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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損請求慰撫金之外國立法例

第三節 限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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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請求慰撫金賠償的法律效果,從而保護了特定物上寄託著的情感利益,保護了 權利主體的人格法益。可謂是否定論下與肯定論的「異曲同工」(或稱「殊途同 歸」)——運用不同的方法但達到了同樣的目的和效果。

因此,在否定論下的立法例,對物損請求慰撫金也並非絕對採取一律否認的 態度,在立法上始終留有可以解釋的空間,而在實務上,可能會通過對標的物、

損害的迂迴解釋,從而將物損轉化為侵害其他類型的人格權或人格法益,進而獲 得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又或者,在賠償項目上,並不以慰撫金稱之,而代之其他 費用,同樣可起到撫慰權利人的心靈創傷,按照慰撫金的功能看,這可間接解釋 為物損獲得了精神損害賠償,儘管並非一定是以慰撫金的形式給付之。

第三節 限制論

限制論,即在一定限制條件下承認財產中的人格利益。奧地利、西班牙和荷 蘭是也,如奧地利民法典第 1331 條承認在財產毀損情形下所有權人存在情感利 益,但也僅限於所有權人。271 中國大陸亦在某種程度上採取這種立法態度,從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 4 條看,「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 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 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短短幾句話至少包含了四種限制條件:物品的特殊性,須 是因侵權行為,損害後果須「滅失或者毀損」,請求權人以「物品所有人」為限。

在奧地利,除精神損害外另區分驚嚇損害的概念,在某種情況下,驚嚇損害 亦可以得到賠償。迄今為止對純粹情感損害( mere emotional damage)提出的索賠還

271 易繼明、周瓊,同前註 50,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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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得到支持,故現行法律中存在一處需要填補的空白,即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

「精神打擊」引起的純粹情感損害給予賠償? 最高法院認為,從相關法律規定可 以推導出,如果侵權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行事,此類沒有造成身體傷害的 純粹精神損害同樣可獲賠償。272 但是,可以獲得賠償的驚嚇損害,必須是因人 身侵權行為而不是財產侵權行為所致,用此針對如原告目睹其汽車在交通事故中 被毀損,起訴要求賠償其驚嚇損害,奧地利法院駁回了其請求,理由是被告無法 預見該損害及「打開訴訟的水閘」理論。273 依據《奧地利民法典》第 1331 條,

只有在加害人故意侵害他人財產構成犯罪行為時,受害人才可以請求賠償物的

「情感價值」。這一判決隱含了人身權保護優於財產權保護的價值判斷:「千金散 盡還複來」,但「人死不能復生」,即便最嚴重的財產侵權行為,也不會使人移情 並受嚴重驚嚇損害。274

所以,奧地利民法典第 1331 條的限制條件十分嚴苛,首先須是加害人故意 或重大過失之侵害,275 其次是只有「本人財產被損壞」的人才擁有就其(非財產 的)情感利益損失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76 再者是該物屬於權利人特別鍾愛之物。277 對此,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教授就質疑到其中一點,「不僅所有權人,也可能有其

272 劉朋,「奧地利『精神打擊』損害賠償制度的最新發展及其借鑒」,《當代法學》,2012 年第 2 期,第 93 頁。

參見《奧地利民法典》第 1331 條( 財產損毀案件中對財產的情感價值的賠償) ,第 1328 條( 性 侵犯案件中的賠償) ,第 1329 條( 非法剝奪自由案件中的賠償) 和《奧地利普通社會保險法》

第 213 條 a 款( 對工傷或職業病的賠償) 。

273 打開訴訟的水閘理論,指的是若法律允許過寬的賠償範圍,則可能會使潛在的原告增加,那 將會出現無窮無盡的官司,亦即像打開水閘那樣,原告們會像一大波水衝進法院。即法院應為訴 訟設置閘門,以避免大量無意義的訴訟湧入法院,使法院不堪重負。 「純粹經濟損失的責任沒 有預見性,這樣會導致潛在原告的數量大增。這也就是我們所謂的水閘理論」

摘自:陳磊,「普通法視角的純粹經濟損失」,《清華法學》,2010 年第 5 期。

274 謝鴻飛,「驚嚇損害、健康損害與精神損害—以奧地利和瑞士的司法實踐為素材」《華東政法 大學學報》,2012 年第 3 期,第 104 頁。

275 謝鴻飛,「精神損害賠償的三個關鍵詞」,《法商研究》,2010 年第 6 期,第 14 頁。

276 冷傳莉,「人格物確立的法理透視」,《政法論壇》,2010 年第 6 期,第 74 頁。

277 孫若麒,「由侵害飼養動物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之思考」,網址:

http://romanlaw.cn/subcivil-182.htm ,2014 年 10 月 9 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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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會對同時被損物有值得保護的情感利益」。278 例如畫家 A 深愛的一幅畫被出 賣給 B,C 將該幅畫毀損,則所有權人 B 未必會受到情感損害,反而是作畫人 A 的情感利益可能會受到損害。

限制論原則上並不反對物損或財損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但是在立法規定 上予以很多的條件限制。這在實質上和肯定論相差無幾,肯定論表現是在立法規 定上並無任何限制,但在司法實務中會採取限縮解釋法條的方法來限制在物損情 況下的慰撫金請求權。

第四節 本章小結

對於「侵害財產權或物,是否可請求慰撫金賠償」的問題,本章通過對三種 不同態度的立法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三種不同態度的立法例其實在實務中操作大 致相同,亦即既要保證對權利人的人格法益或情感利益起到保護功能,又要防止 在此情況下慰撫金請求權過於寬泛而浮濫。亦即:肯定論者在實務中增加限制條 件防止慰撫金請求權泛濫,否定論者在實務中放寬法條解釋保護確實需要保護的 人格法益,限制論者在立法上和司法實務中均採取有條件的限制。即使採取否定 論者亦不完全否認了這種可能性。雖然在法律中並未規定侵害財產或物的情況允 許請求慰撫金賠償,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法院通過解釋法律的方法,將侵害財 產或物的行為轉換概念定性為侵害了與人格權相關的權利,因而在法律無明確規 定的情形下支持了慰撫金的請求。肯定論下主要是對侵權行為中的侵害的「權利」

和「損害」的類型不作具體規定和限制,而財產權亦屬權利,「非財產上損害」

亦屬「損害」,故而理所當然地,當物損或財損時,被害人因此而受到精神上的

278 Christian V. Bar 著,焦美華譯,張新寶審校,同前註 222,,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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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則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亦即慰撫金賠償。但是,肯定論亦並非毫無限 制,即使如法國、日本採取肯定論者,都對物損請求慰撫金作謹慎的處理,在實 務上的案例也並非眾多。限制論主要是限定物損或財損時,何種權利人可以請求 非財產損害賠償,何種損害程度可請求賠償之等各種限制,在立法中予以明確,

不符合此法律規定者則不允許請求。

綜上,在物損請求慰撫金的外國立法例上,有否定論、肯定論和限制論三種 態度,這三種立法態度體現在司法實務上也並非全盤持肯定或全盤否定的態度,

而是否定中還可以有迂迴解釋來緩衝,肯定中又必然會對之作必要的謹慎限制,

以此來達到一個平衡,亦即:在充分保障被害人的人格法益和精神利益的同時,

也要保持法律的權威性和安定性,防止慰撫金請求的過度泛濫而失去了本來的撫 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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