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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選區劃分
一、選區種類
選區種類的概念選區可以劃分為小選區(small electoral district)與大選區(large electoral district)。小選區又稱為單數選區或單一選區(single member district),是 指一個選區中應選名額只有一名。而大選區則是一個選區有兩名以上應選名額,
所以亦稱為複數選區(蔡學儀 2009)。
各國劃分選區係根據兩個基本原則:其一是以人口的特性作為劃分的標準
(demographic criteria),如種族、職業為標準,而選出的少數民族代表或是工會、
農會、商會等不同的職業為代表,因為這種分類標準並非以行政區域的界線,或 是人口數目的多寡做為依據,所以亦可用來保障特定或者是弱勢團體在該地區政 治參與中的代表權。其二以地理位置為標準(geographic criteria),通常以行政區 域作為選舉活動的範圍,如以某一省、州或縣市為一個選區,有時甚至結合數個 縣市、鄉鎮為一個選區(蔡學儀 2009)。
二、選區劃分的原則
如果代議士需要為選區與社群利益著想、確實反應民意,就必須奉行一人一 票,票票等值的原則,且通常選區劃分不會違背此基本理想。面對Lijphart(1984)
的16項選區劃分標準顧此失彼的情況,Cain(1987)提出了三個相互關聯的前提來 作為取捨的標準:第一,對採取標準所隱含其中的價值應得到所有人的同意。第 二,這些標準之間不應該彼此衝突。第三,當這些標準產生衝突時,應該對其各 自的重要性排出一個順序或加強其重要性,以使所有人都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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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n(1987)提出的三點原則可避免出現傑利蠑螈(Gerrymandering)現象不 公正的選區劃分。選區的劃分或重劃,會影響政黨實力的消長,造成得票率與席 次率的不成比例性。是以現今世界各國在實際劃分選區時,並不會要求各選區人 口規模的完全均等,要兼顧地理原則,人口原則就需要相當程度地妥協,所以在 合理限度內選區間人口的差異是能被接受的。
游清鑫(2008)曾談到選區重劃(redistricting)及名額配置(reapportionment)
的概念,他認為選區是指產生代表的地理疆域大小及形狀,此種地理疆界訂立了 代表與選民間的地理關係,也就是議會代表需要服務及作為代理人的區域,稱之 為選區,而選區重劃則是對原有地理疆界的調整。名額配置的意義在於訂定某一 選區議會代表的數量,由多少選民選出一席議會代表,而今日的意涵,通常是指 需要經過選舉產生者,如單一選區制之下,其名額配置為一名,而複數選區制之 下,則配置多名。
三、單一選區之內涵
相關研究行政疆界變動的問題,認為行政疆界的改變不僅是技術行政的問 題,此種疆界改變的程序本質會影響地方政府轄區範圍、發展樣態以及服務的提 供,因此必須在地方民主與中央控制上取的平衡。選區劃分也會產生如同行政界 限變遷所帶來的效應,尤其對地方發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Razin and Lindsey 2004)。
單一選區的主要意義在於一個選區中僅有一名當選人,如總統、各級地方自 治體行政首長均以此種方式選出,而2005年以後,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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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規定,立法院立委自第七屆起113人,其中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 至少1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
另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立委選區是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斟 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中 選會的選區劃分作業原則中規定,同一縣市若有兩席以上立委,各選區的總人口 數差額應在15%以內,而且選區的劃分應依循當地的生活、人文、地理狀況。由於 憲法規定每縣市至少應有一席立委,因此,經計算結果,大約是每三十萬人劃分 一個立委選區。
由於立委總數經憲法增修條文已明定為113名,並分為區域立委、原住民立 委、不分區政黨名單立委與僑選立委等不同類型,其中區域立委與現行行政區劃 關係緊密,上述各立委選區間人數存在偌大差異,違反公平選區劃分之前提,造 成此種結果係因為立委席次減半,但在憲法規定下,每一縣市至少有一席立委,
因現行行政區劃人口數目有極為明顯落差,面積相差也頗為懸殊,縱使該縣市總 人數遠低於三十萬人劃分一個選區之標準,仍具有一個立委名額,且各縣市資源 不均,使得單一選區的實施產生代表性的差異問題,席次減半後,因為各選區可 分配之席次少,平均代表的人數相對提高,讓每一個席次所代表的比例相距甚遠,
是以扭曲了學者提出之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原則。而且,選區重劃可能顯示代表 名額的改變之外,也涉及其他因素,這些因素可能來自於選區人口的變化,也會 因重新劃分後的選區形狀而產生不同的社會與政治效果。亦即當縣市必須進一步 劃分選區時,將造成縣市轄區內政治勢力、資源配置的重組等問題(游清鑫 2005)。
從文獻檢閱中可知,因為立委的選區變動,使立委拓展其選區票源的動機更 為強烈,對爭取中央對地方的補助也將更為積極,由於選區選民的壓力,讓立委 必須重視選區的聲音且適時傳達選區的意見,若違反了選區選民的利益,在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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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中選民可能會用選票來懲罰該立委。這也改變了國會議員原本代表的國家利 益角色,在重大法案上議員們必須是站在選民的立場為選區爭取利益,因此,選 區角色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在單一選區下,由於選區選民的課責性強,讓國會 議員必須透過肉桶立法將好處帶回自己的選區,同時,透過向選民宣稱功勞,讓 民眾知曉國會議員的貢獻,同時,在選區中提供更多或更好的服務,以建立個人 的聲望。
關於代表研究的眾多討論中可看出,許多因素影響著國會議員的代表行為,
變革後的選舉制度與選區重新劃分激發本研究的靈感,臺灣的立委選舉制度變 革,將原先的 SNTV 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一個選區僅產生一席立委,但是所 面臨重劃的選區其大小卻不相同。在選區重新劃分下,立委選區的幅員大多數比 從前來得小,甚至有些立委選區比地方公職人員選區小,有些立委選區則是與地 方公職人員一樣,大部分則是比較地方公職人員大,本研究欲瞭解不同類型的立 委來說,選區幅員的大小會有什麼影響?他們的代表行為又會有何不同?不同之 處又為何?此乃本研究所關注的課題,筆者接下來將說明本文的研究架構、研究 方法以及研究結果。本章的文獻回顧提供筆者建構本文研究架構的一個藍圖,如 此方能在控制相關的影響因素之後,清楚釐清選區大小對於立法委員立法問政與 選區服務行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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