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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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第一項 研究目的
談到「生育」,我們通常會連結到關於懷孕過程的辛勞與生產後養育小孩的 壓力、責任等話題。或者更關注於人們為何「不生育」,甚至人們為何「後悔生 育」,例如:網路新聞經常提及少子化的問題,探討如何補助育兒所需花費的成 本,薪水無法給予小孩優質的生活等1;又例如:闡述現行大環境的品質不佳,導 致許多家長後悔生小孩2。然而,「渴望生育」的面向卻經常被忽略。事實上,根 據國民健康署的統計,我國每 7 對夫妻中,即有一對有不孕的問題3,以現況而 言,僅有異性夫妻能以人工生殖的方式為之,且僅限於妻子能以子宮懷孕者為限。
因此,獨留必須經由他人子宮作為媒介而生育者,日夜惦記對於擁有子嗣的渴望,
卻只能苦等代理孕母制度的法制化。
這樣的等待,自我國於1985 年成功孕育出第一位試管嬰兒「張小弟」時即 開始4。當時,各界開始對於人工生殖的既有規範提出質疑,認為不論是過往的
「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或當時引為依據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均無明確的法律授權。因此,人工生殖法的草案在1996 年首次被提出,當時有 關代理孕母制度的探討,亦在人工生殖法的法制化範圍內。最終,因社會輿論爭 議過大,立法院以脫鉤處理的方式,先將人工生殖法予以法制化。也因此,開啟 了代理孕母制度法制化的漫長等待。事實上,在代理孕母制度確定脫鉤處理前,
當時的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曾舉辦「代理孕母公民會議」,並作成「有條件開
1 麻辣咩,為什麼這麼多台灣的年輕人都不想生小孩?,關鍵評論網,2020 年 6 月 22 日,https:
//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9382(最後瀏覽日:2020 年 6 月 28 日)。
2 林安儒,養兒育女的壓力究竟有多大?從「後悔生小孩」的爸爸,看台灣少子化的困境,風傳
媒,2017 年 8 月 6 日,https://www.storm.mg/lifestyle/310035(最後瀏覽日:2020 年 6 月 28 日)。
3 宋燕旻、黃建熒,不孕症困擾! 台灣每 7 對夫妻 1 對受苦,yahoo 新聞網,2019 年 8 月 20 日,
https://tw.news.yahoo.com/video/%E4%B8%8D%E5%AD%95%E7%97%87%E5%9B%B0%E6%
93%BE-%E5%8F%B0%E7%81%A3%E6%AF%8F7%E5%B0%8D%E5%A4%AB%E5%A6%BB 1%E5%B0%8D%E5%8F%97%E8%8B%A6-112800343.html(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1 日)。
4 曾啟瑞、尤子彥,創造台灣首位試管嬰兒...曾啟瑞醫師:接住上天的「界外球」,是醫學最迷人 之處,商業週刊,2019 年 8 月 22 日,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careers/blog/26670(最 後瀏覽日:201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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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的結論。但自2007 年人工生殖法訂立並施行後,代理孕母議題似乎不再受 關注,直至2013 年、2014 年才開始有立委提案,並且兩次提案均無疾而終。直 至2020 年,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加入了「代孕生殖」專章,並且通過一讀,關 於代理孕母制度的法制化終於又受到了關注,但對於那些渴望擁有子嗣的人而言,
卻也癡等了超過20 年的青春。
然而,過往二十幾年的禁止並未導致代孕需求的消失,僅帶來更多地下化的 情形,不僅導致不孕夫妻只能苦苦等待,或是需耗費龐大費用,冒高度風險赴外 求子,對於代孕者的權益亦無從維護。於此同時,世界各國已逐漸有代孕政策,
以美國而言,加州甚至不限制使用代理孕母制度的主體,即便為單身者亦得使用;
對於代理孕母使用的類型更允許代孕者提供基因,並且得領取報酬。我國大眾對 於代理孕母制度的接受度亦大幅提高,在2013 年時即支持度即達到七成以上更 有八成民眾贊同有條件開放5。這樣的呼求,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將帶來更大的 闕漏。因此,代理孕母制度是否只存在全有全無的空間,憲法上是否有相關的權 利足以支撐,尚有討論空間。
綜觀代理孕母法制化受阻撓,有大部分原因是來自於對於不孕妻子未透過自 己生產而成為母親的質疑,這樣的質疑也同樣落到實際分娩卻不當母親的代孕者 身上。這樣的阻撓並非單純社會倫理上的批判,更涉及各類法律關係的爭議與刑 事法上的處罰。以下,即以現行法律制度下的爭議問題作為本文後續探討的啟示,
亦說明為何本文欲論證代理孕母制度爭議中可能涉及的憲法上權利,以及為何代 理孕母制度的法制化有其必要性。
第二項 爭議背景
在現行仍然擱置此議題的我國會有哪些問題?以下,本文主要整理了與「代 理孕母」、「人工生殖」有關的實務判決,其類型可以歸納為基本的民事與刑事爭 議。其中,民事爭議涉及代理孕母關係下「請求損害賠償」或「代孕契約是否有
5 龍瑞雲,代孕民調 支持開放但要配套,台灣英文新聞,2013 年 12 月 16 日,https://tw.news.y ahoo.com/%E9%80%BE8%E6%88%90%E6%8C%BA%E9%96%8B%E6%94%BE%E4%BB%A3
%E5%AD%95-%E8%A6%81%E9%85%8D%E5%A5%97-160000575.html(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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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等問題;而刑事爭議中則涉及「居間介紹代理孕母是否為反人工生殖法第31 條第1 項之規定」與因為人工生殖法的限制而導致「偽造文書」或「詐欺取財」
等問題。並且,本文亦就同性婚姻通過後的輿論爭議進行簡介,蓋同性配偶,尤 其男同志間,並無子宮可供懷孕,必定得透過代理孕母制度的使用以獲得子嗣,
惟主要仍著重於「異性夫妻」於此議題下,可能涉及之憲法上權利。
第一款
民事法上之爭議
代孕制度延宕所產生的民事上爭議主要有二:第一為「代孕契約無效」而生 的問題;第二為「代孕關係衝突」而生的損害賠償問題。前者不僅造成不孕夫妻 無法獲得親權,亦因契約的無效,而使代以孕母無法以契約內容保障其權益;從 後者則看出,代孕行為並未因禁止而消失,反而產生無「法」可管制的狀態。
(一)代理孕母契約屬於無效契約
在新竹地方法院98 年度竹簡字第 281 號判決中,即有一不孕妻子甲因第三 人丙介紹,而與代理孕母乙相識。乙因自認曾有生產經驗,身體尚稱健康,故願 意收費幫忙甲達成作為人母的心願。因此,代孕者乙於96 年 12 月間將不孕妻子 甲與丈夫的受精卵植入其體內,最終卻不幸流產。嗣後,乙又於 97 年間與甲約 定願做代理孕母一事,而願意植入一胚胎。詎料,甲竟指示醫生植入八胞胎,導 致須進行三次減胎手術,亦使乙產生噁心、劇吐、急性胃炎、高血壓等症狀,並 在97 年 7 月間流產將胚胎娩出,對此情形,不孕妻子甲全然不聞不問,反而與 乙爭執不休。故乙乃以代孕的委任契約,請求甲給付尚未給付的部分報酬 35 萬 元。
對此,法院雖認為代孕契約的產生,可以滿足人類生兒育女的基本需求,本 屬美意。但其亦認為,代孕契約中所為的報酬約定,無異使子宮商品化或懷孕生 子行為得以價格化達成交易,可能變相鼓勵出借、出租子宮等行為,進而容許生 命誕生與否淪為他人以金錢支配的工具,扭曲人性尊嚴的價值觀。因此,悖於現 今對於一般社會通念下尊重生命及人性尊嚴的倫理道德標準,違反民法第 72 條 規定而無效。
從此判決可看出,法院認為此種契約與現行社會的倫理道德相違背,並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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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將無價的生命淪為有價的金錢支配,有違人性尊嚴。但本文認為,法院的說法 尚有須斟酌之處。第一,殊不論認定此契約無效是否合適,判決中僅寬泛論述各 類擔憂,並以此推導出代孕行為將扭曲人性尊嚴。然而,若從憲法角度思考,則 尚需考慮:是「誰」的人性尊嚴?由判決前句所講述的「生命之誕生與否淪為他 人以金錢支配之工具」等語句推敲,可知悉法院的意旨乃認為生命是無價的,若 用價值衡量恐將使主體倫為可交易的客體,進而違反人性尊嚴6。亦即,這樣的金 錢交換對於胎兒而言恐由主體變為可交易的客體。然而,本文認為,縱使摒除胎 兒本身是否為權利主體的爭議7,生命的誕生本多少均涉及金錢的支出。藉由自 然性交方式生育的夫妻仍然會在胎兒身上花費金錢,諸如:預先購買嬰兒床、衣 服、尿布等等,這些作為慣常上均解讀為「對於生命誕生的重視」,這樣的想法 延續至尋求代理孕母的途徑時,理應相同。況且,渴望孩子的家庭與代理孕母願 意以更艱難的程序、更多的金錢成本孕育生命,不啻是對生命的誕生更加珍視的 佐證。第二,多數反對代理孕母制度的聲浪中,即有認為此舉多半是具有金錢資 力的家庭,代孕者相形之下則較為弱勢。因此,本文認為若將契約解讀為無效,
反而使契約內能保障代理孕母權益的條款無法被主張,甚至須將金錢返還並扶養 該孩子。造成代孕者實質上淪為弱勢的情形。
(二)代孕關係產生衝突而請求損害賠償
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432 號判決與前開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度竹簡 字第281 號判決的事實相同,而此案是代理孕母想要針對減胎手術所生的身體健 康損害、相關醫療費用請求損害賠償。
對此,法院認為,依照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原則四第5 款第 3 目:「代 理孕母方式之人工生殖行為之人工生殖技術之施行應予以禁止。」與人工生殖法 第16 條第 6 款:「實施人工生殖,不得以每次植入五個以上胚胎之方式為之。」
等規範可知悉,以代理孕母方式實施人工生殖目前仍屬醫師不得執行的醫療行為。
且此規範不僅在禁止醫師的醫療行為,其目的尚在保護病人的就醫安全,以防範 植入過多胚胎再嗣後減胎,造成受術者身體健康的危害。因此,屬於保護他人的 法律,代孕者得請求必要的醫療費與月子餐,並得請求慰撫金。
6 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律師通訊,150 期,頁 37-38(1992 年)。
7 陳新民,憲法學釋論,修正八版,頁 369-370(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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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以代孕方式生育的情形並沒有因為不予開放就不復存在,在越來 越多需求的情況下,有一定的代理孕母法制架構或許能預先減少雙方衝突的可能 性,毋庸待嗣後雙方已有損害才尋求救濟。
本文認為,以代孕方式生育的情形並沒有因為不予開放就不復存在,在越來 越多需求的情況下,有一定的代理孕母法制架構或許能預先減少雙方衝突的可能 性,毋庸待嗣後雙方已有損害才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