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以《老子》初探道家諮商哲學
研究者將在本節將先詮釋《老子》文中對於自然與人性的觀點,接著探討 以《老子》為基礎的自然人性狀態為何,最後呈現可能的諮商目標與諮商關係。
壹、從自然到人性的詮釋
《老子》全文論述核心不外乎是道與德,其對於道的具體描述除了用「無」
之外,亦用了「自然」二字;對於「德」的描述,《老子》多半藉由對「聖人」
的描述彰顯「德」的特性。因此,若要從《老子》文本中,找出其中可能的人性 觀點,可以從《老子》認為的道、天、地、聖人應該處於何種狀態,來對老子認 為的「人性」進行解讀。
一、《老子》文中的自然
《老子》文中提及自然共有五處有,包含:
第十七章:太上,下知有之。其次,親而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 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
二十三章:希言自然。故飄風不終朝,驟雨不終日。孰為此者?天地。天地尚 不能久,而況於人乎?故從事於道者,同於道。德者同於德……
二十五章: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
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五十一章: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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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六十四章:是以聖人欲不欲,不貴難得之貨。學不學,複眾人之所過,以輔萬 物之自然而不敢為。
透過上述五處「自然」的文本脈絡,可以大致看出自然與百姓或社會的狀態 有關(十七章)、是一種恆常、不干預的狀態(二十三章)、道的狀態即是自然
(二十五章)、自然的狀態適用於道也適用於德(五十一章)、聖人的態度與自 然的概念相符(六十四章)。劉笑敢(2006,頁 652)以「人文自然的三個層次」
整理《老子》中的自然意涵,其中包含了「終極關懷層次」、「群體社會層次」、
「個體層次」:
「終極關懷層次」關注的是一種至高的價值,探討人與道之間的關係,第二 十五章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指人的存有與天地是一種 貫通、不斷裂的狀態。王弼注云:「法,謂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 也。地不違天,乃得全載,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違自然,
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自然者,無 稱之言,窮極之辭也。」可理解為,若將《老子》對於天地宇宙的價推衍到極致,
即是崇尚自然的概念。
「群體社會層次」則以第十七章中的「百姓皆謂我自然」為例。該句有兩種 詮釋,其一是「百姓皆謂我(百姓自己)自然」,指聖人透過無為的方式治理,百 姓認為自己功成事遂,是自己自然而然產生的;另一種詮釋則為「百姓皆謂我(聖 人)自然」,此詮釋認為的十七章的主詞其實是「聖人」,段落開頭「太上,下 知有之」代表百姓知道「聖人」的存在,因此文末的「我自然」可解為百姓認為 聖人這麼做(無為),使百姓功成事遂是合乎「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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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層次」則以第六十四章「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為例,其中萬物 可以代表所以事物的統稱,也可解讀為每一個個體。因此該句得理解為,《老子》
尊重萬物個體的價值與本性,「輔」字代表的及是創造空間、不過於干預,呼應
「自然」的狀態。
《老子》文中的「自然」在文中連結了道、德、聖人、百姓,反映《老子》
推崇自然,是一種理想的境界。筆者認為此即是一種對於宇宙或人性的假設,一 種老子透過觀察世間現象後,相信自然秩序的運作,且認為萬物將依循自然生化 的信念。
二、人文自然的意涵
由上述可見,《老子》文中的自然並非指地球生態、大自然界的概念,反之 更貼近人文社會;文中五點論及自然,其意涵更加貼近「本是如此」或「通常如 此」、「自是如此」。更進一步,《老子》文中與自然互相呼應的概念不外乎為
「自賓、自化、自定、自富、自樸」等「自然如此」的概念,較明顯處有三如下:
三十二章:道常無名。朴雖小天下莫能臣也。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
三十七章:道常無為,而無不為。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化。化而欲作,吾 將鎮之以無名之樸。無名之樸,夫亦將無欲。不欲以靜,天下將自 定。
五十七章:故聖人雲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 無欲而民自樸。
此處可以發現,「自賓、自化、自定、自富、自樸」等概念其實是「自然」
的展現,將此結合《老子》文中五處「自然」的意涵,可有統整出「自然」可以 四種特性包含:「自己如此(自發性)」、「本來如此(原初性)」、「通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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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持續/恆常性)」與「勢當如此(趨勢性)」。
劉笑敢(2006,頁 79-86)認為「自然」一詞所代表的是「人文自然」概念,
這也是本章論述的核心。西方脈絡下的自然,通常指的是沒有人為干預的原始狀 態(自然科學界的自然),人文與自然兩者是相對的;劉笑敢亦在書中 243 頁則 將《老子》的自然與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自然狀態」做一個對比:霍 布斯的自然狀態指的是在沒有社會規範、政府約束前的狀態,人們的狀態主要是 彼此爭奪。他於《利維坦》一書中認為人們鬥爭的本性包含有競爭(追求利益)、
猜忌(追求個人安全)、榮譽(追求名利)三個核心;為求和平,人們需要到放 棄自身部分的利益,轉而履行不互相侵犯的條約,進而發展成一種社會契約概念
(霍布斯,1654/1972,朱樟敏譯,頁 80-85)。
顯然,《老子》對於自然的描述既非原始自然的物理現象,亦非霍布斯自然 狀態的競爭掠奪,而是一種天地間的規律與和諧,甚至展現出一種源源不絕的生 命力。《老子》文本中「天地之間,其猶橐迭乎?虛而不屈,動而愈出(第五章)」、
「綿綿若存,用之不勤(第六章)」、「天長地久。天地所以能長且久者,以其 不自生,故能長生(第七章)」、「道生之,德畜之。長之育之。亭之毒之。養 之覆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五十一章)」,皆是一種 對於道生萬物而萬物和諧的描述。
以上結合《老子》論自然的三個層次(終極關懷、群體社會、個體),得瞭 解人文自然本身是一種對於社會秩序的和諧嚮往,且關注個體自發性的發展;此 自然的嚮往並非透過強權控制的秩序,亦非回到未有人文的原始生態,而是以一 個更高的層次看待秩序與和諧。此也呼應了老子所處的時代背景,即是在戰亂掠 奪中,對於生命間競爭與無常產生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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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人文自然到人性
(一)從自然到君王,從君王到個人
《老子》看待社會或個人狀態追求的是一種「自然」的價值,可說是一種恆 常、自發的和諧觀;若進一步連結自然與人的關係,《老子》第二十五章云:「道 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 道,道法自然」。此有兩處論人,後者「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部分,說明「人」師法地、天、道,而不論人、地、天、道即應是自然的狀態,
目前大多版本對此的詮釋皆類似。
不過該文前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大,而王居其一焉」的 部分,在不同版本有所歧異,參考劉笑敢(2016,頁 311)之整理如下:
表 4-1 《老子》二十五章各版本對照表
版本 內文
王弼本 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 河上公本
帛書 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國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
傅奕 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處其一尊
竹簡 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中有四大安,王居一安
由此可以發現,版本較大差異處有兩部分,一是「人亦大」或「王亦大」的 不同,另一個則是「國中」與「域中」的不同。李零(2002,頁 13-14)認為在 古文中域與國可通同(引自劉笑敢 2006,頁 315),若採此解釋兩者較無差別;然 王弼之注:「四大,道、天、地、王也。凡物有稱有名則非其極也,言道則有所 由,有所由然後謂之為道,然則是道,稱中之大也,不若無稱之大也。無稱不可 得而名曰域也,道天地王皆在乎無稱之內,故曰,域中有四大者也。」意指有道 本是無名無狀、沒有極限的,若給予一個名稱則稱呼為道,但命名為道則有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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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為了指稱無名、無限狀態下的道,因此用了域字,道、天、地、王四者皆在 其中。
由此可看到,國中與域中對於王弼而言是不同的概念,畢竟「國」的概念不 可能等同於用來指稱「無稱之大」的「域」。因此,若稱「國中」代表該段內涵 較接近社會城邦、國家治理的層次,國中之王當然可以稱大,竹簡、帛書版本之
《老子》較貼近這個文本意涵;王弼、河上公本前文稱王亦大,後文稱域中,其 意涵認為王是人之首,雖不及天地與道,但在人文社會中依然扮演著安定天下的 任務,又聖賢明君應法天道,因此體道聖人亦為域中之大。傅奕版本期前稱人亦 大,後文稱域中,然又稱王處其一焉,文章脈絡的一致性比較低,不過連結了人 與域之間的關係。
陳鼓應(2012,頁 162)引范應元、吳承志、奚侗、嚴靈峯之言,認為傅奕 版中「王處其一焉」做「人處其一焉」。全文經過調後為:「道大、天大、地大、
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其認為人為萬物之靈、天地人亦稱三才,
同時為了呼應後文「人法地」的論述,因此取人亦大為解釋;而既然以天地人的 格局論述,後文則取域中。此論述中,將《老子》二十五章重新做了一個梳理,
將原本較接近向君主、統治階層喊話的層次做了一個較普同、貼近以人為本的詮 釋。
若從《老子》論自然的三個層次看待,不論是終極關懷、社會群體或個人層 次,皆是不出「法自然」的脈絡,畢竟君王亦是肉身凡人,從個體的角度來看其 實是無異的,不論是聖人、君主還百姓皆應合乎「自然」的狀態,才是同於道的 表徵。因此在論及人性觀的部分,筆者傾向於將王、聖人等詞都以「人」的角度
若從《老子》論自然的三個層次看待,不論是終極關懷、社會群體或個人層 次,皆是不出「法自然」的脈絡,畢竟君王亦是肉身凡人,從個體的角度來看其 實是無異的,不論是聖人、君主還百姓皆應合乎「自然」的狀態,才是同於道的 表徵。因此在論及人性觀的部分,筆者傾向於將王、聖人等詞都以「人」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