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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夥之程序法議題

第二節 以合夥人為被告之共同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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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以合夥人為被告之共同訴訟類型

第一項 公同共有物之共同訴訟及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訴訟

第一款 概說

當作為形式當事人之原告方或被告方之人數有數人時,即構成共同訴訟

(Streitgenossenschaft),或稱為「訴之主觀合併」(subjective Klagehäufung)339, 其要件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3 條。關於共同訴訟之制度目的,可分為實體法及 程序法上之意義:在實體法上之面向,若實體法上有要求多數權利主體應共同行 使權利時,共同訴訟則具有保障少數人權利、維護現狀「靜的安全」之功能340。 在程序法之角度,一方面有助於追求訴訟經濟,例如使相關資料齊一化、多數人 能利用同一道訴訟程序解決紛爭,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之勞力時間費用;另一方 面則可避免裁判矛盾,追求裁判之一致性341

關於共同訴訟之分類,我國學說及實務通常以「合一確定」為基準,將共同 訴訟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及「必要共同訴訟」,而「必要共同訴訟」又分為「類 似必要共同訴訟」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342。所謂合一確定,係指「系爭權利 或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須為一致性或統一性之確定」者而言343。普通共 同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 條之「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必要共同訴訟則適用 或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 條344。以下依照多數之見解,對各共同訴訟之類型 做扼要之說明。

339 姜世明,同註 303,頁 218;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頁 193,2009 年 11 月,7 版;劉明生,共同訴訟之研究,輔仁法學,第 44 期,頁 8,2012 年 12 月。

340 姜世明,同註 303,頁 218。

341 姜世明,同註 303,頁 219;陳榮宗、林慶苗,同註 339,頁 193;劉明生,同註 339,頁 8。

342 姜世明,同註 303,頁 222;陳榮宗、林慶苗,同註 339,頁 196。

343 劉明生,同註 339,頁 12。

344 姜世明,同註 303,頁 222。

(Notwendige Streitgenossenschaft aus materiellrechtlichen Gründen),係指多數當 事人必須一同起被訴,訴訟始為適法,且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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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變動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之事例,如確定經界之訴(民事訴訟法第10 條)及第三人提起之家事訴訟(家事事件法第39 條第 2 項),原則上必須以法律 關係歸屬主體之複數當事人為共同被告351。其二,「職務之共同行使」之案例則 如數遺囑執行人對於遺囑之執行、數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管理等,原則上須以該 數人為共同訴訟人352。至於「涉及共有財產之紛爭」,類型多樣,較為複雜,必 須視具體個案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來決定353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基於訴訟法原因之必要共同訴訟」

(Notwendige Streitgenossenschaft aus prozessualen Gründen),係指因訴訟技術上 之理由,僅重視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之客觀一致性,較不在意訴訟主體之整 體特性,因此不要求有訴訟實施權之人須同時全體為原被告始能進行訴訟;然作 為共同訴訟人時,法院即將其視為一體,且裁判結果對其必須合一確定354。對於 得為共同訴訟人卻未參與訴訟而成為共同訴訟人,判決效力亦及於之,學者有認 為此係自「合一確定」導出之結論,蓋法院針對當事人爭執之事件已作出判決,

為貫徹合一確定之要求、避免裁判歧異以及追求訴訟經濟,於判決確定後,不應 再受理其他有訴訟實施權之人另行起訴355。另有學者認為,此時係基於法定訴訟 擔當之理由,確定判決之效力可擴張及於他人356

儘管上述三種類型之共同訴訟之描述看似清晰,惟關於各種具體個案究竟屬 於何種類型之共同訴訟、其應考量之因素為何,學說實務上實迭生爭議,迄今仍 無定論。甚至,上開必要共同訴訟之分類,是否足以涵蓋所有類型之必要共同訴

351 呂太郎,共同訴訟(上),月旦法學教室,第 146 期,頁 44,2014 年 12 月;黃國昌,同註 349,

頁 60;駱永家,同註 349,頁 134。

352 呂太郎,同上註,頁 44;黃國昌,同註 349,頁 60;駱永家,同註 349,頁 134。

353 詳細內容可參考姜世明,同註 303,頁 235-240。

354 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同註 346,頁 337;姜世明,同註 303,頁 240;張文郁,同註 347,

頁 22。

355 張文郁,同註 347,頁 22-23。

356 劉明生,同註 339,頁 21。

詳參呂太郎等,公同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八),頁 326,334,361,

2006 年 6 月。另外,駱永家教授亦贊同多數學者之觀點,參考駱永家,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 9 次(1982 年 9 月 19 日)發言紀錄,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頁 281,1998 年 8 月。

364 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同註 305,頁 316-317。

365 邱聯恭,同上註,頁 317。

366 姚瑞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問題之研究,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頁 262,199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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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紛爭的訴訟」、「共有人成為原告對第三人提起之訴訟」及「第三人以共有人為 被告提起之訴訟」三種案例類型,以探討不同樣態之公同共有財產訴訟歸屬於何 種共同訴訟類型,例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因強烈要求公同共有人全體為一致 處理,故應以請求分割之公同共有人以外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公同共有人 對第三人請求確認特定標的物為其所公同共有,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第三人請 求移轉登記公同共有物,須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被告;第三人請求繼承人清償債 務,依民法第1153 條及第 273 條,無須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367。甚至有學 者進一步認為,在繼承債務且請求內容為公同共有物之情形,若係以移轉遺產中 之特定物所有權為標的,依民法第1153 條,各繼承人既負連帶債務,債權人本 得請求任一繼承人為給付;雖然依照民法第828 條第 3 項,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公 同共有,遺產非經全體同意不得處分,不過此「同意」無論是行為時同意、事前 同意或事後追認均無不可。因此,只要債權人已對全體繼承人取得執行名義或獲 得同意,即可達到取得特定公同共有物所有權之目的,無須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368

總而言之,關於公同共有物之訴訟,原則上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不過仍存 在若干例外,此時必須視共有關係之型態及具體訴訟中之法律關係,個別判斷共 同訴訟之類型369。另外,若認定公同共有物之訴訟乃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時,若法 院發現有漏列當事人導致欠缺當事人適格時,法院應加以闡明,給予當事人追加 補正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同法第 56 條之 1 ),而不應

367 駱永家,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 68 次(1998 年 8 月 15 日)發言紀錄,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

(八),頁 357-358,2006 年 12 月;駱永家,同註 349,頁 140。

368 呂太郎,公同共有債權或債務人單獨訴訟之可能性——分析幾個最高法院裁判,載:司法院 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 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頁 139,2014 年 1 月。

369 呂太郎,公同共有債權或債務人單獨訴訟之可能性——分析幾個最高法院裁判,載:司法院 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 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頁 132,2014 年 1 月;邱聯恭講述、許 士宦整理,同註 305,頁 317;黃國昌,同註 349,頁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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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而予以駁回370。 第三款 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訴訟

關於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訴訟類型,最高法院33 年上字第 4810 號判例371認為 係特殊之必要共同訴訟,於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且有理由者,對 各被告即有合一確定之必要,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 條第 1 項。學說目前對此 議題仍意見分歧,以下分為普通共同訴訟說及特殊之必要共同訴訟說介紹之。

一、普通共同訴訟說

學說上有認為,多數被告連帶債務人之訴訟並非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係普 通共同訴訟。採此見解之學者之立論基礎,主要係民法第273 條及認為民法第 275 條乃反射效力之規定。其理由詳述如下:

自實體法之角度出發,其一,自民法第273 條觀之,連帶債務人間各自獨立,

不將數債務人視為一體,因此訴訟標的之給付請求權在性質上對於各連帶債務人 非必須合一確定372。詳言之,連帶債務本身乃各自獨立之複數債務,具有債務之 獨立性,於債權人同時對數債務人提起訴訟時,乃涉及數個獨立之訴訟標的,其 訴訟標的並無一致性,因此僅構成普通共同訴訟373。其二,民法第275 條並非既 判力擴張之規定,而係將確定判決作為構成要件,其所生之效力乃實體法上之效 力,屬於判決之構成效力要件之一種(或謂反射效力亦可),賦予此種效力之目 的在於追求實體法秩序之統一374。蓋既判力原則上僅對訴訟標的之判斷發生擴張

370 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同註 305,頁 319。

371 判例內容節錄:「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 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 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

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372 姚瑞光,同註 366,頁 259。

373 劉明生,同註 339,頁 48。

374 呂太郎,連帶債務之判決效力及相關問題,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一),頁 135,2003 年

後,訴訟費用等負擔問題,可參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同註 346,頁 350-352;沈冠伶,類 似必要共同訴訟與共同訴訟人之上訴——最高法院九八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八三號判決及相關裁 判,台灣法學雜誌,第 153 期,頁 56-57,2010 年 6 月。

381 楊建華,同註 357,頁 59;邱聯恭,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 9 次(1982 年 9 月 19 日)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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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雖然採取普通共同訴訟說,有利於各共同被告之主體性之貫徹,惟如 此卻輕忽了民法第275 條所蘊含之價值,導致必須另外透過後訴解決裁判矛盾之 現象385。況且,民事訴訟法固然採取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不過在同一判決中 就同一債務,做出歧異之認定,並非國家訴訟程序應有之現象386。其四,德、日 之立法上並無如我國民法第275 條之規定,外國認為連帶債務之訴訟法律關係非

其三,雖然採取普通共同訴訟說,有利於各共同被告之主體性之貫徹,惟如 此卻輕忽了民法第275 條所蘊含之價值,導致必須另外透過後訴解決裁判矛盾之 現象385。況且,民事訴訟法固然採取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不過在同一判決中 就同一債務,做出歧異之認定,並非國家訴訟程序應有之現象386。其四,德、日 之立法上並無如我國民法第275 條之規定,外國認為連帶債務之訴訟法律關係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