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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化閒置空間為高齡者日間照顧據點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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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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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活化閒置空間為高齡者日間照顧

據點之研究

受 委 託 者 : 陳柏宗建築師事務所 研 究 主 持 人 : 陳柏宗 協 同 主 持 人 : 邱靜如 研 究 員 : 王雅婷、蘇玲玉、謝定蒼 研 究 期 程 :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至 106 年 12 月 研 究 經 費 : 新臺幣 93 萬 5,000 元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2)
(3)

目次

目 次...Ⅰ 表次... Ⅲ 圖次... Ⅴ 摘要... Ⅶ Abstract...Ⅸ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重要性 ... 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7 第一節 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之探討 ... 7 第二節 日間照顧中心之發展與設置需求 ... 12 第三節 以閒置校舍與社區活動中心轉作日間照顧中心 ... 34 第四節 小結 ... 39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 41 第一節 研究流程 ... 41 第二節 研究方法、對象與地點 ... 42 第四章 閒置空間轉為日間照顧中心之推動方式與困境 ... 47 第一節 閒置空間現況 ... 47 第二節 閒置空間轉作日間照顧中心的推動方式 ... 48 第三節 現階段各單位遭遇困境 ... 58 第四節 困境之解決對策 ... 76 第五節 使用閒置空間轉作日間照顧中心之經營管理建議 ... 83 第六節 小結 ... 87 第五章 閒置空間轉為日間照顧中心實際案例探討分析 ... 89 第一節 案例對象 ... 89 第二節 案例說明 ... 91 第三節 案例討論與分析 ... 127 第四節 小結 ... 135 第六章 閒置空間轉為日間照顧中心推動要點... 137 之討論與建議 ... 137 第一節 推動要點之擬定 ... 137 第二節 討論與建議 ... 138 第三節 小結 ... 153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 155 第一節 結論 ... 155

(4)

附錄一 評選會議記錄 ... 162 附錄二 期中報告審查意見與回應 ... 164 附錄三 期末報告審查意見與回應 ... 168

(5)

表 次

表 1- 1 執行時程 ... 6

表 2 - 1 我國法規規範之日間照顧服務空間設置需求 ... 19

表 2 -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按用途分類修正草案條文 ... 24

表 2 - 3 民國 98-105 年日間照顧區域分佈及場地類型設立狀況 ... 35

表 2- 4 臺灣省各社區活動中心設計建造及內部配置原則之空間配置

規範 ... 37

表 3 - 1 訪談大綱-公部門 ... 43

表 3 - 2 訪談大綱-營運主管/負責人... 44

表 3 - 3 訪談對象一覽表 ... 45

表 4 - 1 閒置校舍之位址與使用現況 ... 47

表 4- 2 閒置社區活動中心之位址與使用現況 ... 48

表 4- 3 活化校舍困難點-政策擬定階段 ... 59

表 4- 4 活化校舍困難點-籌設階段 ... 60

表 4- 5 活化校舍困難點-規劃階段 ... 61

表 4- 6 活化校舍困難點-設計階段 ... 62

表 4- 7 活化活動中心困難點-政策擬定階段... 68

表 4- 8 活化活動中心困難點-籌設階段 ... 69

表 4- 9 活化活動中心困難點-規劃階段 ... 70

(6)

表 4- 10 活化活動中心困難點-設計階段 ... 71

表 4- 11 校舍空間轉置遭遇之問題與因應對策 ... 77

表 4- 12 活動中心空間轉置遭遇問題與因應對策 ... 79

表 5 - 1 閒置校舍作為日間照顧中心案例 ... 89

表 5 - 2 使用閒置社區活動中心作為日間照顧中心之研究案例 ... 90

表 5 - 3 日間照顧中心案例之空間分析 ... 128

表 5 - 4 閒置校舍成功開辦日間照顧中心之關鍵要素 ... 131

表 5 - 5 閒置社區活動中心成功開辦日間照顧中心之關鍵要素 ... 134

表 6 - 1 專家座談會與會專家學者一覽表 ... 137

表 6 - 2 中央跨部會資源整合與地方政府跨局處資訊平 ... 140

表 6 - 3 友善化日照中心的辦理流程,輔導優質服務團隊 ... 142

表 6 - 4 建議政策導引敦促閒置校舍釋出並建立相關獎勵 ... 143

表 6 - 5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之法令修訂的委員建議

... 144

表 6 - 6 建議因應長服法子法公告,日間照顧中心之 ... 145

表 6 - 7 建立閒置空間釋出前之整體性先期評估的委員建議 ... 146

表 6 - 8 落實生命教育轉變社會大眾對於日間照顧等長照服務 ... 148

表 6 - 9 因應長服法子法明訂新名詞,修訂建築技術規則 ... 150

(7)

表 6 - 10 建立高齡者照顧環境建構之專業人才的培訓計畫與認證制度

之委員建議 ... 151

表 6 - 11 放寬租用閒置空間之法訂租約期限的委員建議 ... 152

(8)

圖 次

圖 2 - 1 長期照顧需要人口推估 ... 14

圖 2 - 2 長照機構設立及變更流程-社區式服務類 ... 23

圖 2 - 3 單元教室長向兩跨(左)、長向三跨(右)配置型式 ... 36

圖 3 - 1 研究流程 ... 41

圖 3 - 2 訪談地點分佈圖 ... 46

圖 4 - 1 空間轉置流程 ... 48

圖 4 - 2 社福設施辦理流程-模式一 ... 49

圖 4 - 3 社福設施辦理流程-模式二 ... 49

圖 4 - 4 社福設施辦理流程-模式三 ... 50

圖 4 - 5 社福設施辦理流程-模式四 ... 50

圖 4 - 6 日間照顧中心於籌設階段之推動方式 ... 51

圖 4 - 7 可設置社福設施土地 ... 52

圖 4 - 8 都市計畫土地之文教區、公園用地使用分區變更流程 ... 53

圖 4 - 9 文教區之土地變更流程 ... 53

圖 4 - 10 私校轉作日間照顧中心未成功案例 ... 54

圖 4 - 11 非都計區土地屬複合式地目之土地變更流程 ... 55

圖 4 - 12 非都計區土地屬非建地之土地變更流程 ... 55

圖 4 - 13 非都計區土地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變更流程 ... 55

(9)

圖 4 - 14 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變更流程 ... 56

圖 4 - 15 設計階段之推動方式 ... 57

圖 4 - 16 訪談案例入口意象 ... 58

圖 4 - 17 閒置校舍-政策擬定階段問題 ... 63

圖 4 - 18 閒置校舍-籌設階段問題 ... 64

圖 4 - 19 閒置校舍-規劃階段問題 ... 66

圖 4 - 20 閒置校舍-設計階段 ... 67

圖 4 - 21 閒置活動中心-政策擬定階段問題... 72

圖 4 - 22 閒置活動中心-籌設階段問題 ... 73

圖 4 - 23 閒置活動中心-規劃階段問題 ... 74

圖 4 - 24 閒置活動中心-設計階段問題 ... 75

(10)

摘 要

關鍵詞:閒置空間、日間照顧、社區式長期照顧

一、 研 究 緣 起

為因應台灣在 2017 年即將步入老年人口 14%的高齡社會,加上高齡人 口的不斷攀升與生命餘年不斷增加的雙重效應,失智症患者亦將由目前 26 萬人攀升到 2026 年的 38 萬人,且仍將不斷持續成長。因應高齡者與失智患 者不斷增加且需要提供長期照顧的需求,我國自 2007 年開始正式推展社區 照顧,並將日間照顧中心的設置做為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的重要施政重點,亦 為長照 2.0 施政建社的基礎建設。截至 2016 年 12 月底為止,全國共有 203 間日間照顧中心,其中使用公有場地共有 84 間,其中包含有活動中心(文康 中心)、國小學校校舍、市場、衛生所與其他等不同建物形態所變更使用而 成之日間照顧中心,截至今年度,更將有 247 間日間照顧中心之成立,除再 利用社區活動中心的持續成長外,國小閒置校舍之利用更達到 4 間之多。 雖然目前全國在過去十年所推展的日間照顧中心已頗有成效,但離原有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所擬定 2017 年所需 461 間日間照顧中心的目標相差甚遠, 且前瞻計畫亦擬定結合公有空間設置長照 ABC 據點,未來仍需各級政府持 續推動。本研究期望藉由學理與分析既有實際案例來探討公有設施如社區活 動中心與國中小校舍兩種類型場地在法定程序上的釋放及轉作流程,提出良 善的規劃設計原則,以利未來公私部門能共同參與,對於日間照顧中心進行 更有效率的建構。 二 、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為了解各縣市政府釋出閒置校舍與閒置活動中心空間變更作為社區式 日間照顧中心的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困難點,本研究首先以文獻回顧構築學理 架構,再採用訪談法針對各縣市已開辦或正在進行中之公部門、營運單位等 代表進行調查,同時記錄受訪者就空間轉置過程中操作層面所必須注意之相 關事項,以釐清困難點。訪談分析後以焦點團體方式邀請各領域專家針對研 究議題進行討論,修正並整理提出未來研究及在實務上執行的建議。 三 、 重 要 發 現 研究結果指出,中央與地方政府單位的支持、建構有效率的跨局處溝通 平台、校方與地方居民的贊成、民眾對長照觀念的了解、建物明確的空間設 計、具核心思想的服務團隊以及與在地環境的融合等七大要點,皆為影響營 運單位能否成功開辦之重要因素。本研究同時彙整各訪談單位於轉置過程中 所面臨的困境與其相對應的解決方式,轉置閒置空間為日間照顧中心的推動 模式、成功開辦案例的經驗分享,並提出在土地與建物申請變更的具體操作 流程以及給政府機關及未來欲承辦單位之建議以供參考。

(11)

四 、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根據研究結果,本研究提出以下具體建議,分別從立即可行及中長期加 以說明: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建 議 一 :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我國面臨少子化趨勢,許多學校產生閒置校舍,偏鄉學校招生不足更面臨裁 併校,校園閒置空間活化議題亦探討多年,建議以閒置校舍作為日間照顧中心之 國內外既有案例進行研究分析,深入瞭解其前置作業、各項辦理流程、投入成本、 並了解其照顧服務內含、營運狀況等,供未來有意辦理閒置校舍轉作日間照顧中 心或其他社區式照顧服務之相關單位作為借鏡與評估資訊。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建 議 二 : 因應長照服務法子法明訂新名詞修訂建築技術規則條文 社會福利設施屬於公共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然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內卻未增訂日間照顧中心、小規 模多機能、團體家屋等社區式長期照顧機構之歸屬,且目前建築物使用類組及使 用辦法尚未將社區式長期照顧機構相關建築物明訂使用類別及組別,亦未明確列 入建築物使用類組舉例表中,造成營運單位與公部門承辦單位人員的錯解與混淆, 建議應立即修訂以釋明義。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中 長 期 建 議 建議三:建立高齡者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災害避難撤離標準及原則 至 106 年 8 月底止,全國高齡者福利機構計 1,096 家、6 萬 2,149 床,實際 收容 4 萬 7,703 人,因此,針對不同災害的特性,如何建立不同災害所需的避難 撤離機制更顯重要。高齡者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設立除應符合設立標準外,尚須 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更需進一步建立起高齡者長期照顧服務機 構對於不同災害能具有有效避難撤離之標準及原則,以強化機構在災變第一時間 能有標準作業流程及指引做為依據,增進機構防災避難之韌性量能,方能有效維 護機構住民之安全。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12)

X

Abstract

Keyword: day care, unused space, vacant space, unoccupied space, community-based long-term care

I. Research Rationale

Facing the reality of being a super aging society in the coming future, Taiwan government has set up a series of long-term care plans which includes Ten-Year Long-term Care Program, Long-Term Care 2.0 and so on to take care aged and people with disability since 2007. As the number of aged people and people with dementia syndrome has increased tremendously, to set up day care centers has been given the priority to the goverment. There have been 203 day care centers by 2016, including 84 transferred from public spaces which were community centers, schools, and markets et cetera originally. As the number of reused-community center soaring up

continuously, 247 day care centers have been established by this year in total which includes 4 come from primary school. Although there are some results so far but there are still rooms for improvement. This study aimed to realize how to transfer

unoccupied classrooms and community centers into day care centers not only from legal level but more important also from practical status, then to establish a set of design principle for both government and private departments who has interest in.

II. Research Methods and Processes

Research methods including literature review, interview and focus group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difficulties during the transition.

Literature review helps establish the structure of study; interview will be taken in the second stage to subjects who have related experiences in transition. After having the basic results from last stage, focus group will be introduced for suggestions and advices to this research.

III. Results

Based on the survey, the results indicate the key points of establishing a day care center from unoccupied space including (1) supports from central authority and local government, (2) efficient negotiations between public departments which is based on a cross-faculty platform, (3) positive attitudes from locals and education units, (4) people’s positive concepts toward long-term care, (5) defined space design, (6) outstanding crews and, (7) the combination with local elements. The research also marshals the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interviewers have faced during the process, displays models of transition, shares the experiences from interviewers w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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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eeded and not succeeded, and brings up suggestions for public faculties and those who intend to involve in.

IV. Suggestion

This research comes to some suggestions for operation and future study: For instant action,

1. Take advantage of unoccupied campuses as main source for establishing day care centres.

2. Revise Building technique regulation as Long-Term Care Services Act has been revised recently.

For future action,

3. Set up a set of refuge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ss and principle for long-term care centers to strengthen the adaptability to changes.

(14)
(15)

第一章 緒論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我國 107 年將邁入「高齡社會」,意即 65 歲以上人口將 於近年內超過 14%,而目前 65 歲以上患有失智症之高齡者約為 23 萬人,未來 亦將隨高齡社會持續成長。另一方面,在少子化的衝擊之下,各地方公有校舍閒 置數量日益增多,如能將鄰近社區之校舍等閒置空間整建成日間照顧據點,讓高 齡失智者得以使用鄰近的空間並可持續參與社會活動,一方面亦將可減緩失智者 病況,同時可讓失智者與照護者有最友善的使用空間,更可做為解決少子化衝擊 的校園活化方案。此使得本研究具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 本研究計畫擬考慮高齡者與失智者所需社區安全與便利空間及國內高齡者 生活習慣和環境條件等特性,並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及實際案例,擬訂閒置空間 轉化為日間照顧中心之策略與方法,做為國內未來高齡者與失智者獲得長期照顧 資源之重要來源。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壹、研究緣起

面對台灣在 2017 年即將步入高齡者年口 14%的高齡社會,且未來在 2025 年更將步入老年人口比率超過 20%之超高齡社會;另由於高齡人口的不斷攀升與 生命餘年不斷增加的雙重效應,失智症患者將由目前 26 萬人攀升到 2026 年的 38 萬人,且仍將不斷持續成長。相對於高齡者與失智患者不斷增加且需要提供 長期照顧的需求,我國自 2007 年開始正式推展社區照顧,並將日間照顧中心的 設置做為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的重要施政重點,截至 2016 年 12 月底為止,全台已 有 203 間日間照顧中心,其中使用公有場地共有 84 間,其中包涵有活動中心(文 康中心)、國小學校校舍、市場、衛生所與其他等建物形態所變更使用而成之日 間照顧中心。 雖然目前全國在過去九年所推展的日間照顧中心已頗有成效,但離原有長期 照顧十年計畫所擬定 2017 年所需 461 間日間照顧中心的目標相差甚遠,達成率 僅 44%,未來仍需各級政府持續推動,如何藉由學理與既有實際案例來探討公有 設施如活動中心與國中小校舍等兩種類型之場地如何在法定程序上加以釋放,並 提出規劃設計原則,以利公私部門能共同參與,並對於日間照顧中心進行有效率 建構,是本研究所擬探討的課題。

貳、研究背景

面對老年人口的持續成長,且成長速率不段攀升的狀況,未來至 2060 年高 齡者人口比率更將達到 40%,此種人口老化的問題並非僅是台灣的問題,更是全 球已開發國家的共同問題,因此我國必需及早因應以降低人口持續高齡化對於經 濟社會的重大衝擊。

(16)

另由於高齡人口的不斷攀升與生命餘年不斷增加的雙重效應,不斷造成失智 患者的日益增多,亦使失智症患者的照顧受到重視,依台灣失智症協會公布統計 顯示目前台灣約有 26 萬 3 千餘人,未來更將攀升到 2026 年的 38 萬人,且仍將 不斷隨著人口高齡化持續成長,而每個失智症個案背後都代表著需要長期照顧協 助支持的家庭,此點使得各國均已展開對於失智症照顧服務網絡的建構,而日間 照顧便屬於其中重要的一環。 目前我國對於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者在 2016 年僅失能者便達 77 萬人,其中高 齡者便達約 51 萬人,至 2031 年更將達 118 萬人,高齡者將達 93 萬人,需長期 照顧的失能高齡者成長數是目前的 1.82 倍,其中尚未包含前述失智症患者的個 案,突顯出現今對於建構高齡者長期照顧服務網絡的重要性。衛福部 2013 年所 公佈高齡者居住選擇意願仍有 81.7%選擇與子女或配偶同住,顯示高齡者仍以居 家與社區環境為晚年居住安排的主要選擇,此點更加呈現出在長期照顧服務中社 區照顧的重要性,而社區中的日間照顧中心將成為提供高齡者在社區中提供照顧 與服務支持的重要來源。 另一重要影響因素為家庭照顧人力短缺的窘境日益嚴重,依行政院主計處 2015 年所公布女性勞動參與率已從 2002 年的 46%躍升至 50.6%,顯示傳統提供 高齡者協助的女性家庭照顧者逐漸流失的狀況,而依勞動部 2015 年所公布參與 社福外籍看護工高達 22 萬 4 千餘人,顯示長期照顧服務的人力需求甚殷,然而 在未來可預見外籍看護工將因外國人力緊縮政策的影響而減少的狀況下,如何藉 由社區內的日間照顧中心來提供高齡者長期的照顧與服務,使高齡者仍能持續獲 得良好的照顧支持,更加突顯未來持續在社區內推展日間照顧中心的重要性。 我國自 2008 年修定老人福利法將日間照顧正式納入高齡者的社區照顧服務 項目,同年當時的內政部社會司(現今衛福部社家署)亦正式開始推動我國長期照 顧十年計畫,將日間照顧中心的推展作為建構我國長期照顧服務網絡的重要基礎 建設,在當年全台日間照顧中心僅 38 間,且無訂定任何設置標準,更惶論建築 專業的規劃設計。然而過去九年來,藉由社家署的支持與高齡者福利推動聯盟的 努力,成立結合醫護、社會福利與建築跨專業的整合與輔導機制,開始推動至全 台各縣市各開辦點進行日間照顧中心的空間輔導,藉以協助所有有意願參與日間 照顧中心的單位進行用地評估與建物的規劃設計方案的協助,其中更包含閒置空 間,如:校舍與活動中心之再利用,迄今已達九年,使得全台的日間照顧中心得 以迅速成長至 2016 年的 203 間日間照顧中心,其中更包含了 27 間失智型日間照 顧中心,此舉不僅協助我國對於失能者在日間照顧專業的發展,更對失智症的專 業照顧提供了照顧理論與實務結合的重要平台。 在 105 年底共計 203 間開辦的日間照顧中心中,以公有場地做為設置的日間 照顧中心共有 83 間,僅佔約 40%,其中建物的類型包含社區活動中心 (含文康 中心)、國小校舍、市場與其他等多種建物形態。其中又以社區活動中心 72 間為 最多,其次為市場 4 間、再其次為衛生所 2 間,其他 5 間分別為含高齡者公寓 1 間、招待所 1 間、警察局 1 間、消防隊 1 間以及國小校舍 1 間,2017 年底更估

(17)

計可達到 247 間,其中校舍再利用更將達到 4 間。其建物類型不僅相當多樣性, 且因所在位址不同,其規劃設計亦有相當大差異。 基於現有日間照顧中心的基礎上,如何由現有佔最大多數以社區活動中心的 案例來歸納建立對既有活動中心進行變更使用的發展模式,並對於未來因應少子 化具有釋放潛力的國中小校舍進行變更程序與規劃設計原則上的探討,使其有助 於地方政府對於未來日間照顧中心進行有效建構,是本研究所關切的兩大主要課 題。藉由本研究的進行與成果,將有助於未來中央政府對於政策與法令上的修正 與配合,同時亦能使實務規劃設計者結合在地文化進行良好的規劃設計,更是本 研究所擬達成的目標。

(18)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重要性

壹、研究目的

藉由國內外文獻以及實際研究調查探討日間照顧中心在長期照顧體系的定 位與空間規劃設計上所應考量的重要原則。 一、針對活動中心與國中小校舍兩種建物型態,探討實務變更使用上應進行之程 序暨室內裝修規劃設計等實際使用問題檢討。 二、探討目前在各縣市政府釋放活動中心與國中小學校校舍在推動上所遭遇的困 難,擬定具體操作程序及對策,作為未來持續推動日間照顧中心的參考。

貳、研究之重要性

建構長期照顧服務網絡已是國家現今社會福利與醫療照護的既定政策,社區 照顧的推展更是進一步落實協助高齡者在地老化的重要工作,而日間照顧中心的 推廣設置是便是未來持續推展社區照顧中最重要的基礎建設。本研究的進行將具 有下列重要性與影響性: 一、對於地方政府 可藉由本研究成果具體檢討轄下所屬閒置活動中心與廢棄國中小校舍進行 盤點,並參考本研究所建議內容進行篩選後,再進行相關行政流程以有效進行空 間的釋出與日間照顧服務方案的委辦,後續協助承辦單位進行變更使用與開辦事 宜,將有助於使日間照顧中心能更為有效進行推廣與設置,更可以達到閒置空間 再利用的施政目標。 二、對於承辦福利服務方案之單位 本研究有助於承接政府委託辦理日間照顧的非營利組織能了解如何辦理變 更使用公有場所與遭遇困難時可解決的方案,同時能對於如何建構一間優質的日 間照顧中心有所概念,除了可與委託變更使用的建築師進行溝通外,並可及早組 織服務團隊凝聚共識,為提供優質的照顧服務作準備。 三、對於規劃設計者 由本研究所獲得的成果將有助於規劃設計者了解活動中心與國中小校舍進 行變更使用時應注意的流程,並可參考此兩種建物型態規劃設計日間照顧中心之 原則,結合在地社區文化與設計創意,提出具有在地特色且符合高齡者使用的規 劃設計,提升與委託單位及地方政府雙向溝通的效率,更有助於日間照顧中心的 優質推展;另一方面藉由規劃設計原則的歸納與運用,亦有助於未來以新建方式 建構有特色的日間照顧中心。 四、對於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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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的呈現有助中央政府釐清在實務推動日間照顧中心過程中在相關 法令與辦法上所遭遇的困難,以便能進一步加以考量修正方向與內容,使日間照 顧中心能順利快速推展;另一方面也能協助中央政府了解未來如果日間照顧中心 開始需要進行新建方式進行時之相關補助配套辦法,所需注意與考量之要項與限 制。 五、對於實際使用的高齡者 藉由本研究成果將有助於在社區內既有的活動中心或學校校舍中建構起在 地優質的日間照顧中心,使在其中真實生活與使用的高齡者能獲得安全守護、自 立行為的促進,生活機能的回復與多樣活動的選擇及參與,使高齡者能安排自我 的生活。藉由社區中舊有的場所的再生與活化,除了能使高齡者重新建構起在地 的生活節奏,獲得在地老化的契機;當以既有社區活動中心的再利用,將有機會 使高齡者保有與原有社區居民的互動,延續以往的生活;而以原有校舍進行活化 在利用,更有機會促進高齡者與學童進行跨世代的互動,促進彼此陪伴與成長的 契機。 六、對於高齡者的家屬 藉由本研究所探討以在地社區內閒置場所以日間照顧中心來進行活化與再 利用,將有助於高齡者的家屬能安心將家中高齡者就近送往接受服務,必要時也 可以隨時就近探訪並參與活動。而日間照顧中心的推廣設置,更可以具體減輕家 庭照顧者的負擔,有效促進高齡者與家人彼此間生活與照顧的融合,使高齡者能 獲得持續在原有的家庭與社區中生活的機會,協助達成高齡者在地老化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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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執行時程

表 1- 1 執行時程

月次 工作項目 第 1 個 月 第 2 個 月 第 3 個 月 第 4 個 月 第 5 個 月 第 6 個 月 第 7 個 月 第 8 個 月 第 9 個 月 第 10 個 月 第 11 個 月 第 12 個 月 備 註 1. 文獻回顧. 2. 訪談問項設計 3. 問項修正 4. 訪談調查 5. 期中報告 ● 6. 專家座談會議 7. 結論與討論 8. 期末報告 ● 9. 成果修正報告 ●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9﹪ 100 說明: 1. 工作項目請視計畫性質及需要自行訂定,預定研究進度以粗線表示其 起訖日期。 2. 預定研究進度百分比一欄,係為配合追蹤考核作業所設計。請以每 1 小格粗組線為 1 分,統計求得本計畫之總分,再將各月份工作項目之 累積得分(與之前各月加總)除以總分,即為各月份之預定進度。 3. 科技計畫請註明查核點,作為每 1 季所預定完成工作項目之查核依據。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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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之探討

壹、閒置空間的定義

「閒置空間」的發生,其實並非為一個別的、地方性的課題,它基本上是一 個全球性的現象;從城市轉化的觀點,閒置空間是城市空間調適(adaptation)、修 補(repair)、探索(exploration)的過程,而空間的異化或轉化(Transformation)也各有 其不同的社會及歷史發展之過程(陳朝興, 2001),也因此這些空間同時也被其他 學者定義為被廢棄的(Deserted / Abandoned / Discarded)空間、是多餘的 (Space/Superfluous)空間、是壞掉的(Damaged/not Functioning)空間、 是被 遺忘的(Forgotten/Ignored/Lost)空間、是過渡的(Transitional)空間,或是懸宕 的(Suspended)空間。當然,「閒置空間」也可能是上述狀況的多重組合,所以 閒置空間經常流露其「邊緣而非中心的」、「地下而非地上的」、「分支而非主流的」、 「頹廢而非端莊的」、「旁門左道而非正統的」性格(劉舜仁, 2001)。 而閒置空間改造的源起,可能基於古蹟與歷史保存因素,大致分為古蹟、歷 史建築、舊有建築三類。古蹟與歷史建築的定義受到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古蹟 必須登錄並分等級;歷史建築係指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建築物、傳統聚落、 古市街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雖不分等級但仍須登錄。因此不論古蹟或歷史建築 於法律上皆有明白認可。然閒置空間定義仍使人易混淆,究其原因主要對「舊有 建築」的認定。舊有建築可能為廢棄空間,因使用定位與意義本身模糊不清而導 致閒置;亦有可能是過渡空間,處於空間使用的過渡期而閒置,但未來仍具使用 潛力。因此,對舊有建築的範疇不同導致閒置空間的定義也不同,也因此造成後 續再利用方式的困擾。 閒置空間的定義以行政院文建會(1998)對閒置空間之定義為例,「依法指定 為古蹟、登錄為歷史 建築或未經指定的舊有閒置建築物或空間,在結構安全無 虞,而仍具有可再利用以推展文化價值者」,其重點在建物結構安全無虞、且仍 具有可再利用之潛力的閒置建物,稱之為閒置空間另一方面,由於社會經濟產業 結構之改變,使某些原屬於某特定產業類型之建築,如特殊廠房,因社會劇變之 下難以生存而逐漸被閒置或放棄,而這些建築如果經過某些面向的改善,仍可重 生於城鎮與社區之中,也因此如何因應在地社會文化之需求,是讓它可再利用開 發之重點。 因此本研究對於閒置空間之定義為:因時代變遷而遭到閒置或需改變用途, 且其結構安全無虞並可因應在地生活與文化之需求,再進行開發利用之建物空間, 稱之「閒置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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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有閒置空間形成的原因

廣義而言,「公共閒置空間、土地」可定義為:「原有階段性功能消失,目 前使用功能不彰,可以有更積極的使用方式者」(王惠君, 2001) 。而閒置的公有 空間包含了老人活動中心、身心障礙服務機構、社區活動中心、衛生所、博物館、 美學館等等。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4)所調查的報告,分析產生公共設 施閒置原因分別為(1)政策因素、(2)不當的競選承諾、(3)缺乏經費、(4)環境變遷、 (5)管理與使用不善、(6)行政程序未完成等六大類,其中更以環境變遷與管理、 使用不當為近年來所關切的重點。 在環境變遷方面,主要係由於時間的變遷、法令的改變或因社會整體發展趨 勢之改變,而造成原有規劃用途消失或需調整。其中又以近年來因少子化所產生 之公有校舍為主要的對象。在戰後嬰兒潮與國民教育推展時期曾大量興建,然而 因工商業社會之到來,造成少子化之發展趨勢,此種大環境之變遷已造成原有校 舍之大量釋出,如何再有效利用已是刻不容緩之課題。 在管理使用方面,由於公有建物之使用,地方政府往往對社區內的設施轉由 地方社團來管理,然而在地方社團當人力與經費不足之狀況下。往往造成該棟建 物無法提供民眾獲得使用之權力,亦未能提供社區生活積極的注意,甚至造成空 間的閒置或不當使用。其中更以社區活動中心為主要的問題。在社區中,已被廢 校之校舍空間亦屬其中之一。如何將其加以活化改善是需要加以積極正視與解 決。 閒置的公共設施是國家資源的浪費,近幾十年來不斷受到大眾提出檢視。時 代的變遷、脫節的政策制定、競選支票、未完的工程等,都是造成閒置空間產生 的原因之一。然公有土地是全民的財產,惟有透過有效的運用、經營與適當的開 發策略,將閒置空間再利用不但能使環境永續、財政穩健、亦可帶動經濟成長, 創造就業。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與民間力量的合作,讓舊有設施改造活化,讓國 家資源發揮應有的效蒙並帶動地區再發展。

參、閒置空間再利用

閒置空間再利用一直是建築界長期以來所持續關切的課題。以建築物生命週 期的觀點而言,一般建物的生命若長期未進行定期更新與修繕,其生命往往僅有 短短的三十年,若要保持建物的持續使用,約每 15 年即需要考量建物的修繕與 設備的更新,以符合建物原有設定的需求,繼續提供使用(Curran, 1996)。另由於 社會、經濟與文化整體不斷變遷的結果,當初建物的需求設定經常也會由於不同 時空背景的變遷,而導致原有的使用用途改變或消失,此時便需要重新檢討建物 本身對於原使用用途的適用性,否則即很容易由於建物本身的老舊與不適用而遭 到閒置,甚至廢棄不用(Curran, 1996; Kenneth,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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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閒置空間再利用的考量上往往需要考量多樣的因子。Berger(2010)曾 提出建物的閒置空間再利用應要考量實用、強度與美觀,其中又以實用為最重要 考量;Powell(1999)則提出建物的重生與再造應要考量建物的安全性、機能的適 切性、在地文化的融合性與設計的創新性等四項要素,特別是要因應當代社會的 需求,並考量在地文化特色加以融合後,進行創造性的設計與建設;Chang (2004) 則是提出對於舊有閒置空間的建物進行再利用時,必需考量原有建物在歷史發展 過程上的 建築型態的差異性在閒置空間再利用的課題上亦需要予以考量。以土地使用 分區的觀點,建物型態的產生與建物所在地的土地使用分區緊密相關,由於社會 經濟整體的變化,也會影響不同區域的發展狀況,導致閒置空間的產生,相對需 要由土地使用與資源重新分配的面向來思考土地開發與建物使用的問題(Powell, 1999; Qing, 2009)。 此外,閒置空間再利用時原有建物空間組織與結構系統亦需予以重視。閒置 建物本身原有使用型態與結構系統是為了原設定機能的行為所擬定,往往會有特 定的主從性的空間組織與結構模矩的產生,當一棟建築物需要有新型態的機能需 要重新導入的時候,往往需要將所有影響因子重新評估,並加以適度調整(Gelfand, 2010; Savas, 2000)。舊有建物的結構安全是再利用的最重要基礎,而原有的結構 系統也往往是建物改建或修建時最不易變動的部分;其次是空間組織的模式,直 接影響著建物與基地由公共到私密空間的過渡與分布(Berke, 2009)。因此,在導 入新的機能同時,除了需要考量新機能理想的使用狀態,在發揮規劃設計創意的 同時,更需要尊重原有建物的結構系統與主從空間的組織分佈。 綜合言之,閒置空間之再利用所需考量的面向必須重視在地區域的資源分配 與角色定位,並考量土地使用分區的適當性。此外,亦必須重視原有建物本身的 結構狀態與空間組織,進一步思考新建物使用型態的安全、機能與美觀,並積極 融入在地社區文化與特色,方能使閒置空間或建物能獲得新的生命,並對於創造 社區生活與文化有所助益。 進一步的歸納,在地資源的分配與往往是政策的決定。土地使用的適當性往 往是在規劃階段所考量。建物…及在地文化的融入往往是設計階段的考量。然而 對於新的社區文化的設計與導入如何改變在地的生活並獲得居民的認同,則是銜 接在政策擬定之後,為籌設階段所需考量的重點,因此本研究將活化閒置空間再 利用分為(1)政策階段、(2)籌設階段、(3)規劃階段、(4)設計階段等四個階段來評 估與討論,並做為本研究的主要討論分類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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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閒置校舍

一、閒置校舍之成因 受到少子化影響,近十年來國民小學年年減班,衍生出來的廢校、併校及校 園閒置空間問題,成為全國各地普遍現象,然而在大部份的學校對於閒置空間多 採保留的暫不處理式,或是另立專科教室等名目。教育部雖自 2003 年(教育部年 度國民中小學整併後校園活化再利用輔導計畫1 )開始推動「國民中小學閒置校舍 活化再利用示範計畫」,但全臺願意釋出校園空間做為社福機構用途的比例卻只 佔 2.5% (社團法人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2014)。 校園閒置空間可再分為「廢校」與「閒置空間」。前者為整個校園不再使用, 後者為部分校舍或其他校園內的空間閒置。其中閒置空間多指因少子化而利用率 降低的閒置教室(高翠霞、蔡崇健、莊潔, 2011)。陳桂蘭(2007)之研究將校園閒置 空間定義為目前在學校中,舉凡因為學生數減少而多出來的空餘教室,或是教師 人數減少所形成人力不足、利用效能低,或是校舍老舊、漏水而無法使用,造成 的閒置教室或空間。湯志民(2008)提出,就校園而言,閒置空間(vacant space) 係 指空間與設施因以下因素產生(一)使用人數減少;(二)規劃設計不當、使用不當; (三)建築法令限制;(四)年久失修;(五)維護經費不足。 這些因素導致校舍有多餘、使用效能不彰或長期未能運用之狀況,反之,有 使用需求、規劃設計得宜、符合法令設置,惟無經費充實,暫作其他用途之空間 與設施,則非為閒置空間。陳今儀(2010)亦認為閒置校園的產生乃因使用人數減 少、使用目標不同、維護管理不當、維護經費不足、建築物年久失修、空間設計 不良及違反建築法規等因素。 二、閒置校舍的活化再利用 閒置國中小校舍的再利用是未來社區發展的重要課題之一。以往國小校舍為 了學生通學的便利,在規劃設置上大多位於社區內部的核心區。然而面對少子化 的影響,全台截至 2010 年為止,已有 147 所國小進行廢校,根據教育部 2016 年 的統計資料,未來更將有 275 所國小面臨廢校的可能。如何運用在社區內閒置國 小的校舍,特別是對於位處於社區核心地區的學校校舍,有機會予以重新定位與 活化使成為社區重要活動場所,已成為近年來教育界與建築界所討論的課題 (Chun-yan, 2010)。 目前國內閒置校舍處置方式大致分為土地歸還地主、建物不勘使用則報廢拆 除、學校自行維護或活化轉為其它用途;至於活化轉為其它用途則以觀光休閒為 主,其次為在地文教使用,提供給社會福利機構用途為最少(高翠霞, 蔡崇建, & 莊潔, 2011)。參考鄰近國家日本對於閒置校舍的活化使用方式,則是區分為學校 自用與學校以外設施活用兩大類,其中社會福利設施列為學校以外設施活用的選 1 http://revival.moe.edu.tw/page/intro.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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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之一(日本文部科學省, 2010)。藉由日本的先例,國內的閒置校舍應可進一步 考量在地條件,以朝向提供給社區內長期照顧服務等社會福利設施來活化使用。 學校社區化已是教育部的既定政策,藉由閒置校舍的再利用,可再重生成為 社區居民終生學習的場所,也可以是健康促進與保健的場所,更有潛力發展成為 供社區內高齡者做為長期照顧服務輸送的場所,進而成為社區內的複合型教育福 利中心,促進跨世代的互動與融合(柯正峰, 2002; 湯志民, 2008)。特別在部份鄉 村地區合法建物難以取得的狀況下,具有合法使用執照可供變更使用的建物如學 校校舍在社區內亦是難得。若能強化原有建物的結構安全等因子,並在顧及需求、 經濟、教育、創新、安全及永續之規劃原則下,將其再利用作為學校師生使用或 社區共享,閒置校舍將成為未來發展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或團體家屋等此類 的正式照顧服務之潛力點。

伍、閒置社區活動中心

一、閒置社區活動中心之成因 過去二、三十年來,政府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鼓勵以社區發展協會為核 心,社區活動中心為集會場所,推展社區發展工作。在以往社區發展的脈絡中, 於學理上常扮演提供社區內民眾日常活動或提供學習的場所,甚至是日常社區內 辦理婚宴喜慶的場所;但長年以來,有許多社區活動中心由於社區組織本身的運 作不良與社區居民的低度參與,經常呈現空蕩閒置或關閉的狀態,此不僅造成社 會資源的浪費,更造成社區內社會治安的隱憂(林瑞穗 & 林萬億, 1996)。如何活 化與運用既有的社區活動中心使成為對社區居民具有生活上直接的助益,一直是 政府長期關切的課題。 呼應長照 2.0 計畫欲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長期照顧系統,應將閒置活動中心 的活化納入社區內長期照顧服務的發展脈絡。社區活動中心目前已是社區內提供 照顧服務的重要據點之一。在現今整體社會面對高齡社會快速來臨的狀況下,政 府自 2004 年便開始在社區內積極推動社區關懷照顧據點方案,期待社區內能動 用志願服務此種非正式照顧資源,來提供給社區內的高齡者包含社區內共餐、關 懷訪視、電話問安與健康促進等日常生活服務的關懷與協助,大多數社區經常以 既有的社區活動中心來做為提供服務的主要場所與據點,使社區活動中心開始逐 漸成為聚落內照顧服務高齡者的核心(呂寶靜, 2010; 黃源協, 2011)。藉由此方案 的實施,有效減少社區內的閒置空間,更讓社區能有進行提供高齡者日常照顧服 務、健康促進及疾病預防的介入場所。 二、閒置社區活動中心的活化再利用 近年來隨長照 2.0 的發展,政府希冀藉由現有的社區關懷據點之功能升級與 完善,使社區活動中心不僅提供給社區內的健康高齡者使用,更可進一步擴大服 務範圍至社區內的失能、失智之高齡者,讓社區活動中心成為複合式的社區照顧 場所。 考慮現今社會整體人口逐漸高齡化的趨勢,許多失能與失智的高齡者需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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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場地與建物,以確保可有效輸送高齡者的安全與服務。而在台灣鄉村地區中, 社區活動中心往往是社區內唯一具有使用執照的合法建物,此使得社區活動中心 往往成為首要的考量。在發展長期照顧服務的脈絡下,社區活動中心應要能擔負 起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的責任,但原有提供社區一般活動、學習與休閒的功能仍有 其需要(曾中明, 2006)。因此,社區活動中心在未來是需要整合成為複合式場所, 以供社區居民日常活動以及高齡者獲得整合性的長期照顧服務之重要核心地點

第二節 日間照顧中心之發展與設置需求

壹、日間照顧之源起

世界衛生組織(WHO)亦於 2016 年,第六十九屆世界衛生大會中通過決議 (WHO,2016),提出了「老化與健康之全球策略及行動計劃(global Strategy and Plan of Action on Ageing and Health)」,這份計畫的指導原則包括:(1)人權原則;(2) 性別平等原則;(3)平等與無歧視原則;(4)公平原則;(5)代間連帶原則。其中目 標三「依老年人口的需要來調整健康照護體系」與目標四「發展永續公平的長期 照顧體系(居家、社區、機構)」,顯示長期照顧與健康照護同為使老年人口達到 理想生活與福祉的兩大磐石。因此在面對高齡社會的到來,整體政府的健康照護 與長照體系均需思考如何以社區為主要提供高齡者服務的場域,來直接提供服務。 其中又以日間照顧最為主要推動的服務場所。因除可提供高齡者在社區更為密集 與協助外,更能直接對高齡者在失能或失智的階段中,提供更為直接與妥善的服 務。

貳、成人日間照顧概念之濫觴源於 1942 年,蘇俄創始的精神疾患個案日間照顧

方案,之後於 1958 年在倫敦開始第一所高齡者日間醫院,以護理及職能治 療為服務主軸。美國則於同年引入成人日間照護(adult day care)。我國日間 照顧/日間照護服務依行政體系可分為衛政體系的醫療型日間照護與社政體 系的社會型日間照顧服務兩大服務模式(呂寶靜,2001),但在現在醫療與社 會工作合併的狀況下,統一稱為「日間照顧」。各國日間照顧中心之發

一、美國日間照顧中心之發展

根據美國全國成人日間照顧中心(National Adult Day Service Association, NADSA)對於成人日間照顧中心之定義,在以社區為基礎的團體環境設置下,成 人日照中心提供專業與有情的整合性服務。這些服務包括了社會與健康照顧,對 象為有看顧照護需求之成人。他們在白天需要一個家庭之外的安全處所。另一方 面,成人日間照顧中心在需要較高照顧責任要求的情況下,亦給予照顧者所需的 喘息空間,並減輕其負擔。大部份照護中心皆提供一般性服務,包括社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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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餐點供應、個人照護與治療等。目前美國的成人日照中心一般分為三類型: (1)社會型:提供餐點、休閒娛樂與治療;(2)醫療/健康型:提供社交活動與較密集 之健康與治療服務;(3)特殊型:只提供服務給需要特定服務者,如失智症。因此, 照顧者往往根據被照顧者的需求來選擇日照中心的類型。事實上,成人日照中心 作為出院後過渡時期的照顧服務與短期復健治療的提供者,提升健康相關品質, 為將來重返家庭作準備,因此在促進在地老化方面,扮演相當重要角色。

Wahl 等人(Wahl, Fänge, Oswald, Gitlin, & Iwarsson, 2009),曾就居家環境對於 高齡者日常生活機能提出維護及改善,已被廣泛認同許可。除了可使高齡者因為 降低或失去身體機能而產生的障礙,形成重新適用環境之壓力(Scheidt & Windley, 2006)。也因此以居家為長期照顧之核心目標已成為美國目前所主要長照的發展 方向。而社區中的日間照顧便是基於支持高齡者在社區中的居家自宅中繼續生活 的最佳支持。

相關研究亦確認 80 歲以上之高齡者主要為「在宅活動」(Baltes, Maas, Wilms, Borchelt, & Little, 1999),且喜歡「在地老化」,而要落實在地老化,更必須使高 齡者即使到了失能或失智的階段,亦能在社區獲得密集的支援與協助,並能走出 家門維繫與社區的互動與照顧的提供。此亦使得目前在美國所推展之 PACE 長期 照顧方案,亦將社區內日間照顧視為重要的服務提供方案,並持續在推展當中。 二、日本日間照顧中心之發展 日本政府於 1989 年制定「促進高齡者保健福祉十年戰略」,其主要施政重點 包括:(1)居家照顧員 10 年內增至 10 萬人;(2)在宅高齡者日間照顧中心全國答 到一萬所;(3)擴充照顧者喘息的短期托顧制度。此計畫於 1995 年重新修訂,除 修正高齡者照顧基礎項目外,亦建立了資訊公佈的標準化程序、資格更新制度及 標準評估準則,並重新評估了照顧管理制度。2000 年時,為呼應日漸受到重視 之高齡化議題,日本政府再提出了「21 世紀黃金計畫」,其重點包括改善長期照 護服務的基礎設施、促進並幫助年老體衰者的支持性措施、促進高齡者重新煥發 活力的各種措施、開發社區支持系統、建立保護高齡者並為其所信賴的長期照顧 服務制度,以及建立為高齡者健康與福利提供社會支持的社會基礎等。 2002 年,日本政府開始補助設立新型態的照護,其中以認知症對應型團體 家屋(Group Home)、小規模多功能社區照護據點、大型機構導入「單元照顧模式」 (Unit Care)等為推動機構革命的重點。其中「單元照顧」在日本當地受到高度關 注。日本財團法人醫療經濟研究機構自 2001 年以二年的時間比較傳統型照護與 單元照顧,以及照顧服務員與高齡者之間的互動狀況。研究結果顯示,相較傳統 型照顧,接受「單元照顧」的高齡者不但食量增加,如廁功能、日常生活活動功 能量表(ADL)上之得分也明顯提高,顯示其生活功能大有改善。其次,高齡者 常會在單元空間內擺設屬於自己的日常生活用品及個人喜愛的物品,並以圖畫、 照片等裝飾,精神狀況亦有明顯改善。在其他方面對於高齡者的所造成的影響尚 包括:改善空間、時間及規範認知等功能的退化、失智症相關症狀之減輕、溝通 的增加、表達及參與意願的提昇等(李淑貞、張力山、蘇聖文、何季蓉、羅貝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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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將單元照顧落實在機構的設計,與臺灣將此概念延伸至社區照顧之方式 係有所差異。追究其差異為日本目前所規範之日間照顧中心,係以同一時段 15 人為限,其規模已近似一個照顧單元之規模。因此未於日間照顧中心當中再次強 調單元照顧。然而,在臺灣因規模較大,最高可達 30 人,故將單元照顧引入日 間照顧之設計,此點與日本之發展是有所差異。

參、臺灣日間照顧中心之發展

一、高齡化社會對長期照顧服務之影響 在全球人口持續高齡化發展的趨勢下,台灣老年人口亦持續上升,截至 2016 年底為止,台灣 65 歲以上之老年人口已 310.8 萬人,佔總人口數 13.2%,預計 在 2018 年將達到 14%高齡社會,2026 年將達到 20%的超高齡社會(行政院衛生 福利部, 2016)。根據衛福部委託台灣失智症所進行之調查,其中 65 歲失智高齡 者佔 12.72%,也就是每 13 位高齡者即有一位為失智症患者(台灣失智症協會, 2016)。然而台灣出生率卻連年降低,在 2013 年間僅 1.07%,使得台灣成為「少 子化、高齡化」的社會。 根據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106~115 年)核定本(衛生福利部, 2016) 中的長期照顧人口推估(圖 2 - 1 長期照顧需要人口推估)所示,我國長期照顧需求 人口將由 2017 年的 55 萬 7 千餘人,在 2026 年增加至 77 萬人,其中 65 歲以上 高齡者亦將由 41 萬六千餘人,增加至 62 萬人,可看出我國對長期照顧之需求量, 隨著老年人口的快速成長亦是逐年顯著增加,所衍生的長期照顧問題與家庭照顧 責任將日益沈重。

圖 2 - 1 長期照顧需要人口推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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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結構轉變對長期照顧服務之需求 台灣的家庭自 1950 年以來以折衷式家庭為主,主要成員為與配偶、子女或 父母共同居住,而非傳統上同時包含數個小家庭的共同生活型態。此種家庭型態, 在高齡者晚年居住在家時,仍能有家人來提供照顧服務,同時亦能滿足高齡者在 熟悉場所持續居住的期待,是較能落實協助高齡者在地老化的居住模式。 然而隨著高齡者年事漸高,身心理反應對日常生活反應卻日漸衰退,甚至可 能因為意外傷害或病痛導致失能與失智的發生,故開始需要有人來提供照顧服務。 然而在目前社會經濟的結構下,截至 2010 年為止,婦女的勞動參與率已達 49.66%, 顯示出夫婦同時外出工作以維持家庭經濟的雙薪家庭已成為相當普遍的現象。此 種家庭經濟結構的改變,使得在傳統的文化脈絡下,以往扮演照顧高齡者晚年生 活的女性家庭成員人力,開始因上班工作的需求而缺乏。由於家庭照顧人力短缺, 使得家中的子女必需同時面臨生活經濟與對父母盡孝道提供照顧服務的壓力。面 對家庭經濟與照顧資源的短缺,高齡者可能因照顧支援的不足而遭受到不當的對 待,甚至在家中照顧者無法承擔壓力時,提早將高齡者送離原有的家與社區到機 構去接受照顧,而使高齡者成為社會中的弱勢者,甚至遭受到不當的歧視。 面對高齡者在家中的老化過程普遍遭遇照顧資源不足的困境,於政府社會資 源的投入與照顧服務方面必須要能符合高齡者原本生活庭的真實需求,以協助其 能持續在原有社區中的生活。因此,在居家鄰近的社區環境中設置日間照顧中心 彌補高齡者對於自我生活經營的困難與家庭照顧服務的不足,並使高齡者重新獲 得社會參與的機會,協助高齡者能在社區中獲得健康生活的正面形象,應有助於 協助高齡者在原有家庭與社區持續生活,且提升高齡者社會地位,以獲得更多社 會資源的投入與支持,協助高齡者落實在地老化的實踐。 三、日間照顧中心的發展現況 日間照顧中心是我國推展社區照顧重要基礎建設。依照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綱 領與老人福利法的規劃,目前高齡者長期照顧服務的輸送主要區分為居家式、社 區式與機構式等三大照顧體系,其中社區式照顧是近九年政府推動長期照顧十年 計畫所努力推展的重點(吳淑瓊 et al., 2004) 。 根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規定,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人 數,每日同一服務時間以 30 人以下為原則。單位時段內僅服務少量人數的日間 照顧中心不僅貼近社區內高齡者生活的真實需求,更是推展社區式照顧中重要的 基礎建設與服務輸送的管道,為未來持續推動長期照顧的重要福利設施之一。截 至 105 年 12 月底止,全國日間照顧中心總數雖已達到 205 間,然而許多鄉村與 偏鄉地區仍尚未成立,離整體以日間照顧中心為社區照顧基礎的長期照顧服務網 絡之建構仍有相當大的差距,在未來仍將成為長期照顧推動的重點工作,也是推 展小規模多機能、團體家屋等進階服務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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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對象

根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劃內容,對於需要長期照顧的高齡者,通常以下列 三類功能損傷程度做為評估依據:(一)、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例如進食、移位、室內走動、穿衣、洗澡、上廁所等;(二)、工具性日 常生活活動功能(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IADLs),例如做家事、清洗、 烹飪、洗衣、購物、理財、室外行動等;(三)、心智功能。按照長照 2.0 擴大服 務對象,收托對象為:(1) 65 歲以上老人;(2) 55 歲以上之山地原住民;(3) 55 歲 以上失能身心障礙者;(4) 65 歲以上僅 IADL 需協助之獨居老人;(5)50 歲以上失 智症患者;(6) 55-64 失能平地原住民;(7) 49 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8) 65 歲 以上僅 IADL 失能之衰弱(frailty)老人。但近兩年來,政府推展長照 2.0,新長期 照顧管理系統之個案評估,依照衛生福利部之社會保險司長照 2.0 新式評估量表 CMS 分級,提供失能等級對照,將高齡者失能程度分為 CMS 一級至 CMS 八級, 來評估高齡者失能的狀況,此亦為社區式日間照顧中心所需要收案的對象(不包 括健康或虛弱的高齡者)。服務對象將從原本的 51.1 萬增加至 73.8 萬,成長約 44%,擴大受惠人數(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2016)。 五、社區式日間照顧中心之規劃設計原則 社區式照顧設施除了可在老化過程中提供協助外,也是高齡者活動場所及行 為的延續。藉由走出戶外,減緩了高齡者衰老老化的過程,也減輕高齡者家人的 長期負擔。即早發現症狀有異的高齡者,即早進行因應措施,社區式照顧設施也 因此同時是轉介與整合需求的資源平台。 針對失智症患者,強調對患者的生活照顧與社區參與。設施內的專業照顧介 入也可以減輕家庭照顧的負擔,亦讓患者不因患病而覺的有所隔離。因此,不論 對失能或是失智高齡者,社區照顧設施所強調的共同價值與意義皆為在面對未來 未知的情況下,藉由促進與家人、社區朋友的互動,積極延續高齡者原有的生活 型態,維護高齡者的生命尊嚴。 藉由中央努力推動日間照顧中心規劃設置的成果,目前日間照顧中心已逐漸 發展出較為具體的規劃設計概念,可做為既有建物設施進行規劃設置日間照顧中 心的參考原則,其主要原則為社區的融入、個別化照顧的考量、單元照顧的實踐 與在地文化的融合等四項,分述如下: (一)、社區的融入 以往在高齡者照顧福利設施規劃過程中,鮮少考量到高齡者本身所處的社區 條件與狀況,亦未考量高齡者是否有機會外出參與社區生活的可能性。在過去, 許多規劃設計單位聽聞受服務高齡者當中亦包含有失智症患者的情況下,往往第 一個錯誤的直覺反應都是直接在基地內築起圍牆,以防止失智症高齡者的脫逃或 走失。然而日間照顧中心的設置初衷並非要了將高齡者關在此處接受照顧,而是 積極的希望他們能藉由日間照顧中心的設置能重新走入社區,以延續以往的社區 生活,甚至藉由中心的活動帶領與運作,拓展高齡者的社區生活(陳柏宗, 2011)。 藉由日間照顧中心的設置,有機會使高齡者仍能獲得與社區保持互動的機會,豐 富並延續他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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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日間照顧中心需要考量與周遭社區環境的融合。原有的社區中往往都有 既存的生活設施,如學校、公園、活動中心、市場、超商、廟宇、教會、診所、 甚至是在中心所在鄰近的雜貨店或理髮店與美容店等。日間照顧中心未來的運作 並非是完全獨立,而是需要考量如何使中心能與在地社區生活資源相互結合,使 高齡者仍能持續使用與接觸這些原有便已熟悉的在地設施,甚至是導入新的社區 資源來支持高齡者在地生活,使高齡者可以有機會持續在社區內生活,同樣也讓 社區民眾有機會走入日間照顧中心來參與照顧及服務(張菀珍 & 蘇慧芬, 2009)。 唯有讓日間照顧中心的規劃設計充份與原有社區進行融合,方能使高齡者充分享 有延續以往社區生活的機會。 (二)、個別化照顧的考量 日間照顧中心需要面對高齡者不同背景與需求,提供個別不同的照顧與服務。 在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的每位高齡者均來自於不同的家庭,擁有不同的生活背 景與習慣,生理心理亦有不同的狀況與需求。因此,日間照顧中心所提供老給人 的照顧與服務,必須針對個別高齡者的背景與身心狀況,進行整體性的評估、記 錄與了解,並藉以為其量身訂做個別照顧計畫據以實施,使高齡者獲得符合實際 需求的照顧與服務(吳淑瓊 & 莊坤洋, 2001)。特別是近年來老年醫學積極推展對 高齡者進行周全性評估,藉由評估結果來因應高齡者個別狀況,協助高齡者改善 外在環境與內在生活與照顧模式,使高齡者能進行有效的健康管理與疾病預防, 減少高齡者發生危險並減緩失能與失智的進展。此種高齡者身心狀況周全性的評 估與照顧服務的對應,需要與日間照顧中心的照顧計畫相互結合,以確保高齡者 生活與照顧品質。 日間照顧中心需有多樣的空間對應高齡者個別化的不同需求。在日間照顧中 心內對於個別化照顧的實踐並非只有軟體上照顧服務的對應,亦需要有硬體空間 上的搭配。以往的照顧機構以單一性質的大空間將高齡者集中照顧處理,難以提 供個別化照顧,更無法掌握特定高齡者個別的需求或狀況。而日間照顧中心的空 間設計並不適合以單一用途與均質的大空間來進行對應,而是需要進一步將空間 區分為公共、半公共、半私密與私密等多層次的空間組織來進行設計,並依照使 用活動的屬性來使個別空間具有特定的氛圍與品質(陳政雄, 2006)。惟有當日間 照顧中心能有個別化照顧的考量,方能使照顧服務提供者與高齡者建立起緊密的 互動與照顧關係,落實個別化的照顧。同時也使高齡者能依其自身實際的狀況, 選擇自己想要停留與活動的場所,使高齡者在日間照顧中心獲得妥適的照顧。 (三)、單元照顧的實踐 藉由個別化照顧概念的導引,將高齡者依其不同的屬性進行分群分組小團體 的照顧模式已成為現今設立日間照顧中心的必要的條件。在空間的組成上,針對 分群分組的需求,便需要以不同的單元空間來加以對應,方能有機會讓高齡者能 因不同的失能或失智之程度來進行分群分組的照顧與活動安排,也讓照顧服務提 供者能對個別高齡者的狀況確實的加以掌握。 單元照顧空間的提供在於使高齡者能有認同與歸屬感。當日間照顧中心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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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內的互動與生活較一般活動安排更有所認同與歸屬感(林明禛, 2011)。除此之 外,單元照顧空間必需要有足夠的共同互動空間讓高齡者在其間產生生活的重心。 單元照故期待的除了不僅是要使高齡者在單元內部能接受照顧服務員提供更為 個別化與細緻的照顧之外,更重要的是能與同群組的伙伴形成新的互動與互助網 絡關係,讓單元空間成為不僅是照顧-被照顧緊密連結的場域,更是高齡者形成 新的交際互動網絡的生活場所。因此單元照顧空間彼此的互動亦為空間規劃考量 的重點之一。因此,在空間設計上需要提供使高齡者走出自己所屬的單元空間時, 仍有與其他人可進行交談或共同活動的場所,使個別高齡者與其他單元高齡者能 有所互動。在日間照顧中心落實單元照顧的設計模式,是能使高齡者選擇在單元 內參與活動,也能跨單元參與他組活動的機會,增加高齡者在日間照顧中心生活 的多樣性與選擇性。 (四)、在地文化的融合 日間照顧中心需考慮在地生活文化。由於日間照顧中心設置旨在延續高齡者 在地的生活,使高齡者完成自己想作的事情,從而獲得生活的自信心與安適感, 因此,在地生活的特質必需要能被規劃設計者、後續的經營管理者與照顧服務人 員積極掌握與運用。而在地生活的特質往往建立在當地特有的人、文、地、產、 景等五大要素當中,特別是在地生活文化往往是當地居民長期生活所產生的特有 的節奏與樣貌,其往往也會表現在實質環境的建構中,若能將其融入在日間照顧 中心環境中,可使高齡者覺得熟識且容易辨識與使用,讓原有的生活得以延續(林 明禛, 2011)。因此,日間照顧中心的規劃設計更需要考量當地的文化特徵,使日 間照顧中心能使高齡者所認同並樂於使用。 日間照顧中心的設計需進一步重視區域文化的差異性。在日間照顧中心的設 計上,空間組織的原則可以相近,然而對於空間的特質與氣氛的掌握則需考量在 地文化的特殊性(曾思瑜, 2010)。惟有正視不同區域的差異性,並考量在地的生 活文化,日間照顧中心的設置才能貼近在地高齡者的生活,而為高齡者所樂於使 用,並營造應有的生活樣貌。

肆、日間照顧中心空間設置規模與需求基準

日間照顧中心是白天於社區內的固定場所提供適切生活照顧與服務的社福 設施,其服務對象為符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的失能高齡者或失智高齡者。日間照 顧中心的運作主要藉由引導社區中的居民與健康的高齡者藉由志願服務來進行 參與,使在中心內接受照顧服務的高齡者,能有機會與社區中的朋友持續進行日 常生活的互動,且有助於使接受照顧的高齡者獲得穩定的情緒及多樣性的生活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2014)。 一、日間照顧中心之法定空間規範 日間照顧中心的設置考量包含人數、面積與空間等需求。我國針對日間照顧 中心之設置相關法規規範,本研究彙整如下表 2 - 1 所示。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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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供,過去皆謹遵老人福利法中之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58、59 條之規範:「服務人數為三十人,樓地板面積為每人提供至少 6.6 平方公 尺作為換算,總面積不得低於 198 平方公尺,其基本共同必要的空間設施,應設 有多功能活動室、餐廳、簡易廚房、無障礙衛浴設備、午休設施或寢室。」 106 年 6 月 3 日,長期照顧服務法子法公布,日間照顧中心與小規模多機能、 團體家屋、家庭托顧等服務,皆歸類於「社區式長照機構」,於長期照顧服務法 子法之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中,將服務人數提高至上限 60 人,如 同兩個日間照顧中心之概念,規範每 30 人須有獨立空間。子法延續老人福利法 針對空間設施之規範要求,並對於(1)休憩設備、寢室;(2)衛浴設備,包含門淨 寬、隔間、門簾、照明、防滑、緊急呼叫系統及無障礙設施;(3)日常活動場所; (4)廚房等空間之配置與設備皆有明確規定。

表 2 - 1 我國法規規範之日間照顧服務空間設置需求

適用法規 項目 社區式日間照顧中心 老人福利 服務提供 者資格要 件及服務 準則第 58 條、第 59 條 總樓地板面積 平均每人應有 6.6m2以上 總面積 (以 30 人計算) 不得低於 198m2 (30*6.6=198) 空間內容 多功能活動室、餐廳、簡易廚房、無障礙衛浴設備、 午休設施或寢室 特殊要求 (1) 午休設施或寢室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 必要時得為失智症老人設適當且獨立空間,並 提供個別化服務。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子 法 服務人數 (1) 應採單元照顧模式,每日同一服務時間至多服 務六十人,每三十人之使用區域應有固定隔間 及獨立空間。 (2) 單元照顧模式係指每一單元以十至十五人為 原則。 休憩設備、寢室 每一空間應設休憩設備,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衛浴設備 每一空間衛浴設施並符合以下規定: (1) 至少設一扇門,其淨寬度應在八十公分以上。 屬於多人使用之衛浴設施,應有適當之隔間或 門簾。 (2) 有適當照明。 (3) 地板有防滑措施,並配置扶手及緊急呼叫系 統。 (4) 有適合乘坐輪椅者使用之衛浴設備。 日常活動場所 (1) 平均每人應有 4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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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一空間應設多功能活動空間。 廚房 廚房應維持清潔並配置貯藏、冷藏(凍)、配膳、餐 具清潔及食物烹煮(或加熱)設備。 其他 (1) 應設有辦公空間及個案紀錄放置設施,並得視 業務需要設置會議室、諮詢室或其他與服務相 關之必要設施。 (2) 單元間應有共同活動空間。 (3) 得視業務需要設置醫事服務設施。 (4) 得 視 服 務 使 用 者 之 需 要 設 置 適 當 且 獨 立 空 間,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衛生福利部。本研究整理) 二、日間照顧中心之空間組合計畫 在長期照顧服務法子法公告前,我國日間照顧中心空間內基本設有多功能活 動室、餐廳、廚房(簡易廚房)、無障礙浴廁設備、午休設施或寢室等。雖然對於 日間照顧中心的空間組合已逐漸累積經驗並有研究彙整論述。依據中華民國老年 福利推動聯盟編印之《日間照顧經營與管理指南》所提出之空間組合計畫為參考 依據,將空間組合分為主要空間、附屬空間、行政空間與其他。其空間組合要點 結錄如下: (一)、主要空間: 1.多功能活動室(日間照顧室) (1)、 在安全的環境條件下,讓高齡者自由走動;提供夠大的、不常變動的活 動場所與休息的桌椅等。 (2)、 在高齡者參加節目或活動時,避免參觀者與陌生人的干擾,以免引起高 齡者的混亂。 (3)、 活動室內設置高齡者可安心置放物品的地方,並提供高齡者本身可選擇 的固定座位與座椅。 (4)、 擺設高齡者容易辨識與懷舊的物品。 2.餐廳 (1)、 在每個照顧單元內設置餐廳,使有家庭聚餐的感覺。 (2)、 應設置餐桌椅、洗手台、開水設備等,並考慮輪椅、步行器、拐杖的使 用空間。 (3)、 非餐飲時間可以兼做其他用途,但應注意使用時間及衛生條件。 3.廚房 (1)、 設置高齡者與照顧者都可以使用的家庭式廚房或開放式料理台,以提供 團體活動的職能治療效果。 (2)、 除提供給日間照顧中心的使用者外,其規模亦需考量合併其他設施用餐 或社區送餐等服務,並可考量未來擴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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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考慮廚房專職人員專用之更衣室、休息室、廁所等空間。 4.無障礙浴廁設備 (1)、 需設置於使用者方便到達的地方,且需容易維護清潔,同時並具有良好 的通風採光。 (2)、 設置高齡者可獨自使用的一般廁所,與可提供照顧協助的照顧浴室(無 障礙浴室)。 (3)、 因應輪椅使用者的個別能力,設置輪椅使用者可使用的浴缸或淋浴設 備。 5.午休設施或寢室 (1)、 應設置午休設施或具有隔間之寢室,提供高齡者安靜不被干擾的休憩空 間。 (2)、 分區提供男女高齡者可選擇的固定午休位置,使高齡者有歸屬感,避免 經常變動引起高齡者的混亂 。 (二)、附屬空間 1. 作業室與日常動作訓練室 (1)、 應設置可以活動的隔間,以因應多用途的活動內容使用,並設置器具收 納空間,且需要有較多固定的牆面,以提供展示、佈告等使用。 (2)、 對於照顧失智症高齡者的日間照顧中心,因患者與其他高齡者較少交流, 故必須考慮提供小規模、分區的專用活動空間,以避免失智症患者的注意力 分散,並可在其中營造家庭氣氛,穩定其情緒。 2. 照顧者教室 (1)、 提供高齡者的家屬照顧諮詢使用,同時可作為會議室、集會室及多用途 空間使用。 3. 靜養室 (1)、 供高齡者身體不舒服或入浴前後使用,環境本身應具備有安靜、舒適與 容易監護的要件,並可設置休息床或坐墊。 (三)、行政空間 1. 辦公室與職員空間 (1)、 宜設置職員專用的主任室、接待室、職員休息室等 (2)、 應設置收發、紀錄、資料檢索、簡單的接見等行政職務的辦公空間。各 種專門職種有各種不同的職務,需要各種分開的空間。 (3)、 應設置外務人員的更衣室、休息室、接送司機的休息室等。 (4)、 在與其他設施合併時,仍應有獨立使用的空間 2. 會議室、研修室 (1)、 具備舒適、有效活用、隱密性等條件,可與照顧者教室、作業室等共用。 (四)、其他 1. 社區交流區 (1)、 日間照顧中心為可提供社區高齡者互相交流的場所,宜設置談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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