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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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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說明與本研究相關變數之文獻探討,並分成六個小節。首先,第一節 說明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志工;第二節說明員工外部聲望;第三節說明組織認 同與組織承諾;第四節說明顧客導向;第五節說明工作滿意度;第六節說明組 織公民行為。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志工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其影響範圍內就企業行為所造成的社會、環境和經濟 後果負起責任,與利害關係人就如何減少負面影響和擴大正面影響進行建設性 的互動和對話。而企業志工則連結企業、員工與社區三邊的合作夥伴關係,朝 向社區內化的公民式參與,提升整體社會之福祉與發展。

一、 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與概念演變

企業與社會的關係,長久以來引發許多學者不同的看法與爭議,然而經眾 多專家學者的廣泛討論及發表,目前企業社會責任在全球仍缺乏統一、明確的 定義與共識。此外,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企業社會責任所代表的含義不盡相同,

隨著時代的發展,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不斷充實、完善。茲就將Carroll(1999)曾 將社會責任的概念發展過程分為數個時期階段,對照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時空 背景進行檢視,更進一步理解企業社會責任的演進與意義。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 1950 年代以後才逐漸形成。在此之前,主流的觀點 認為企業的主要目的是為股東賺取利潤,追求單一的經濟目標。直到 1953 年,

Howard R. Bowen 於著作《企業家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 )一書中給予了企業社會責任最原始的定義:企業的義務是追求所有 符合社會價值觀與滿足社會的所有活動。Bowen 因而被稱之為「企業社會責任 之父」。(Carroll, 1999)

從 1960 年代開始,消費者勢力興起,公眾成為推動轉變的主角,部分團體 開始關切少數群體和弱勢群體是否受到企業的公平待遇,促使管理者在制定管 理決策時,也開始考慮其對社會的衝擊與社會責任的問題(林建煌, 2002),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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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地由追求利潤逐漸擴展為平衡利益。而 1960、1970 年代,學者也試圖對企 業社會責任概念作更進一步的闡述與定義,引發熱烈的討論及迴響。

Frederick(1960)認為社會責任意旨企業家應監視管理整體企業運作,以達到 符合社會期許的目標,意即企業在生產過程及營運過程中都應該以增加社會福 利為主。McGuire(1963)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公司不僅有經濟性及法律性責 任,還應對社會盡一些其他的責任。Davis & Blomstrom(1975)指出,社會責任是 決策者的義務,決策者在追求自我利益時必須採取行動以保護和增進社會福 祉。Sethi(1979)則認為「義務」並不同等於「責任」,義務的意義較窄化,並不 能完全呈現責任之意涵,因此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的定義應包含社會義務(social obligation)、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和社會響應(social responsiveness)三個 層次:社會義務被視為層次較低的社會責任類型,企業遵循市場壓力及法律限 制,較為短視近利;社會責任為順應社會的規範、價值與期待;而社會響應的 意涵層次較高,企業不短視於回應眼前的壓力,更應放眼在動態社會中長遠的 角色,視自己為社會的一分子,不迴避社會衝突性的議題,反而主動彰顯社會 差異的議題,促進社會現況、改進觀念及推動多元社會。

Carroll(1979)亦提出類似觀點,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進程,企業必須以營利 為基礎,進而遵守法律規範,當這些都達到一定標準後,再進行對社會問題的 改善及回應,才能夠得到利害關係人的喜愛。此外,Carroll 也為企業社會責任 下了一個簡單的定義:社會責任就是認真地考慮企業行動對社會的影響。社會 在某既定時間對組織的期望,包含經濟性、法律性、倫理性與自發性的期望。

然而,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看法並非總是一致,如新古典主義經濟學之 父 Freidman 則是反對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代表。他堅持以批判角度論及企 業社會責任問題,他認為公司的目的在於賺取更多的利潤,唯在追逐更多利潤 的過程中才會增加整體社會利益。他指出「企業」和「人」不同,社會責任的 價值觀無法套用於企業身上,公司管理者出於社會責任之目的而花費公司的 錢,實質上是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員工及股東,就如同政府對股東徵稅一般,

那麼就失去股東選擇管理者的理由(Freidman,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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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1980、1990 年代,企業社會責任不論在學術領域或全球社會已掀起討論 熱潮、甚至成為普遍共識。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全球化進程加快,跨國公司遍 佈世界各地,許多社會問題已無法無視其存在,生態環境惡化、自然資源被快 速破壞、貧富差距加大、發展中國家勞工權益被剝削等共同問題,引起了世界 各國,不僅是發達國家,而且包括發展中國家的關注和不安,同時也引起大眾 對過分強調股東利益的不滿。所以,企業在發展的同時,開始擔負起社會責任 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期望和要求,包括尊重人權、保護勞工權益、保護環 境等議題,關於社會責任的倡議和活動得到了來自全世界的廣泛支援和贊同。

另一方面,學者開始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基礎架構與實證分析,充實其具 體內涵,而非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如 Wood(1991)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對企 業與社會互動的基本理念提出三項原則:制度層次的合法性、組織層次的公共 責任和個人層次的管理自主等原則。並且發展出社會績效模型(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CSP)。而學者 Epstein(1989)則將企業的社會政策程序分為企業行為 必須符合企業道德、符合社會規範、價值和期望的社會責任,以及針對社會變 遷所需行動的社會回應。同時,Epstein 也提及策略慈善(strategic philanthropy) 的概念與應用。而管理大師 Drucker(1993)提出(企業)公民表示積極承諾、表示責 任,它代表該企業在一個社區、一個社會及一個國家所應負的責任。

於 1990 末期及 2000 年代後,學者不僅將以往資料加以分析,更確信企業 社會責任對社會的正面影響,也開始出現許多探討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影響企業 經營績效的分析與實證研究,切入研究角度也漸趨廣泛、多元。

在這階段,不但企業開始將企業社會責任融入經營策略及企業核心願景,

許多國際非營利組織也開始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之議題,如聯合國、世界銀行、

歐盟、國際標準化組織等。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1999)定義企業社會責任:企業 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作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家庭、當地整 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是企業對社會合於道德的行為,主要探討企業對其 所有利益關係者(stakeholder)負責、不只是對股東(stockholder)負責的觀念。

而歐盟先後提出四個企業社會責任定義,應用最為廣泛的是於 2001 年所提 出,即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把社會和環境的影響整合到

& Blomstrom

社會責任是決策者的義務,決策者在追求自我利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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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之目的。

二、 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類

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發展越趨完整、豐富,責任對象也從直接的利害關 係人,如股東、員工、供應商、債權人到顧客,擴增到社會影響團體,如政府、

社區或公益團體等等。此外,學者界定出的社會責任範圍與分類方式也相當不 同,以下作一歸納整理:

關於企業社會責任分類方式,最早為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CED)(1971)所提出,其利用三個同心圓模型說明社會責 任的三個層次,分別代表內圈責任、中圈責任以及外圈責任,說明如下:

1. 內圈責任(The inner circle):代表能有效執行最基本的經濟功能和企業內 部功能,包含提供產品、工作機會與經濟成長。

2. 中圈責任(The intermediate circle):以考慮和配合社會價值變化的前提 下,去達成經濟性的目標。亦即除了內圈的經濟責任外,還必須注意社 會價值變化,如故及環保維護、滿足顧客知的權利及保護顧客安全等。

3. 外圈責任(The outer circle):強調企業應該主動且積極地改善社會環境。

Steiner(1979)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可依企業脈絡的角度分成內在的社會責 任及外在的社會責任:

1. 內在的社會責任:指保有經濟制度的基本功能,如合法和公正的辦理員 工甄選、訓練、升遷及解雇,以及提高員工的生產力或改善工作環境。

2. 外在的社會責任:幫助社會完成基本目標,如激發少數團體的創業精 神、改善給付的公平或訓練及雇用身心障礙者。

Frederick(1987)認為企業有義務為社會的善而行動,企業社會責任不僅限於 企業的領域,因此將之分成志願性責任及強制性責任二個構面:

1. 強制性責任:指政府法令規定的責任,如防治污染、維護就業機會均等、

保護工業安全、保護消費者及承認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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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志願性責任:包含慈善捐獻,企業主管協助推展社區活動,提出解決國 家及地方性問題的建議給政府參考。

Carroll(1991)將在1979 年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四個範疇分類,包含經濟、

法律、道德及自發責任,融入在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中(見圖2-1-1),內容 敘述如下:

1. 經濟責任:企業是社會中基本的經濟單位,因此有責任生產社會所需之 商品與服務來滿足社會需求。換言之,企業應以獲利為主,作為其他責 任的基礎指標。

2. 法律責任:法律代表著企業在大範圍社會系統下營運過程的遊戲規則,

社會期許企業能夠在法律規定與要求的架構下滿足經濟的使命。然而法 律與規章並無法完全涵蓋所有的企業活動。

社會期許企業能夠在法律規定與要求的架構下滿足經濟的使命。然而法 律與規章並無法完全涵蓋所有的企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