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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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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探討

第一節、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與發展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貣源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概念,於十九世紀 萌芽,開始有企業家認為自己應該負有較多的社會責任,到了二十世紀工業 及商業蓬勃發展達到一定的成熟度後,企業家開始省思企業本身與勞工、社 區以及環境等的合理關係。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基於企業在從事商業活動,

賺取營利並建築在永續發展的前提下,加入本身對社會和自然環境所產生的 影響,進而超越法律與公眾的要求,關心利害關係人、社會及環境等問題的 一種表現(林宜諄,2008)。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

企業社會責任並沒有公認的定義,廣義來說,社會企業責任可以說是企 業除了追求股東的最大利益外,同時要要兼顧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包括員工、

客戶、供應商、社區與環境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詮 釋 為 , 泛 指 企 業 營 運 應 負 其 於 環 境 (Environment) 、 社 會 (Social) 及 治 理 (Governance)之責任,亦即企業再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 擔對員工、對社會和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應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 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節約資源等(櫃買中心,2012a)。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過程

CSR 的發展,源自於先進國家,尤其在歐洲國家更是特別的重視 CSR 的課題,對於各企業的要求遠超過法律的規範,2004 年,英國政府貿易與工 業 部 擬 訂 一 份 「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國 際 策 略 架 構 草 案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 draft International Strategic Framework 2004),闡述推動 CSR 的策略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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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各個國家不斷的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衍生出許多與企業社會責任相 關的名詞,例如有「社會責任會計」(Social 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的概念,

係指企業透過一般公認會計準則(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 GAAP)紀錄、彙總,揭露一般財務資訊會計外,也揭露與 CSR 相關的非財務 會計資訊,是一種特別的會計,其包含了「環境會計」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或「綠色會計」(Green Accounting),將環保、工安和衛生等環保 議題透過有系統的方法整理、紀錄及彙總轉換成會計資訊。

「社會責任會計」的應用層面包括內部與外部,在內部,企業設計社會 責任會計科目、社會責任資訊揭露體系,與一般會計程序相同;在外部,透 過適當的資訊揭露提供給企業外部的使用者或利害關係人,做為攸關決策的 依據(康寶榮,2006)。

「社會責任投資」(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SRI)的貣源,追溯至 17 世紀的貴格 Quakers 教派,他們在投資時會先將製造武器的公司予以排除;

在 1920 年代的英國衛理教派開創退休養老基金時,也明白表示不會將這些資 金投資於如經營煙草製造、製酒、製造或販賣武器、博奕等被認為是從事不 道德業務的公司;最早記錄有關 SRI 基金,是在於 1928 年創立的「先鋒基金」

(Pioneer Fund),開宗明義地表示不會投資菸酒製造公司的股票。1970 年代,

美國發行第一檔具備社會責任型投資概念的基金,認為不應該投資利用越戰 來賺取利益的公司,同時也開始強調勞工權益的問題。歐洲的社會責任投資 成形稍晚,在 1980 年代開始從英國,但其後勢卻逐漸興興貣盛,並運用國家 政策與法令推動,使得歐洲地區繼美國之後成為社會責任投資的另一個重鎮,

例如,1999 年丹麥的「Law on 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Preventive Labor Market Measures」、2000 年瑞典的「Law on National Pension Funds」、2001 年比利時的「Pension Fund Disclosure Law」、德國的「Pension Schemes to Report Whether Ethical, Ecological and Social Aspect are Taken into Account」、法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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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osure Amendment to Law on Employee Savings Plans」與「Company Law on Social Reporting」、荷蘭的「Tax Subsidies Linked to OECD Guidelines」、

芬蘭的「Act on the State's Export Credit Guarantees」、及英國的 「Pension Disclosure Regulation」(櫃買中心,2012b)。

社會責任投資係以企業對於環境(Environment)、社會(Social)以及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簡稱 ESG)的成果為評估投資標的的概念,

直至 2000 年這股風潮帶入了亞洲,台灣在 2008 年 6 月第一金投顧引進以歐 元計價的應傑華(Aviva)歐洲社會責任股票型基金,2009 年康和投信與富邦投 信發行以台幣計價的康和比聯 KBC 社會責任永續基金及富邦台灣企業社會 責任基金,KBC 投資於全球市場,鎖定氣候變遷、農金商機、美體保健作為 三大投資主題;富邦投資於國內市場,以優質產業龍頭、節能減碳、中概股、

生技醫療四大類的股票為主;2011 年 8 月寶來投信推出首檔 ESG 基金,針 對企業對於環境保護(Environment)、社會公帄(Social Equity)以及公司治 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成果評估投資標的,寶來投信的 ESG 策略基金,

主要是針對最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以布局新興市場並配合 ESG 策略;而 基金市場發展較慢的中國地區,也在中國銀行的籌劃下,於 2007 年 5 月成立 了第一支的永續投資型基金,這對全世界 SRI 發展史上,可說是一個相當重 要的里程碑(櫃買中心,20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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