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旅行航圖

第一節 代理教師

臺灣的代理教師之形成,與臺灣的歷史發展與政策訂定有著絕對緊密的關係,

可以從師資培育制度的發展將其粗略分為三個時期:

一、1945 年至 1968 年

1945 年日本戰敗,中華民國政府接管臺灣以後,致力於排除日本的皇民化思 想,因此需要大量的師資。從黃怡(1993)的研究指出,光復初期就已經有代課 教師的存在,那時候的教師非常缺乏,不論是初中畢業或是高中畢業,都能直接 進入學校教書,教學經驗累積若干年後,只要通過「無試驗檢定」,無須經過考試,

只要依主管機關規定的年資進行核定以後,就能成為正式的合格教師。

後來為了補充師資來源,修訂相關政策,政府舉辦「有試驗檢定」,稱之為「教 師檢定考試」,讓有興趣成為教師的高中畢業生來應考,考試內容為教育專業科目,

16

通過考試者即可獲得合格證書並分發;另外,在師範學校與一般高中內還有設立

「特師科」,高中畢業生可以參加入學考,考取以後經過一年的專業教育以後,即 可得到合格證書並分發至各小學。除此之外,還有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舉辦的「師 資訓練班」,方便及輔導退役軍人的轉業。以上四種教師來源,雖然不稱為代課教 師,但是實際上的性質與代課教師相同(黃怡,1993),皆是為了因應當時嚴重的 教師缺額而出現。

到了 1967 年,政府完成各師範五年制專科學校的改制,招生國中畢業生入學 就讀,師範院校從中學提升至專科程度,由於其公費制度與就業上的保障,因此 吸引了不少清寒且優秀的男性國中就讀(彭煥勝,2001)。從此時開始,臺灣的師 範院校的師資培育制度開始確立。

二、1968 年至 1994 年

1968 年(民國 57 年)政府將六年義務教育延長為九年,因此造成國小的師資 缺額增加,開始需要大量的代理代課教師,也因為有代理代課教師適時的提供師 資不足之援助,才得以順利推行九年義務教育政策。之後,1971 年到 1981 年間(民 國60 年至 70 年),由於有十所師範學校從事小學師資培育的工作,每一年都會針 對退休人數進行嚴格統計,自然增班的評估也在計畫之內,根據數據來決定招收 學生的人數,因此這段時間的教師市場供需穩定,代理代課教師的數量有較為減 少。這個時期,已經出現了代課遴選辦法,由各縣市政府或退輔會辦理(黃怡,

1993)。

到了 1980 年代,因為出生率的上升,學齡兒童人數遽增,小學數量急速增加,

因此學校內又需要大量的教師,但是師範學校培養的師資數量不足以應付,於是 又需要大量的代理代課教師應援,因此教育現場中仍然有代理與代課教師的存在

17

(黃嫣柔,2015)。

三、1994 年至今

解除戒嚴之前,由於教育被賦予政治上的功能,因此國內師資皆由師範院校培 育,招收人數與科別皆有嚴格管控,為「計畫式培育」,具有獨佔性與一元性。1987 年臺灣解嚴,政治環境開始走向開放,因此各方團體要求民主、自由、開放、多 元的教育改革,其中要求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成為教改關鍵之一,教育部於1989 年命令國內九所師院開設學士後國小師資班,開放招收一般大專院校學士畢業生 修習教育學分,一來解決急需的教育市場,二來減緩師資培育壟斷的壓力。1994 年公布《師資培育法》取代《師範教育法》,宣告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時代來臨,

師範教育不再被壟斷,原本的「計畫式」師培制度變成「儲備式」的市場化趨勢

(彭煥勝,2011)。

當時,的確為急需的教育現場帶來了如甘霖般的解渴,但是隨後臺灣進入了 少子化時期,在廣開教育學程的情況,加上未能評估少子化人口生育結構的變化,,

讓教師市場供過於求,致使產生所謂「流浪教師」的問題。在人口結構的影響之 下,加上政府財政緊縮,教育預算大幅被刪減,政府與學校為了節省經費及避免 未來可見之教師超額問題,因此大量聘請代理教師。

目前國內對於中小學兼任、代理與代課教師的權利義務皆規範於民國 86 年 6 月4 日訂定的《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其法源來自《教師法》

的第35 條第 2 項,裡面清楚規範了臺灣目前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定義、

資格、權利與義務(李俐穎,2009),為代課代理教師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也讓 學校在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時有法源的依據。

從以上歷史資料可以發現,臺灣代理教師的存在早在光復以後就出現,隨著

18

年代的演變,代理教師的地位與數量也有所變動,但是不能否定的是代理教師為 教育現場帶來了人力資源的調節,也暫時解決了錯誤政策帶來的影響,因此這樣 的族群對於現場而言,是必要而且正向的存在。只是,在必要的存在後面,我們 是否注意到這一群龐大的代理教師們的身分認同與心境變化呢?還是只是將其當 作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救火隊」呢?代理教師身負的重責與正式教師無異,

他們承擔著教育工作者的工作與責任,但是得到的認同與尊重似乎仍與正式教師 有所差距,尤其在專業認知上仍然是被認為為不足的一方,因此讓我想深入探究 代理教師在面對各方壓力與自己身分認同上的混淆時,如何進行自己的專業社會 化歷程,而在這段歷程中是否會有助力或阻力出現,進而影響其歷程的發生呢?

希望透過此研究,深入探究代理教師專業社會化之歷程,並進行討論。

貳、代理教師的功能與現況

一、教育戰場上的人力補給站

在教育現場中,代課與代理教師的存在就如同「後勤部隊」般,解決目前臺 灣超額教師的問題。由於目前國內因為少子化的衝擊,各中小學的班級數不斷下 降,因此學校時常面臨教師超額的問題,而超額的教師名單會由各校的教評會投 票決定去留,往往年資或科目大小為決定去留的關鍵,因此常常在超額教師的問 題處理上,會讓學校陷入一場烏煙瘴氣的鬥爭,於是學校開始傾向以代理教師來 取代正式教師,補足缺額。教師員額的管控是以縣市為單位,多數縣市政府也以

「代課老師」做為處理超額教師的「解藥」,處理原則是「報多核少」,以管控員 額(親子天下,2011)。

由以上可知,代理教師的角色可以說是調節目前臺灣教育現場的超額問題,

也可以說是為了因應不恰當的師資培育政策而出現的解藥,並且在目前中小學行

19

20

從上表的數據可以看到,臺灣目前正式教師與合格代理教師的比例高達11:1,

即是在目前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學校中每十位教師就有一位為代理教師,可見 比例之高。本研究樣本為國民小學教師,因此正式教師與合格代理教師比例為11:

1,而且從過去資料數據中端看,2013 年(102 學年度)國小合格之代理教師數量 為10107 人,比例為 10.37%;2012 年(101 學年度)國小合格代理教師人數為 9345 人,比例為9.34%,可以發現代理教師人數與比例上逐年有升高的現象出現,也就 是臺灣目前的教育現場中代理教師的比重越來越大,因此代理教師問題與議題是 值得被重視與討論的。

從教育部 2015 年所出版的《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中可以看到各縣市 103 學年度代理教師的現況,下列表 2-2 則是各縣市國小代理教師的人數與比例。

表2-2 各縣市公立國小代理教師人數及比例

所屬縣市名稱 國小代理教師人數(人) 國小代理教師人數比例(%)

103 學年度 11,173 11.41

臺北市 1,007 9.85

新北市 2,057 13.89

臺中市 1,190 10.26

臺南市 880 12.23

高雄市 1,120 10.67

宜蘭縣 209 9.71

桃園縣 964 10.74

21

新竹縣 353 12.68

苗栗縣 322 11.63

彰化縣 628 11.53

南投縣 347 12.81

雲林縣 438 13.37

嘉義縣 204 8.06

屏東縣 301 7.93

臺東縣 221 13.93

花蓮縣 293 16.13

澎湖縣 63 10.57

基隆市 120 8.40

新竹市 268 13.00

嘉義市 112 9.44

金門縣 66 16.26

連江縣 10 11.90

從上表可以看出,臺灣在 103 學年度國小代理教師比重最高的為離島的金門 縣,其次為花蓮縣;代理教師人數最多的則是新北市,其次為臺中市。由數據資 料可以得知,臺灣在離島或較為偏鄉的縣市,代理教師比例都較高,因為未來少

22

子化關係,有減班或併校裁校之可能性,因此在教師甄試上沒有開出大量的缺額,

只,能以代理教師做為現場人力的調節,也因為地理位置的偏遠,往往在招聘教 師上也比較困難;在代理教師人數上,則以都市縣市較多,因為工作機會與生活 機能的關係,造成人口眾多,因此學生人數比較多,那麼需要的教師人數也會較 多,但因為規劃未來相關教育政策與可能發生的少子化現象影響下,必須控管與 調整正式教師的缺額,那麼目前需要的現場人力就會以代理教師當作調節,進行 填補,因此都市縣市的代理教師人數偏高,但在比例上仍不及離島與偏遠縣市。

目前代理教師的相關聘任辦法都規定於《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

法》,裡面規定了代理教師的資格與相關聘用辦法,並有基本待遇的規範,對於基 本的義務與權利於辦法之中也有清楚的描述,但是因為此辦法為教師法第35 條延 伸出來,因此有許多規範上都只是基本描寫,並無更統一或確定的規則,皆由各 縣市自行訂定規範之。但是從辦法中可以看出,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在部分權利 上仍有差異,例如假期天數、相關補助上有著落差,加上目前代理教師為職務代 理人性質的約聘雇人員,因此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 年 12 月 31 日台八十七勞 動一字第059606 號函的規定中並非適用於勞動基準法,故 5 月 1 日勞動節並無放 假,仍要遵照規定上班。從此可見,代理教師無法完全適用正式教師的福利,同

法》,裡面規定了代理教師的資格與相關聘用辦法,並有基本待遇的規範,對於基 本的義務與權利於辦法之中也有清楚的描述,但是因為此辦法為教師法第35 條延 伸出來,因此有許多規範上都只是基本描寫,並無更統一或確定的規則,皆由各 縣市自行訂定規範之。但是從辦法中可以看出,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在部分權利 上仍有差異,例如假期天數、相關補助上有著落差,加上目前代理教師為職務代 理人性質的約聘雇人員,因此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 年 12 月 31 日台八十七勞 動一字第059606 號函的規定中並非適用於勞動基準法,故 5 月 1 日勞動節並無放 假,仍要遵照規定上班。從此可見,代理教師無法完全適用正式教師的福利,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