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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檢閱

第一節 代表角色

代表一詞源自於拉丁文的“reprasentare”,在歐洲中古世紀時期,這個詞開始具 有現代意義,並漸漸演變成獨立的政治理念。從古至今,代表的觀念經歷了許多 變遷,並在諸多迥然不同的意義上適用。學者 H. Pitkin 認為,這個詞實際上具有 宗教上的意義,和代理人、政府或者代表制度無關,而正式在政治意義上使用該 詞彙的人是 T. Hobbes,他指出現代的主要政治概念都由神學概念衍生而來,代表 制也不例外,它源於教皇作為耶穌基督與其門徒的形象化身,那時不具備被委託 的代理人的意義。直到十六世紀,代表(represent)才開始有獲得授權之人以及代 表人等意涵出現。

在十八世紀,英國國會議員 Burke 提出對於代表角色的認知與期望,他反對 當時依據英國憲政傳統所延續下來的訓令代表(instructed delegate)主張,指出代 表不應該是聽候選民的訓令行事,他公開拒絕接受選民的訓令或指示。在 1774 年,

Burke 代表輝格黨向 Bristol 的選民發表演講,他明確指出,國會議員固然不可以忽 視選區選民的需求和感受,但無論如何代表不只是人民意見的傳聲筒,由於選民 的知識不足,因此將國家大事交由代表做出決策,代表應扮演受託者(trustee)的 角色,依靠己身的獨立思考和成熟判斷謀求公眾的福祉,Burke 認為引導議員做出 判斷的,不應是地方性的目的及偏見,而是公共福利。

Burke 提出選區取向與國家整體利益為考量的兩種國會,選區取向的國會意指

「由各自不同與敵對的利益所派遣的使節所組成的,在那樣的國會裡每一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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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家整體利益為考量的國會則是一個審議的議會,其不只為國家整體的一個利 益,不以地方的目的或偏見為依歸,而是以整體普遍的理性所引導的普遍福祉為 依歸」(Hanna 1969)。Burke 亦向選民闡述雙重代表的身份,一是反映選區選民 的要求與訓令代表(instructed delegate),他反對依據英國憲政傳統所延續下來的 訓令代表主張,指出代表不應該是聽候選民的訓令行事;他認為代表應扮演受託 者(trustee)的角色,依靠己身的獨立思考和成熟判斷謀求公眾的福祉,Burke 認 為引導議員做出判斷的,不應是地方性的目的及偏見,而是公共福利,來作國家 整體利益的受託者(Davidson and Olezek 2002)。

Burke 此段話闡明了國會議員具有國家利益的受託者,與反應選區選民要求的 代理人兩種身分,但此兩種身分有時是互相衝突的,Burke 認為國會議員應該代表 國家整體利益,但他的理念未能獲得選區選民的認同,在下次他追求連任時,選 區選民不予以支持而喪失代表職位。Burke 的情況亦反應出普遍國會議員的困境,

由於國會議員作為國會整體的一員,應該本著自己的專業與理性作出對於國家整 體有利的決策,但同時,國會議員又是各自選區所選出的代表,為了尋求連任,

勢必需要顧及選民的利益與意見,在法案的制定上代表選區的立場。

Locke 則認為國會議員應該忠實地反映社會民意,依照人民的偏好來做相關的 決定,此類代表角色被稱為代表人(delegate)。就現實情況而言,國會議員在做 決策時,可能會受到外在環境的影響,亦無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之可能。

Wahlke 等人認為國會議員除扮演委託人與代理人角色之外,多數皆在扮演政治人

(politico)的角色(Wahlke et al. 1962),而政治人的角色即是國會議員在部分議 題上會以選民的意向為依歸,而另一些則是憑藉著個人的認知來做決定,並依照 選區的特質以及個人條件來調整其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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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ke 認為大多數民主國家的國會議員都必須扮演兩個角色,一方面他是由各 自選區選出的代表,另一方面他又是整體國會組成的一份子(Hanna 1969)。前者 促使議員在制訂法案時,要將選區利益與選區人民的聲音納入考量;另外,國會 議員也要適時的傳達選區民眾意見且將特殊利益帶回選區,以及替選民做個案服 務。同時,國會議員在進行立法與決策時,亦必須以全國與人民利益與出發,並 替民眾監督政府作為。因此,在研究國會議員的代表行為時,他在國會與選區的 行為均要納入參考,如 Fenno(1978)曾經指出,國會議員在選區的活動與在國會 當中的立法行為具有某種關聯性,並非如原本想像的將選區與國會一分為二,若 要充分了解國會議員的行為,這兩者的研究不可偏廢。

國會議員的行為依據一些學者的觀點,主要可以區分為立法問政與選區服務 兩種(黃秀端 1994;1996;盛杏湲 2000)。前者泛指國會議員在國會中制訂政 策和法案、監督政府政策並提出質詢,以及參與國會中議事的各種行為;後者則 泛指國會議員和選民之間所有的互動行為。

現今大多關於國會議員其代表行為之研究,大致可分三類:第一,偏重於立 法問政行為之研究(Miller and Stokes 1963;韋洪武 1994;楊日清 1994);第二,

偏重於選區服務行為之研究(高世垣 2001;張正蒓 2013;連勝然 2012;黃秀端 1994;蔡佳泓 1996);第三,立法問政與選區服務一同探討(Cain; Ferejohn and Fiorina 1987;王靖興 2009;盛杏湲 2000;盛杏湲 2014;黃秀端 1994;1996)。

多數研究普遍認為國會議員的時間與資源有限,面對立法問政與選區服務常是兩 難的局面(Fiorina 1989);另一些研究則指出選區服務與專業問政的兩難,認為 選舉制度影響我國立委,使其有高度的動機去建立個人選票,因此,立委需要花 更多的時間在選區經營上,甚至於逼近選舉時期捨棄立法問政的工作,是以在問 政與服務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此二種代表角色對立委來說是兩難的,因為,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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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選區服務則可能偏廢立法問政(黃秀端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