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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環境教育概述

一、環境教育定義

2011 年台灣核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其理念為:「環境教育以地球唯一、環 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展為理念,提昇全民環境素養,實踐負責任環境行為,

創造跨世代福祉及資源循環利用之永續台灣社會。」此理念可看出台灣已將環境教 育視為未來重要教育方向,其定義介紹如下:

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 IUCN)定義環境教育為:「環境教育是概念認知和價值澄清的過程,

藉以發展瞭解和讚賞介於人類、文化、和其生物、物理環境相互關係所必須的技能 和態度」。

此定義為美國的全國環境教育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及英國的環境教育學會(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Education)所採用

(UNESCO,1977;楊冠政,1997)。

周儒(1993)則認為環境教育是一種為了環境保育而實施的教育,藉以教導人 類關愛環境、善用並珍惜自然資源、維護自然生態與有效解決環境問題的教育。

張子超(2000)指出環境教育除了具獨特的概念結構,對學生的認知學習而言,

更具跨科際連結的知識體系,而對學生的情意學習而言,是藉由對環境的關心,關 懷社會中的弱勢族群與自然環境的弱勢物種,進而整個地球的環境生態,以學生的 學習行為而言,環境教育重視日常生活中的現象或問題,經由生活中議題的探討與 解決,達成生活能力的落實與實踐。因此環境教育的目標就不只侷限在改善環境或 是預防環境污染。

而環境教育的特色是有其教育過程,首先要要喚醒對於環境的覺知,並且透過 適當的背景知識了解來培養態度,進而學習環保技能,各階段所學相互緊扣則具有 能力參與環境行動,進而,解決環境問題,達到永續發展。

二、伯利西宣言(The Tbilisi Declaration)介紹

1977 年,聯合國在前蘇聯喬治亞共和國的伯利西(Tbilisi)召開「跨政府國際 環境教育會議」(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會中所 擬定的環境教育重要宣言,即為「伯利西宣言」。內容主要為環境教育之任務、課 程教法、推行策略、各國合作的辦法,為世界各國環境教育建立了完整的架構。

伯利西宣言中,對環境教育的定義為:「環境教育是一種教育過程,在這過程 中,個人和社會認識他們的環境,以及組成環境的生物、物理和社會文化間的交互 作用,得到知識、技能和價值觀,並能個別地或集體地解決現在和將來的環境問題。」

其環境教育目標(Goal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包含:為培養意識及關切在 都市和鄉間有關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與生態的相互關係;為每個人提供機會去 獲得保護環境及改進環境所需要的知識、價值觀、態度、承諾和技能;為個人、群 體和社會整體創造出對環境的新行為模式。

在伯利西宣言在其所謂的環境教育目的類別(The Categorie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Objectives)可分為五階段(楊冠政,1997):

1. 覺知(Awareness):協助團體和個人對整個環境及其相關問題的覺知和敏感度。

2. 知識(Knowledge):協助團體和個人獲得對環境及其相關問題的經驗和瞭解。

3. 態度(Attitude):協助團體和個人獲得對環境的價值觀和關切情感,以及主動參 與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動機。

4. 技能(Skills):協助團體和個人獲得辨知和解決環境問題的技能。

5. 參與(Participation):協助團體和個人機會,主動參與解決環境問題。

若將伯利西宣言的環境教育目的類別結合企業的環境教育活動,沈溫禪(2011) 將其歸納如下表 2-4-1。

表 2-4-1 環境教育目的類別五階段內涵表

環境教育目的類別 環境教育內涵

1. 環境覺知 透過接觸自然、文藝作品喚起對環境的關懷 覺知周遭環境和自己身心健康、生活方式之關聯 2. 環境概念知識 透過教育途徑建立環境基本認知

建立環境公約、法規、組織及公民行動之認知 3. 環境價值觀與態度

瞭解人類對環境的衝擊,願意以友善的環境行為對環境負責 關懷弱勢團體及其生活環境

4. 環境行動技能

能透過各種方式提出對環境問題的看法或改善措施,並對環境 議題相關報導提出澄清或回應

探究國內外環境議題,並運用適當媒介傳達對環境的想法

5. 環境行動經驗

執行生活中對環境友善的行動,且跟隨他人參與環境保護活動 經驗

能落實綠色產品機制或抵制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之產品 參與生活周遭、地區性、國際性環境議題調查分析或學術研究,

以解決環境問題

資料來源:沈溫禪(民 100)。探討企業社會責任策略與作法及其環境教育內涵。

三、態度如何影響行為

(一) 計畫行為理論(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TPB)介紹

由環境教育的定義、目標、目的類別可看出環境教育是種「教育技巧」, 著重「教育過程」,並且目的類別可看出階段性學習歷程。這可輔以 Ajzen(1991) 年提出之計畫行為理論,該理論主要是探討當個人想做某件事之前,會受到哪 些外界事件和內心態度的影響。

態度指個人對此特定行為之評價,經過概念化後所形成的「特定態度」, 因此若能提供正確的資訊,以及透過適當的教育過程,就有機會影響其態度。

主觀規範指個人採行某項特定行為所感受到之社會壓力,其壓力來自於大 眾的規範信念(normative beliefs)與自身的依從動機(motivation to comply)。

知覺行為控制的基本可分為外在控制與內在控制,外在控制指個人對採行 某特定行為的經驗或目前所掌握資源的評估;內在控制因素是指個人的意志力、

控制能力、技巧、情緒和個別差異等(Ajzen, 1991),詳見下圖 2-4-1。

圖 2-4-1 計畫行為理論模型圖

資料來源:整理自“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by Icek Ajzen,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es, 50, p126

圖中可看到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會影響行為意圖進而做出行為。

計畫行為理論最初的發展是由態度出發,因此環境教育致力於有效傳達人們正 確的態度,並透過目的類別來循序漸進影響人的態度,進而改善其行為。

(二) 態度的組成

態度是長久的信念所組合而成的,也是日常生活中所持有的喜歡或厭惡的 核心;態度是由認知成份、情感成份、行為成份等三種成分組成。(楊冠政,

1997)。態度往往能夠充當可靠之指標,顯示不同階層人們在特定情況下將如 何行動(蔡麗伶譯,1990),詳見下圖 2-4-2。

圖 2-4-2 態度組成圖

資料來源:整理自蔡麗伶(譯),(1990)。

1. 認知成份

認知是指個人對人、事、物的認識與判斷(楊冠政,1997),認知係 指對於態度對象所持有之信念、知覺及訊息。

2. 情感成份

情感是指個人對人、事、物之情緒反應(Weber, 1991;楊冠政,

1997)。 3. 行為成份

行為是指個人對人、事、物作出贊成或不贊成反應之潛在力和準備狀 況,也就是行為的傾向(楊冠政,1997)。

四、里約宣言(Rio Declaration)介紹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於 1992 年里約熱內盧召開,重申 1972 年的聯合國人類 環境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的宣言,並謀求以之 為基礎。

目標是通過在國家、社會重要部門和人民之間建立全新與公平的全球夥伴關係,

大自然的完整性和互相依存性。其里約宣言(Rio Declaration)的二十七個原則介紹如 下(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992)。

1. 人類的角色:人類是可持續發展問題中心。

2. 國家主權: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國家擁有主權權利利用自己的資源 依照本國環境與發展政策,並有責任確保該活動在其管轄或控制不的環境造成 損害其他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國家管轄範圍。

3. 發展權:發展權必須得到履行公平地滿足當代人和後代人的發展和環境需要。

4. 環境保護的發展進程: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應構成一個有機組成部 分的發展進程,不能孤立地考慮它。

5. 消除貧困:所有國家和所有人民應相互合作的基本任務是消除貧困作為可持續 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以減少差異,生活水平和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世 界。

6. 優先考慮最不發達國家:特殊情況和發展中國家的需要,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 和環境最脆弱的,應給予特別優先考慮:國際行動的環境與發展領域也應該考 慮所有國家的利益和需要。

7. 國家合作,以保護生態系統:各國應開展合作,本著全球夥伴精神,養護,保 護和恢復的健康和完整的地球的生態系統:鑑於不同的對全球環境惡化的因素,

各國負有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8. 減少不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式:實現可持續發展和較高的生活質量,所有的 人,各國應減少和消除無法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式,並推行適當的人口政策。

9. 可持續發展建築:各國應進行合作,通過交流科技知識加強發展,適應、傳播 和轉讓技術,包括新技術和創新技術,加強內部能力建設以促進可持續發展。

10. 公眾參與:環境議題是最好得到各方公民參與:每個人都應能適當地獲得關於 環境的資料,或是由公共部門,包括自己的社區的有害材料和運動的信息,並 有機會參與環境議題的決策過程:各國應促進和鼓勵公眾認識和參與決策。

11. 國家環境立法:各國應制定有效的環境法例。

12. 支持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各國應進行合作,以促進有利的和開放的國際經 濟體系,將有助所有國家的經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以便更好地處理環境退化 問題:單方面的行動,以處理環境挑戰的管轄範圍之外的進口國,應當避免:

環保措施處理跨界或全球性環境問題應盡可能的基礎上達成國際共識。

13. 受害者提供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賠償:各國應制定國內法中關於賠償責任,

賠償與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受害者:各國也應進行合作,以迅速和更堅決的 方式進一步發展國際法有關賠償責任。

賠償與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受害者:各國也應進行合作,以迅速和更堅決的 方式進一步發展國際法有關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