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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物受侵害請求慰撫金之研究——以中國大陸之法制與實踐為重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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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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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人格物受侵害請求慰撫金之研究 ——以中國大陸之法制與實踐為重心. 立. 政 治 大. 學. ‧ 國. The Study on the Consolation Payment of Infringement of Personhood Property. ‧. ——Focus on the Legal System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陳洸岳 博士. 研究生:李靜蘭. 中華民國一〇三年十二月. 1.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 i n U. v.

(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 i n U. v.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 i n U. v.

(5) 摘要.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物受侵害時,可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僅 指財產上損害賠償。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物的內涵越來越豐富,人們對精 神利益的關注也逐步提高,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中有關人格物的案件數量亦在不 斷增加中,出現了一些在傳統民法理論範圍內無法解決的問題。例如婚禮錄像遭 遺失、寵物遭侵害、骨灰盒保管不善遭遺失等等問題,權利人對這些特殊的物有. 政 治 大 顯然無法安撫權利人心痛、無奈、悲憤的情緒。在這種情形下,就需要考慮一個 立. 著特殊的感情,在無法回復原狀的情況下,僅僅賠償服務價金或物的市場價格,. ‧ 國. 學. 問題:這些特殊的物遭受侵權時,得否請求慰撫金賠償?國內外對人格物的侵權 請求慰撫金這一議題甚少展開系統、全面的研究,少量的文獻資料也僅是對人格. ‧. 物的其他方面作零散研究。對人格物侵權而請求慰撫金的法律規定亦不甚詳細,. y. Nat. er. io. sit. 因此人格物受侵權後的救濟變得困難。. 本文主要針對人格物的侵權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展開論述,試圖. al. n. v i n Ch 構建一個完善的人格物侵權請求慰撫金的民事責任體系。在中國大陸法律規定和 engchi U 社會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結合國外經驗對人格物侵權請求慰撫金賠償提出建議。 本文主要議題分為四個部份。 第一部份是關於人格物概念的提出與對司法實踐中的人格物類型整理分析。 新視角看人與財產(或物)的關係,人格物概念的提出——人格物是與人格利益 緊密相連,體現人的深厚情感與意志,其毀損、滅失造成的痛苦無法通過其他替 代物補救的特定物。並且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般類型的人格物進行整理分析,以便 對人格物有更具體的認識。 5.

(6) 第二部份是人格物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學說探討。對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 合同法、物權法相關規定以及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 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解釋分析,討論人格物侵權的精 神損害賠償問題是否可用現時的法律規定解決。在學說討論部份,特別着重於對 人格物侵權的構成要件、人格物的界定及人格物的請求權基礎作論述。 第三部份是物損請求慰撫金的國外立法例及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方式。國外對 此有三種態度,分別是以日本法、法國法為代表的肯定論,以德國法和臺灣法為. 政 治 大 損請求慰撫金的態度都可以歸納為:持謹慎態度認可人格物遭受侵害可請求慰撫 立 代表的否定論,以及以奧地利法為代表的限制論。但無論是何種立法例,對於物. ‧ 國. 學. 金。既保護人格利益,又不至於讓這一情形過於浮泛。. 第四部份是人格物侵權請求慰撫金制度的構建建議。在國外司法實踐和立法. ‧. 例的基礎上,對人格物侵權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制度建設提出對包括侵權責任法、. y. Nat. er. io. sit. 合同法、物權法相應條文進行擴張性解釋的建議。並且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自由 裁量權的適當運用也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此外提出應對人格物受損精神損害適. al. n. v i n Ch 用範圍進行適當限制,並且應鼓勵當事人自行調解解決以減少司法成本,迅速解 engchi U 決糾紛。. 關鍵詞. 中國大陸. 人格利益. 人格物. 6. 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慰撫金.

(7) Abstract. In traditional civil law theory,compensation for infringement of the property is, to restore to its original appearance,or give monetary compensation,limited on the damage to property interests,but not including the damage to spiritual interests. With the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contents of the property become richer, and people’s attention on spiritual interests gradually improves, some problems that cannot be solved by. 政 治 大 Video Company, the pet is 立 dead by infringement, the Cinerary casket is lost because of. traditional civil law theory have been appeared. Such as the wedding video is lost by the. ‧ 國. 學. negligence, and so on, the owner has special feeling about the special property, only compensate the market price or the service fee, apparently unable to appease the owner’s. ‧. anger, sadness. Then that’s the question we need to think about: when these special. er. io. sit. y. Nat. property are infringed, can we ask for consolation payment?. At home and abroad, few people commenced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study on. al. n. v i n Ch U a small of literature embodies the specific systems of personality interests, e n gbesides, c h i only fragmented research on specific personality interests. Lacking in the infringement on the personhood property, there is no legal basis for such a right to rely on. The thesis mainly focuses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in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personhood property, trying to establish the personhood property of the civil liability system. On the basis of the law and the social life in China, combining with legal experience in other countries, the thesis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personhood property. The main topic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7.

(8) The first part is about the appearance of the personhood property, and it provides the conception of the personhood property in a creative way by analyzing the special value of this property. The conception of the personhood property—is closely linked to the personality interests, reflecting the profound human emotion and will, the pain caused by the damage loss cannot be substituted by remedy specific property. In order to have a specific impression of the personhood property, the thesis collects the judicial cases and makes them an intuitive form. We can do a research on the common types of the. 政 治 大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立the existing law and the doctrine of the personhood property.. personhood property and some special types of it.. ‧ 國. 學. Discuss whether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 can be applicable to the infringement personality content on the basis of the conflict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and. ‧. Tort Liability Act and Contract Law and the Real Right Law. In the part of doctrine, it. y. Nat. er. io. sit. focuses on the elements of the infringement on personhood property, the standard of defining the personhood property, the basis of the claims right.. al. n. v i n C U practices in other countries. The third part is to discuss thehlegislation e n g cand h ijudicial. There are three different attitudes in legislation about this. The legislation in Japan and France hold that one can claim for the consolation payment when the property is infringed, while the legislation in Germany and Taiwan hold the opposite attitude, and Austria’s legislation gives some restrictions on it. However, no matter what attitudes of them, they adhere to the same principle that, one may claim for consolation payment when the property is infringed, but upholding strict standards about defining the personhood property. They concern about not only the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interests, but also preventing 8.

(9) the lawsuits from flooding. The forth part mainly solves the problem of how to construct a better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personhood property. Based on the foreign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islation, this part proposes to expand the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of the Tort and Contract Law on damages for personhood property infringement for mental institution building. In addition, it proposes appropriate restrictions for the scope of the damaging of personality and its moral damage, and encourages the parties to resolve on their own in order to reduce the cost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y. Nat. io. sit. Mainland China ; Personhood Benefits ; Personhood Property ;. er. Key words. Infringement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Consolation Payment;the Legal. n. al. System;Judicial Practice. Ch. engchi. 9. i n U. v.

(1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0. i n U. v.

(11) 謝辭 匆匆,太匆匆,兩年半的臺灣求學生涯即將畫上句點。今年文山 區的冬天似乎沒有往年多雨,但是即使在陽光燦爛的臺北的冬季,我 的離別愁緒還是那麼重。 來臺灣的第一年,我主要的時間都在上課寫報告中度過。第一學 年結束後,課程學分修得差不多了,開始了一個人的臺灣之旅:高雄、. 政 治 大 醒看見陽光燦爛,然後收拾背包,來一場說走就走的旅程。最後這一 立. 臺中、臺南、嘉義、瑞芳、九份……第三個學期我過得相當逍遙,睡. ‧ 國. 學. 年準備論文幾乎可以說很順利,而且因為是選擇了自己感興趣的題目 所以在閱讀文獻及撰寫論文的過程中,我感覺都是在對自己的一個提. ‧. er. io. sit. Nat. 來,這樣的學習或者工作都是開心的。. y. 升。這不是一種痛苦,這是一種幸福,能把自己的興趣和任務結合起. 感謝我的論文指導教授陳洸岳老師,在這將近一年的論文寫作過 a. n. iv l C n 程中,老師給我最多的是鼓勵和信任,從起初的初步構想到最後大綱 hengchi U 的擬定,以及後續每一章節的初稿審閱,老師都給予我最大的肯定, 讓我有信心、有興趣繼續寫下去。 感謝王文杰老師,當初是您親自打來的電話堅定了我來台求學的 決心。在政大法學院的這些時間里,無論是在生活上還是學習上,您 給了我們陸生最多的關懷和幫助。 感謝蘇惠卿老師,爽快地答應作我的論文口試委員,以及在跟您 學習法學日文的這短短一個學期里,了解到了臺灣和日本很多有趣的 11.

(12) 一面,不僅僅是法律知識。 感謝環宇法律事務所的同仁,一年多的時間里,在法律實務中給 了我這個晚輩很多的指導,讓我受益匪淺,也為我在臺灣的生活添上 了無比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頁。 感謝大陸法中心的所有小夥伴們,這裡就是我們陸生的一個家, 在這裡我們中秋烤肉、一起組織活動出遊一起聚會吃飯一起努力辦研 討會,每一步都見證著我們的成長。. 政 治 大 感謝黃宇,在我情緒無比低落的這段時間裡 ,陪我吃飯聊天運動爬山。 立 感謝華叔,在經濟上給予我支持,讓我得以勇敢地邁開第一步。. ‧ 國. 學. 感謝文心,和你的短期合租生活很愉快,一起做飯煲湯吃飯看電視。 感謝那麼多老師們的辛勤授課,以及身邊朋友們的支持和鼓勵,讓我. ‧. er. io. sit. Nat. 友們,總是一直在給我信心,cheer me up!. y. 得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我的研究所學習生涯。感謝遠在彼岸的閨蜜們朋. 感謝我的家人,雖然最初並不太希望小女兒放棄工作繼續深造, a. n. iv l C n 但當我決定以後,你們還是給了我很大的支持和鼓勵,爸爸一直默默 hengchi U 地在經濟上支持我,媽媽在我寫論文期間每天一個視頻電話和我聊天 減壓,還有哥哥姐姐們的支持,一直以來讓我是李家自豪的小女兒! 感謝那些給我挫折和傷痛的人或事,正因為經歷過而且艱難走到 了現在,所以以後的每一步我才會得以更加堅定無畏。 感謝桂敏、國貞姐以及召會的所有弟兄姊妹給予我的關心和幫助, 感謝主耶穌,在屬天的家鄉觸碰到神的愛。 感謝我自己,工作後依然有勇氣選擇重回校園,在臺灣政治大學 12.

(13) 度過了獨立堅強而精彩紛呈的兩年半研究所生涯! 這是一段難忘的 旅程,這不是結束,這才剛剛開始。我很慶倖趁自己還年輕的時候, 有這樣一段經歷——把學習當作快樂的旅程,並享受其中! 最後,還是我一直以來的那句話,對所有給予我幫助和關懷的大 家說:感恩的心,感謝有你!. 立. 政 治 大 李靜蘭 2014 年 12 月於臺北木柵.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3. i n U. v.

(1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4. i n U. v.

(15)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問題意識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方法及範圍 ........................................................................................... 5 第三節 研究架構................................................................................................................... 8. 第二章. 人格物的提出與司法實踐 ........................................ 11. 第一節 兩種視角下的「人」與「物」 ............................................................................. 11 第一項 傳統民法理論中的「人」與「物」 ............................................................. 11 第二項 新視角看「人與物」的關係 ......................................................................... 19 第二節 人格物類型化分析 ................................................................................................. 28 第一項 人格物司法實踐整理及綜合評析 ................................................................. 28 第二項 具體案例分析及論述 ..................................................................................... 45 第三項 小結................................................................................................................. 58 第三節 本章小結................................................................................................................. 59. 立. 人格物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學說 ................................ 63. 學. ‧ 國. 第三章. 政 治 大. ‧. 第一節 相關的法律規定 ..................................................................................................... 64 第一項 2001 年司法解釋第 4 條 ................................................................................ 64 第二項 民法通則與侵權責任法之相關規定 ............................................................. 84 第三項 2001 年司法解釋與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間的關係................................. 88 第二節 學說......................................................................................................................... 89 第一項 人格物侵權的構成要件 ................................................................................. 90 第二項 「人格物」的界定 ......................................................................................... 97 第三項 「人格物」的請求權基礎 ........................................................................... 108 第三節 本章小結............................................................................................................... 116. er. io. sit. y. Nat. al. n. v i n Ch 物損請求慰撫金之外國立法例 e n g c h i U .............................. 119. 第四章. 第一節 肯定論................................................................................................................... 119 第一項 日本法........................................................................................................... 120 第二項 法國法........................................................................................................... 128 第三項 小結............................................................................................................... 135 第二節 否定論................................................................................................................... 137 第一項 德國民法 ....................................................................................................... 137 第二項 臺灣民法 ....................................................................................................... 146 第三項 否定論下的「異曲同工」 ........................................................................... 157 第三節 限制論................................................................................................................... 158 第四節 本章小結............................................................................................................... 160. 第五章. 人格物受損請求慰撫金制度的構建 ...................... 163. 第一節 对現有法律規範的解釋或修正 ........................................................................... 163 第一項 2001 年司法解釋的要件擴張 ...................................................................... 164 15.

(16) 第二項 現有法律規範的修正或解釋 ....................................................................... 166 第三項 司法實踐中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 ........................................................... 173 第四項 本節小結 ....................................................................................................... 184 第二節 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的預防措施 ............................................................... 186 第一項 合同明確人格物的特殊性 ........................................................................... 186 第二項 合同約定損害賠償範圍 ............................................................................... 188 第三節 人格權法立法展望 ............................................................................................... 191 第一項 一般人格權條款的設置 ............................................................................... 191 第二項 人格權法立法過程中須有必要的限制 ....................................................... 194 第四節 本章小結............................................................................................................... 197. 第六章. 結論 ............................................................................ 201. 參考文獻 .................................................................................... 207 一、中文部份(以作者姓氏筆畫排序) ........................................................................... 207 (一)書籍................................................................................................................... 207 (二)期刊論文........................................................................................................... 210 (三)學位論文........................................................................................................... 214 二、外文部份....................................................................................................................... 214 三、網路資源及資料數據庫 ............................................................................................... 215.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附錄 1 .......................................................................................... 217.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6. i n U. v.

(1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問題意識 「物」或「財產」,作為民法中的一個基礎理論概念,在民事法律體系中, 日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生活的變遷,物的內涵與外延開 始不斷豐富,出現了許多傳統物權法、侵權法或契約法這些法律制度所不能包容 和規範的新現象。1 爲了便於說明本文的問題意識及研究動機,首先提出一則在. 政 治 大. 中國大陸很典型的案件——「王青雲訴美洋達攝影有限公司丟失其送擴的父母生. 立. 前照片賠償案」(下稱「王青雲訴美洋達案」)。2. ‧ 國. 學. 原告王青雲的父母親在 1976 年唐山地震中雙亡,原告就此成為孤兒,當時. ‧. 原告僅 3 歲。原告長大以後經多年苦心尋找,才找到其父母照片各一張。1996. sit. y. Nat. 年 11 月 13 日,原告持該兩張照片到被告唐山美洋達攝影有限公司進行翻版放大,. n. al. er. io. 被告收取了原告加工放大費 14.8 元,並開具了取相憑證,取相日期為 1996 年 11. i n U. v. 月 20 日。到期後原告前往取相,被告告知原告照片原版遺失,未能為其翻版放. Ch. engchi. 大。由於被告行為給原告造成物質上和精神上損失,原告王青雲起訴到唐山市路 北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特定物損失及精神損失 10 萬元。被告美洋達攝影 有限公司答辯承認丟失了原告父母親的兩張照片,表示願以翻版放大費用的 100 倍賠償原告;對原告要求賠償 10 萬元無法接受。. 1. 冷傳莉,論民法中的人格物,法律出版社,2011 年 4 月,第 2 頁。 例如一些物,如婚禮儀式錄像,負責攝影的一方將之遺失或毀損;又如寵物,在寵物美容服務 過程被遺失;再如網絡遊戲玩家被封賬號致使遊戲級數歸零等。這些情況下,權利人除了請求返 還服務價金、物的市場價格外,還會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時,無論是用民法通則、物權法、侵 權責任法或合同法,似乎都無法很好地解決這些類型的糾紛。 2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 26 輯)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年版,第 165 頁。 1.

(18) 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青雲到被告美洋達攝影有限公司 對其父母親照片進行翻版放大,雙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加工製作法律關係。被 告美洋達攝影有限公司工作上嚴重失誤,將照片丟失,給原告王青雲造成部分無 法挽回的經濟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被告美洋達攝影有限公司理應賠償原告特定 物損失和補償原告的精神損害。但原告王青雲要求賠償 10 萬元的數額過高,被 告應適當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該院於 1997 年 9 月 8 日判決如下:一、. 政 治 大 8000 元。二、被告唐山美洋達攝影有限公司退給原告王青雲加工放大費 14.8 元。 立 被告唐山美洋達攝影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青雲特定物損失和精神損害補償費. ‧ 國. 學.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這一判決被普遍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判決,但從當時的法律規定和法理來看,. ‧. 判決理由卻並不充分或有違反法律之嫌。按照傳統的侵權法理論和實踐,只有對. y. Nat. er. io. sit.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身體權、身份權)的侵害才可能構成精神損害賠償。3 在 此案中,王青雲與美洋達攝影公司之間應該成立的是加工承攬合同關係,由於美. al. n. v i n Ch U 洋達公司的過失而遺失照片,顯然構成違約; e n g c h i同時,美洋達公司遺失照片也是 4. 對王青雲財產權的侵害,亦即本案是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競合。依據當時的法 律規定,無論是侵害財產權(或物權)的行為還是違約行為都不能主張精神損害 賠償。然而法院作出如此判決,顯然是以一個正常人的常識和直覺考慮到,這樣 一件特殊的物——珍貴的唯一的老照片遺失,確實會給物的權利人造成很大的精 3. 中國大陸對於精神受到損害而請求金錢賠償統稱為「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 、 「精神損害賠償費」 (一般簡稱為「精神損害賠償」) ,臺灣一般稱為「慰撫金」 。大陸法系對於民法上的損害一般分 為「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 ;而中國大陸對此則稱為「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較 為普遍。王澤鑑先生言: 「非財產損害指損害非得以金錢計算,乃精神或肉體痛苦。」雖非財產 損害與精神損害並非等同概念,然本文為行文通順,文中出現的「非財產損害」概念如無特別指 明,均指精神損害而言。 4 中國大陸對違反契約的行為統稱「違約行為」,臺灣對此統稱「債務不履行」 。 2.

(19) 神損害,若不予賠償顯然不公平。法院作出判決雖不符合當時法律規定(至少在 說理上不夠充分),但是可令人信服。這樣的判決出來後,就留給我們這樣一系 列的問題:原告基於何種理由在被告侵害物權(財產權)或者違約的情況下獲得 精神利益的救濟?其請求權基礎是什麽?這種類型的物或是財產在民法領域中 還有哪些?這些特別的物或財產處於何種法律地位?這些特殊物相應的保護方 法較其他物或是財產有何區別?與此相關的法律制度應該如何構建? 該案並不是偶然的司法特例,如結婚戒指、結婚錄影、寵物、骨灰盒、榮譽. 政 治 大 作出回應。基於此,最高人民法院 立 2001 年公佈實施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 證書等遭到侵害而致毀損、滅失,越來越多的實際案例出現,使得法律必須對此. ‧ 國. 學. 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 4 條就有特 別指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 ‧. 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 y. Nat. er. io. sit. 當依法予以受理。」這種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冷傳莉教授稱之為「人格物」。美 國學者 Radin 稱這些負載著人格利益、情感價值等因素的物為人格財產(property. n. al. for personhood)。5. Ch. engchi. i n U. v. 「這一規定突破了傳統民法理論,創造性地規定了『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 定紀念物品』毀損或滅失而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做法,實現了透過物之形式對人 格及精神利益的維護機制。」6 誠然,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是中國大陸民法法律實踐中的一個重大創 新和進步,對未來的民事法律實踐有著重大的指導作用。然而,僅僅是這條規定,. 5. 6. M. J. Radin, Property and Personhood, Vol.34, No.5,STAN.L.REV.957,1015(1982). 此外,另有中文翻譯版本由沈國琴譯,載於公法評論網:http://www.publaw.org/。 冷傳莉,同前註 1,第 4 頁。 3.

(20) 並不足以對現行的司法實踐作出足夠的回應,還是留下了諸多疑問,存在一定的 局限性,例如:第一,當該項物或財產並非屬於紀念物品,但仍負載有權利人的 人格利益或情感利益時(如寵物) ,是否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二, 《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僅提及「因侵權行為」 即是否意味著基於違約行為而起訴的並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三,《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所適用的主體僅限 於「物品所有人」,但是其他權利人一樣對該物有著強烈的情感價值時,是否也. 政 治 大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其中第 立 22 條 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其與 2001. 排除在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主體之外?第四,鑒於 2009 年侵權責任法已經公佈, 7. ‧ 國. 學.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間的 關係又是如何?第五,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對於侵害這些比較特殊的物或財產的. ‧.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僅能適用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y. Nat. er. io. sit. 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其他的法律例如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 物權法是否仍有解釋的空間?. al. n. v i n Ch 基於上述的種種問題,再觀之國內外學者論文著作,甚少專注於對人格物侵 engchi U. 權的慰撫金請求作深入論述。冷傳莉教授的《論民法中的人格物》8 針對人格物 作了各方面的介紹,包括人格物的確立、人格物的界定與發展、人格物之典型形 態、人格物的基本規則、人格物疑難問題及解決等,因為需要介紹的主題甚多所 以對於人格物侵權的慰撫金請求則難以展開作深入討論。9 楊立新教授在《精神. 7. 侵權責任法第 22 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 損害賠償。」 8 本書原是冷傳莉教授 2010 年在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畢業論文,後 2011 年以專書形式出版。這 也是中國大陸第一本對人格物作專門論述的書籍。 9 本文基於冷教授此書的啓發而著重以人格物被侵害的慰撫金請求為角度作探討,而人格物被侵 害時的財產上損害賠償的問題則並非本文重點內容。但爲了易於理解,行文時亦會作簡單介紹。 4.

(21) 損害賠償制度研究》一書中專章撰寫「侵害財產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認為包 括物權、知識產權在內的財產權被侵害時,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能。但囿於 該書是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全面論述,所以對於侵害財產權的論述只列為其中 一章作概括介紹。此外,其他關於人格物、人格財產、侵害財產權而請求精神損 害賠償的論述多見於期刊論文,如易繼明教授的「論具有人格利益的財產」、常 鵬翱教授的「論物的損壞與精神損害賠償的關聯」等。囿於期刊論文的篇幅,對 人格物被侵害而請求慰撫金的介紹也難以深入探討。. 政 治 大 對以上問題作逐一的分析與探討,釐清人格物的界定,以及在侵害人格物致無法 立 所以本文欲通過實際案例的類型化分析,結合國內外的現有文獻探討,試圖. ‧ 國. ‧. 第二節 研究目的、方法及範圍. 學. 恢復10原狀的情況下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可能途徑。. y. Nat. io. sit. 從本文蒐集整理的實際案例看,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在司法實踐中已經不. er. 罕見,這類特殊的物跟普通的物之間有著不一樣的法律適用。2001 年《最高人. al. n. v i n Ch 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 4 條對此作出了 engchi U 回應,透過物的保護而彰顯了負載著的人格利益。這種保護機制是符合中國大陸 的司法實踐的,外觀是保護作為客體的「物」,而實際上是保護作為「人」本有 的人格尊嚴和情感價值,是在法律上對人格尊重的又一反映。 鑒於國內文獻對「物損請求慰撫金」主題著墨甚少(如上所提),本文在現 有的資料文獻下,通過對實際案例的整理分析,嘗試對人格物的界定有一個初步 概念,以及對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進行探析。通過這一系列的分析討 10. 中國大陸法律用語「恢復原狀」,與臺灣民法中的「回復原狀」同義。為與中國大陸法律條文 相一致,在論述到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定時均用「恢復原狀」。 5.

(22) 論,本文最後也總結出對於「物損請求慰撫金」這個制度在中國大陸完善並且實 際運用的可能途徑。 本文只是作一個初步的理論分析與嘗試,實踐中一定會有越來越多更複雜的 關於人格物的糾紛出現,但無論如何,「人格物」這一類型的糾紛已經成為法律 和實際生活都無法回避的問題。「人格物概念的確立並未只是爲了學術研究的需 要,而應當是滿足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合理需求,以期對中國大陸民事立法有所助 益,對民事司法有所指導。」11 無論是對於未來的立法或司法實踐,抑或係學者. 政 治 大 的重視,為保護人格物逐步構建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這是保護特殊的物,更 立. 們對「人格物」的更深層次的討論,期以本文粗淺的討論喚起對人格物保護制度. ‧ 國. 學. 是對人尊貴的人格利益和情感價值的肯認。. 本文所採用之研究方法,以國內外現有文獻及人民法院實務判決的蒐集、整. ‧. 理、歸納分析為主。藉由對現有的關於人格物的司法判決的蒐集整理,對不同類. y. Nat. er. io. sit. 型的人格物進行分類歸納,運用表格化的形式對案例進行整理,更加清晰地對人 格物司法判決重點、要點一目了然。在對文獻資料的整理分析上,通過對學者的. al. n. v i n Ch 探討與見解中,先了解在傳統民法下的「人」與「財產」 e n g c h i U (或「物」)之間的關係, 在這個基礎上,發散思維對「人」與「物」的關係重新審視,引出「人格物」的 概念,再分別從法律規定、學者見解兩方面深入挖掘人格物制度的更多內容。 中國大陸對人格物糾紛類型的探討並不多,所以本文亦用到比較法的研究方 法, 「比較法的研究有助於更進一步了解各國法律的價值理念、法律文化及法 學思考方法」 , 「比較研究具有一定的目的,或為知己知彼,或為立法的制定修正, 或為法律的解釋適用,或為法律統一」。12 通過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及 11 12. 冷傳莉,同前註 1,第 9 頁。 王澤鑑,人格權法:法釋義學、比較法、案例研究,2012 年版,第 15 頁,第 20 頁。 6.

(23) 司法實踐的了解,尋找可以借鑒的內容,進而對中國大陸現行的人格物制度作一 個完善的建議。 關於人格物的研究範圍其實很廣,從冷傳莉教授的《論民法中的人格物》一 書中可以看到,包括人格物的確立、人格物的界定與發展、人格物的確權規則、 人格物司法救濟的請求權基礎及原則、人格物的識別與限制、人格物的舉證責任 13 和執行豁免等等, 在如此廣闊的範圍內,本文只著重在人格物的界定,及人格. 物侵權是否可請求慰撫金賠償這兩個方面,而對於其他方面如人格物侵權的慰撫. 政 治 大 需要回答「侵害財產權或侵害物可否請求慰撫金賠償」這個問題之前,則首 立. 金數額的多寡、人格物侵權的財產上損害賠償等,均不在本文的研究範圍內。. ‧ 國. 學. 先需要回答「該財產或該物是否很特殊,是否反映了人的人格利益或情感利益」 的問題。因而,本文的研究範圍針對這兩個問題展開,首先討論什麽屬於人格物,. ‧. 通過案件類型化方式總結四種具有相同特徵的人格物的形式。然後再針對人格物. y. Nat. er. io. sit. 侵權而請求慰撫金的法律規定及學說進行整理分析。在比較法部份,亦是以「物 損可否請求慰撫金」的範圍為主作比較研究,對於其他內容不作過分擴張。在完. al. n. v i n Ch 善建議一章中,針對的是:確實屬於有特殊意義的人格物,如何在立法上、司法 engchi U. 上及當事人的私力救濟上,如何保護其不受他人違法侵害;若違法侵害致精神損 失的情況下,如何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人格利益的問題。 本文研究範圍的重點在於對物的侵權行為上,然因物被侵害的多數情況可能 是存在有合同的,如加工承攬合同、保管合同、美容服務合同等,所以在以侵權 行為法為主的研究上,自然會對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形一併予以說明。本文研究 範圍的另一重點是因物損致精神損害的問題,所以對因財產或物遭受侵權而致物. 13. 冷傳莉,同前註 1,目錄部份內容。 7.

(24) 質損害(財產上損害) ,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 停止侵害等物權請求權,不作過多論述。而僅對於物損請求慰撫金進行重點論 述。.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之架構共分六個章節,針對本文六個章節的核心內容簡要敘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內容包括本文的研究動機、目的、方法、範圍及架構。. 政 治 大 物為客體。人具有人格,物具有財產性質,人格是取得財產的基本條件,財產是 立. 第二章中,首先介紹傳統民法中的「人」與「物」的區隔保護,人是主體,. ‧ 國. 學. 促進人格發展和充實的有利因素。在傳統民法理論上,侵害人格權與侵害財產權 (或侵害物),其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同的。而最大一點不同是,侵害人格權若情. ‧. 節嚴重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而侵害財產權則難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在此情況下,. y. Nat. io. sit. 本文尋求新的視角看待人與物的關係,以實際案例、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 er. 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學者探討帶出本文的核心. al. n. v i n Ch 概念——人格物,並進一步明確確立人格物制度的價值。進而,對司法實踐中關 engchi U 於人格物的實際案例進行類型化分析:具有倫理價值的人格物、寄託情感的動物 或寵物、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寄託精神利益的網路虛擬財產。從. 案例類型化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引出下一章需要探討的 內容。 第三章說明人格物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學說。一共分為兩節,分別對立法規定、 學說探討進行介紹和分析。在法律規定上,主要是針對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的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8.

(25) 第 1 條、第 4 條進行分析及評價,進而討論民法通則第 117 條、侵權責任法第 22 條,最後對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題的解釋》、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三者之間的關係及法律適用進行分析討論。 在學者學說的討論上,分別從三個方面對人格物侵權進行分析:人格物侵權的構 成要件,人格物的界定,人格物的請求權基礎。最後作結:人格物侵權糾紛在司 法實踐中越來越多地出現,而現行的法律法規根本無法對此作出及時、有效的回 應,所以,對於人格物保護制度的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政 治 大 法研究。主要從肯定論、否定論、限制論三個方面敘述,肯定論者選取法國法和 立. 第四章主要內容是「物損請求慰撫金」的國外立法和司法態度,是在做比較. ‧ 國. 學. 日本法作為比較研究的代表,否定論者選取德國法和臺灣法作為比較研究的代表, 而限制論則主要對奧地利法進行簡單介紹。肯定論者雖然在現行法上規定得比較. ‧. 寬鬆,亦即立法上認可財產權受損(或物損)致精神損害的情況,可以請求慰撫. y. Nat. er. io. sit. 金賠償,但在司法中亦會設置相當的限制條件——因此稱為有限制的肯定論或更 為合適。否定論者,在立法上即明文規定慰撫金請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al. n. v i n Ch 一般情況下對於物損不允許請求慰撫金,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又會通過多種法律解 engchi U 釋方法的運用,來保護確實值得保護的物上人格利益。所以,無論是肯定論還是 否定論,最終都可歸納為限制論,其三種立法態度均有異曲同工之妙,通過不同 的方法或途徑來達到同一個目的,即是對於物上負載的人格利益或情感、精神利 益,若被侵害而致權利人精神痛苦達到一定程度,法律對此予以保護之。這也是 現代社會人格權益越來越受到重視的表現之一。. 第五章是人格物保護制度的完善。通過前三章對人格物現行制度框架的討論, 借鑒國外對此問題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解決辦法,結合中國大陸現行的司法實踐、. 9.

(26) 立法規定的具體情況,得出本文對人格物保護制度完善的建議或措施。分別從三 個方面進行完善:立法層面、司法層面、當事人私力救濟。在立法層面分別包括 對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修正,對法律(包括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物權法)的修正或解釋,以及對未 來人格權法立法的展望。在司法層面上,分別著重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兩 方面都會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問題,而雖然法官自由裁量權有其基礎及必要 性,但同時也需要受到一定的控制,具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便是控制. 政 治 大 的指向標。當事人私力救濟,注重當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包括標的物的 立 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一個措施,同時該制度也是指導人民法院作出合法、合理判決. ‧ 國. 學. 特殊意義需要事先告知或明示,損害賠償的範圍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合同 中明確約定賠償範圍、賠償方法,這是解決人格物糾紛的較有效率的一個措施。. ‧. 第六章總結本文對侵害人格物的論述,釐清司法實務上、法律規定上、學說. y. Nat. er. io. sit. 討論上對人格物侵害的處理態度及方法,通過比較法的研究,總結對於人格物保 護制度的完善措施。最後對未來人格物的立法、司法,有展望有期待。. n. al. Ch. engchi. 10. i n U. v.

(27) 第二章. 人格物的提出與司法實踐. 傳統民法將「人」與「物」截然分開,人為主體,物為客體。物作為客體, 是受人控制、支配和利用,以提供人更好的生活。民法上可以把物作好幾種分類, 包括種類物和特定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附著物和定著 物等等。隨著社會的發展,人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日益豐富,人對於物的寄望 也會越來越豐富多元化,而不僅僅只停留在處分、收益上,而更可能將人自身的 情感、意志寄託在物上。因此,需要用一種新的視野和眼光去看待「人」與「物」. 政 治 大. 的關係,若某物本身可能負載著人的思想、情感、人格、意志等因素而與其他一. 立. 般物不同,則在法律上對此類物就必須與一般物分開作區別對待。在中國大陸的. ‧ 國. 學. 司法實踐中,這類被稱為「人格物」的物並不罕見,因此本章著重在對人格物概. ‧. 念的提出,進而到對現實生活中出現的人格物類型進行整理,更好地了解在法律. 第一節 兩種視角下的「人」與「物」. n. al. Ch. engchi. er. io. sit. y. Nat. 上對這些特殊的「人格物」作區別對待的必要性與現實迫切性。. i n U. v. 本節主要對傳統民法理論中的「人」與「物」作簡要概述,並進而延伸到「人」 所特有的人格屬性與「物」特有的財產屬性之間的關係之討論;再以一種新的視 角去看待人與物的關係: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格的物化或物的人格化的現象已經 出現。由此引出侵害物或財產權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概括論述。. 第一項. 傳統民法理論中的「人」與「物」. 傳統民法中,人作為權利主體,物作為權利客體,分別建構不同的法律規範. 11.

(28) 14. 保護之。大陸法系民法典的框架主要有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編、繼承編, 其 中債編、親屬及繼承編大多是規範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物權則是規範人與 物之間的法律關係(或者更准確言是人支配物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法律關係) 。 人與物的關係是相互區分但又密切聯繫的。侵害人格權可以請求慰撫金賠償,但 物受侵害僅可請求恢復原狀或賠償市價。. 第一款、人與物的關係. 政 治 大 法律保護人,人是法形成的中心,是人格承載的實體。 立. 1、人與物的區隔. 15. 法律保護物,人通. ‧ 國. 學. 過對物的控制、支配和利用而得以生存和生活。人與物的區隔在於人具有人格屬 性,物具有財產屬性,而這兩個屬性又相對而言是獨立存在的,亦即無論是從法. ‧. er. io. sit. Nat. 換、作為財產以獲利為目的,所以亦不具有人格屬性。. y. 律還是從倫理道德上來講,人不應該具有財產屬性;而物因為通常是用於市場交. 人首先是生物學意義上的生命體,是客觀的自然存在。「人之為人」在於有. al. n. v i n Ch 人格 ——尤其要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人,必須具備基本的條件,即應當具有獨立 engchi U 16. 的人格。在羅馬法時代,奴隸雖是自然屬性之人但不具備「人格」,因而更多時 候僅被看作是生命體意義上的人而並非法律上的人,「奴隸並非權利之主體,而 係權利之客體。然在限制之範圍內,奴隸仍得為一定之行為。故奴隸在法律上同 時為物和人」 。17 人與物,在法律上的評價為人是主體而物為客體。人因有人格,. 14. 如德國民法典一共分為五編:總則(Allgemeiner Teil) 、債務關係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 、物權法(Sachenrecht) 、家族法(Familienrecht) 、繼承法(Erbrecht) 。 15 馬俊駒,人格和人格權理論講稿,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 1 頁。 16 此處人格之意義並非指民法中的「人格」或「人格權」 ,應該是指從法哲學、社會學、倫理學 等角度來闡釋一個作為理性的人、社會的人應具有的法律地位和在社會上作為人的資格。 17 黃立,民法總則,元照出版社,2005 年版,第 73 頁。 12.

(29) 法律保護人即應尊重、促進、保護其人格。 「何謂物,民法未設規定,通說認為係指除人之身體外,凡能為人力所支配, 具有獨立性,能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和自然力」,18 民法上的「物」 具有非人身性、可支配性及獨立性的特點。而所謂財產,係指包括物(不動產及 19 動產)、債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財產權之權利綜合體。 具有經濟價值、可用. 20 於交換的物 即可看作是財產;但某些物不具備財產性質或基於善良風俗其財產. 性質根本不能或不該被提及(如骨灰)時,則該類物不能稱之為財產。. 政 治 大 該支配的必要形式。人們對財產所帶來的幸福感和認同感,是人性的價值基礎。 立 人要實現自我的全面發展,就需要對外在資源有所支配,而財產權恰是確保. ‧ 國. 學. 有學者對財產權的設計價值及財產之於人生的價值作了分類:「人們建立在財產 上的幸福感不僅僅是因為『擁有財產』,同時也包括『獲取財產』和『利用財產』. ‧. 所帶來的認同感。從財產給予人類的情感價值角度來說,財產權的價值是三維的,. y. Nat. er. io. sit. 包括『擁有之樂』、『獲取之樂』和『利用之樂』三個維度。擁有之樂,表達的 是財產權所具有的個人情感;獲取之樂,實現的是財產權的人生價值;利用之樂,. n. al. Ch. 是財產權所具備的社會意義。」21. engchi. i n U. v. 本文而言,將財產的人格意義分為三層。財產的第一層人格意義就是人因擁 有財產而獲得生存之必需物品,這是財產對於人格的最基本價值,人格的實體也 因之而得以存在。洛克指出「每個人都對他自己的人有一項財產權」22,亦即一 18. 王澤鑑,民法物權,三民書局,2009 年 7 月版,第 50 頁。 邱聰智,民法總則(上) ,三民書局,2005 年 2 月版,第 406 頁。 20 本文中「物」採學者施啓揚教授的見解:「人體以外,人力所能支配,可滿足社會生活需要, 而獨立存在的有體性或無體性客體。」 。亦即,本文討論中的人格物包括網絡虛擬世界中的無體 物(如網絡遊戲中的裝備、網絡社交賬號、電子郵件等) 。 施啓揚,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07 年版,第 223 頁。 21 易繼明,「財產權的三維價值——論財產之於人生的幸福」 ,《法學研究》 ,2011 年第 4 期,第 75 頁。 22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New York 1952). 19. 13.

(30) 個人實在地擁有他身體的權利及依靠身體創造出的財產權。財產的第二層人格意 義是人因之而自感驕傲和滿足,古語有雲「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 沒有財產為基礎的人格是虛弱的、不完整的。財產的第三層人格意義即為本文討 論的主題:人通過對財產的支配而將其精神、情感、意志或靈魂寄託在特定的物 之上,此時的財產已然不全是財產,而是人格的延伸。實現個人自治和自由所需 之財產是這樣一類物或資源,它們是人成為其人所必需的,或者說,如果一個人 23 缺少人格財產,將會阻礙其自治的實現或者自由的獲得。 因而對特定財產的特. 政 治 大 而給它打上人格的印跡。因此,有人侵害之就是侵害我的人格。誰若毆打之,就 立 別保護和尊重,實際上就是對人、對人格的保護和尊重。「我通過使之為我物,. ‧ 國. 學. 是毆打含於其中的我自身——所有權無非擴展到物上的我的人格的外緣而已」 。24 因此,財產在給人帶來幸福和愉悅感的同時,也促進了人格的全面發展及充. ‧. 實。應該說,財產成為人格塑造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份。. y. Nat. er. io. sit. 2、人與物相互區分卻又聯繫密切. 傳統民法理論下,人為主體物為客體,民法體系的架構是建立在人的主體性. al. n. v i n Ch 和物的客體性的二元論基礎上的,故民法中就嚴格區分了人作為主體對物作為客 engchi U 體的各種權利,「民法的體系也就相應地表現為人作為主體地位所必需的人格權 及人對物的支配所產生的物權、債權及其他派生權利」25。中國大陸《民法通則》. 原文:「every Man has a Property in his own Person…the Labour of his Body, and the Works of his hands…are properly his .」 轉引自:M. J. Radin, supra note 5, p.965. 23 M. J. Radin, supra note 5, p.960. 原文: 「property for personal autonomy or liberty might be a class of objects or resources necessary to be a person or whose absence would hinder the autonomy or liberty attributed to a person.」 24 耶林,為權利而鬥爭,胡寶海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3 頁。 25 冷傳莉,同前註 1,第 25 頁。 14.

(31) 26. 第二條 明確規定「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為調整的對象,使得民法體系中 人格權和財產權成為私法中兩大基本權利而在法律規範上也涇渭分明、區隔保護。 簡而言之,民法保護人之人格免受不法侵害,規範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 一旦侵害人格權或財產權,都有相應不同的法律後果,如侵害人格權須賠償損失, 包括財產上損失和非財產上損失;而侵害財產權則須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失,此時 僅限於物本身的價值損失。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與物之間的民法關係並不能僅作二元區分保護,在. 政 治 大 ,前者如姓名權、 「具有財產因素的人格利益和不具有財產因素的人格利益」 立. 一定條件下物的人格化或者人格的物化或商品化已是現實。人格利益可區分為 27. ‧ 國. 學. 名稱權、肖像權、信用權等在現代社會中已成為人格商品化、人格財產化的典型; 後者如生命健康權、身體權等則是屬於不具有財產因素的人格利益,不可以財產. ‧. 價值或金錢衡量之。而物的人格化則體現為人將其人格寄託於特定物上,使該物. y. Nat. er. io. sit. 具有了人格利益,如對夫妻雙方而言的結婚戒指、結婚照片,對整個家族而言的 家宅故居,對遺屬而言的已故親人之骨灰等,這些物除具備一般物的特徵外,更. n. al. Ch. engchi. 多的體現為人格屬性,成為人格利益的載體。. i n U. v. 因而,在民法體系中,人與物是處於相互區分保護,卻又聯繫緊密且逐漸相 互融合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 第二款、精神損害賠償概說.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並非自古就有,它是隨著人格權越來越受到重視而發展出. 26. 民法通則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 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27 楊立新,人格權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第 58 頁。 15.

(32) 來的。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時,被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對於該種精 神上的痛苦給予金錢賠償。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認可在人格權、身份權、婚姻關係 這些與「人」相關的人身權遭受侵害時,被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慰撫金賠償, 但對於財產權或物受到侵害時,一般不太傾向於認為亦可請求賠償慰撫金。以下 將針對中國大陸及臺灣地區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作一個簡單介紹。 1、中國大陸的精神損害賠償概述 在中國大陸民法通則第 134 條明確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種,即:. 政 治 大 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其中, 「精神損害賠償 立.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 ‧ 國. 學. 仍然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救濟手段。就廣義而言,精神損害賠償包括賠償損失, 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濟方式. ‧. 是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方式,是財產救濟手段,即以由侵權人向受害人給付財. y. Nat. er. io. sit. 產的基本形式,救濟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權利」。28 本文中所言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通指精神損害賠償金(亦稱慰撫金、精神損失費、精神撫慰金等)而言。29. al. n. v i n Ch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 engchi U. 2001. 釋》對在司法實務中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有一個明確的指導性作用,解釋中列舉了 特別的人格權利種類、特定紀念物品、特定身份法益被侵害時,若造成嚴重損害, 皆可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後 200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公佈施 行,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即第 22 條: 「侵害他人人身 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這裡的「人. 28. 王利明、楊立新,中國侵權行為法,三聯書店(香港) ,1997 年 7 月版,第 230 頁。 雖個別案例當事人除請求賠償慰撫金外,亦同時請求法院判令侵權人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方 式承擔責任,唯本文著重於對物之毀損的慰撫金請求權作研究,因而其他責任方式不作詳述。 29. 16.

(33) 身權益」包括人身權和人身利益,而人身權主要是指《侵權責任法》第 2 條規定 的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 監護權,而不包括本條中的所有權、用益物權、著作權等財產權益。30 亦即,在 侵權責任法中,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僅有侵害人身權益時,並不包含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侵害 財產權時的情況。 2、臺灣民法「非財產上損害」與「慰撫金」. 政 治 大 精神痛苦為主要,憂慮、絕望、怨憤、失意、悲傷、缺乏生趣,均為其表現形態」 , 立. 臺灣民法將損害區分為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其「以. ‧ 國. 學. 除此之外更應包括肉體痛苦在內。31 而稱慰撫金者,指就「權益被侵害所生非財 產上損害(即精神或肉體痛苦),所支付之相當數額之金錢,旨在填補被害人所. ‧. 受之損害及慰撫其痛苦」32。亦即慰撫金與本文「精神損害賠償金」概念是一致. y. Nat. er. io. sit. 的。臺灣民法第 18 條規定於人格權受侵害時, 「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 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又第 195 條規定於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或身份法益等. al. n. v i n Ch 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時,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e n g c h i U,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此處「賠償相當之金額」指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賠償。 傳統大陸法系民法,得請求慰撫金的情況無外乎兩種:人格權被侵害;身份. 權(身份法益)被侵害。除臺灣民法第 18 條外,外國法如德國民法第 253 條、 瑞士民法第 28 條均將慰撫金請求的條件限制於「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 ,從而 排除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的其他一般人格利益受侵害時請求慰撫金的可能性。當 30. 張新寶,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 年 1 月版,第 78 頁。 王澤鑑,「慰撫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王慕華發行,2009 年 12 月版,第 256 頁。 32 王澤鑑,同前註 31,第 258 頁。 31. 17.

(34) 然,在實務上,「重視人格權的保護,為使被害人獲得慰撫金,早年法院不顧其 性質,將各種其他人格權解釋為法律規定的六種人格權,除此之外,法院已完全 不受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約束,逐漸擴大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範圍」33。 臺灣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於民國 88 年修正後增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 ,對於人格權在民法上的周全保護予以了重視。其立法理由謂:第 一項係為配合第十八條而設,原條文採列舉主義,惟人格權為抽象法律概念, 不宜限制過嚴,否則受害者將無法獲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爰擴張其範圍,. 政 治 大 等文字,俾免掛漏並杜浮濫。實務上也因此創設若干「其他人格法益」被不法 立. 及於信用、隱私、貞操等之侵害,並增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 ‧ 國. 情35等。. 學. 侵害之情形可請求慰撫金,如居住安寧的人格利益34、遺族對於故人敬愛追慕之. er. io. sit. y. Nat. 第三款、物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民法關於物之損害賠償方法的規定,為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關於物之. al. n. v i n Ch 損害賠償,首先認定的是請求權基礎,除侵權行為外,尚有債務不履行。而損害 engchi U 賠償的方法,不問其請求權基礎,均應適用民法第213至第218條一般規定。36 被 害人(債權人)得選擇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不論回復原狀或其 費用皆是完整利益的賠償,維護的是被害法益的完整性。37 中國大陸《侵權責任法》第15條列舉了8種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其中停止. 33. 施啓揚,同前註 20,第 144 頁。 臺灣最高法院 92 年臺上字第 164 號判例。 35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348 號判決。 36 王澤鑑,「財產上損害賠償(三)--物之損害賠償(上)」 ,月旦法學雜誌,2006 年 8 月第 135 期,第 146-第 157 頁。 37 楊佳元,「物之毀損的損害賠償方法」 ,月旦法學教室,2004 年 07 月第 21 期,第 14 頁。 34. 18.

(35) 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為防禦性請求權的法律效果;「返還財產責任方式是 因無權佔有他人財產而產生,一般隸屬於物權保護制度範疇,也適用於合同責任 和返還不當得利;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責任方式被認為是廣義的恢復 38 原狀,主要適用於對人身權益的保護」; 傳統民法中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與. 上述其他責任方式並列,且該8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就物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言,請求恢復原狀與賠償損失為被害人最基本 的救濟方法。有學者認為,侵權責任方式中的恢復原狀「僅能夠被理解為在有體. 政 治 大 付金錢的方式進行的賠償損失」 立 。本文認為,恢復原狀是內涵豐富的概念,不. 物遭受毀損的情況下的物理狀態原狀之恢復」,而賠償損失「僅能夠理解為以支 39. ‧ 國. 學. 應只停留在對有體物的物理狀態的恢復,而是着重於權益的完整保護,如對網絡 遊戲賬號的恢復也應看作是請求「恢復原狀」的情況之一。「實務中,被害人要. ‧. 求加害人以自己的行為實際地排除損害的情形,殊不多見,常見的是以加害人支. y. Nat. er. io. 40. sit. 付的費用來排除損害,至於由誰實際履行恢復原狀義務,對被害人來說並不重要」。 因此,不管是恢復原狀還是金錢賠償,其在實務中效果上大部份均指向了金額. n. al. 的計算。. 第二項. Ch. engchi. i n U. v. 新視角看「人與物」的關係. 「物」或「財產」,作為民法中的一個重要基礎理論概念,在民事法律體系 中日益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變遷和科技的快速發展, 物的內涵和外延開始不斷豐富,因而實際生活中便會出現許多傳統民法法律制度. 38. 王勝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第 68 頁。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年版,第 118 頁。 40 李超, 「物之毀損的恢復原狀與金錢賠償—多種侵權責任方式下的解釋論」 , 《法律適用》 ,2012 年第 2 期,第 41 頁。。 39. 19.

(36) 所不能規範的新現象。在民事法律實踐上,有這樣一種高度特定化的「物」,如 可以歸為動產的婚戒、個人肖像、家傳物,可以歸為不動產的故居老宅、宗教用 地。雖然各國現有的財產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制度已經為這些特殊的「物」提供一 些比較確定的制度化法律保護,例如通過憲法的「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 民法的「自願交易、契約自由」原則以及特別的商業保險予以保護,但「即使如 此,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況下,由於目前的財產法或物權法實踐對物的規定主要 或僅僅基於市場交換原則(司法救濟可以視為基於市場價值的事後交換或強制交. 政 治 大 到足夠的法律保護」 。因此,必須以一種全新的視角去審視人與物、人格與財 立. 換),強調市場價格,而這些特殊物往往不可能有市場定價,因此有時就無法得 41. ‧ 國. 學. 產的關係,亦即物僅具有財產屬性的傳統觀點應該逐漸被修正,因為越來越多的 實例說明物還可能具備人格屬性。. ‧ er. io. sit. y. Nat. 第一款、「非此即彼」的局限. 人是從「自然人」向「人格人」邁進,從最原始的生物意義上的概念到逐步. al. n. v i n C h 「人格的取得是人獲取財產的前提,而財產 地獲得了法律上的各種權利和資格。 engchi U. 又不斷地充實和發展人格,並在一定條件下出現了人格與財產、人格利益與財產 利益的有機融合。」42 在中國大陸傳統民法體系中,侵害物權或稱財產權,可請 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一般情況是不允許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而可以請求精 神損害賠償的前提一定是侵害了人身權益。亦即,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的 情況要麼是侵害人格權,要麼是侵害身份權。然而,在現代紛繁複雜的社會中, 這種「非此即彼」的情況難免在司法實踐中遭遇尷尬和局限。 41. 42. 朱蘇力,「海瑞定理的經濟學解讀」 ,《中國社會科學》,2006 年第 6 期,第 128 頁。 冷傳莉,同前註 1,第 11 頁。 20.

(37) 正如前文所論述,財產和人格的關係是相互區分卻又緊密聯繫的,「財富產 生快樂和驕傲,貧窮引起不快和謙卑」43恰能較好地詮釋財產對人的情感和人格 產生的影響。因而在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時,在法律上予以權利人精神損害賠償 的救濟途徑就是必需的。任何權益遭受侵害,無論其為財產權或非財產權,依其 情形,可發生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侵害財產權(例如傳家名畫)者,依 44 其情形,亦得發生非財產上損害(被害人精神痛苦)。 如果仍局限於侵害財產. 權不得請求精神損害慰撫金,則會出現不合情理的情況:如權利人心愛或具有紀. 政 治 大 該物市值的損害賠償,該物品於他人而言可能不名一文,但對權利人而言卻是寄 立. 念價值的物品(如唯一的老照片)被不法毀損致無法回復原狀時,僅有請求合乎. ‧ 國. 學. 託情感和人格象徵意義的珍貴物品,一旦被毀損滅失將會導致權利人莫大的精神 痛苦,此種情況下該物品的經濟價值顯然沒有被置於最重要的位置,而更重要、. ‧. 更值得保護的是該物品體現出來的人格利益。亦即,一物同時具備財產屬性和人. y. Nat. er. io. sit. 格屬性兩種特徵,其在法律上的評價需要區別於傳統民法中的一般物。傳統民法 學教科書中,「對人格和財產、人格權和財產權進行簡單、非此即彼的界分」已. al. n. v i n Ch 不合時宜,在經濟快速發展的現代社會,人格權和財產權已是「你中有我,我中 engchi U 有你」的相互融合局面。此時,人格物制度的建構就成為必需。. 第二款、侵害財產權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害財產權,被害人可請求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但通說認為此處的賠償 損失僅指該物的經濟價值,同時《侵權責任法》第 19 條明確指出: 「侵害他人財 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而按照同法第 43 44. 休謨,人性論,關文運譯,商務印書館,1980 年版,第 351 頁。 王澤鑑,同前註 31,第 258 頁。 21.

(38) 22 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僅發生在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才能請求。 惟依上文已論述之人格與財產的關係看,人格與財產並非絕對區隔,而是 呈現相互融合的狀態:有時候人格中亦具有財產性要素,而財產或物上亦具有人 格利益要素。因此,侵害財產權在某些情況下確實需要賦予被害人(物之權利人) 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能,因為此時從外觀看是對物的侵害(毀損滅失),但深 層次意義上可能是對寄託於財產或該物上的人格利益的侵害。法律惟有允許此種 可能性存在,才能更符合司法實踐的需求、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則及更順應社會經. 政 治 大 到,如日本民法典第 710 立 條規定:不問其係侵害他人之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 濟的發展。而事實上侵害財產權有請求慰撫金的可能在其他國家的立法中亦可見. ‧ 國. 學. 權,依前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對非財產上之損害,亦應賠償。此處包 括了侵害財產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認可物之侵害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說法,首要問題便是侵害何種類型的. y. Nat. er. io. sit. 物應該允許?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又如何去區分認定的標準?這樣一種制度 如何在符合國情的情況下完善之?這便是本文以下將會著重探討的問題。. n. al. 第三款、人格物概念的提出. Ch. engchi. i n U. v. 法律總是存在滯後性,當有問題出現時,才通過修訂或解釋的方式來規範新 出現的爭議,人格物這個概念的出現也正是如此。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物 的內涵和外延開始不斷豐富,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的爭議訴諸於司法,此時法律 就必須作出相應的回應,從而學者對此展開充分的探討,並最終完成這個制度的 完善。 1、實際案例. 22.

(39) 探討人格物制度一定不能遺漏的典型案件便是發生在 1997 年的「王青雲訴 美洋達案」45。正如第一章內容所述,該訴訟發生時是 1997 年,在被告違約致老 照片遺失的情況下,原告王青雲根本無法依據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來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 法院最終還是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該請求,並且賠償了當時而言算是巨額的精神損 害賠償金 8000 元。 1997 年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 政 治 大 細看法條及按照傳統的侵權法理論和實踐,侵害財產權 立. 解釋》尚未實施,因而法院在判決時適用的法律為民法通則第 5 條、第 106 條、 第 117 條、第 120 條。46. ‧ 國. 學. 並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請 求。然而,儘管法律適用上有欠缺解釋之疑慮,但按照大眾的常識或直覺,我們. ‧. 反而會認為這是一個公平的判決,因為這樣一種特定的物品的確寄託着當事人的. y. Nat. er. io. sit. 情感和人格利益,是十分珍貴的特定紀念物品,一旦滅失將造成當事人永久性的 遺憾和精神上的痛苦。相比於照片的經濟價值,其附屬的人格利益價值更應被著. al. n. v i n C 重看待,因而法院判決賠償 8000h元精神損失費,肯定了這樣一種寄託有特定人 engchi U 情感利益或人格利益的特定物品,在物品被侵害時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47. 45. 見本文第一章第 1 頁以下。 《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 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 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47 與此相類似的案件更早為 1993 年的「肖青、劉華偉訴國營旭光彩色擴印服務部丟失交付沖印 的結婚活動照膠捲」案,不過此案最後以調解結案,被告除退還加工費外還自願賠償原告精神損 46. 23.

(40)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其 中第四條明確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 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該規定突破了傳統民法理論,首次創造性地明確, 特定物品被侵害的情況下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能。雖然該條規定可能並不能 充分回應現實生活中出現越來越多類型的人格物糾紛,但不可否認的是,該司法. 政 治 大 應了司法實踐中的重大問題,對未來的民事法律實踐具有重大的指導作用」 。 立 解釋的第四條「創造性規定確實是中國民事法律實踐上的一個重大進步,有效回 48. ‧. ‧ 國. 3、學者探討. 學. 關於該規定,本文將在第三章予以詳細論述及評析。. 「人格物」這個詞彙首先由貴州大學法學院冷傳莉教授提出,她認為相較於. y. Nat. er. io. sit. 美國學者 Margaret Jane Radin 在「Property and Personhood」一文中提出的「人格財 產」 (Property for Personhood)的概念,用「人格物」稱謂更為妥帖和凝練, 因. al. n. v i n Ch 為類似遺體、骨灰、基因、器官等物並不適宜稱為「財產」 。冷傳莉教授之《論 engchi U. 民法中的人格物》是中國大陸第一本對人格物作深入研究的論著,包括人格物的 確立、界定與發展,以及人格物的基本規則及請求權基礎等方面。另,楊立新教 失費。 審理法院認為: 「原告委託被告沖擴膠捲並預付費用 18 元,被告應按約完成原告委託的事項。 被告因過失將膠捲遺失,應賠償原告同類膠捲或相應的價款,退還沖擴預收費用。因原告膠捲所 拍攝的內容系結婚紀念活動,膠捲的遺失確給原告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強按攝影行業協會規定, 只賠償膠捲和退還預收費,有悖於《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精神,顯失公平。」 在開庭審理中,被告認識到遺失膠捲的行為,不僅給消費者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失,更重要的是給 消費者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損害,願意給予經濟補償。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達成協議:被告自願 賠償原告一卷膠捲的價款及補償原告共 482 元, 退還原告沖擴預付費 18 元。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 1 輯)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年版,第 74 頁以下。 48 冷傳莉,,同前註 1,第 5 頁。 2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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