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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業社會責任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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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業社會責任

本文試圖瞭解企業在衡酌社會責任的履行時,是否可以選擇做或 不做,以及如何評量做的好不好,希望藉著思考這兩個問題的同時,

也能夠理解宏碁爭取列入 DJSI 與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二者間之關聯性。

另一方面也擬藉由探究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過程,試圖在各式各樣企 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中,歸納各學說的共通處,以此做為本文論述企業 社會責任的中心主軸,並進一步瞭解類似宏碁屬性之跨國公司,在全 球化趨勢日漸顯著的今天,在實踐企業社會責任時的較適態度與較佳 機制。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

如果我們試圖將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推論得更早,世界上最早提 出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者,或許可以追溯至八百多年前猶太裔西班牙籍 哲學家 Maimonides 對慈善事業的定義(Roberts, 2002)。Maimonides 把 慈善事業由高而低分為八個層次:

一、對有需要的人贈予禮物、貸款、工作機會,或創造合作關係,讓 他們自給自足;

二、施予者與接受者彼此不知道對方的身分;

三、施予者知道接受者的身分,但接受者不知道施予者的身分;

四、接受者知道施予者的身分,但施予者不知道接受者的身分;

五、施予者不問緣由就付出了;

六、施予者在被要求的情況下才付出,但付出恰到好處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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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施予者付出的金額,比「恰到好處」還少,但卻是出於自願;

八、施予者付出得心不甘情不願;

Maimonides 的這八個層次,雖然並未明確表述施與受二者間,可 能因為所處位置的不對等而導致行善這件事有不同的結果,但卻清楚 闡述了施與受二者間,如果施者並未體察受者的真正需要與恰當的施 予型式,極有可能讓行善這件事反而成為一種傷害。

慈善行為或許是一個企業體對社會或周遭人事物表達回饋的初始 模式,隨著人類歷史的演進,企業對社會的反饋機制也有所改變。根 據美國管理學者 Carroll (1999)的說法,最早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概念 的是美國經濟學教授 Bowen (1953),他第一次提及「企業社會責任」

所 使 用的 「 企 業社 會責 任 」 原 文 辭 彙 與 他 的 書 名相 同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在此之前,相關研究大多使用「社會 責任」而非「企業社會責任」。Bowen (1953)當時對「企業社會責任」

的定義是: 「商業人士在制訂政策時、在做出決策時、或是根據政策或 決策在執行行動方案時,有義務將社會目標與社會價值同時納入考 量」。

Carroll (1979)自己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則是從企業的執行面 出發,他認為對利害關係人履行責任其實是對企業有利的,如此將可 因應企業競爭對手提出的各種質疑。Carroll (1979)提出「企業績效的三 構面概念模型」,以及 1991 年提出「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他認為企 業社會的表現績效由三個面向概念所環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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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社會責任究竟包括了什麼?

二、什麼樣的社會議題是企業必須表述的?

三、組織以什麼樣的邏輯或是模式來回應社會議題?

至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組成元素(component parts)則是由四種社會 責任所構成,這四種社會責任由底部往上堆疊,形成一個金字塔形狀。

從下而上分別是: 經濟(economic)、法律(legal)、倫理(ethical)與慈善 (philanthropic),如圖 1。

資料來源:Carroll (1991), 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 Business Horizons

圖 1、社會責任金字塔

Carroll (1991)闡述這四種責任的關聯在於,企業組織的經濟責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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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提供社會群體所需要的貨物與服務,而在這過程當中,企業體獲取 了一個可被接受的利潤(make a acceptable profit in the process),這是創 業精神,也就是企業的經濟責任。而經濟責任之所以位於金字塔的最 底層,意即經濟責任是這四項社會責任的基礎,如果企業無法獲利,

則其他社會責任也就不復存在。

法律責任則是企業經營必須遵守的規範,可能是法律,也可能是 自律約束或是同業規章。除此之外,企業營運時,還必須顧慮到消費 者、員工、股東以及當地社區所認知的公平與正義,並且要尊重並維 護這些利害關係人的道義權利,這就是倫理責任。

慈善責任則是位於這個金字塔的最頂端,Carroll (1991)認為,企業 回應社會而成為一個好的企業公民(be good corporate citizens),進而投 入或促進人類福祉或重視信譽等,這就是慈善責任。具體而言,慈善 責任通常表現在對藝術、教育或是社區團體的奉獻等。至於慈善責任 與倫理責任的差異則在於,慈善行為屬於更自願性、更無條件的付出,

往往甚且超過了倫理道德的要求。

闡述企業社會責任的文獻中,Spreckley (1981)提出「三底線原則」

(Triple Bottom Line, TBL),他將該原則當做一項管理工具,在檢視企業 表現時,除了衡量經濟績效之外,社會與環境層面的績效也必須納入 考量。

數年之後,Elkington (1998)進一步將「三底線原則」發展出企業社 會 責 任 應 該 包 含 三 項 要 素 , 即 人 類 (people) 、 自 然 (planet) 與 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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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it)。所謂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取決於利害關係人,而不是股東,

而此處所指的利害關係人包括直接或間接受到企業行為影響的對象,

因此企業應該協調與整合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不是在於追求股 東利益的最大化。這個見解隨後獲得業界、政府及相關團體的接受,

甚至獲得聯合國的認可,成為現今廣被接受的企業社會責任定義之一。

Dahlsrud (2006)發表一篇文章:「企業社會責任如何定義:37 種定 義的分析」(How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Defined:an Analysis of 37 Definitions),針對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文獻與 Google 關鍵字進行 搜尋比較,結果發現在 1980 年到 2003 年之間,共有 27 位學者專家對 企業社會責任提出了 37 種的定義。Dahlsrud (2006)據此對企業社會責 任提出五個構 面, 包括:環境 (environmental)、社會 (social)、經濟 (economic)、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與自願(voluntariness)。

這五個構面的定義分別為:「環境面向」指的是企業營運時對自然 生態環境的思考,例如如何讓環境變得更乾淨。「社會面向」是指企業 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例如如何讓社會變得更好,或是當企業營運時如 何顧及對社區各方面的影響。「經濟面向」是在表述社會經濟或是財務 金融的觀點,包括就企業營運的觀點來看待企業社會責任,例如如何 促進經濟發展,如何持續獲利。「利害關係人面向」是指與個別利害關 係人或是利害關係人團體的互動,例如如何與員工、供應商、客戶及 社區增進瞭解。「自願面向」主要是在強調企業的自發性行為,這些行 為不是法律所強制規範的,而是企業根源於倫理或道德價值所主動從 事的。

Porter與Kramer (2006)發表在哈佛商業評論的文章中提到,倡議企 業社會責任者,大多採取四大訴求:「道德責任」、「永續發展」、「進場 資格」、「信譽保證」。主張「道德責任」者,認為企業除了有責任成為 良好的企業公民之外,還要「為所當為」(do the right things)。「永續發 展」的重點則在於對環境和社區要妥善照顧管理(environment and community stewardship) , Porter 與 Kramer (2006) 引 用 挪 威 總 理 Gro Harlem Brundtland於 1980 年代的說法,為永續發展提出一個定義:「永 續發展的意思是說,既可滿足當前的需求,也不妨礙未來世代滿足他 們的需求。」12

不過,Porter 與 Kramer (2006)也指出,這四個訴求有個共同的缺 點,就是過分偏重在企業和社會之間的對立關係而不是著重在彼此的 依存關係。而且這四個訴求的論點過於一般性,並不是針對個別企業 的策略和營運而設計,也不是針對企業所在地區的特殊性而考慮。因 此 Porter 與 Kramer (2006)認為,這四大訴求都無法協助企業處理社會 上最刻不容緩的議題,也無法找出企業最能發揮影響力的著力點,反

12 Gro Harlem Brundtland, 1963 年畢業於挪威奧斯陸大學醫學系,美國哈佛大學 Public Health 碩士,當過醫生,總共擔任過三屆挪威總理,任期分別為 1981,1986-1989,

以及 1990-1996,是挪威第一位也是到目前為止唯一的一位女性總理。她對於永續發 展的定義,是在 1983 年接受聯合國秘書長的邀請,成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並擔任委員會主席時所表述。

這個委員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要發展出可廣被世界各國所接受的永續發展的定義。由 於她的積極參與,這個委員會後來大多時候被稱為「Brundtland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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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計畫,而這不僅與企業的策略無關,對社會也沒有實質貢獻,也無 法強化企業的長期競爭力。Porter 與 Kramer (2006)認為,企業應該建 立明確的「社會議程」(social agenda),不僅只是降低傷害,更要設法 改善社會條件,以強化企業的發展策略,具體的機制則是提出「回應 式的企業社會責任」(Responsive CSR),從檢視價值鏈活動,判斷出對 社會所產生的影響,並進而減輕其負面傷害。

「回應式的企業社會責任」本質上認為企業不應該只是思考降低 企業傷害,而是應該對企業社會責任展現回應。Porter 與 Kramer (2006) 認為,如果能夠更進一步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這件事與公司策略予以 連結,則企業從事社會責任的意願將更為顯著,因此「策略性的企業 社會責任」(Strategic CSR)將更符合企業需求的進階式實踐操作。換言 之,當社會議程與公司業務的關係愈緊密,企業的投入和付出就會愈 多,也就更能造福社會,如圖 2。

資料來源:Strategy & Society,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圖 2、策略性的企業社會責任

Porter 與 Kramer (2006)上述的觀點,隔了五年,經歷了金融海嘯 之後,Kupers (2011)進一步予以演繹,以「從責任,進展到回應的能力」

(from Responsibility towards the Ability to Respond)為出發點,撰文探討 企業社會責任在現今環境的角色與定義。Kupers (2011)認為,企業的營 運如果要能夠負責任又有道德,不僅僅是因為基於法律或制度的規

Kupers (2011)得出以下的結論: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必須瞭解各 方角色在彼此互相依存的情況下所產生的實際影響,然後藉由這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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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獲取最大的獲利,並將所賺取的營利所得,透過納稅的機制來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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