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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閒置校舍與社區活動中心轉作日間照顧中心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以閒置校舍與社區活動中心轉作日間照顧中心

自 98 年至 105 年底止,原各縣市的日間照顧中心以設置於公有場地為優先,

日間照顧區域分布及場地類型如下表 2 - 3 所示。故於 103 年開始,各縣市區域 中的日間照顧中心間數大幅增加,其中以在新北市(103 年)與臺南市(104 年)設置 公有場地最多。以 105 年度來看,以公有場地提供日間照顧服務者(含租用、借 用與公設民營),共有 87 處;由老人福利機構附設者,共有 9 處;由醫院或護理 之家附設者,有 17 處;單位運用自有房舍或承租私有房舍辦理日間照顧者有 79 處;新建物有 9 處。顯示五都區域在整合公有場地及橫向行政連結等較為有力,

因此加快了公有場地的建置。但於 105 年起五都的公有場地大多設置完畢,從台 北市開始增加由民間單位自行找尋私人場地,故由民間單位自帶土地跟縣市投標 也開始成為日間照顧中心開辦的來源。在公有場地的找尋上,過去常有縣市在盤 點閒置空間時,積極找尋開辦的小學作為日照開辦場地,105 年就國小的公有場 地轉作為日照中心案例共有 2 例,分別為高雄大同國小以及屏東九如國小。自 103 年起亦開使有民間團體自籌興建日照場地,10 年有 3 處,104 年 6 處、105 年 8 處。

雖閒置公有場所類型繁多,然為配合現行政策推動,本研究僅以校舍及活動 中心作為研究對象進行探討。從公部門角度而言,以閒置校舍與閒置社區活動中 心轉作為日間照顧中心具備了多項優點。首先,兩者皆為合法的公有場地,若需 補辦程序或申請變更相對較為簡易;其次,校舍與活動中心位址大多位於社區聚 落核心,倘若轉作為日間照顧中心,可有效結合周邊社團、資源與及生活設施。

而對營運單位而言,因場地所有權為政府機關,故承租費用相對較為低廉。此外,

也因為校舍與活動中心交通可及性高,未來對於收案及接送皆較為便利。

壹、校舍之建築配置

臺灣學校建築的發展,從日據時代校舍建築,1945 年光復後因應人口增加 的戴帽式校舍,1968 年九年國教的波浪式屋頂標準教室,1980 和 1990 年代宜蘭 縣的新校園建築,1990 年代雙走廊教室逐漸興盛,1995 年校園無障礙環境開始 受重視,1996 年開放空間和班群教室開始規劃,2000 年教育部推展新校園運動,

2001 年後綠建築、永續校園逐漸成為學校建築重鎮,學科型教室也成為教育的 新空間,當學校建築和校園規劃的新觀念,日新月異的推陳出新之際,少子化已 開始隱隱約約的鬆動學校建築的根基(湯志明,2008)。

表 2 - 3 民國 98-105 年日間照顧區域分佈及場地類型設立狀況

台灣地區校舍結構系統依單元教室之尺寸為 900cm*750cm。柱配置形式可 分為長向兩跨型與長向三跨型,如下圖 2 - 3 所示,其說明如下:

(資料來源:(日本建築學會, 1990)

三、國中小學校舍之配置標準

校園建築的基本單位為班級,以班級空間大小為基本單元來考量校舍的整體 配置可提供校園建築結構的合理性、安全性與建造的 經濟性。依民國 91 年公告 之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置基準,普通教室室內每生享有 2 平方公尺,走廊寬度 2.5 公尺以上的規定,普通教室含雙面走廊的 基礎單元大小為 112.5 平方公尺,

其室內空間為 67.5 平方公尺 (9x7.5 公尺或 8.22x8.22 公尺)。如此大小的教室 空間,適合一班 29~32 人的規模,一般式教學活動行為。

四、一般國中小學校舍作為日間照顧中心之初步考量與評估

根據前述之探討,臺灣對於一般室內教室的尺寸標準模距約為 900cm*750cm。

每間教室面積約為 67.5 平方公尺,依社區式日間照顧中心之設置標準,約可容 納十位高齡者,亦即只要三間教室之面積(約 202.5 平方公尺),即已大於 30 位收 案對象的日間照顧中心所需之法定面積(198 平方公尺),便已符合成立一間日間 照顧中心之最小規模。惟其如何克服在有限的室內空間中能相互連結,並進行門 禁的管制及提供無障礙衛浴設施,是設計階段所須積極考量;至於校舍本身的用 地如何辦理變更以容納日間照顧中心所屬之社會福利設施,則是規劃階段所需考 量的重點。

貳、社區活動中心之建築配置

目前臺灣地區已設有社區活動中心 4186 所,提供社區發展協會召開會議、

辦理地方性青少年、婦女及高齡者活動,並作為社區居民平日休憩聚會之場所。

另協助社區發展協會充實社區活動中心設施設備,以加強社區活動中心之各種功

圖 2 - 3 單元教室長向兩跨(左)、長向三跨(右)配置型式

能,使社區活動中心能對社區民眾提供有效且多功能用途的服務(衛生福利部,

公尺以上 酌情增設

11 社區托兒所(含教室、寢室、活動室、

廚房、廁所、盥洗台等)

90-150

12 社區合作社 30-50

13 其他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根據前述的分析,每間社區活動中心之總樓地板面積,如未分樓層設計,則 至少有需有 200 平方公尺以上,已大於法定社區日間照顧中心 30 人所需之 198 平方公尺,意即已足可做為一間日間照顧中心之使用。另外考量社區活動中心之 特性多為 12 公尺以上大跨距之設計,其對於設置社區式日間照顧中心之設計較 容易有彈性調整的空間,值得設計階段多加考量。至於原有社區活動中心所處之 用地使苚分區,是否符合社會福利設施之使用,仍需按照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相 關法令在規劃階段進行檢討或變更方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