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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各州不同光譜之規範與爭議脈絡

第三章 美國法下之代理孕母制度簡介與爭議

第二節 美國各州不同光譜之規範與爭議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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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美國各州不同光譜之規範與爭議脈絡

第一項 禁止代理孕母之規範與爭議脈絡

第一款

紐約州

(一)紐約州之規範

關於禁止代理孕母的規定,訂於紐約州的「親屬法」(Domestic Relations Law)

第8 節第 121 條至 124 條144。此章節乃針對代孕契約而設,其中對於生母(birth mother)的認定係以分娩者為斷。因此在妊娠型代孕的型態下,若對於親權認定 有爭議時,將由法院加以斷定,且法規尚要求法院不得以代孕者簽訂代孕契約,

為對其不利認定的唯一考量,因該代孕契約的效力在紐約州的規範下,並不被肯 認。然而,此親屬法的限制不僅及於契約效力與親權認定,在商業型代孕的型態 下更以罰則相繩。以下即予以簡介:

1. 關於「父母」之定義

親屬法第121 條共有 4 項,除第四項為「代孕契約」的定義之外,第一至三 項乃關於母親與父親的定義。其中,第一項為「生母」(Birth Mother)的認定,

其認為:「生母係指根據代孕契約產出孩子者。」第二項為「基因上父親」(Genetic Father)的認定:「基因上父親係指根據代孕契約,為出生的孩子提供精子者。」

第三項則基於代孕行為涉及基因型代孕與妊娠型代孕兩類型,因此另為「基因上 母親」(Genetic Mother)的認定:「基因上母親係指根據代孕契約,為出生的孩子 提供卵子者。145

2. 代孕契約之效力

親屬法第122 條規定:「代孕契約違反本州之公共政策,並且無效且不可執 行。146」因此,對於契約中各該法律關係的擬定,皆無效力。若契約內容中的權 利義務產生爭執時,並無從以契約為依歸,亦無從依契約內容加以執行;僅能留 由法院於個案中判斷兒童最佳利益。因此,即便法院最終肯認委託夫妻與代孕子

144 NY. Dom. Rel. L. §§ 121-124 (2019).

145 NY. Dom. Rel. L. § 121 (2019).

146 NY. Dom. Rel. L. §§ 12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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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親子關係,亦僅能藉由收養程序另行取得親權。

3. 商業型代孕之禁止與罰則

紐約州不僅否認代孕契約的效力,更禁止商業型代孕,故代孕者收受的費用 必須限於收養小孩的程序費用與人工生殖相關的藥物、醫療費用等。對此,親屬 法第123 條第 1 項即規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接受,支付或給予任 何有關代孕契約之費用、補償或其他報酬;或勸誘、安排或協助安排代孕之費用、

補償或其他報酬。但以下情形除外:(a)根據「社會服務法」(Social Services Law)

第374 條第 6 項規定或本章第 115 條第 8 項規定所允許之有關收養之費用。(b)

支付與小孩出生有關之合理與實際醫療費用,以及因人工受精與體外授精服務而 生之住院費用。147

此外,因紐約州嚴禁商業型代孕,親屬法第123 條第 2 項尚規定相關人員的 罰則,包含:生母或基因上母親,其中若有配偶者,該配偶亦受處罰;基因上父 親與其妻子亦受規範。除代孕契約內的主體受罰外,更處罰居間代孕者。需注意 的是,規範中並未對代孕者設有罰則。該條第 2 項規定:「(a)生母或其丈夫、

基因上父親與其妻子,以及若基因上母親與生母不同之基因上母親與其丈夫,違 反本條者,應處以五百元以下行政罰鍰。(b)勸誘、安排或協助關於代孕契約費 用、補償或其他報酬之資訊,或其他形式違反本條者,應處一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並且根據「紐約州民事執行法與規則」(Civil Practice Law and Rules)第 7201 條 規定,於初次違反時應沒入(forfeiture to)該費用、補償或其他報酬。曾犯本條 而受行政罰鍰(civil penalty)者,犯刑法上之重罪(felony)。148

4. 親權之處理

關於親權認定所生的爭議,因紐約州並不承認代孕契約的效力,故代孕子女 親子關係的認定將回歸法院於個案中斷定;並且,因代孕契約不生效力,故法院 在判斷代孕者是否為適任的家長時,不得以代孕契約的簽訂即對代孕者為不利認 定。此規定於親屬法第124 條:「涉及生母與(i)基因上父親,(ii)基因上母親,

(iii)基因上父親與母親,或(iv)基因上父親與母親的家長或家長們間,關於

147 NY. Dom. Rel. L. § 123(1) (2019).

148 NY. Dom. Rel. L. § 123(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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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代孕契約而生之子女之親權、地位或義務等爭議:(第一項)法院不應以生 母對代孕契約的參與而對親權、地位或義務為不利認定;並且(第二項)法院得 本於司法公正而審酌當事人情況,包含當事人之相對支付能力,而可為其提供在 訴訟或相關程序中所需之合理有效法律費用。此權限可透過法院之在特定主張或 程序終結時,以指令或裁判方式為之,或透過最終指令或裁判前之數次指令為之,

或終結前數次指令與最終指令或裁判為之;然而,此僅限於涉及已行使有效出養 或已同意收養之情形,法院於其他情形下無權為之,其指令無從執行。149

(二)紐約州之代孕爭議脈絡

事實上,紐約州的代理孕母政策起初傾向開放,並且承認代孕契約的效力,

但最終仍以禁止收場,其轉捩點便是Baby M 案150的發生。此案乃因爭奪該代孕 子女的親權而生爭議,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社會各界對這類行為的關注度提高,

並且以兩種截然不同的評價各據一方;雖然有法學教授Lori Andrews 替不孕夫妻 發聲,強調不孕夫妻的困境,且認為該子女之所以來到世上,乃因不孕夫妻對孩 子的渴求而生;更強調代孕者的舉動是勇敢的行為,此點不可忽略151。然而,媒 體所報導的面向皆為「買賣嬰兒」,並且略過規範缺陷的問題,轉而強調醫學科 技快速進步所帶來的改變;更將代孕行為描述為女性願意「出賣」小孩,讓不孕 夫妻能夠「花錢買」生命152。不僅如此,社會輿論之所以導向禁止立法,密西根 州的律師 Noel Keane 亦為關鍵因素之一。因其作風極具爭議性且多次參與並協 助代孕契約的訂立,因此其形象在大眾印象中並不佳153。最終,在媒體渲染與參 與者形象不佳的情形下,代孕行為的法制化逐漸由漏未規範,走向全面禁止。

Baby M 案引起各界對於代孕行為的關注前,紐約州眾議院的議員 Patrick Halpin 即因發生於密西根的代孕爭議案件,而在 1983 至 1986 年間提出兩項法 案。該案件中,契約雙方當事人皆無人願意扶養身障的代孕子女,因此也讓Halpin 認為代孕行為與代孕契約應以法制加以規範。在Halpin 提出的 A5537 號、A3774 號與 A2403 號法案中內容均相同,皆強調代孕契約中各主體權益的規範與相關

149 NY. Dom. Rel. L. § 124 (2019).

150 109 N.J. 396 (N.J. 1988).

151 Iver Peteson, Baby M’s Future, New York Times (Apr. 5, 1987), https://www.nytimes.com/1 987/04/05/weekinreview/baby-m-s-future.html (last visited Jan. 2, 2020).

152 SUSAN MARKENS,SURROGATE MOTHERHOOD AND THE POLITICS OF REPRODUCTION 104-108 (2007).

153 Id. at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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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制裁的影響;然而,所有法案都未能通過眾議院的司法委員會154。而在Baby M 案發生後,紐約州於 1986 年 10 月開始舉辦代理孕母政策的公聽會,以斷定是 否應針對現行代孕狀況與與新興生育科技加以立法。最終,參議院的司法委員會 於同年年底發布一份報告。該報告(Surrogate Parenting in New York: A Proposal for Legislative Reform)建議應對代孕行為加以規範,且認為代孕契約的執行是對 兒童最佳利益的最好保障。然而,似乎錯過了最佳的推動時機。此時,社會聲浪 早已因媒體對於Baby M 案的大肆報導,而開始對於推動代孕的法案產生質疑155

1987 年時,代孕政策進入另一波的推動,參議員 John Dunne 與 Mary Goodhue 因紐約州拿索縣(Nassau County)的法院處理了一件關於代孕契約下收養的爭議,

遂遭法官建議應盡速立法以解決法制闕漏,導致難以審判的困境。隨後,二位議 員便共同提出S1429 號法案,此法案亦是以 1986 年參議院的報告為基礎而生。

1987 年 4 月參議院兒童照護委員會(Child Care Committee)所辦的兩場聽證皆 獲有正面的回應,卻無從通過委員會的審查。此時,紐約州對於代孕政策的偏好 早已搖擺至天秤的另一頭,1988 年在眾議院被提出的五項法案中,即有四項揭 示代孕契約應無效且無執行力156。與此同時,前紐約州州長Mario Cuomo 亦要求 其於1985 年即建立的專責工作團隊(New York Task Force on Life and the Law),

投入代孕政策的研究,最終作成不應開放的一致決定。此團隊所公布的報告

(Surrogate Parenting: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Public Policy)建議,代 孕契約與公共政策有違,不應承認其效力,且亦禁止有償代孕與代孕居間的行為。

此報告的出現,坐實了反對聲浪的想法。因此,在1989 至 1990 年間,眾議院中 的五項法案皆揭示了代孕契約應無效且無執行力等主張157

最終,紐約州對於代孕政策的推動,乃因Baby M 案而觸發了反對聲浪的行 動;但最關鍵的原因乃前紐約州州長 Mario Cuomo 委由其工作團隊所公布的報 告,有別於過往代孕政策討論見解分歧,此次報告結論乃所有成員一致認定不應 開放,且與會人員包含宗教領袖、女權律師、哲學家、醫界人士與病人代表,對 各界皆具公信力,因此該報告的公正度與影響力極高。在Baby M 案的觸發下,

154 Id. at 34-37.

155 Id. at 38.

156 Id. at 39-40.

157 Id. at 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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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配此份報告的影響,紐約州的代孕政策至此乃將代孕行為定調為「貶損生育意 義」的行為,有償代孕更被批評為「販賣嬰兒」158

基於上開爭議脈絡的延續,紐約州的親屬法乃一概排除代孕契約的效力與執 行力;因此,無論商業型代孕或非商業型代孕皆不被承認。而商業型代孕更帶有 將子宮、孩童商品化的疑慮,此部分額外有罰則相繩。至於親子關係產生爭議時 的認定,則因對代孕行為禁止的緣故,代孕契約中所為的約定,自然無從作為認 定的依據;並且,從親屬法第 121 條對於妊娠代孕的代孕者用語並非稱為

「Surrogate carrier」,而是「Birth Mother」,可知即便與代孕子女無基因連結的代 孕者,亦有肯認其為母親的意涵存在。因此,紐約州親屬法的脈絡下,委託夫妻 與代孕者,無論契約雙方何者與代孕子女有基因連結,皆須待法院由個案中分別 判斷代孕子女的兒童最佳利益,不得以代孕契約而對代孕者有不利認定。若最終

「Surrogate carrier」,而是「Birth Mother」,可知即便與代孕子女無基因連結的代 孕者,亦有肯認其為母親的意涵存在。因此,紐約州親屬法的脈絡下,委託夫妻 與代孕者,無論契約雙方何者與代孕子女有基因連結,皆須待法院由個案中分別 判斷代孕子女的兒童最佳利益,不得以代孕契約而對代孕者有不利認定。若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