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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代理孕母制度之簡介與爭議

第二節 我國代理孕母規範之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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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對代孕子女之影響層面

以代孕子女而言,則易產生代孕子女地位與兒童最佳利益等問題。因民法上 對於母親的認定,有採取「分娩」為標準,亦有採取「扶養意願」為標準者,故 於認定子女的母親時,將產生究為代孕者或委託妻子的問題。對此,美國即有判 決以「扶養意願」作為認定依據,並將委託夫妻稱為「intended parents」55。相反 地,美國亦有少數州不以「扶養意願」作為判準56,因此在產生爭議時,需另外 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依歸。然而此類判斷經常淪為個人主觀認定,反而造成實務上

「相同情況,不同處理」的混亂情形57。另外,在國內禁止代理孕母使用的情形 下,許多夫妻為擁有自己血緣的小孩,乃藉由外國代理孕母代為懷孕,希望可將 子女帶回國內以取得法律上的親權,此舉卻因無血緣關係而遭受阻撓,也因此產 生外國代孕法制認定代孕者不應擁有親權,但委託夫妻所在的國家亦無法給予該 子女應有的關係保障等問題58

第二節 我國代理孕母規範之脈絡

第一項 代理孕母法制規範之消長

第一款

人工生殖規範之法制化

(一)人工生殖法最初草案之構想

1978 年,世界上第一個試管嬰兒誕生,人工生殖技術亦從此時開始為人類 的生育帶來無限的可能性。我國則在1985 年時成功孕育出第一位試管嬰兒「張 小弟」59,因屬亞洲第一例,更讓國內對於人工生殖的相關進展與規範更加關注。

於是,各界開始針對人工生殖規範的缺漏提出批判,亦發現過往曾規範的「人工 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僅為倫理規範;當時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亦僅為行政命令,無明確的法律授權。因此,人工生殖法的草案於 1996 年首次

55 Johnson v. Calvert, 5 Cal. 4th 84 (1993).

56 例如:紐約州與密西根州。詳細論述見第三章。

57 雷文玫,註 50,頁 49-52。

58 陳鋕雄、林志潔,註 26,頁 32。

59 曾啟瑞、尤子彥,創造台灣首位試管嬰兒...曾啟瑞醫師:接住上天的「界外球」,是醫學最迷 人之處,商業週刊,2019 年 8 月 22 日,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careers/blog/26670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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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出,當時代理孕母在探討之列,由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將甲案(禁止 代理孕母)、乙案(開放代理孕母)二案並送立法院。惟甲案於立法院屆期未審 而送回。

事實上,當時各界對於代理孕母制度是否應納入政策有諸多爭論。反對者多 立足於社會倫理與女性權益的考量,認為此舉乃「剝削女性」、「將身體商品化」、

「販賣嬰孩」,堅決將代理孕母制度的爭議暫時擱置;贊成者則多為不孕婦女與 醫療團體,主張生育乃生而為人應有的權利,且多數代孕者皆是出於幫助他人的 心態,或為了彌補因墮胎而生的愧疚,而從事代孕工作。更有贊成者亦認為,縱 使婦女是基於金錢目的,亦與從事勞務並獲得對價相當,無從苛責。

此爭論隨著當時法案未能於屆期中審查而暫緩。2003 年 9 月,人工生殖諮 詢委員會認為代理孕母所涉及的領域過廣,不僅對法律、醫療層面產生衝擊,在 道德倫理層面所生的衝擊性,更需待社會有共識始能立法,因此決議將人工生殖 與代理孕母脫鉤觀察。至此,政府機關首次確立代理孕母政策與人工生殖規範應 分別處理,並且優先處理較無爭議的人工生殖部分。關於代理孕母政策是否應同 步擬定,2004 年尚舉辦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最終得出「有條件開放」的結 論。此結論不僅真正確立了代孕政策將單獨立法,同時也為代理孕母制度的開放 預留伏筆。

(二)人工生殖法最終之版本

2005 年,人工生殖法草案再次被提出。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延續了 2003 年 脫鉤處理的想法,強調人工生殖技術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並非藉此作為創造生 命的方法,因此代理孕母制度應待社會有共識始能另立規範60。然而,當時擔任 立委的賴清德、侯水盛委員等人仍於其提出的版本中,試圖將代理孕母制度納入 規範。其認為人人皆應享有公平的生育機會,無論先天或後天原因無法生育皆同,

而非一昧要求以領養解決爭議,變相使其放棄生育的權利61

60 立法院第 6 屆第 2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 1586 號,政府提案第 10174 號,

頁409(2005 年)。

61 立法院第 6 屆第 2 會期第 2 次議會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 1586 號,委員提案第 6345 號,

頁155(2005 年)。

63 洪麗萍、劉頤堃,代理孕母制有條件開放 一年後實施,https://news.tvbs.com.tw/other/475948,

2004 年 9 月 18 日(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2 月 5 日)。正式文件經本文申請後,衛福部回應

「仍為內部尚未確定之討論資訊」,並未獲得正式資料,故以網路資訊為輔。

64 何思祁,代理孕母 公民會議支持有條件開放,聯合報,2004 年 9 月 18 日,http://intermargi ns.net/repression/sexwork/types/surrogate/news/2004Jul-Dec/20040921a.htm#1(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0 月 4 日)。

65 彭顯鈞、魏怡嘉、林相美,等了 17 年!在美找代理孕母 連惠心喜獲 3 女,自由時報,2012 年 11 月 17 日,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631140(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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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工生殖法完美呼應。然而此階段的具體建議,亦不被採納。

(一)第一階段之延宕

人工生殖法於 2007 年訂定並施行後,當時的衛生署亦開始討論「代孕人工 生殖法」草案,但仍停留於政府內部意見形塑的階段,僅列出幾項大原則而無後 續進展。相較於政府的拖延,外界對於代理孕母制度的期待並沒有減低,使用代 理孕母生育的案例亦無降緩的趨勢。2009 年時,我國查獲醫生非法替代孕者植 入10 個胚胎,導致該代孕者一次懷上 8 胞胎。但她認為當時未說好要植入數個 胞胎,因此身心受到極大折磨,前後進行六次減胎手術,隨後又嘗試自殺與進行 子宮擴刮術,最終導致終身不得受孕的處境。而該醫生因為未得到該代孕者同意 即植入數個胚胎,因此被認定違反「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醫療機構遭處以 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醫生則遭移付懲戒66。由此可看出,政府面對代孕行為所 生的爭議並無解決誠意,一律禁止並處罰,不僅無從在事前保障代孕者、施術醫 生、委託夫妻三方的權益,亦無從防免三方認知不同時所帶來的爭議。此爭議一 出,時任立委的徐少萍委員即在立法院中呼籲代孕制度應盡速立法,並與人工生 殖法相互呼應,以免因為代孕行為的地下化而衍生許多不合理的現象67。惟當時 政府僅給予一般的官方回應,並無後續作為。

2010 年時則查獲我國富商曾於烏茲別克經商,並與該國女子結婚,但該妻 子產下一名子女後就無法生育。該富商仍然因喜愛混血兒,數次找烏茲別克籍的 代孕者,以每個月支付一千美元的價格作為懷孕時的生活費,產出後額外支付三 萬元美金的價格,請求烏茲別克女子為其生育。另一名醫生,因見富商的混血子 女非常可愛,於是情商表弟與烏茲別克女子Rita 假結婚,再請表弟假借無法生育 的名義要求進行人工受孕。事後,Rita 生下一名女兒,但因產後堅持不肯離婚而 被迫被趕出家中。然而,該名醫生並未因此放棄,仍到烏茲別克請女子替其懷孕 並生下雙胞胎。最終,因為該名醫生仍想要更多混血子女,遂情商一名烏茲別克 女子假冒Rita 之名,來台當代理孕母,但因該女子遭衛生局驗出感染愛滋,追查 後才發現假冒的情形,整起案件才曝光。對此,許多兒福團體痛斥,認為只是因

66 林良哲、徐夏蓮、蘇金鳳,代理孕母懷 8 胞胎 醫師判賠,自由時報,2009 年 10 月 16 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343260(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0 月 11 日)。

67 立法院公報,98 卷 60 期,頁 254,徐少萍委員發言(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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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混血兒可愛而生小孩,是自私且不尊重生命的事情68。然而,此階段政府的作 為仍只是一併以偽造文書罪與違反人工生殖法加以處罰,關於立委與民間團體的 呼籲亦流於官方表面的回應,未見更多關於代理孕母的討論與配套措施。

(二)第二階段之延宕

2012 年後的代理孕母議題,則因連惠心女士終於求子成功而引起另一波關 注,同時亦迎來了第二階段的延宕過程。當時連惠心已與丈夫結婚十七年,因始 終沒有孩子,所以決定遠赴美國尋找代理孕母。最終,連家所找的兩位代理孕母 皆成功受孕,其中一位甚至懷了雙胞胎,並在同年10 月喜獲三個女兒69。時任立 法委員的黃昭順委員,即因議題再度發燒而提出質詢。她認為,2005 年時衛生署 曾欲草擬「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卻因倫理爭議、仲介機構與費用的相關考量 而擱置。然而使用代理孕母的案例卻未曾因此下降,許多夫妻仍願意花大量金錢、

冒著違法風險,只為求得自己的小孩。所以解決爭議的方法顯然應是研討管理的 政策,而非禁止。委員更直言:「這是當今台灣社會仍然無法開竅的一個盲點,

凡事寧可道德勸善,不敢制度興利。很多題目把道德高度推到凡人『可望而不可 及』的地步,但卻枉顧因現實需要而引發的社會問題。70

此階段與第一階段的差異在於,各界由口頭的呼籲轉為具體的修法作為,分 別於2013 年與 2014 年提出人工生殖法的修正草案。雖然此舉與起初將代理孕母 與人工生殖脫鉤的想法有異,仍是代理孕母制度拖延至今,首度被具體形塑的重 要時刻。此處本文將先著重於代孕規範在時間推移下的進展,關於兩次草案的具 體規範內容,本文將於第三項中詳細介紹。首先為2013 年所提出的人工生殖法 修正草案,時任立法委員的江惠貞、蘇清泉委員等22 人,因認為國內仍有超過 5 千至 1 萬對夫妻無法藉由自己的身體受孕,亦無足夠資金遠赴他國尋求代孕,

此階段與第一階段的差異在於,各界由口頭的呼籲轉為具體的修法作為,分 別於2013 年與 2014 年提出人工生殖法的修正草案。雖然此舉與起初將代理孕母 與人工生殖脫鉤的想法有異,仍是代理孕母制度拖延至今,首度被具體形塑的重 要時刻。此處本文將先著重於代孕規範在時間推移下的進展,關於兩次草案的具 體規範內容,本文將於第三項中詳細介紹。首先為2013 年所提出的人工生殖法 修正草案,時任立法委員的江惠貞、蘇清泉委員等22 人,因認為國內仍有超過 5 千至 1 萬對夫妻無法藉由自己的身體受孕,亦無足夠資金遠赴他國尋求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