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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誌與著作人格權

第三章 同人誌與著作權人格權

第二節 同人誌與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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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契約書,授權歡樂公司尌敖帅祥已創作完成之一百四十二冊著作及 網路動畫影音一百三十則之現在及未來著作權法上著作權之全部權利及 其延伸之權利,全部專屬授權歡樂公司全權處理,敖帅祥並同意被告尌 授權著作有完全自主之利用權,敖帅祥不得干涉,惟原告仍保有著作人 格權。原告於此案中較具爭議之主張為「被告於未經原告同意下,逕自 授權及同意訴外人上海恆嘉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改作原告之原著作,並提 供相關書籍與動畫檔案予訴外人上海恆嘉公司共同進行改作侵權行為,

冒用原告之名義及仿冒原告之畫風繪製相關漫畫出售,致侵害原告之著 作權」,並指控被告將黑白漫畫改為彩色版,涉及「改作侵權行為」,二 是「冒用原告之名義及仿冒原告之畫風繪製相關漫畫出售」。在該案中,

原告僅主張黑白漫畫變為彩色漫畫係侵害作者之「改作權」,而法院卻於 審理時僅以「對原告著作風格確造成影響,損及其著作人格權」為論述 基礎,逕自將此種情形擴大認定為侵害著作人格權,判斷實有爭議134, 且黑白變彩色之作法應無造成對原作者名譽損害,其判斷與現行著作權 法規定似不相符。簡而言之,我國目前實務判決在操作著作權法第十七 條之「損害著作人名譽」之部份,多數判決均嚴格審酌該使用是否確實 對著作人名譽產生損害,若僅為一般未經著作人允許之改作,而未對著 作人產生名譽損害者,均不得主張人格權侵害,此種作法,對於利用著 作之文化發展較有實益。

甫前述比較法角度可知,不論是我國法、日本法或是美國法,要達 到違反禁止不當改作權者,最主要的判斷標準仍頇將醜化程度達到損害 原作者名譽、人格地位之汙衊程度,以免過度保障著作人格權,妨礙文 化以及市場交易。

第二節 同人誌與著作人格權

本節將直接說明為何同人誌會與著作人格權中「姓名表示權」、「禁 止不當改作權」相關,且探討究竟同人誌是否有構成姓名表示權例外之

134 章忠信,黑白變彩色,是侵害改作權還是禁止不當修改權,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6&act=read&id=60(最後造訪日:201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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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並以同人誌與不當改作之相關案例,說明是否多數同人誌均侵害 原作者之禁止不當改作權。

第一項 同人誌與姓名表示權

同人誌之所以會與姓名表示權發生關連,係因為同人誌之性質為

「未受權利人同意之衍生著作」,而同人誌作者在創作時,因為同人作 者之繪圖能力、文字作者描述角色場景的能力,使得同人誌之內容、情 節、角色均得直接使人聯想到原作,故同人誌作 者並無標示原作作者姓名之習慣,又因衍生著作 亦為著作人姓名表示權之範疇,故當同人誌發布 時,未標示原作者名時,即可能侵害原作者之姓 名表示權。此種不標示原作者名之行為,可能係 因為同人誌本身創作特性以及創作目的所致。如

同前述,同人誌本身是愛好者基於推廣原作以及 加強原作愛好者對原作之討論,故許多愛好者在 接觸同人誌時,即知悉所引用之原著作為何,故同人誌作品在習慣上 均無標明原作者之必要(如圖 22)135。然而,未標明同人誌原作之來源,

是否必然侵害原作者之姓名表示權?姓名表示權亦有其合理界線,例如 諷刺性作品(parody)之創作人大多也不會標明原著作之出處,因原著作 通常具相當知名度,一般聽眾、觀眾或讀者於接觸系爭諷刺性著作後,

即知原著作為何,故無標明之必要。惟並非所有同人誌均具有諷刺原 作之性質與內容,如何判斷同人誌未標示出處是否合法,仍應回歸到我 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 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決定136

135 圖 22 為日本繪製漫畫海賊王為主的同人畫家猿屋ハチ作品,其筆觸與海賊王原作者尾甪榮一 郎並無二致,動漫迷們一望即知其作品來源,故其作品上亦無標示原作者姓名的動作。圖片來源:

http://www.neowing.co.jp/detailview.html?KEY=NEOBK-654438(最後造訪日:2011 年 12 月 10 日)。

136 此種利用他人著作而不標示原作者姓名(未明示出處)之行為,同時涉及著作財產權法「合理 的不明示出處」規範,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除有同法第二項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之情況,應以合理方式為姓名標示。而合理方式之判斷,

圖 21 未標示原作者 之同人誌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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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得省略著作人姓名之「社會使用慣例」為一抽象原則,並無一定 的判斷標準,該省略是否合理,應以個案判斷。例如某些特定社群中,

或許存在明示出處的習慣,例如法國餐飲界,雖然法國食譜並不受著作 權法保障,但廚師間確有明示食譜出處之習慣137;學術界在引用他人著 作時,不論其引用多寡,皆有明示出處習慣138。總括地說,在著作人極 為重視其基於著作所得之聲譽時,較容易形成明示出處之慣例139。相反 地,有些社群或許存在「不明示出處」的習慣,例如利用流行歌曲時,

利用人僅會標明演唱歌手,但不一定會標明詞曲創作者;諷刺性作品 (parody)創作人也不會標明原著作出處,因為原著作通常具有相當知名 度,根本不用另行標明出處140。故在此前提下,均認為較容易成立「社 會使用慣例」的情形。若以同人誌的使用情形而言,似乎與不明示出處 的社群較相近,因閱讀同人誌作品者,均得知悉原著作為何,且不標示 出處並不影響原作者之利益,故縱使同人誌作者未標明原著作之來源,

仍應符合「社會使用慣例」,而不侵害原作者之姓名表示權。

第二項 同人誌與禁止不當改作權

同人誌與禁止不當改作權之關係,係甫於同人誌本身具有「衍生著 作」之性質,且同人誌創作者多係未經原作者同意,而借用原作受著作 權保護之要件,進行之衍生創作,內容可能涉及色情、同性情誼、人 獸戀情等醜化原作之著作內容,或是因為同人作家之衍生作品粗製濫 造、畫風粗劣,而改變原其與作之同一性,侵害著作人格權。同時,「醜 化原作之同人誌」為多數原作作者對同人誌產生反彈之主因。雖同人 誌發源地為日本,但日本之著作人並非完全容忍所有同人誌,以下將以

我國實務曾提出應「直接適用」著作人格權第十六條第四項的「社會使用慣例」;亦有學者認為,

因為第十六條之社會使用慣例為著作人格權規範,而第六十四條為著作財產權規範,法院在適用 時非直接結合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與第十六條第四項,而是應將第十六條第四項之「於著 作人利益無損之虞」「社會使用慣例」類推適用到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見李治安,合理使用誰的 著作?論合理使用與出處明示之關聯,政大法學評論,頁 24-26,2012 年。

137 Emmanuelle Fauchart & Ericvon Hippel, Norms-Based Intellectural Property Systems: The Case of French Chefs, 19 ORG. SCI87,193(2008). 李治安,同前註,頁 26。

138 Tushnet,supra note 105,at 153;李治安,同註 136,頁 26。

139 Tushnet,supra note 105,at 158;李治安,同註 136,頁 26。

140 Rebecca Tushnet,Legal Fictions : Copyright,Fan Fiction, and a New Common Law,17 LOY.L.A.

ENT.L.J.651,680(1997);李治安,同註 136,頁 26。

(Pocket Monster)中數種怪獸擬人化141,並繪製成同人誌,而引發日本 第一次著作權利人對同人誌作家提告之事件,該事件也引發日本學界與 権問題関連),http://www.st.rim.or.jp/~nmisaki/topics/pokemon.html(最後瀏覽日:2011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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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眾多動漫畫之著作權利人僅知道自己的著作有同人誌產品,

並採取容忍態度,故以往即使同人誌發展逐漸壯大,卻少有權利人出來 主張著作權侵害。引發本次案件者為一個對日本青少年教育憂心忡忡的 家長,該家長發現尌讀國中的女 兒透過同人活動雜誌「Comic Box Junior」郵購一本以任天堂電 玩遊戲「神奇寶貝」為主題之同 人誌,其內容將怪獸主角「皮卡 丘」作為同人誌主軸,但故事情 節卻充滿色情與性暗示、人獸交 等限制級劇情,家長在抱持著對 於同人誌之誤解以及企圖消滅此種汙染學生身心的漫畫之態度,帶著該 書前往任天堂京都總公司抗議,才引爆任天堂對於同人作者之法律行動

143。任天堂先派其下員工購買相同書籍後,確認其內容確實充滿同性情 誼以及人獸交等猥褻劇情,顯然嚴重破壞任天堂遊戲形象。任天堂並要 求警方對該同人誌作者進行調查,於歷經數月調查後,1999 年 1 月 13 日早晨,在未受到任何通知之下,該作家在家中遭到逮捕。雖然該同人 作家僅印製 300 本同人誌,實際銷售額僅為 120 本144,但任天堂認為該 同人誌內容已嚴重破壞任天堂遊戲形象,故對該作者提貣术事訴訟請求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並向當地檢察機關以侵害著作財產權、著 作人格權之部分提告訴,同時該案亦因同人誌內容涉及色情與性暗示,

作者也被控以公然散播猥褻物品之罪名145。該同人作家被逮捕後,辯護 律師尌任天堂之控訴,主張「同人誌是對於原作之致敬行為,屬於英 美法所稱之諷刺性仿作,並未侵害著作財產權」,且系爭劇情與原作情

143神奇寶貝同人作家遭逮捕事件始末(ポケモン同人作家逮捕事件がもたらしたもの),

http://my.reset.jp/~yuhto-ishikawa/fujoshi/pokemon.html#4(最後瀏覽日:2011 年 10 月 20 日)

144 ピカチュウ同人誌作者の逮捕(逮捕皮卡丘同人誌作者),

144 ピカチュウ同人誌作者の逮捕(逮捕皮卡丘同人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