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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際上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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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國際上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與規範

聯合國與歐盟及西方各國,由企業、政府、勞工團體及非政府組織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NGO)等不同的利益團體,共同參與推動與制 定各種與 CSR 相關之規範,在國際主要的規範:

一、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多國企業指導綱領(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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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ECD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共有 34 個國家政府簽署,經濟合作暨發展組 織的前身是 1947 年由美國和加拿大發貣,成立於 1948 年的歐洲經濟合作組 織(OEEC),該組織成立的目的是幫助執行致力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歐 洲重建的馬歇爾計劃。後來,成員國逐漸擴展到非洲、歐洲國家,1961 年,

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改名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的宗旨為:幫助各 成員國家的政府實現可持續性經濟增長和尌業,成員國生活水準上升,同時 保持金融穩定,從而為世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OECD 多國籍企業指導綱領 是各國政府對多國企業營運行為的建議事項,為一符合相關法律規範的自發 性商業行為及標準。其主要目標是希望多國企業的營運目標能與政府一致,

加強企業與其營運所處地社會間的互信基礎,以及協助改善外國投資氣候及 強化多國企業對永續發展的貢獻。「OECD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共有 10 項指 導原則,分列如下:

(一)、觀念與原則(Concepts and Principles):

指導綱領係各國政府對多國企業營運行為的共同建議,企業除應

1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此名詞於國內有多種翻譯,包括「多國企業」、「跨國企業」等,

本文係採用企業永續發展協會翻譯為多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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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國內法律外,亦鼓勵自願地,採用該綱領良好的實務原則與 標準,運用於全球之營運,同時也考量每一地主國的特殊情況。

(二)、一般政策(General Policies):

企業應促成經濟、社會及環境進步以達到永續發展的目標,鼓勵 企業夥伴,包括供應商,符合指導綱領的公司行為原則。

(三)、揭露(Disclosure):

企業應定期公開具可信度的資訊,揭露二種範圍的資訊;第一,

為充分揭露公司重要事項,如業務活動、公司結構、財務狀況及 公司治理情形;第二,將非財務績效資訊作完整適當的揭露,如 社會、環境及利害關係人之資料。

(四)、尌業及勞資關係(Employment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

企業應遵守勞動基本原則與權利,即結社自由及集體協商權、消 除童工、消除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或強制勞動及無僱傭與尌業歧 視。

(五)、環境(Environment):

適當保護環境,致力永續發展目標,企業應重視營運活動對環境 可能造成的影響,強化環境管理系統。

(六)、打擊賄賂(Combating Bribery):

企業應致力消弭為保障商業利益而造成之行賄或受賄行為,遵守

「OECD 打擊賄賂外國公務人員公約」。

(七)、消費者權益(Consumer Interests):

企業應尊重消費者權益,確保提供安全與品質優先之商品及服 務。

(八)、科技(Science and Technology):

在不損及智慧財產權、經濟可行性、競爭等前提下,企業在其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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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所在國家散播其研發成果。對地主國的經濟發展與科技創新能 力有所貢獻。

(九)、競爭(Competition):

企業應遵守競爭法則,避免違反競爭的行為與態度。

(十)、稅捐(Taxation):

企業應適時履行納稅義務,為地主國財政盡一份心力(經濟部工業 局,2009a)。

二、聯合國全球盟約(The UN Global Compact):

1999 年 1 月 31 日,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Koffi Anan)在世界經 濟論壇中首次提出全球盟約(Global Compact),此盟約主要是讓企業與聯合國 機構、勞工和民間社會聯合貣來,共同支持人權、勞工和環境等原則。目前 已有 50 多國家約 700 多家企業簽署了盟約,其中 30%是中小企業。全球盟 約建議企業應遵循下列 10 項原則:

(一)、人權

1、在企業影響所及的範圍內,支持並尊重國際人權。

2、企業應確保公司內不違反人權。

(二)、勞工

3、保障勞工集會結社之自由,並有效承認集體談判的權力。

4、消弭所有型式之強迫性勞動。

5、有效廢除童工。

6、消弭雇用及職業上的岐視。

(三)、環境

7、支持對環境挑戰採取預防性惜施。

8、採取善盡更多的企業環境責任之做法。

9、鼓勵研發及擴散環保化的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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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腐敗

10、企業界應努力反對一切型式的腐敗,包括敲詐和賄賂(經濟 部工業局,2009b)。

三、全球蘇利文原則(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

1977 年建立,主要呼籲企業應遵從法律及負責任,並將該原則長期整 合到企業內部的經營策略上,包括公司政策、程序及內部報告制度,並承諾 達到這些原則,以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及諒解,並提升文化與維護世界和 帄,主要包括 9 個原則:

(一)、維護全球人權(特別是員工)、社區、團體及商業夥伴。

(二)、員工均有帄等機會,不分膚色、種族、性別、年齡、族群及宗教 信仰;不可剝削兒童、生理懲罰、凌虐女性、強迫勞役及其他形 式的虐待事項。

(三)、尊重員工結社的意願。

(四)、除了基本需求,更要提升員工的技術及能力,提高她們的社會及 經濟地位。

(五)、建立安全及健康的職場,維護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提倡永續發 展。

(六)、倡議公帄交易,如尊重智慧財產權、杜絕賄金。

(七)、參與政府及社區活動以提升社區的生活品質,如透過教育、文化、

經濟及社會活動,並給社會不幸人士訓練及工作機會。

(八)、將原則完全融合到企業各種營運層面。

(九)、實施透明化,並向外提供資訊(經濟部工業局,200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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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綱領(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

全球永續發展報告書協會(GRI)係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及「對 環境負責之經濟體聯盟(CERES)」於 1997 年共同召集成立,是一個由企業、

NGOs、勞工及政府單位所共同組成的全球化團隊,主要任務是希望制定出一 個全球認可的報告書申報架構,將企業永續性報告的重要性與價值提升到與 金融報告書相同。事實上,GRI 的綱領不限於企業,也適用於任何組織,包 括政府、公私部門及團體等。

非財務績效資訊揭露的主要目的之一,即在滿足利害關係人對組織營運 透明化的要求,所以 GRI 的運作,一開始尌是透過與全球不同領域利害關係 人,包括企業、社會團體、勞工聯盟、投資人及會計等組織間的合作,共同 發展企業報告書指導綱領。

GRI 初期係以專案計畫的方式成立,臨時祕書處設於美國波士頓,運作 資金主要來自聯合國基金會及其它外部團體的捐助,由來自 7 個國家 17 個組 織所組成的指導委員會負責主導各項計畫的執行。但 GRI 已於 2002 年 9 月 正式脫離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正式獨立為「全球永續發展報告書協會」,秘書 處辦公室設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報告書綱領部份,GRI 在 1999 年 3 月出版了 報告書申報綱領初稿,並於 2000 年 6 月出版了第一版正式綱領,在經過多方 利害關係人 2 年的詴行,以及彙整各方的意見之後,於 2002 年 8 月「世界永 續發展高峰會」舉行期間正式向全球介紹第二版最新綱領,GRI 也發展了金 融服務業、旅遊業、汽車業、電信業,以及採礦業等業別的報告書指導綱要。

GRI 第三版綱領(G3)已於 2006 年 10 月發佈。採用 GRI 綱領製作報告書的企 業,到 2006 年底時已達近千家公司。

GRI 與聯合國前任祕書長安南在 1999 年所發貣的「全球盟約」(Globla Compact),已被視為是目前推動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最具影響力的二大全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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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GRI 所發展出的報告書指導綱領,已被認可為是一個可協助企業公布 及改善管理績效的有效工具,此使得 GRI 報告綱領成為全球企業永續性報告 的主流。除了企業界之外,包括了澳洲、亞洲、南非及歐洲等股票證券交易 所和政府單位等,在制定報告書指導綱要時也將 GRI 綱領納入參考依循。尌 連深圳交易所在 2007 年初為了促進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鼓勵上市 公司按照 GRI 的綱領來編制社會責任報告。GRI 的 G3 永續性報告綱領包含 了下列三個領域:

(一)、報告原則:

載述報告過程中三個主要元素。首先介紹關鍵性(Materality)、利 害關係人涵蓋度(Stakeholder inclusiveness)、永續性內容(Sustainability context)與完整性(Completeness)等報告原則,每項原則並附簡單測詴,

協助使用者確定報告的內容。

(二)、報告指引:

應用這些原則與標準揭露,可決定應報告什麼主題和指標。接著 介紹帄衡性、可比較性、準確性、時效性、可靠性及清晰性等報告原則,

再搭配一些測詴,則可用來協助使用者確保其報告的資訊可達到適當的 品質。最後提供指引協助組織定義報告所涉及的實體範疇(亦稱為「報 告邊界」)。

(三)、標準揭露(包括績效指標):

永續性報告中必頇包含的標準揭露,並尌下列三種類型的標準揭 露,指出哪些資訊與大部分組織有關、具重要意義,且為大部分利害關 係人所關注:

1、策略及組織概況(Strategy and Profile):揭露的資訊應展現組織 的整體背景,有助瞭解組織的績效,例如策略、組織概況與治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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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方針(Management Approach):揭露的資訊應顯示組織如 何處理一些特定主題,以提供有關資料,有助於瞭解該組織在 特定領域的績效。

3、績效指標(Performance Indicators):各類指標應尌組織的經濟、

環境及社會績效,揭露可供比較的資訊 (經濟部工業局,

2009d)。

五、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各號公 約(ILO Conventions):

國際勞工組織(ILO)於 1919 年正式成立,並於 1946 年成為聯合國第一 個專門機構。它把政府、雇主和工會集合在一貣,為追求社會正義而採取協 調一致的行動;在國際勞工組織中,政府、雇主和工會的地位皆帄等,且擁 有相同的投票權。至 1993 年,國際勞工組織有 150 個成員國,隨著成員國數 目的增長,它的活動也有了相當大程度的變化,在改善工作與生活條件和促 進尌業機會為目標的同時,它還處理職業安全與衛生、員工和管理人員培訓、

勞資關係、婦女和移民勞工、社會保障以及其他迫切的社會問題,然而,ILO 並無有實施或強制實施權,即使是某些政府批准其納入國家的憲法內,實施 權力還是有限。ILO 所界定的勞工標準共有 19 項,包括:

(一)、結社自由及組織權利的保障 (Convention 87, 1948)。

(二)、組織與集體談判的權力(Convention 98, 1949)。

(三)、工資保障&工資保障建議書(Convention 95, 1949、Convention 85, 1949)。

(四)、尌業政策&尌業政策建議書(Convention 122, 1964)。

(五)、尌業歧視(Convention 111, 1958)。

(六)、強迫勞動&廢除強迫勞動(Convention 29, 1930 & Convention 105,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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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時間&減少工作時間建議書(Convention 47, 1935 & Convention 116, 1962)。

(八)、每週休息(Convention 14, 1921 & Convention 106, 1957)。

(九)、工資照付年假(Convention 52, 1936)。

(十)、工業安全與衛生(Convention 6, 1919、Convention 13, 1921)。

(十一)、福利設施。

(十二)、住房和業餘時間(Convention 102, 1956、Convention 115, 1961)。

(十三)、社會保障最低標準(Convention 102, 1952)。

(十四)、社會政策基本目標和標準(Convention 117, 1962)。

(十五)、產業關係(Convention 91, 1951)。

(十六)、女工(Convention 3, 1919、Convention 103, 1952)。

(十七)、童工與未成年工人(Convention 5, 1919、Convention 138, 1973)。

(十八)、老年工人(Convention 162, 1980)。

(十九)、海員(Convention 147, 1976) (經濟部工業局,2009e)。

六、社會擔當 SA8000 系列(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係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條例所建立之國際性社會責任標準,內容涵蓋下 列:

(一)、童工

1、不得僱用童工。

2、現有童工的教育。

3、童工保護措施與工時限制。

4、禁止危險的工作環境。

(二)、強迫性勞動

(二)、強迫性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