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代理孕母制度之簡介與爭議
第一節 代理孕母制度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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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代理孕母制度之簡介與爭議
第一節 代理孕母制度之簡介
第一項 代理孕母制度涉及之主體
「代理孕母」一詞在英文又稱「Surrogate Motherhood」,而「surrogate」一字 本意為「替代的」、「代理的」22,故代理孕母通常所指的是:因不孕夫妻的妻子 無子宮或其他原因無法懷孕時,代替該妻子懷孕者23。相較於英文用語中包含將 懷胎婦女與胎兒親子關係割離的色彩,中文反而較注重代理孕母中,「孕母」一 詞所帶來的意義。因著東方文化對於傳統母職的固有想像,一般人易將代理孕母 認定為某種法律意義下的母親24,也因此代理孕母是否應法制化才衍生諸多爭議。
為避免產生誤解,有建議可將代理孕母改稱為「代孕者」25。然本文認為,在多 數國家中,對於生母的認定,仍以分娩者為判準之一26,我國亦如此27。故既孩子 藉由其子宮與產道所生,不論在世俗或法律觀點中視其為母親,並非毫無根據。
惟為避免因用詞而僵化認為僅代理孕母有資格成為母親,以下將以「代孕者」稱 之。至此,我們即可初步看出,此制度的運用下,將有不孕者與代理孕母此二主 體的爭議,尤以不孕夫妻中該妻子與代理孕母的主體探討,最具爭議性。
然而,透過代孕者作為孕育後代的方式,早已存在(即借腹生子)。這種模 式,在只能藉由自然性交而懷孕的時代下,雖然分娩者亦為代孕者,但因通常為 秘密約定,且無商業模式的展現,故未引起太大爭議與注目。而隨著人工生殖技 術的發展,認為此類技術違反倫理、違反自然的聲浪逐漸浮現,尤以代理孕母為 最甚28。代理孕母制度之所以遭受質疑,除因名稱所帶來的誤解外,更因其與其
22 張立明,談代理孕母,台灣醫學人文期刊,5 卷 1、2 期,頁 50(2004 年)。
23 莊茂,代理孕母法制化之探討,思與言,42 卷 2 期,頁 157-158(2004 年)。
24 陳妙芬,浮濫的平等?談代理孕母的法理問題,月旦法學雜誌,52 期,頁 33(1999 年)。
25 同前註,頁 34。
26 陳鋕雄、林志潔,世界各國代孕生殖政策探討結案報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研究計畫,
頁21、61(2010 年)。不論禁止帶孕或開放代孕制度的國家,多半皆以分娩為判斷。
27 陳慧雯,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制模式之法律政策分析:以代理孕母之管制為中心,國立臺灣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75(1999 年)。
28 何展旭,擺盪在人權、倫理與法律的代理孕母,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017 年 12 月 21 日,https://www.npf.org.tw/1/17906(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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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工生殖技術之間,具有關鍵性的差異。以人工生殖而言,大抵上可分為三大 種類:第一為同質人工生殖,即將不孕夫妻的精卵於體外形成胚胎後,再植入妻 子體內;或直接將丈夫的精子注入,並於體內著床、懷孕。第二為異質人工生殖,
此用於夫或妻無法提供精子或卵子的情形,此時需借助第三人的捐贈,並與夫妻 一方的精子或卵子於體外形成胚胎,植入妻子的子宮受孕。第三則是需要由第三 人懷孕、分娩的代理孕母制度,此則指當妻子的子宮無法懷孕時,借助他人的子 宮為之29。
經由上述簡易的分類可得知,相較於前二種情況,代理孕母制度根本上的不 同,在於「由第三者懷孕分娩」。因為此一特性的展現,使得過往即便在精卵捐 贈時能防免的道德風險,也無可避免地被打破。
首先,與藉由精卵捐贈而生子的不孕夫妻相比,精卵捐贈雖與傳統重視真實 血統聯繫的概念有違,卻仍能以分娩者為母親而維持固有的親子關係。但在代理 孕母制度之下,尤其「基因型代孕」時(亦即代孕者不僅提供子宮,亦提供卵子 的情況),卵子提供者與分娩者皆為第三者,此舉大大衝擊了親子關係的既定圖 像。而另一關鍵性的差異在於「匿名性」的突破30:代孕過程並非如捐贈精、卵 一般容易且短暫,不論是不孕夫妻基於對新生命到來的期待,或代孕者對於不孕 夫妻往後養育能力的關注31,不孕夫妻與代孕者必然需要親身交流、接觸,此時 第三人的角色便顯現無遺。此外,代孕者懷孕時與胎兒所產生的情感上聯繫,也 隨著第三人角色的顯現,而使其中的法律關係必須明確釐清,尤其在「基因型代 孕」時,這樣的爭議更加顯著32。
因此,在代理孕母制度的運作下,我們不只須關注不孕夫妻是否該用此手段 擁有子嗣,更須關注此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代孕者與該代孕子女。故雖本文著重於 不孕方的生育權論述,在此特殊的制度下,仍通常需由三種主體面向加以思考:
第一,不孕者(通常為不孕夫妻);第二,代孕者;第三,代孕子女。
29 陳莉雯,從身分法詮釋人工生殖子女利益之保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9-10(2017 年)。
30 陳慧雯,註 27,頁 71。
31 陳鋕雄、林志潔,註 26,頁 90。
32 顏厥安,自由與倫理-由代理孕母的合法化問題談價值命題的論證,政大法學評論,57 期,
頁225-239(199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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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代理孕母制度之使用方式
第一款
代理孕母的基本類型
探討代理孕母的樣態時,除了需理解代理孕母制度與其他人工生殖技術將因 代孕者的現身與長期介入,而具有本質上的重大差異之外,尚需知道代理孕母的 不同類型,始能從中完整勾勒出不同措施所產生的爭議。若撇除代理孕母制度實 施時的各類限制、途徑與內容不談,代理孕母制度通常會以代孕者「是否提供卵 子」作為類型的區分;另一種常見分類則以「有償與否」作為類型的區分。
(一) 以是否提供卵子為區分:
代理孕母制度若以代孕者是否提供卵子為分類,可分為「妊娠型代孕」
(gestational surrogacy)與「基因型代孕」(genetic surrogacy)。前者是指代孕者 僅提供子宮,接受不孕夫妻的精、卵,並於胎兒出生後,將胎兒交由不孕夫妻所 扶養者;後者則是指代孕者提供子宮與卵子,接受不孕夫妻中丈夫的精子或第三 人捐贈的精子,並以自然性交或人工授精的方式懷孕,再將胎兒交由不孕夫妻所 扶養者。
此種分類樣態有多種不同用語,除上述稱謂外,亦有以「代理」的程度觀察,
在代孕者僅提供子宮時,因為僅是代替懷孕與生產,與代孕子女並無基因上的聯 繫,故稱為「完全代孕」(full surrogacy),若尚提供卵子時則稱為「部分代孕」
(partial surrogacy)。另外,因為早在人工生殖技術興起前,即有以代理孕母孕育 下一代的情形,當時僅能透過代孕者提供卵子,並與不孕夫妻中的丈夫以自然性 交方式懷孕,故此類代孕者又稱為「借腹孕母」或「傳統代理孕母」33,而僅提 供子宮者又稱為「候補孕母」34。為避免各類用詞相互混淆,本文以下將以「妊 娠型代孕」與「基因型代孕」為名稱。
事實上,不同代孕類型的適用所引起的爭議程度並不相同,妊娠型代孕因為 僅提供子宮,雖有「物化女性」、「出借子宮」等爭議,但在傳統強調血統主義的
33 陳心怡、唐宜楨,以代理孕母為例談社會工作專業團隊合作模式,台灣醫學人文期刊,14 卷 1、2 期,頁 40-42(2013 年)。
34 蔡秀美、陳彰惠,從母育護理談代理孕母合法化,護理雜誌,54 卷 13 期,頁 22(19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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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下,這樣的代孕類型較為大眾所接受35;基因型代孕則除了撼動社會對於傳 統母職的想像外,更因代孕者本身提供基因的緣故,因此被認為將解構傳統的家 庭制度。但亦有論者認為,在人工生殖技術的發展下,過往必須提供卵子,並藉 由自然性交方式而為的基因型代孕已逐漸式微,因著人工授精技術的精進,無論 是基於不孕夫妻渴望孩子擁有雙親的基因,或醫療體系、仲介機構基於龐大商機 的考量,妊娠型代孕的使用比例已大幅提升36。關於基因型代孕的比例雖有下降 的趨勢,但其所帶來的親子關係紛爭,本文認為仍有納入論證的必要性,否則將 忽略代理孕母制度中至為爭議的一塊,並將此類型實際上的使用率與影響比例亦 應一併納入觀察。
(二)以是否收取費用為區分:
代理孕母制度除了以是否提供卵子為分類外,尚有以是否收費而區分為「非 商業型代孕」與「商業型代孕」。以往,代理孕母制度的使用乃以不孕夫妻中的 丈夫與妻子以外的代孕者自然性交,並將產出的胎兒交給該夫妻。然而,礙於性 行為的必須,導致多數妻子較不願意使用。也因為代孕者可能必須被迫與該丈夫 發生性行為,而導致代孕的情形並不多見,縱有使用亦是私底下進行。而在人工 生殖技術興起後,懷孕與性因著人工授精技術的研發終於脫鉤,讓不孕夫妻對於 藉由代孕者生育的方式,更加願意接受。此外,此類行為的操作更將懷孕與養育 分離,懷孕主體的變動因此促使經濟交易的可能性被顯著展現,並伴隨人工生殖 技術所需的成本降低,帶來了在市場上極具經濟效益的商業型代孕模式37。
若由商業思維觀察,可發現「嬰兒市場」是一個以驚人進步的科技所主導的 市場。縱使法律、宗教、倫理等領域皆對此帶有質疑,並無法阻止人類想要控制 生育的特性。但對於代理孕母制度中是否能收取費用,卻直搗了此爭議的核心。
因為即便進入科學、科技掛帥的年代,多數人仍認為有些事物無法以有形的價值 加以衡量,故商業型的代理孕母制度仍遭受「出借子宮」、「買賣嬰兒」的質疑。
尤其當不孕夫妻與代孕者來自不同種族與經濟地位時,其關係的不公平性將更加
35 王富仙,探討人工生殖子女血統認識權-從釋字 587 號解釋談起,法令月刊,62 卷 5 期,頁 59-63(2011 年)。
36 張立明,註 22,頁 49-50。
37 陳慧雯,註 27,頁 1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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濃烈38。
然而,在資本主義的思維脈絡下,「付出勞務以換取報酬」的基礎商業模式 是十分合理的,因為子宮為女性身體無法分離的一部分,若無強烈動機,將無人
然而,在資本主義的思維脈絡下,「付出勞務以換取報酬」的基礎商業模式 是十分合理的,因為子宮為女性身體無法分離的一部分,若無強烈動機,將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