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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表2-2 Carroll CSR 金字塔與 Alexander Dahlsrud CSR 五大面向之內容比較(續)

Carroll(2016)

CSR 金字塔

Alexander Dahlsrud(2008)

CSR 五大面向 角色(be a good corporate

citizenship),意即企業要有慈善 ss dimension)

不被法律規定的作

OECD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對企業揭露 資訊有明確的原則宣示,共有十項指導原則(表 2-3);1999 年聯合國前任秘書長安南 在世界經濟論壇上首次提出全球盟約(Global Compact)的構想,企圖為企業在實際操 作企業社會責任時有國際共通的標準,並在 2000 年全球盟約在聯合國總部正式成立,

等,2008)(表 2-3)。於是,國際上許多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規範、公約或行為行為 規約(code of conduct)發展日漸蓬勃,目前全球約有 400 多個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規 範與倡議,如:社會擔當 SA 8000 系列(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社會責任會計指標 AA1000(Accountability 1000)、ISO 14000 環境系列等,但這些規範大多處理個別的企業 社會責任議題,如社會或環境,但若要全面了解企業在非財政資訊方面的作為,單一議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瀏覽日期:2016/11/1

產業永續發展整合資訊網

https://proj.ftis.org.tw/isdn/,瀏覽日期:2016/11/1

表2-3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與聯合國全球盟約內容(續)

OECD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 5. 環境

適當保護環境,致力永續發展目標,企業 應重視營運活動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 響,強化環境管理系統。

6. 打擊賄賂

企業應致力消弭為保障商業利益而造成 的行賄或受賄行為,遵守「OECD 打擊賄 賂外國公務人員公約」。

7. 消費者權益

企業應尊重消費者權益,確保提供安全與 品質優先的商品及服務。

8. 科技

在不損及智慧財產權、經濟可行性、競爭 等前提下,企業在其營運所在國家散播其 研發成果。對地主國的經濟發展與科技創 新能力有所貢獻。

9. 競爭

企業應遵守競爭法則,避免違反競爭的行 為及態度。

10. 稅捐

企業應適時履行納稅義務,為地主國財政 盡一份心力。

營利組織和其他機構使用「GRI 標準」,用以彙整及揭露永續性之相關資訊。KPMG 調 查全球 45 個國家的 4500 家企業,有 75%的企業有發布企業責任報告書,其中 60%使用 GRI 標準;同時,全球前 250 大企業中,90%有編製企業責任報告書,其中有 74%使用 GRI 標準。

然而「GRI 標準」究竟為何呢?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所發表全球唯一由多方利害關 係人,包括企業團體、勞工、人權、會計、環境以及投資機構等組織所共同制定的報告 書架構,主要提供一套廣為大眾所接受的體制,供企業報告其經濟、環境及社會績效(高 希均等,2008)。根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於 2014 發布的《GRI G4 永續 性報告指南:實施手冊》,目前適用格式為 2013 年發布的第四代指南,此報告書架構連 結前述之 OECD 的「多國企業指導綱領」與聯合國全球盟約「十項原則」。標準揭露內 容可分為「一般標準揭露」與「特定標準揭露」兩大部分。一般標準揭露之內容有:策 略與分析、組織概況、鑑別重大考量面與邊界、利害關係人議合、報告書基本資料、治 理、倫理與誠信等;特定標準揭露內容有三大類別,分別為經濟、環境與社會,其中社 會類別進一步分為四個子類別:勞工實務與尊嚴勞動、人權、社會及產品責任(表 2-4)。 表 2- 4 GRI G4 的特定標準揭露類別與考量面

類別 經濟 環境

考量面

ü 經濟績效 ü 市場形象 ü 間接經濟衝擊 ü 採購實務

ü 原物料 ü 能源 ü 水

ü 生物多樣性 ü 排放

ü 廢污水和廢棄物 ü 產品與服務 ü 法規遵循 ü 交通運輸 ü 整體情況 ü 供應商環境評估 ü 環境問題申訴機制

將 GRI G4 特殊標準揭露之三大類別、Carroll CSR 金字塔與 Alexander Dahlsrud 的 CSR 五大面向比較(圖 2-3),可推知 GRI G4 強調環境、社會與經濟此三類別都必須遵 循法規,推測是因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入法才能對企業有強制力;經濟類別中有經 濟績效考量面此和其他兩位學者的定義相同;社會類別與環境類別則對應到「倫理責任」、

「環境面向」與「利害關係人面向」;至於慈善責任部分,根據 Carroll(2016)的說法,

其爲自主和自願的,沒有做到慈善責任不會被歸類爲「不道德」,因此,是否從事慈善 作為對企業來說應是一種「選擇」,同時,撰寫 CSR 報告書講求真實性,根據 GRI G4 的特殊標準揭露考量面看來,當中並無履行慈善責任的要求。

圖 2-3 GRI G4 特定標準揭露三大類別、Carroll CSR 金字塔與 Alexander Dahlsrud CSR 五大面向比較

台灣現況 二、

為了臺灣的企業能夠順利與世界接軌,經濟部工業局在GRI 於 2006 年發表第三代 指南(G3)綱領後,隨即於 2007 年完成全球第一份 GRI G3 中譯版,並製作宣傳品及 辦理宣導與講習會,以提升企業對GRI G3 的瞭解與導入企業經營的便利性,2013 年 GRI G4 公布後,工業局進行企業 CSR 報告書撰寫的輔導活動,希望能藉由品牌大廠的 CSR 報告書來影響更多供應商的非財政揭露,以帶動整體產業的競爭力(王義基等,

2013)。值得注意的是,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 2014 年底發布的上櫃 公司編製與申報CSR 報告書作業辦法中,要求食品業、化工業、金融保險業、股本 100 億元及餐飲收入占總營收50%以上的上櫃公司,自民國 103 年度起應參考全球永續性 報告協會發布的指南出具CSR 報告書(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http://www.se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G0101624&ModifyDate=1040402,瀏覽日

期:2016/10/12)。另,根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在2016 共同出版的《臺灣企業社會 責任報告書研析報告》中,針對2015 年已發行之 CSR 報告書(共 406 家)進行調查與 分析,其中有348 家依循 GRI G4。民間部份,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BCSD-Taiwan),前身為臺灣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1997 年加入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 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WBCSD),成為會員與國際

社會相關企業組織間之橋樑,亦為臺灣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永續發展活動之民間企業組織 之一(BCSD-Taiwan 網站,http://www.bcsd.org.tw/

,瀏覽日期:2016/9/12),從 2003 年起與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合作,推動以 OECD 跨國 企業指導綱領為基礎的「臺灣企業社會責任調查與分析」,與「臺灣企業社會責任績效 評比」研究(張培新,2009);遠見雜誌從 2005 年迄今每年舉辦「企業社會責任獎」; 2007 年起天下雜誌舉辦「天下 CSR 企業公民獎」,並發行專刊等(天下企業公民網站,

http://topic.cw.com.tw/CSR/,瀏覽日期:2016/10/1)

。由此可知,臺灣企業對企業社會責 任議題與撰寫 CSR 報告書越益重視;CSRone 永續報告平台會每年定期蒐集全台灣出版 之企業永續發展、企業社會責任或環境安全等報告,目前已累積超過 1000 本,各種類 型與規模的企業,甚至很多中小型企業投入撰寫 CSR 報吿(CSRone 永續報告平台,

https://www.CSRonereporting.com/,瀏覽日期:201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