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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方法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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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制度研究》一書中專章撰寫「侵害財產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認為包 括物權、知識產權在內的財產權被侵害時,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能。但囿於 該書是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全面論述,所以對於侵害財產權的論述只列為其中 一章作概括介紹。此外,其他關於人格物、人格財產、侵害財產權而請求精神損 害賠償的論述多見於期刊論文,如易繼明教授的「論具有人格利益的財產」、常 鵬翱教授的「論物的損壞與精神損害賠償的關聯」等。囿於期刊論文的篇幅,對 人格物被侵害而請求慰撫金的介紹也難以深入探討。

所以本文欲通過實際案例的類型化分析,結合國內外的現有文獻探討,試圖 對以上問題作逐一的分析與探討,釐清人格物的界定,以及在侵害人格物致無法 恢復10原狀的情況下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可能途徑。

第二節 研究目的、方法及範圍

從本文蒐集整理的實際案例看,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在司法實踐中已經不 罕見,這類特殊的物跟普通的物之間有著不一樣的法律適用。2001 年《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對此作出了 回應,透過物的保護而彰顯了負載著的人格利益。這種保護機制是符合中國大陸 的司法實踐的,外觀是保護作為客體的「物」,而實際上是保護作為「人」本有 的人格尊嚴和情感價值,是在法律上對人格尊重的又一反映。

鑒於國內文獻對「物損請求慰撫金」主題著墨甚少(如上所提),本文在現 有的資料文獻下,通過對實際案例的整理分析,嘗試對人格物的界定有一個初步 概念,以及對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進行探析。通過這一系列的分析討

10 中國大陸法律用語「恢復原狀」,與臺灣民法中的「回復原狀」同義。為與中國大陸法律條文 相一致,在論述到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定時均用「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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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本文最後也總結出對於「物損請求慰撫金」這個制度在中國大陸完善並且實 際運用的可能途徑。

本文只是作一個初步的理論分析與嘗試,實踐中一定會有越來越多更複雜的 關於人格物的糾紛出現,但無論如何,「人格物」這一類型的糾紛已經成為法律 和實際生活都無法回避的問題。「人格物概念的確立並未只是爲了學術研究的需 要,而應當是滿足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合理需求,以期對中國大陸民事立法有所助 益,對民事司法有所指導。」11 無論是對於未來的立法或司法實踐,抑或係學者 們對「人格物」的更深層次的討論,期以本文粗淺的討論喚起對人格物保護制度 的重視,為保護人格物逐步構建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這是保護特殊的物,更 是對人尊貴的人格利益和情感價值的肯認。

本文所採用之研究方法,以國內外現有文獻及人民法院實務判決的蒐集、整 理、歸納分析為主。藉由對現有的關於人格物的司法判決的蒐集整理,對不同類 型的人格物進行分類歸納,運用表格化的形式對案例進行整理,更加清晰地對人 格物司法判決重點、要點一目了然。在對文獻資料的整理分析上,通過對學者的 探討與見解中,先了解在傳統民法下的「人」與「財產」(或「物」)之間的關係,

在這個基礎上,發散思維對「人」與「物」的關係重新審視,引出「人格物」的 概念,再分別從法律規定、學者見解兩方面深入挖掘人格物制度的更多內容。

中國大陸對人格物糾紛類型的探討並不多,所以本文亦用到比較法的研究方 法, 「比較法的研究有助於更進一步了解各國法律的價值理念、法律文化及法 學思考方法」,「比較研究具有一定的目的,或為知己知彼,或為立法的制定修正,

或為法律的解釋適用,或為法律統一」。12 通過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及

11 冷傳莉,同前註 1,第 9 頁。

12 王澤鑑,人格權法:法釋義學、比較法、案例研究,2012 年版,第 15 頁,第 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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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的了解,尋找可以借鑒的內容,進而對中國大陸現行的人格物制度作一 個完善的建議。

關於人格物的研究範圍其實很廣,從冷傳莉教授的《論民法中的人格物》一 書中可以看到,包括人格物的確立、人格物的界定與發展、人格物的確權規則、

人格物司法救濟的請求權基礎及原則、人格物的識別與限制、人格物的舉證責任 和執行豁免等等,13 在如此廣闊的範圍內,本文只著重在人格物的界定,及人格 物侵權是否可請求慰撫金賠償這兩個方面,而對於其他方面如人格物侵權的慰撫 金數額的多寡、人格物侵權的財產上損害賠償等,均不在本文的研究範圍內。

需要回答「侵害財產權或侵害物可否請求慰撫金賠償」這個問題之前,則首 先需要回答「該財產或該物是否很特殊,是否反映了人的人格利益或情感利益」

的問題。因而,本文的研究範圍針對這兩個問題展開,首先討論什麽屬於人格物,

通過案件類型化方式總結四種具有相同特徵的人格物的形式。然後再針對人格物 侵權而請求慰撫金的法律規定及學說進行整理分析。在比較法部份,亦是以「物 損可否請求慰撫金」的範圍為主作比較研究,對於其他內容不作過分擴張。在完 善建議一章中,針對的是:確實屬於有特殊意義的人格物,如何在立法上、司法 上及當事人的私力救濟上,如何保護其不受他人違法侵害;若違法侵害致精神損 失的情況下,如何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人格利益的問題。

本文研究範圍的重點在於對物的侵權行為上,然因物被侵害的多數情況可能 是存在有合同的,如加工承攬合同、保管合同、美容服務合同等,所以在以侵權 行為法為主的研究上,自然會對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形一併予以說明。本文研究 範圍的另一重點是因物損致精神損害的問題,所以對因財產或物遭受侵權而致物

13 冷傳莉,同前註 1,目錄部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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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損害(財產上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

停止侵害等物權請求權,不作過多論述。而僅對於物損請求慰撫金進行重點論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