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與本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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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的開放,本文擬就憲法權利論證後所必須開放的底線為探討,至於相關細節 應開放至何種程度,尚需社會政策面的多方探討,本文暫且不論。
故本文所欲探討的重點,在於代孕生殖此一領域中,是否有憲法所保障,實 際上卻未竟之處?至於可透過政策形塑的灰色地帶,基於「司法最小主義」的思 維,在憲法所要求的最低表準以上者,應留由立法者自由形成,即非本文探討的 重點。
第三節 名詞解釋與本文架構 第一項 名詞解釋
關於「procreative right」或「reproductive right」在中文語意下可能為「生殖」
或「生育」,但二者實際上仍有程度上的差異。生殖所指涉的是物種的繁衍;生 育則更包含對於生命的養育與照顧。誠然,實際運作情況下,生殖的行為絕大部 分將包含後續的養育,故「育」應為生殖的「延伸」。惟此僅為適用上的經常連 結,其概念仍有差異。
然而,因我國釋憲實務尚未肯認此權利,故學者經由翻譯與各自對此權利的 剖析,有稱為「生殖權」13、「生殖自由」14、「生育自主權」15或「生育自決權」
16等用語,或同一論著中既提及「生育自主」亦提及「生殖自由」者17。同時,學 者著眼的面向亦有不同,有以生殖可能涉及的權利而分為生殖的「決定權」面向、
「知情權」面向、「隱私權」面向與「健康權」面向者18;有以所涉及的行為面向 而分為「避孕」、「絕育」、「墮胎」與「人工生殖」者19;亦有以所涉及的決定面
13 王翼升,非法律配偶關係人工生殖權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0 年)。
14 許昭元,論生殖性複製與生殖自由,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15 陳萱,人工流產之合法要件與期間:以生育自主權為中心,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論文(2012 年)。
16 陳仲妮,「胚胎植入前基因診斷」之憲法問題,科技法學評論,6 卷 2 期,頁 173-218(2009 年)。
17 林昀嫺,我國人工生殖法制之挑戰與契機,中原財經法學,25 期,頁 63-112(2010 年)。
18 邢玉霞,我國生育權立法理論與熱點問題研究(2008 年)。
19 李苡嘉,論女性生育自主權之憲法爭議—以墮胎權利及其限制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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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而分為「是否生殖」、「如何生殖」、「生與不生什麼」者20。
此處雖有不同用語,著重的面向亦不相同,惟其所指的概念均相同21,本文 認為各該論述均係立基於「生殖」事項的前提下進行探討。然而,生殖與生育既 有要素上的差異,用語上即不應混淆。故以下本文所稱「生殖」,係指僅涉及繁 衍的情形;而稱「生育」,則指除繁衍外,更具養育、照顧的情形而言。亦因兩 用語在本文的認知下並不同,故對於憲法上是否有生育權的存在,其論述方式將 與前述所舉例的論著有所不同。
第二項 本文架構
本文後續章節安排如下:
首先,第二章先介紹我國關於代理孕母制度的基本樣態與訂定歷程,主要分 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乃介紹我國探討代理孕母制度時基本的區分類型,以及代理 孕母制度對於各該社及主體的影響層面。第二部分則著眼於我國代理孕母制度的 延宕過程,並爬梳當時各方肯定與否定的論述為何,作為後續論證憲法上權利的 參考依據。
第三章則為美國法下代理孕母制度的現況,亦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美 國各州對於代理孕母制度的立場與走向,並從各州中擷取不同光譜的六州進行深 入研究,從中找出各州之所以採取不同立場的立法、文化背景為何?藉此對照我 國代理孕母制度的爭議狀況。第二部分則著眼於美國判決對於生育事項的闡述,
本文最後將由此處分析生殖自由與生育權的連動性與差異性,作為後續論證憲法 上權利的依據。
第四章回歸我國憲法架構,借鏡美國經驗的分析與啟示,並應用學理與實務 對於未列舉權的論述,論證憲法上「生育權」的存在,並界定該權利的範圍與保 障面向。
20 許昭元,註 14。
21 李苡嘉,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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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第五章再回歸我國現況進行觀察,並將第三章與第四章彙整所獲得的 啟發加以應用,而就代理孕母制度探討過程中曾提出的草案逐一檢視,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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