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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也成為了國會議員連任的重要關鍵。

選舉制度提供了國會議員動機去建立個人選票,不同的選舉制度提供了不同 程度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議員對選區選民的回應也不一致。SNTV 制下的國會議 員,透過服務工作突顯個人特色,以增加個人選票;第七屆立委選舉制度採行單 一選區兩票制,在單一選區下,選區小且明確,立委對於選區服務的態度更加積 極,由於一個選區只有一席立委,臺灣的選民對於立委的期待或是對於立委作為 的實際感受,會依選區立委名額多寡而產生程度上的差異。選區立委應選名額愈 少,選區選民對他們的期待會較高,感受也較深。當選區選民的課責性提高,使 得立委必須透過肉桶立法將利益帶回選區,並且需要透過宣稱功勞來傳達自己的 政績,因此,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較為強烈。是以小選區立委為選區爭取肉桶利 益的動機比大選區立委來得強,這種動機也可能反映在其提案行為上。

第三節 立法問政

一、立法問政的意義

廣義的立法問政可以泛指國會議員在國會內的一切行為,包括立法、質詢、

預算審查、監督行政部門等,本研究中將分為立法參與和行政監督兩個面向來分 析選區大小對於立委立法問政行為的影響。

立法亦即制訂法律,乃立法委員的主要職責,我國憲法將中央層級民意代表 命名為立法委員,顧名思義其最主要的職責便是制訂和通過法律,使政府的政策 和法案得以順利執行。美國學者 Hall(1996)認為院會中的投票表決只是國會議 員每天大小決議中的一部分,無法單從投票表決看出法案審查全貌。因此,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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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議員在各項立法活動的參與情形來評估國會議員的代表行為,提出國會議員 的立法參與可以區分為正式(formal)和非正式(informal)參與兩種。Hall 認為 正式的立法參與是一種公開的參與,必須遵循國會的議事規則,然而,Hall 也發 現國會議員對於選區的利益相當敏感,有時一些關於立法的活動和工作是在非正 式的場合中發生。

盛杏湲(2001)研究第三屆立法院的正式參與、非正式參與立法兩個部份,

其結果發現,立委的正式和非正式參與的相關性,會因為政黨、法案類別不同而 有所差異。前者是指立法委員參與在正式立法過程中的行為,包括出席會議、投 表決、發言、提案、連署等活動,希望能夠達成某個實質目的或結果,如制訂或 通過政策、法案;非正式參與則是指為了促使法案通過或不通過,包含與選區選 民接觸、說服立委同僚、政黨內部協商等等,私下進行的包括溝通協調、談判妥 協等,而立委之所以參與前述過程僅是為了向政黨或選民交代,表示其已用心盡 力,政策或法案的通過與否並非其真正關心所在,其中政黨競爭程度、立委本身 的代表取向、是否為審查法案的委員會成員等,都會影響其正式與非正式立法參 與的表現,且非正式參與由於缺乏正式紀錄,因此觀察不易。

其次,行政監督是指立法委員對行政機關所提出的政策、法案以及作為進行 監督,亦即對政府的政策和法案進行意見表達和質詢,亦即行政監督是指立法委 員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行為。Harris(1964)認為,監督嚴格來說,僅指事後的審視

(review),包括對正在發生或已發生的政策之調查(inquiry)及對以往行政機關 活動的調查,以及對行政機關的財務活動要求行政人員提出報告。

美國學者 Ogul(1976)在進行影響美國國會監督潛能的因素分析時,將監督

(oversight)定義為:「舉凡國會及它的全體人員,無論是個別地或是集體地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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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只要對官僚的行為造成了影響,無論這些影響是國會有意為之還是無意為之,

都可視為國會監督,Ogul(1976)個人認為,國會的監督是國會議員和其幕僚個 別或集體的行動,會對官僚的行動產生影響。另外,Aberbach(1979)則指出國會 監督聯邦部門及其所從事的計劃和政策時,應指在計劃執行中或執行後,而不是 指國會正在規劃或擴張現行計劃時。

自從二次戰後行為主義革命開始興起以來,學術上的政治研究焦點轉移到個 別政治行為,而美國國會研究的焦點亦逐漸轉向國會議員的角色行為上,此時的 研究多以國會議員的點名投票(roll call voting)作為立法行為的計量分析指標(盛 杏湲 1997)。點名投票是自 Miller 與 Stokes(1963)以來國會研究常使用的方法,

因為美國國會對於國會議員的點名投票有非常詳盡的記錄,它的優點是資料取得 相當容易,而且可以做長時間序列的研究。但光是以立法投票行為來觀察國會議 員的代表行為是不足的,沒有辦法掌握國會議員在議會中努力的全貌。

二、影響國會議員立法問政行為的因素

Searing(1991)定義立法角色乃是議員在特定位置上所產生的動機、態度、

行為的相關性模式。他特別強調動機在立法角色定位上的重要性,解釋議員行為 的動機主要包括兩個部分:制度與社會互動制約,以及個人主觀偏好誘因。在制 度與社會互動影響下產生的立法角色,可稱為位置角色(position role),也就是 外在制度對於國會議員行為的影響;個人主觀偏好誘因影響下產生的角色則為偏 好角色(preference role),乃是不受到制度約束的角色,係國會議員個人的因素 對於其行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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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區因素

Miller 與 Stokes(1963)最早對於選區選民的態度對國會議員行為的影響進行 研究,其〈選區對國會的影響力〉(Constituency Influence in Congress)一文指出,

若某一議題對選區選民來說相當重要,且國會議員能感受到選區選民態度時,則 國會議員能清楚地反應選民意見;反之,若議員無法掌握選民立場,或選民對該 議題不感興趣,其於議會內部投票時就有較自由的空間,但先決條件為該議員所 屬政黨在議題上無既定立場,否則議員往往會陷入兩難。因此,Miller 與 Stokes 認為國會議員的立法行為會受到國會議員本身的偏好、選區選民的期望與政黨立 場等因素影響。許多關於國會議員立法行為的研究專注於選區的影響力上,如 Kingdon(1977)指出,國會議員立法的政治目標,主要是在於滿足選區選民的意 見、尋求在華府內的影響力以及制定政策,其中最為重要的莫過於滿足選民的需 求,因為人民掌握能否連任的鑰匙,因此,國會議員相對重視選民的偏好。由此 可知,國會議員在整個立法過程中的參與,選區的意見產生很大的作用。

Stratman 和 Baur(2002)觀察德國議員的立法行為,結果發現不同選舉制度 所產生的議員其行為有所不同。他們認為兩種類型的議員,所要爭取利益的場域 並不相同,單一選區議員會追求選區的利益,比例代表制的議員則是爭取團體與 政黨利益,或者追求個人名聲。

Kerevel(2010)針對墨西哥單一選區與比例代表制的議員進行比較,研究指 出比例代表產生的議員會提出較多與國家整體利益有關的提案;單一選區的議員 則是提出較多與選區利益相關的法律修正案,國會議員藉此把利益帶回自己的選 區。我國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會產生兩種不同屬性的立法委員。一種為經由單 一選區兩票制所選出的區域立法委員;一種為經由政黨得票比例所產生的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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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不分區立委通常是因為其專業領域的素養而獲得政黨徵召擔任立法委 員,其不需要面臨選舉的考驗,只要獲得政黨提名就能繼續擔任立法委員。

選區的特性亦會對國會議員的立法問政行為產生影響。國會議員來自選區,

他的一舉一動必須反映選區民眾的意見和利益。但每一選區的意見和利益各不相 同,每一選區皆有其特殊的需求和特性,而這些需求和特性必然會對其選區國會 議員的行為造成影響。由黃秀端(1994)的研究結果看來,選區的都市化程度對 於立法委員的行為並未顯示出某種確切的影響。盛杏湲(2000)認為,都市化程 度愈低的地區,國會議員和選民之間愈容易建立恩庇關係,因此會促使國會議員 較重視選區服務的工作;反之,都市化程度愈高的地區,選民在政治上愈成熟,

可能較留意國會議事,選民看重國會議員在國會中的表現,因此國會議員會傾向 重視立法問政的工作,而較疏於選區服務。

此外,立法委員所面對的主要競爭對手是來自於黨內或是黨際,也會進一步 影響其在法案或是政策立場上會與所屬政黨靠攏或是偏離(盛杏湲 1997;2001)。

國會議員想要繼續獲得連任,就必須獲得選區民眾的繼續支持,因此對於選區的 意見和利益必然要時時加以考量和注意,否則一不小心違背了選區的意見和利 益,則選民在下次選舉中就會以選票懲罰該國會議員,如此將不利於國會議員的 連任。

區域立委則必須面臨定期的選舉壓力,一旦在選舉時無法取得選民的繼續支 持,就無法繼續擔任立法委員,區域立法委員因為有選舉的壓力,必須直接面對 選區和選民,因此除了參加立法院內的問政議事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滿足選區和 選民的需求,畢竟其能否連任是掌握在選民手中,由於每位立法委員的時間、精

區域立委則必須面臨定期的選舉壓力,一旦在選舉時無法取得選民的繼續支 持,就無法繼續擔任立法委員,區域立法委員因為有選舉的壓力,必須直接面對 選區和選民,因此除了參加立法院內的問政議事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滿足選區和 選民的需求,畢竟其能否連任是掌握在選民手中,由於每位立法委員的時間、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