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興起
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有許多種說法,大多不跳脫企業追求獲利的同時也是需要 社會大眾來輔佐,因此企業除了經濟責任以外還需要有關懷社會大眾的責任,盡社 會責任也是企業的義務之一。簡而言之企業之社會責任,除了必須依照法令行事外,
亦必須實踐「企業之倫理責任」及所謂之「自行裁量責任」(discretionary responsibilities)。
Eells(1960)是最早以描述性態度將企業社會責任觀念模型化的學者,Eells 將企 業擔負的最小社會責任到最大社會責任之行為以連續帶的方式來表示,詳見下圖 2-1-1。
圖 2-1-1 社會責任連續帶模型圖
資料來源:翻譯自 The Meaning of Modern Business. by Richard Eells, 1960,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此一連續帶最少責任的一方,代表傳統式企業(Traditional Corporation),而處於 連續帶另一端代表最大社會責任的母性企業(Metro Corporation),處於不同地帶的企 業,所產生的對社會責任的定義也就有所不同,詳見下表 2-1-1。
表 2-1-1 社會責任連續帶模型表 模 型
項 目 傳統式企業模型 母性企業模型
企業的型態 股東私有物 如同小型社會機構
社會責任的對象 僅限於股東 相關之利害人群體
對人的觀念 經濟人
(Economic Man)
完人
(Whole Man)
企業的目標 利潤極大化 符合社會倫理目標
社會責任之定義 產生利益之責任 對多數群體之責任
資料來源:翻譯自 The Meaning of Modern Business. by Richard Eells, 1960,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Eells 於 1960 年提出的「社會責任連續帶模型」為社會責任做了明顯的詮釋與 定義,並告知未來的企業應該調整經營方式來回應社會需求。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演變
國內學者葉泰民(1992)提出「企業社會責任」觀點的演變發展,內容包括數位 學者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的分界點,其依企業經營者風格(Managerial Style)之 轉變情形,將企業社會責任觀點之發展劃分為三個階段:
(一) 第一階段為「利潤最大化管理」:此階段之經營方式以利潤為首要目標。
(二) 第二階段為「信託式管理」:此階段之經營方式是受民所託,藉由公司的經營 方式有效解決社會及經濟等問題。
(三) 第三階段為「生活素質管理」:此階段之經營方式以提高大眾生活水準為目標。
透過以上三種階段性的觀點,發現不同階段的社會責任觀有其差異,學者 Hay
& Gray 進而將企業的社會責任綜合整理出以下四個階段:
(一) 自我責任階段:此階段商人盛行,經濟活動漸漸蓬勃,不過其規模與影響範圍 並不是很大,因此大眾尚未要求商人要盡社會責任。
(二) 經濟性責任階段:此階段企業已經擁有創造經濟成長的能力,成為社區系統中 的重要份子,當時的民眾需求是經濟發展,因此企業只要能賺錢就好,故尚未 被要求履行社會責任。
(三) 法律性責任階段:此階段企業家的財富驚人,並且擁有極大的影響力,甚至產 生市場壟斷的情形,導致消費者及員工的權益被剝奪,於是此時需靠政府以法 律性的強制方式迫使企業重視社會大眾的基本權益。
(四) 社會大眾責任階段:此階段由於民眾生活水準提高,大家開始重視金錢以外的 需求,大眾開始要求企業需提供更高的社會服務,因此企業不僅需符合法律規 範,更要考慮道德與倫理需求,進而將大眾的長期利益納入公司營運決策。
從以上各階段的演變看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範圍不斷地擴大,層次也不斷 提高。學者 Zenisek 將社會大眾在不同歷史時期的 CSR 認知劃分為四個階段,
其對企業期望的轉變情形其分別為:自我責任階段、經濟性責任階段、法律性 責任階段與社會大眾責任階段,詳見下表 2-1-2。
表 2-1-2 企業社會責任演變階段表
1800 年~1890 年
表 2-1-3 學者/組織對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表
學者/組織 定義
Bowen(1953) 企業家對其行為除盈虧之外的其他影響亦予以負責
Davis(1960) 企業家制訂之決策與行動納入除企業直接經濟與技術利益外的其他 考量
Friedman(1962) 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是在遵守遊戲規則,意即公開與自由競爭,沒 有欺騙或作弊的情況下,使用資源及制定目標藉以增加利潤的行為 Johnson(1971) 企業應兼顧多元利益,除了股東之外,還須顧及員工、供應商、
經銷商、當地社區乃至整個國家
Drucker(1984) 將社會問題轉化成經濟機會與利益、轉化成生產能力、轉化成人員 能力,轉化成具優渥薪酬的工作及轉化成財富
Carroll(1991)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某一特定時期,社會對組織經濟、法律、倫理及 慈善的期望
Elkington(1998) 實踐社會責任的企業是重視財務、環境及社會三重基線的企業 世界企業永續發
展協會(WBCSD)
企業持續性承諾謹守道德規範,在對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同時能改 善員工及其眷屬、社區乃至於整個社會的生活環境
綜合以上論述可知,企業實踐社會責任,不單是關切股東利益,還需考量經濟、
環境及社會不同層面利害關係人的需求,公司的決策應對利害關係人有利,並且透 過 CSR 來展現企業的軟實力,進而提高競爭力。
四、聯合國全球盟約(The UN Global Compact)介紹
1999 年 1 月 31 日,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Koffi Anan)在世界經濟論壇中 首次提出全球盟約(Global Compact)。此盟約主要是讓企業與聯合國機構、勞工和民 間社會聯合起來,共同支持人權、勞工和環境三大領域,並有參考了世界人權宣言、
國際勞工組織在工作權利上的基本原則,以及 1992 年 里約地球高峰會上所通過的 里約原則而制定出十大原則,其介紹如下:
(一) 人權
1.在企業影響所及的範圍內,支持並尊重國際人權 2.企業應確保公司內不違反人權
(二) 勞工
3.保障勞工集會結社之自由,並有效承認集體談判的權力 4.消弭所有型式之強迫性勞動
5.有效廢除童工
6.消弭雇用及職業上的岐視 (三) 環境
7.支持對環境挑戰採取預防性惜施 8.採取善盡更多的企業環境責任之做法 9.鼓勵研發及擴散環保化的科技
(四) 反貪腐
10.企業應致力於反貪腐活動,其中包含敲詐及賄賂
於 2000 年 1 月於瑞士戴維思(Davos)舉行的世界經濟論壇正式公布,全球盟約 已有超過 80 個國家的 2,200 家企業簽署支持,刊登在全球盟約的網站上,做為優良 實務與分享學習的資源貯藏庫。
五、企業社會責任的世界發展會議
企業社會責任源自於二十世紀工業發展極盛之後所引發的人文反省,並在 1970 年代以後蓬勃發展,企業界的反思從 1976 年初版 OECD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The OECD Guidelines on Multinationals)拉開序幕;1991 年國際商業總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提出企業永續發展憲章(Business Charter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1999 年跨國企業為核心的計畫小組提出全球蘇利文原則(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1999 年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Koffi Anan)在世界經濟論壇 中提出全球盟約(The UN Global Compact);以及近期 2000 年第六版 OECD 多國企 業指導綱領(The OECD Guidelines on Multinationals)等,都可以看出「責任的鐵律」
(Iron Law of Responsibility)持續要求企業成長來回應社會的期許,其中聯合國全球 盟約(The UN Global Compact)屬於原則性綱領,期許企業能夠以「價值分享」的概 念促使本身成為企業公民,共同與世界公民一起解決全球性的環境危機,其企業界 世界發展重要會議表,詳見下表 2-1-4。
表 2-1-4 企業社會責任的世界發展會議表
會議成果 商業訴求
1976 年初版 OECD 多國企業 指導綱領(The OECD Guidelines on Multinationals)
各國政府對跨國企業的建議事項,列載符合相關法律規 範的負責任商業行為之自願性原則及標準。
1991 年企業永續發展憲章
(Business Charter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提供公司或企業組織行動的參考架構,用於輔助環境管 理系統。
1999 年 全球蘇利文原則
(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
呼籲企業應遵從法律與負責任商業行為,承諾將原則整 合到經營策略,包括公司政策、程序、訓練、制度,促 進人際間的和諧、提升社會文化與維護世界和平。
1999 年聯合國全球盟約
(The UN Global Compact)
此盟約提出十項原則,其原則是結合企業、聯合國機構,
以及勞工、民間社會聯合起來支持人權、勞工和環境三 大領域的未來發展。
2000 年第六版 OECD 多國企 業指導綱領(The OECD
Guidelines on Multinationals)
各國政府對多國企業營運行為的建議事項,其主要目標 為主的學派是源自於經濟學家傅利曼(Milton Friedman)的「資本主義與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主張,其認為獲利是企業經營的唯一道德基礎。認為企業需行善的學派是 源自於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主張,其認為企業的 道德基礎是社會責任。前者認為企業的唯一目的在創造最大的利潤,後者認為企業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