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四節、 都市規劃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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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都市規劃與設計
一、都市設計之定義與內涵
都市設計是一個模糊的領域,因為它是一個多學科的集合,包括建築、景觀、
都市計畫以及土木工程等(Inam, 2002)。依據 1970 年英國皇家建築師學會對都市 設計之定義:「都市設計係為與都市計畫、區域規劃過程整合的一部份,其主要 是針對三度空間向度設計,並兼顧到非視覺環境方面的因素,以塑造某一地區的 環境特性與風格。都市設計的特質亦在於處理實質空間與人群活動的對應模式,
它包含環境內外空間組合以及空間設計與環境元素的關係構成。都市設計另包含 須考慮新的建築物與環境發展與原有都市形式的關係,以及社會、政治、經濟等 需求及可利用之資源等,同時亦須顧及不同交通需求模式與都市發展的關係(林 欽榮,1996,譯自 Gosling,1984)。近年地球暖化問題嚴重,永續發展的概念被 當作資源保存以及都市發展的必要準則,而由於都市設計對土地(特別是綠地),
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空氣、水、實質結構、建成環境、人體健康、社交關係 以及文化保存等方面均有影響(Lloyd-Jones, 2004),學界也逐漸把都市設計視為 實現永續發展概念的一種工具,
都市計畫是一種綜合性的學科,扮演著連結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的角色,而 其涵蓋的尺度範疇也很廣,從新市鎮建設、舊都市更新等的都市尺度,到鄰里、
街廓的社區尺度,更小者如廣場、停車場等單一基地的尺度,不同的尺度下會有 不同的目標及願景,利用的都市設計工具與元素也不一樣,透過都市設計工具對 於實現永續概念、提升環境的可居住行以及生活品質均有其功能(吳鋼立,
2006)。
二、影響建物空間配置之都市規劃或設計元素
都市設計是強調三度空間實質層面的都市規劃,須以立體化的概念針對土地 使用、建物形式及量體、動線與停車場、人行步道開放空間等都市元素進行配置 與安排(Shirvani, 1990;林煥軒,2010)。我國就現行法規體系而言,從中央到地 方有關都市設計相關法規尚未完全法制化,尤其是在中央部份(賀士麃,2005),
法規並無針對都市設計作正式性的定義。依據內政部在都市計畫法擬增訂條文草 案中之定義:「都市設計系指就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活動、交通動線、建築及構 造物之配置、造型與外觀、開放空間、都市景觀等事項予以規劃設計、以塑造都 市風格與提升生活品質。」而有關的都市計畫或設計工具元素,則分布在各種規 則、要點、獎勵中(如表 4-1)。以下針對可能影響住商混合社區建成環境永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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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容積率(Floor Area Ratio/FAR)
容積率指基地內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即建築坪數與基地
(二) 建蔽率(Building Coverage Rate/BCR)
建蔽率為建築物在基地上的最大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具有控制土地
(四) 建築物退縮(Building Setback)
建築物退縮為指定建築物外牆面線令其退縮建築,會影響到建築物間隙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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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縮減式
縮減式退縮即是利用建蔽率變小,將容積往上移轉的方式達到需要 的退縮深度,故其會造成建築物面積縮小,建築物高度增加,而基 地空地面積則會依退縮的深度設定而增減。
(6) 階梯式
階梯式退縮與平移式及縮減式退縮不同,其是指在建蔽率以及建築 物位置均不變的情況下,在一樓以上的樓層進行不同深度的退縮 (如圖 4-1),故各個樓層的建築面積可能不同,此類退縮方式亦不 會造成基地空地面積的改變,但對於環境的通風、採光、隱私性及 行人的壓迫感等均有影響。
資料來源:Brook McIlroyInc, 2006
圖 2-3 溫哥華之住商混合建物,圖為二樓以上退縮的階梯式退縮建築型態
(五) 建築型態
建築型態為建築物之平面幾何格局,在容積率、建蔽率皆相同的情況下,不 同的建築型態可能對居住環境之採光、通風以及開放空間之形式皆有影響(Martin and March, 1973)。過去研究曾提出亭式(Pavilion)、橫條式(Slab)以及院式(Court) 三種不同的建築形式,而往後的研究均以此為基礎研究不同建物型態所造成的影 響。林煥軒(2010)觀察台灣常見的建築型態將建物分為塔式(Tower)、中庭式 (Enclosing)及橫條式(Slab)。
(六) 廣告招牌
廣告招牌的設置可以增加商店的能見度,提高經營效益,但也可能同時引發 居民的光侵擾問題。目前我國統一規範廣告招牌的法令僅有內政部頒布之「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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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其中定義之廣告招牌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 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而對於設立位置以其規 格等較細微的規定,則是地方需求不同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法規3予以限制。
廣告招牌對於住商混合區環境品質有較大影響的因素大致可分為設立位置以及 招牌照度。在位置方面,以台北市之規定為例,分別對正面式及懸掛式招牌在不 同分區中為不同高度的限制;在照度方面,則僅有模糊的規範廣告物不應影響居 住之安寧以及在特定區限制閃爍式照明4的架設,對照度或輝度無定量上的限制 規定(黃光佑,2008)。
(七) 戶外照明
路燈是夜晚戶外照明的主要來源,充足的光線使人可以在夜間活動並提高安 全性,然照明來源若過於鄰近住宅,則可能讓居民受到光侵擾的問題。而住商混 合區的戶外照明來源大致可分為道路照明及鄰里公園照明兩種,在道路照明方面,
目前全國的相關設計大都遵循「路燈設計規定」(經濟部,1986)、「交通工程手 冊」(交通部,1990)與「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內政部營建署,
2002)等規範,並無地域性的差別。其無論是在道路層級、路燈光源、燈具樣式、
燈具高度、燈具間距、排列方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規定(趙又嬋,2009);在鄰里 公園路燈方面,目前則尚未訂定相關的設置準則及規範。過去研究透過實際測量 住宅立面的照度觀察住宅區戶外照明光侵擾問題,其結果發現無論是道路照明或 是公園照明均有可能對鄰近的住宅造成光侵擾,而光線照度又與住宅和燈具之距 離呈負相關(趙又嬋,2009),故若利用都市規劃與設計元素使建成環境與照明為 適當之配置,可能降低戶外照明的光侵擾問題。
3如「台北市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要點」、「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
「桃園縣樹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等
4台北市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要點第五條;為維護實質居住環境品質,住宅區之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禁止為閃爍式霓虹燈、閃光燈等照明方式。惟建築物所在基地臨接道路寬度達 50 公尺以上,且為屋頂之樹立廣告者不在此限。其夜間照明及燈光投射之容許照度應以不妨礙 居住寧適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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