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背景
台灣於 2010 年 9 月公布環境教育法,2011 年 6 月 5 日正式實施,成為世界上 少數將環境教育立法推動的國家,規範全國所有的公部門人員、政府捐助 50%以上 之財團法人、高中以下教師與學生,不分職等與年級,每人每年需接受四小時以上 的環境教育時數。另 2012 年由公家單位推出的國家環境教育獎,其中非個人獎項 之「民營事業類」就是專門設計給企業參加。
Huang and Kung(2010)證實企業與消費者關係強度顯著正向影響企業環境資訊 揭露,故企業須關注消費者的需求,回應其所需求的環境資訊。此時環境教育可用 來進行內部與外部的環境資訊揭露與交流。因此環境教育受到企業界的關注,讓環 境教育與企業社會責任的結合更加主流化。
環境教育的概念源自於 1945 年二次大戰結束後,全球的商業行為開始蓬勃發 展,開啟人類大量耗竭自然資源的時期,人類反思於 1972 年斯德哥爾摩(Stockholm Conference)的人類環境會議(Human Environment Conference)拉開序幕;1975 年貝爾 格勒國際環境教育會議提出貝爾格勒憲章(Belgrade Charter);1977 年,聯合國教科 文組織與聯合國環境署舉行跨政府國際環境教育會議(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提出伯利西宣言(Tbilisi);1987 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 員會(WCED)提出「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1992 年聯合國環 境與發展大會(UNCED)提出「里約宣言」與「二十一世紀議程」等公約;以及 近期 2005 年世界科教文組織(UNESCO)提出永續發展十年教育期(Decade of Educa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05~2014, DESD)等。其中伯利西宣言 (Tbilisi)明確定義環境教育;里約宣言(Rio Declaration)又被稱為地球憲章屬原則性 的教育綱領。1992 年里約宣言的提出可看出世界各國已有共識透過教育來解決環境 問題,並且呼籲各國的人民除了要解決地方性的環境問題之外,還要另自己成為世 界公民來解決全球性的環境危機。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概念發展背景與環境教育 相同,並在 1970 年代以後蓬勃發展,從 1976 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提出「跨國企業指導綱領」;1991 年國際商業總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提出「企業永續發展憲 章」;1999 年跨國企業核心小組提出「全球蘇利文原則(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1999 年聯合國所提倡的「全球盟約(The UN Global Compact)」;2000 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提出第五版「跨國企業指導綱領」;2001 年歐盟發表「促進歐洲企業社會責 任架構綠皮書(Green Paper: Promoting a European Framework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上各綱領皆顯示出國際社會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其中聯 合國全球盟約(UN Global Compact)為原則性綱領,根據 2008 年安侯建業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KPMG)的調查報告顯示高達 40%企業依循全球盟約、13%企業依循 OECD 跨國企業指導綱領、僅有 2%企業依循全球蘇利文原則。並且 2002 年跨國會計事務 所(Pricewaterhouse Cooper)的全球執行長調查,受調查是 33 個國家的 1,200 個執行 長。調查顯示大部分的執行長不認為 CSR 是一種公關手法,70%執行長認為即使 經濟下滑時 CSR 仍是企業獲利的重要因素。
第二節 研究動機
國內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三大盛事分別為遠見雜誌自 2005 年開始舉辦的企業 社會責任獎、天下雜誌自 2007 年開始舉辦的企業公民獎、以及台灣永續能源研究 發展基金會 2008 年開始舉辦的企業永續報告書獎。
這三大獎項,廣受致力於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重視。以上三大項評比項目內涵 皆是以全球盟約、OECD 跨國企業指導綱領等國際綱領整合而成,有鑑於企業社會 責任與環境教育的發展背景皆來自於企業全球化之後的人文反思,因此有許多企業 社會責任的概念都與環境教育的內涵相互呼應,也因此每屆的三大盛事的獲獎方案 可觀察出環境教育的內涵早已融入方案之中。
國內企業的社會責任方案自從 2011 年後更致力於融入環境教育,原因來自於 2011 年台灣開始執行環境教育法、以及 2012 年由公家單位推出的國家環境教育獎,
從法令與獎項同步推廣,更激勵各企業將環境教育融入社會責任方案之中。
畫與綱領在世界上推行,在推行的過程中,先進國家擁有比較好的教育制度與社會 環境,因此民眾可透過各階段的教育提升了環境覺知、知識、態度、價值觀,較易 以購買行為來支持具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產品,而廖婉鈞、林月雲、虞邦祥(2009)發 現,組織知覺利害關係人的重要性將會影響企業的社會責任作為。消費者就是重要 的利害關係人,因此與消費者溝通也成為企業為何要在社會責任策略之中融入環境 教育概念的主因。
企業社會責任典型辯證,從哲學層面來看,早期的企業都覺得行善與獲利誓不 兩立,其企業最大責任是獲利這種說法的依據是經濟學家傅利曼(Milton Friedman) 名著「資本主義與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其內容主張獲利是企業經營的 唯一道德基礎。其企業需要行善的說法是依據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名著「正 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其也擁有一派擁護者,主張企業的道德基礎是社會責 任。這正反論點持續互相爭論數十年,不過近期由企業家比爾蓋茲(Bill Gates)提出 的「創意資本主義」(Creative Capitalism)提出正反論點的相合之處,他說:「如果我 們能找出一種方法,可以幫助窮人、又可帶來商業利益,那麼我們就找到了一種減 少世界不平等的永續發展道路。」藉由正反合的思考,可看出如此三方論點就沒有 衝突,並且巧妙的相輔相成,也可看出企業的責任正在演變。
從歷史層面來看企業社會責任經歷三個階段的演變,第一階段的代表是鋼鐵大 王卡內基(Andrew Carnegic),他累積大量財富後成為慈善家,其名言:「在巨富中死 去是一種恥辱」,因此他創立學校並廣為建設圖書館。第二階段可稱為羅賓漢階段,
企業將高訂價的產品販售給經濟能力較佳的高收入民眾,將獲利的一部分投入有意 義的社會活動。第三階段企業開始將永續發展融入經營策略,重新思考經營方式、
產品策略、問題的解決方法,進而提升產品銷售量與公司形象。
綜合以上論點,可看出環境教育推廣與企業社會責任哲學與歷史發展,有高度 的連結性。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根據研究動機,可了解企業社會責任(CSR)已成為未來企業勢在必行的策略,
企業的競爭力可透過 CSR 來向社會大眾展示,本論文研究目的在了解 CSR 職員的 企業社會責任觀點、找出 CSR 職員需提升的環境教育認知、整理出環境教育專業 者的 CSR 角色。
一、研究目的
(一) 了解 CSR 職員的企業社會責任觀點 (二) 找出 CSR 職員需提升的環境教育認知 (三) 整理出環境教育專業者的 CSR 角色
二、研究問題
(一) CSR 職員對於國際級企業社會責任模型與全球盟約的認同程度?
(二) CSR 職員對於伯利西宣言(Tbilisi)宣言的認知程度?
(三) CSR 職員認同環境教育可結合 CSR 的面向為何?
第四節 名詞定義
三、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世界永續發展委員定義 CSR 是「企業對員工及其家人、社區環境與經濟 永續發展的承諾」(WBCSD, 2000)。永續經營需兼顧環境、社會、經濟三大面 向,重視利益關係人、供應商、員工、社區的需求,而不是只追求股東的利益,
盡可能的在執行各方案的過程中,運用環境教育的技術來提升溝通與教育成效;
透過企業社會責任補足國家政府的福利缺失,提高全體人民的福祉。
四、環境教育(Environmental Education, EE)
1977 年聯合國在蘇俄伯利西國際環境教育會對環境教育所下定義:「環境 教育是一種教育過程,在這過程中,個人和社會認識他們的環境,以及組成環 境的生物、物理和社會文化成份間的交互作用,得到知識、技能和價值觀,並 能個別的或集體的解決現在和將來的環境問題。」
五、責任的鐵律(Iron Law of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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