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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代理孕母制度之簡介與爭議

第三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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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代理孕母制度的介紹可知,代孕行為不僅涉及委託夫妻、代孕者、代孕子 女三方主體,更涉及各該權利。諸如:委託夫妻的生育權、代孕者的身體自主權 (本文於後文將稱其為生殖自由)、代孕子女的最佳利益等,對三方而言皆為至關 重要的權益。更有甚者,代孕行為所帶來的影響,不僅及於契約下的雙方與該子 女,更涉及社會價值與家庭結構的轉變。此行為觸動了反對者論述下的擔憂,包 含:女性再次被物化、強調傳宗接代觀念、胎兒商品化,以及侵害兒童最佳利益 等爭執,認為代孕行為會將長久以來女性權益的進展大打折扣,並且對誕生的新 生命產生不利影響。然而,亦有肯認者對此些爭議反駁,認為代孕者的自主權不 應忽略。並且認為,胎兒商品化與兒童最佳利益僅為固有迷思,為了生命的誕生 付諸一定的費用並非商品化,而是對生命到來的隆重準備。代孕者亦非將孩子賣 給委託夫妻,而多半是基於讓孩子有更好的照護,才將代孕子女交由委託夫妻所 照養,因此並無爭議。無論見解為何者,至少此階段我們能觀察出,代孕行為乃 至於代理孕母的法制化所帶來的影響層面甚廣,亦饒富討論空間。

然而,過往二十幾年的禁止並未導致代孕需求的消失,僅帶來更多地下化的 情形,不僅導致不孕夫妻只能苦苦等待,或是需耗費龐大費用,冒高度風險赴外 求子,對於代孕者的權益亦無從維護。政府對於各界需求的忽視,在同性婚姻合 法化後似乎將帶來更大的缺漏。因此,從實際層面觀察,可知代理孕母制度已非 單純的是非題,而是應思考社會中更深層的性別歧視問題。代理孕母法制化受阻 撓,即有大部分原因是來自於對於不孕妻子為透過自己生產而成為母親的質疑,

這樣的質疑也同樣落到實際分娩卻不當母親的代孕者身上。然而,母職與女性的 必然連結在現代社會應有更多的彈性空間。無可諱言,母職確實是女性生命中重 要的角色之一,但絕非唯一且僅能以單一面向呈現的角色。對代孕者而言,替他 人懷孕分娩而未為母親,乃是更加偉大的行為,況其自主決定的權限亦不能遭到 忽視。同時,不孕夫妻的生育權亦應受到保障,而非一概以收養方式加諸責任於 此群體,期待透過此方式解決另一社會問題。

至於此權利是否為我國憲法所保障,本文將於後詳述之。探討至此,由實際 層面的需求與大眾接受度大幅提高作為思考,可確定的是代理孕母法制化已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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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前「全有全無」的零和選擇,而應轉變為「在何種限制下能加以開放」的 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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