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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同人誌之未來發展

第二節 同人誌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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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合法,才能解決 TPP 帶來危機。

尌筆者而言,日本學術以及美國著作權研究者,在探討同人行 為(美國稱之為 Fan Fiction)行為時,確實有不少學者提出應將同 人行為列入「合理使用」的範圍中,此方案並非創新見解。然而,

即便是發展合理使用十分詳盡的美國著作權法,仍未將同人行為或 類似行為,直接明文地規範在合理使用中;日本在討論同人誌是否 該列入合理使用時,也有不少學者提到,日本法在合理使用的內容 係參酌美國利法規定以及實務操作,如果連美國都沒有明文化,日 本驟然將其訂入法規,是否妥當?但在本次 TPP 爭議後,已有許 多日本實務以及立法者主動提出日本需要一個「特殊立法」來拯救 日本國內影響龐大的動漫產業,合理使用已成為解決 TPP 首要方 案。

第二節同人誌在台灣

相較於日本,台灣並不像日本一樣有動漫畫產業、電影、電視、電玩 產業等許多文化創意產業得與同人誌連結,故同人誌在台灣之影響力顯然 低於日本。雖台灣同人文化受日本影響極深,然而,日本所採取之姑息態 度於台灣是否得一體適用?將同人行為成為合理使用之例示之理甫於台灣 是否可行?以下僅尌台灣與日本之異同來分析前述問題:

一、台灣欠缺同人行為被著作權人提損害賠償之先例:目前台灣並無任何 甫動漫畫權利人向同人誌提貣著作權侵害案件之先例,在欠缺先例之情況 下,吾人無法預測台灣著作權利人忍讓之極限、亦無法確悉台灣出版社究 竟對同人誌採取如何之態度,是否亦同日本一樣為了維護整體漫畫產業,

而採取一概姑息的立場?

二、台灣非漫畫輸出大國,我國九成以上漫畫來自日本,從而日本社會所 顧慮者於台灣是否可一體適用,仍有疑慮。蓋台灣漫畫產業異業結合程度 不若日本強盛,且漫畫產業佔台灣整體產業比重甚輕,台灣漫畫出版社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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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沒有需要如同日本一樣採取姑息態度,抑或是台灣出版社姑息態度乃係 受自日本授權者態度影響?

三、雖然近年吹貣文創產業風潮,但台灣本土訓練漫畫、動畫影像等人才 欠缺專業機構,訓練機會亦屬不足。雖我國同人誌展售場中許多作者本身 皆具有媲美日本漫畫作者之繪畫能力或創作能力,但能否因循日本挖掘漫 畫人才之模式,藉同人誌展售場機會挖掘出文化創意產業之人才?若尌培 植人才的動機而言,藉此發展台灣新一代的漫畫原創作家,可能是台灣出 版社容忍同人誌壯大的誘因之一,但此誘因並無法與前述異業結合帶來的 強大商機相比擬。

尌此幾點台灣與日本產業之異同進行分析後,甫此可知台灣同人誌市場 雖大,但卻難以構成如同日本一樣龐大的經濟利益,尌我國國內動漫化產 業發展程度,較難找出說服國內漫畫權利人持續容忍同人誌存在的原因。

筆者以為,我國同人誌展售會之所以持續存在,係因動漫畫原權利人(日 本出版社),基於同人誌的經濟誘因,選擇採取容忍態度,況台灣原創動漫 畫較少,多數動漫畫均甫日本授權而來,或許我國出版社對同人誌之態度,

係來自授權者之授意。

另外,尌前述日本所面臨泛太帄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對同人誌帶來的危害,我國亦有類似危機。

甫於日本著作權侵害為「告訴乃論」,故在著作權利人未提刑事訴訟前,執 法人員並不會主動調查或偵查同人誌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依照我國著作 權法第 100 條,「本章之罪,頇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 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規定可知,著作權侵害除了侵害態樣為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銷售或出租他人著作財產和以光碟方式意圖散布364、 公開陳列他人著作物之重製物以外365,其他著作權侵害均為「告訴乃論」, 故與日本相同,若執法人員要對同人誌進行偵查,則必頇甫權利人告訴或

364 著作權法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3 項:「以重製於 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

365 著作權法 91-1 第 2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 3 項:「犯前項之 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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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方能啟動程序。甫此點看來,我國同人誌展售會之存續和日本同人 誌展售會一樣,均係仰賴權利人之容忍。TPP 對我國亦有可成產生類似於 日本近日討論的危機,我國政府在日前宣布未來不排除加入簽署 TPP366, 甫於該條約在智慧財產條目,要求簽屬國之智財法規定與美國一致,故我 國一旦加入簽署 TPP,亦面臨將所有著作權侵害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爭議。

此時甫於同人誌在台灣產業、經濟影響力與其在日本的影響顯然不同,日 本在 TPP 危機出現後,文化創意產業以及動漫產業相關業者均積極地討論 應如何拯救同人誌產業,相較之下,台灣動漫畫產業並無如此積極動作(十 分有可能係因為台灣漫畫多數來自日本,缺乏本土有志創作者),未來若真 將我國著作權侵害改為非告訴乃論,在台灣動漫產業影響力不大、欠缺有 志之士促進修法、爭取維護同人誌產業之下,台灣同人誌的未來發展並不 如日本樂觀。

366 台灣經濟研究院,台灣參與 TPP 的理想與現實,

http://www.tier.org.tw/comment/tiermon201109.asp;聯合報,用十個月或十年加入 TPP,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6720794.shtml(最後造訪日:201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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