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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混合區實質環境評估面向、指標與影響因素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三節、 住商混合區實質環境評估面向、指標與影響因素

人行道設施的改善可以增加人的步行的機率(Saelens, Sallis and Frank, 2003),進而減少使用私人運具,以降低建成環境對於環境的污 染。一項針對美國華盛頓州多個社區分析比較的實證研究成果顯示,在 其他環境條件(人口密度、收入等)皆相同的狀況下,有廣泛人行步道系 統的地區,其步行總量是不具完整人行道地區的三倍,顯示增進人行道 設施的重要性。而人行道設施則可分為可及性(Accessibility)、舒適性

(Amenities)、及安全性(Safety)(Hess, Moudon, Snyder, Stanilov, 1999) 三方面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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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指標是以健全性以衡量人行道可及性高低。其次,有從 距離角度觀之,例如直線行人路徑(Pedestrian route

directness)計算路網內起點與終點之行人路徑與直線距離的 比值,數值愈低代表可及性愈高(Chin, Niel, Corti and Knuiman, 2008 )。亦有從連結性角度觀之,例如鏈接節點比 (Link node ratio)衡量路段數量以及道路交叉口的比例,數值 愈高代表連結性愈好,人行道可及性也愈高。

(2) 舒適性

A. 人行道之綠化:綠化人行道同時具有美化、遮蔭(Shirvani, 1990)及舒緩壓力(王小麟、曾詠宜,2003)等功能,故綠化有 助於使步行環境更加舒適友善。「柏林頓市中心設計準則 (Burlington Downtown Urban Design Guidelines)」(Brook McIlroyInc, 2006)提到人行道旁林木線(Tree lines)的擴大 會使行人行走的舒適程度提高,顯示人行道的綠化多寡與行 人的舒適程度呈現一定的正相關。又人行道的寬度會影響到 是否適合綠化,植栽種類不同也具有不同的功效。吳孟亭 (2011)使用綠化行人步道百分比(雙邊綠化人行道長度/人行 道最大可能長度)作為指標衡量都市內友善步行空間的高低,

指標值愈高代表都市人行道舒適性愈高。

B. 通視(Visibility)(即人視覺的可見範圍,本研究中簡稱通視):

行人道的通視程度對行人行走時的壓迫性以及通風性均有 相關。,通視程度愈高,行人的視野愈佳,在行走時感受到 的壓迫性也較小。而若人行道的通視程度佳,其人行道空間 的遮蔽物可能較少,也因此會有較好的通風性(林煥軒,

2010),連帶提升行人舒適度。行人於人行道通視程度可能 會受到周遭建成環境,如建築物高度、退縮距離等因素的影 響。利用建物鄰街面(例如:面對街道的商店櫥窗)或過渡空 間(例如:前廊及戶外用餐區)(Porta and Renne, 2005)等軟性 (Softness)空間之設計,也可使行人道上內外空間的視覺接 觸(黃義宏,2005),提高人行道通視程度,故提供私人領域 到公共區域的軟性空間,也有助於增加人行道舒適性 (Envision Utah, 2002)。

(Isovist field)(Hiller, 1996; Turner and penn, 1999)、視域

(Viewshed)(Turner, Doxa, Sullivan,and Penn, 2001)等指標,然後 來由於技術的進步,漸漸出現將第三維度納入考量的指標,如 天空開闊度指標(Sky opening)(Teller, 2003)、天空視野指標(Sky view factor, SVF)(Chapman, 2000)以及視覺球體指標

(Viewsphere index)(Yang, Putra, Li, 2005)等,其多可以利用地理 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s, GIS)及其相關軟體 計算,目前已被廣泛的使用在模擬都市空間方面。 射行人(Zenaida andGalingan, 2009;Tan, 2005),故較適當的 設計可能應兼顧植物與行人的需求:植物於人行道上依然可 升行人的交通安全性及舒適性(Envision Utah, 2002)。其中,

人行道的設置區隔出人行空間及行車空間,使行人不需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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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於馬路上,具有交通緩空間的功能;若於行人道上種植 行道樹,提供行人與汽車間的自然屏障,則可更進一步強化 緩衝空間之功用。

2.

購物者的步行空間

除上述影響居民友善步行空間的因子外,以下為影響顧客選擇 購物建成環境的因子,包含購物氣氛、商家混合性、商品多樣性以 及距離等(Ruth, 1997)。住商混合區的商店因為鄰近住宅及車站有 較佳的可及性同時又提供多樣性之商品,故會吸引當地居民以及非 居民來購物。以下分別敘述之:

C. 商店可及性:住家及商家間的距離是影響居民是否走路購物 最重要的因素(Ruth, 1997)。研究指出若商業設施鄰近住家 (距離少於 300 英尺或 0.1 公里)利用走路或自行車購物的比 例會較高(Saelens et al, 2003)。另外商家可及性也是消費者 選擇購物區域時考量的重點,其甚至願意支付較高的商品價 格以交換較佳的可及性(Ruth, 1997)。

D. 商店連續性:由於消費者的使用特性為四處比價及比較購物 (Nelson, 1999),故其多半希望購物區域內的商家類型多及商 品多樣化(Ruth, 1997),而商家的連續性使消費者產生商家 及商品多樣化的感覺(Porta and Renne, 2005)並便於比較商 品,滿足其偏好之購物方式。

(二) 居民的住家可居住性

可居住性是衡量居民居住環境的品質高低,社區住宅的可居住性愈 高,選擇此區位居住的意願可能也愈高。衡量可居住性的面向相當廣,

包括居住環境、服務與就業、周遭環境與公害、社會與文化(OECD, 1978),

其各大面向中又包含許多小面向。本研究僅就與住商混合區建成環境較 相關之居住環境及周遭環境面向,分為健康性、舒適性(黃健二,1991;

錢學陶,1996)、隱私性(Tsai,2011)作探討。

(1) 健康性

A. 綠化:綠化具有降低空氣汙染(Chow and Roth, 2006)、吸收 噪音(蔡岡廷,2008;Chow and Roth, 2006)以及減緩都市熱 島效應(Whitford et al, 2001)等多項功能。由於綠色植物可以 吸收二氧化碳、製造氧氣,並將空氣中的灰塵微粒子過濾至

去研究在衡量綠化上多用綠覆率(Green coverage)(Hur, Nasarand Chun, 2010)及綠視率(Green view ratio) (何友鋒、李 融昇,2009;吳孟亭,2011)兩種指標,前者指建築基地內 力(王小璘、曾詠宜,2003)、滿足自然體驗(Li, Wang, Paulussen, and Liu, 2005)等價值,並可以當作社區中的交 誼場所,增加當地交流機會,故人具有使用綠色空間之需求

(Herzeleand Weidemann, 2003)。另外,若居住社區環境中 缺乏適當的綠色空間,則居民可能因為補償機制1在假日增 加休閒的旅次以滿足對綠色空間的需求(Holden and Norland, 2005),導致整體的能源消耗及交通排氣量上升。故在居住 環境中提供綠色空間,不僅可以提升居民的健康程度

(Maas,Verheij, Groenewegen, Vries and Spreeuwenberg, 2006),

也可以減少人至綠色空間的交通行為。

而衡量社區綠色空間的方式大致可以從兩個方面:可 及性與量體。由於居住地至綠色空間的距離與居民使用綠色

1補償機制假說(compensatory mechanism hypothesis):指住在高人口密度地區的人,雖然對日 常交通的需求有限,但卻會傾向在假日進行距離較長的旅行以彌補平時無法接觸到綠地或戶外的 損失。

間活動的意願(Herzele et al, 2003)。吳孟亭(2011)用「每人 至最近鄰里公園或綠色空間的平均距離」代表每人至一定面 積以上綠色空間的平均距離,衡量社區綠色空間的可及性;

而較大量體的綠色空間除了具有較豐富的遊憩功能外,研究 也指出人之居住環境綠色空間的比例跟居民的健康程度呈 正相關(Mass et al, 2006),黃書禮等人(1997)用「每人享有公 園綠地面積」指標,亦即都市公園綠地總面積與都市總人口 之比值,衡量都市居民可享受的平均綠地空間量體。「5 分 鐘內步行範圍內公園綠地庭院面積百分比」則衡量願意步行 範圍內公園綠地面積的百分比(吳孟亭,2011),兼具可及性 與量體的概念。

B. 通視:住戶的通視程度與居民的感受密度2(Perceived density) 有很大的相關性(林煥軒,2010),若住家的通視程度過低, 植物、人體以及環境均造成不良的影響(Holmes and Hemert, 2008;黃光佑,2008)。都市中的光害種類大致可分為天空 輝光(Sky-glow)、眩光(Glare)以及光侵擾(Light-trespass) 三 種。其中光侵擾的一般定義為侵入「地產邊界(Property 地景(landscape)等因素的影響,跟實際密度沒有高度相關(Yang et al, 2005; Rapoport,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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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Holmes et al, 2008)的問題。但因為光侵擾影響之範圍有 限,傳遞的路徑也相對單純,其光害之尺度僅限制於建築沿 街立面(黃光佑,2008),故利用適當的都市設計方法可能可 以達到減少光侵擾的效果。而住商混合區的光侵擾來源大概 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A).廣告招牌:在住商混合的形態下,商店及住家比鄰而 居,然商家為增加能見度多會直接於牆面設置照度高 的廣告燈箱或看板投射燈,而直接對住家產生光侵擾。

由於廣告燈具會因為商家營業樓層不同而設置在不 同的位置,故影響到的區域也不同,然受到光侵擾的 樓層主要在三樓以下(周鼎金,2002)。以地面層營業 為主的路段因為廣告多設置在三樓以下,受到光侵擾 的狀況以二樓較為嚴重,然若是多層樓營業路段,三 樓受到的光侵擾反而比低樓層更高(黃光佑,2008)

(B).道路路燈:路燈是道路照明的主要來源,與道路安全 息息相關,而設置於各層級的道路巷弄中,路燈一般 多設置於道路兩側,若住宅過於鄰近於道路,則可能 受到路燈之光侵擾。

(C).公園路燈:鄰里公園具有讓附近居民遊憩休閒的作用,

故一般認為住家應鄰近公園,然如此公園裡的景觀路 燈邊有可能造成附近住宅的光侵擾問題。

(3) 隱私性

A. 鄰棟距離:隱私性以及具有可辨識和維護的私人領域對每個 人而言都很重要(Raw et al, 2001)。擁擠、高密度以及空間不 足的建成環境往往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不良的影響,擁擠的環 境可能會導致傳染病的傳播,並讓住宅的隱私性降低,而增 加居民的心理壓力。擁有自己的私人領域讓人感到更舒適、

安全以及放心(Bennett, 2010)。鄰棟間距係指兩相鄰建築物 外牆開口部的最小淨距離,計算距離方式為兩相鄰建築物其 開口部的外牆或外柱外緣最短水平淨距離;開口部包括窗戶、

門或陽台等,鄰棟間距越大代表住戶隱私性越有保障(林煥

棟建築間的距離,以增加居民的隱私性(Brook McIlroyInc, 2006)。

(Visibility)、便利性(Convenience)以及經濟規模(Economies of scale) (Niles, 1999;Ruth , 1997)來作探討。

(1) 能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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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下方(三樓以下)的廣告物效益高出上方(三樓以上)的廣告 物,如果目標對象是行人的話,選擇下方的位置較容易被注 意到(賴建都等人,2010)。然而,若將廣告招牌設置在建築 物的低樓層上,則有可能被人行道上的植栽所遮蔽而降低可 見度,另外,若其為照明式的廣告招牌,則有可能引發對住 戶的光侵擾問題,降低居民的舒適度及隱私性。

B. 露天座位區:係指商家將桌椅擺置在鄰接人行道的空地或直 接放置在人行道上所形成可提供顧客用餐休憩的露天或半 露天區域。其提供了一個建築物面到人行道間的軟性過度空 間,可以增加行人與建築內部的互動感,創造街道活力 (Portaet al, 2005),並具有使行人停留,提高商家可見度,吸 引顧客的效果。露天座位區、小販以及街頭表演等活動,提

B. 露天座位區:係指商家將桌椅擺置在鄰接人行道的空地或直 接放置在人行道上所形成可提供顧客用餐休憩的露天或半 露天區域。其提供了一個建築物面到人行道間的軟性過度空 間,可以增加行人與建築內部的互動感,創造街道活力 (Portaet al, 2005),並具有使行人停留,提高商家可見度,吸 引顧客的效果。露天座位區、小販以及街頭表演等活動,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