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
2.2.1 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
Carroll (1998, p.1)及 Lantos (2001, p.595)指出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l responsibility)於企業經營中是項新名詞,因其並沒有一個清楚的輪廓與範圍將之加 以 描 述 , 且 其 亦 常 與 企 業 公 民 (Corporate citizenship) 、 企 業 責 任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及企業慈善(Corporate philanthropy)等名詞相互通用。Perrini、Pogutz 和 Tencati (2006, p.68)於其研究中歸納先前學者所提出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相關之 名詞如圖 2-1 所示:
圖 2 - 1 企業社會責任相關名詞
Figure 2-1 The word connected to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ncept 資料來源:Perrini et al. (2006, p.68).
Brown (1953, p.4)指出企業於決策過中不僅需考量到經濟層面,還需考量到其
所制定之決策會對社會造成何種影響。而 Eells (1960)則將企業擔負最小社會責任 到最大社會責任之行為以一連續帶的方式來呈現,位於連續帶最小責任的一方,
代表傳統式企業(Traditional corporation),而處於連續帶另一端代表者則是負有最大 社會責任的母性企業(Metro corporation),處於不同地帶的企業,所產生對社會責 任的定義也有所不同。傳統式企業之社會責任對象僅限於股東,故企業目標以利 潤極大化為主,也因此其社會責任定義主要為產生利益;而母性企業之社會責任 對象則擴大到相關之利害關係人群體,企業須符合社會倫理之目標,故其社會責 任為對多數群體之責任。
Kok、Wiele、McKenna 和 Brown (2001, p.287)認為企業之社會責任係指企業需 將自身視為社會的一份子且非以公司直接獲利為目的,於考量整體社會需求後,
運用其資源來持續地增進整體社會福祉,造福社會大眾。
Smith (2002, p.42)認為所謂企業社會責任係指企業之營運與價值觀需整合包 括顧客、員工、股東與環境等所有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並將之反應於企業組織的策 略與行動上。
Robins (2005, p.96)指出企業的社會責任應是企業基於自發的基礎,於其營運 過程裡與利害關係人之互動中整合對社會與環境的關心;意即企業社會責任是將 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運用於管理企業上的概念。
雖然多數學者均提出相關概念之定義,但其皆為大範圍之概述,而對於企業 社會責任做出較具範圍性定義之學者當屬 Carroll (1979, p.499),其認為企業責任應 該包括經濟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法律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y)、倫理責 任(Ethical responsibility)與慈善責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y)四種責任,而企業 除了創造經濟成長與社會需求之產品或服務,還需兼顧非營利之責任。
亦有學者從不同之角度切入探討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Friedman (1971, p.13) 從企業經營與經濟責任的層面進行探討,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即是公司經營者
在公開與自由競爭的市場裡,運用組織自身資源盡可能為公司股東謀取利潤,追 求利潤最大化。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此一名詞之涵義不清,同時將「責任」
附加於企業上亦有其偏誤存在,因只有人才能有責任,企業並非人,不應承擔任 何的責任。而若要「企業負社會責任」有意義,便是指企業經營者必須負社會責 任。但若要企業經營者履行公益、實踐社會責任,表面上是負起社會責任,實則 為慷他人之慨,此種行為不僅牽涉到企業主,還包括顧客及員工,因經營者履行 社會責任的成本,最終會轉嫁到顧客、股東及員工身上,此則為變相的侵害相關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高孔廉和劉德照,1990,p.198)。且當企業採取利潤極大化與道 德中立政策,整體而言是會帶給社會好處多於壞處的,若企業存於一完全競爭市 場中,利潤的追求會迫使企業增加其效率,如此企業就須善用資源,減少浪費,
最後消費者便可用較少的價格來購買所需用品。故 Friedman 認為企業在社會的機 能雖有擴大之傾向,但是企業在本質上乃是社會的經濟工具,從企業經營管理的 觀點來定義企業之社會責任,其是較傾向企業僅需履行其經濟與法律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之概念歷經不同時期之演進,其並非相互排斥,而是一直兼容 並蓄,融合新概念。從早期企業僅講求於營運外須被動地額外給予社會上幫助與 於其決策過程中遵行倫理道德規範,逐漸轉移至企業需主動地採行倫理與慈善作 為並將此視為經理人職責之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認為企業於滿足自身需求的同時 亦需對其行為負擔相對責任。而於後發展出之企業社會回應概念則強調更為實務 導向之作為以回應社會期望,企業需採取詳盡且前瞻之做法來處理外部利害關係 人之期望、需求與社會、公共政策等議題。利害關係人理論則更進一步強調企業 之決策與行為需更廣泛地考量會受企業作為所影響之個人或組織的立場與看法。
相對先前對於企業社會責任著重於理論與概念上之探討,企業社會績效則專注於 社會責任實際執行之過程與成效之評估,此概念提供企業於執行社會責任或評估 其績效過程中需要注意之要點為何,而於後之企業社會公正概念上則回歸於關注 企業倫理規範與企業正當性價值之理念論述。永續發展與三重盈餘之概念則將企 業社會責任之時間與空間範圍加以擴大,強調企業作為要能重視當代人類需求滿
足,同時不損及後代子孫之福祉,使世代發展得以永續,而於追求永續性的過程 中需同時能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繁榮及社會福祉三方面的平衡發展。而於企業公 民之概念則將企業予以擬人化,使其具有人格上之涵義,視為社會上具有公民權 之個體,故對於社會其便有應得之權利和應盡的義務(Frederick, 1994, p.154; Robin
& Reidenbach, 1987, p.45; Waddock, 2004, p.14-27;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987, p.8)。
雖說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係隨著各學者所抱持之觀點與看法而有所不 同,但現代企業承受社會責任已是自然趨勢且為一無須爭辯之事實,諸多學者之 研究亦指出企業承擔起社會責任對各方面有所助益(Oppewal, Alexander, & Sullivan, 2006, p.271; Adams & Zutshi, 2004, p.34; Werther & Chandler, 2005, p.318; Joyner &
Payne, 2002, p.309),也因此對於企業是否應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爭論亦早不證自 明。
總括以上的社會責任概念,可簡述如下:企業社會責任係指企業於法律規定 與經濟運作之因素外,所做出含有道德與倫理考量因素的決定,其包括經濟、法 律、倫理與慈善等構面。因此企業在決策過程中需考量其策略對社會所產生之影 響且有義務做出對社會有利的決定,協助解決社會問題。本研究之社會責任構面 採用 Carroll (1979, p.499)所提出之社會責任定義,測量消費者對連鎖餐廳之各項社 會責任態度為何,並探討消費者對連鎖餐廳之慈善責任履行是否對消費其餐廳之 產品意願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