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分析
第五節 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提案設定
一、 住宅生產方式的設定概念
本節試圖從「使用價值」的生產角度出發,並參考本研究所考察的合作型住 宅生產方式,設定兩個以自住需求為主體的住宅生產方式提案,並在下一章以自 力更新案例的社區為例進行試算與檢討。所建立的方案與試算,不僅作為與自力 更新住宅生產方式相比較的對照,也能作為探索較符合真正有重建居住需求的社 區自主推動方式的可能性。
圖 三-8:住宅生產價格內容(本研究繪製)
因此,本節將先進行符合原居住水準的最基本開發量,以及其建築與非建築
「生產價格」的計算。而後續,將構思上述以符合居住條件為出發點的住宅生產 方式提案,並配合前述住宅生產方式的案例經驗,思考在生產方式中所加入的資 源協助或政策框架。
二、 以現有居住狀況為基礎的「居住需求容積」設定
如前言所述,本研究先進行合乎社區居住要求的合理開發量。不採用「自力 更新」實際案例試算的「住戶分回面積」作為居住需求面積,主要是因為開發總 量不同,相應的公共設施與附屬設施面積也不同。而另外,這兩種計算方式可能 也包含了不同的開發量計算邏輯。
生產價格 超額價格
• 質料成本與利潤
• 勞動力的報酬
• 服務的成本與報酬
• 金融資本的利息
• 國家稅收
• 價格壟斷體系所創造的價格
• 維持壟斷體系所耗費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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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地產開發,或是都市更新方式,主要是以「能蓋多少、能加多少獎勵」
的方式,再配合居住習慣決定開發量,並且規劃住宅產品。而本研究則將以「維 持舊房屋居住水準,需蓋多少」為觀點出發,首先進行「居住需求容積」的計算,
先從居住條件設定開始,並以此為依據計算必需之興建容積、樓層、高度
• 每戶平均室內坪不變。
• 增設地下停車位,每戶一平面車位,不另加其他車位。
• 算出樓層高度後,以合理公設比較寬鬆之範圍加成,決定重建之居住必 需容積。
• 另外以建築技術規則限定最大值,估算陽台、屋頂突出物等不計入容積 計算之其他施工面積。
• 加總權狀坪、公設面積、地下車位、其他附屬面積,得出總興建面積。
三、 從生產過程出發的「建築生產費用」設定
「居住需求總生產價格」意味著去除了商品住宅所包含的超額價格,只具備 生產住宅所必須之費用,而這部分又包含以下兩種費用:
• 建築生產費用:直接與住宅實體生產相關的各種質料、勞務費用。
• 非建築費用:非與與住宅實體生產相關的其他費用。
至於在建築生產費用、非建築費用之下的各提列項目價格計算依據,仍以都 市更新所提列之各項費用及其標準為依據。理由如下:
• 為方便與自力更新提案之試算相比較。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方式中的「共同負擔」,幾乎已經納入所有可能之稅費,
若套用其他方式只需加以增減或微調計算方式。
• 與實際興建成本相比,雖然並非準確估價,但仍具普遍參考價值。
前面的分析曾經提到,共同負擔是一個預先估算的價值量,建築的實際建造 成本原本就難以準確預估。事實上,其他住宅生產方式也難以準確預估確實的成 本,除了依照實際工料的損耗精算,一般也多以普遍的經驗值預估,準確度不佳。
因此在本研究的後續試算中,便將共同負擔中的標準造價,以及業者提供的一般 概算數據,視為符合社會平均生產力範圍的「社會平均生產價格」,作為本研究試 算、比較的共同基礎。而「總生產價格」計算的程序與內容,則依以下步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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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參考費用提列標準,計算工程費用
1. 計算依據為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用於規範共同負擔計算中之《台北市都 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2010 年版,建材等級為 RC 二級(中高級建材)。在本工程造價中,已包含基本室內裝修、水電瓦 斯電信接管、施工稅捐與工程利潤、工程管理費等項目。
2. 檢查地下層是否超建,需另外加成計算。
3. 應用台北市政府頒佈之《2012 年 1 月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基本分類指數》,
將工程造價修正至 2012 年 1 月之水準。
4. 求得含「拆除、重建」兩大項之「建築工程價格」。
(二) 參考費用提列標準,計算「建築生產費用」
除了「拆除」、「重建」兩大工程費用之外,尚需提列其他與建築硬體生產過 程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這些費用依都市更新共同負擔的提列標準,有以下項目:
1. 拆除工程 2. 營建費用 3. 建築設計費用 4. 鑑界費用 5. 鑽探費用 6. 建築相關規費 7. 公寓大廈管理基金
8. 外接水電瓦斯管線工程費用 9. 鄰房鑑定費
以上諸項目的加總,即為共同負擔提列標準中的「重建費用」(項目 A),本 研究也將之設定為住宅產品之「建築生產費用」,也就是只考慮建築硬體生產過程 中直接相關費用總和。
(三) 「非建築費用」的釐清與計算
本研究已計算出住宅生產中的「建築生產價格」。而在此階段則必須計算出住 宅生產方式的另一部分費用,所謂的「非建築費用」。
「非建築費用」的內容與「建築生產價格」不同,會隨著住宅生產方式中,
生產關係與外部條件(例如制度框架、政策干預)的變化而變化。因此,「非建築 費用」的設定與檢討,必須與住宅生產方式的生產過程與生產關係內容一起處理。
而作為住宅生產成本總和的「總生產價格」--「建築生產費用」以及「非建築費用」
的總和--也才會隨之釐清。因此,本研究將先進行住宅生產方式的設定、進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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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介與協助,而在推動的前置階段,也非常需要相關知識與社區居住需求的調查與諮詢。
在較為成功的合作案例中,這部份的工作通常都由社區內部具有專業知識者,或透過社區 的人際網絡解決。因此,本研究在新的假設性提案中,另外假設一個諮詢、協助推動程序 以及引介融資的專業單位。這個單位有以下功能:
1. 協助社區內部討論、確認居住、重建需求。
2. 回答社區有關於重建的法律、建築疑問。
3. 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資訊,也可以代銀行評估社區的財務風險管理能力。
4. 其他相關事務的諮詢。
它所收取的費用,並非融資仲介費用或是代理執行業務的服務費,而是諮詢費用,其 角色與目前顧問公司或是建經公司有所不同,不直接參與重建過程、也不直接從重建過程 中收取費用,而是以解決社區內部的疑問與介紹相關資源為主要任務。
依此設定,本研究擬定以「合作自建」方式為執行架構的提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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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三-10:合作自建生產方式架構圖
如同一般自建方式,「合作自建」方式的非建築費用比例也不高,主要包含了重建前 後的地籍整理以及臨時居住費用等項目,本研究參考自力更新共同負擔的提列項目,列入
「非建築費用」項目如下:
1. 建築前測量費用。
2. 施工期間臨時居住費用。
3. 地籍整理費用:辦理建物滅失、新建物測量、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4. 貸款利息。
5. 稅捐部分,包含委託建築師、營造廠等之印花稅。
6. 委員會或受委託之專業者人事行政管理費用。
提案二:以「容積抵費」方式推動
「容積抵費」方式參考合建、都更方式的價值交換概念,將所需的生產價格換算為相 等價值的容積,並將這些容積出售所得抵付生產費用。房屋市價愈高、所需增建容積愈少。
所採用的價格基礎,則以目前案例中「自力更新」方式,業者評估的更新後市價為基礎。
財務手段部分,本研究目前設定兩種可能性:
1. 類似自力更新,住戶土地交付信託、向銀行申請專案貸款、並委託實施者執行,
完工、餘屋銷售後進行結算,餘屋銷售所得用於償還貸款。
2. 類似簡單的協議合建,委託實施者負責規劃、興建,並將餘屋銷售所得作為報酬。
而在專業協助的補充方面,本研究也提供如同提案一的前置階段諮詢者作為協助。依 此設定,本研究擬定以「容積抵費」方式為執行架構的提案如下頁。而以合建概念為基礎 的「容積抵費」方式,需加入之「非建築費用」項目如下:
1. 委託估價費用。
2. 更新前測量費用。
3. 施工期間臨時居住費用。
4. 地籍整理費用:除了與自建重複項目外,另需多加所有權移轉登記費用。
5. 貸款利息。
6. 稅捐部分,地主需負擔印花稅、土地增值稅(開徵土增稅地區免契稅)。
7. 人事行政管理費用。
8. 委託銷售管理費用。
9. 提列風險管理費用(參考自力更新比例為 10%),但有結案後清算退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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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三-11:容積抵費生產方式架構圖(本研究繪製)
四、 小結
兩種住宅生產方式提案,將於下一章的案例分析中,以實際案例條件進行試 算,並與案例目前所推動的「自力更新」方式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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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詴算分析比較
第一節 「自力更新」案例一分析
本節將進行案例一的現行狀況分析。主要的資料來源,來自於社區委員會主 委父子等住戶的訪談,以及受委託之都市更新顧問公司負責人與承辦人員的訪談 與數據提供。
此案例位於台北市區,鄰近某公立高中,且距離已通車捷運站約步行五分鐘 的距離。本區鄰近大規模的公園綠地,在基地前方也有品質不錯的綠園道、公園 等設施。道路為六米寬,周邊僅具有少數商業行為,以及私立托兒所等設施。
住宅建築狀況部分,本案的周邊大多已改建為十二層以上的電梯大樓,只有 少數基地與本案例仍屬於四、五層步登公寓。而在本案例下方的基地,已於 2006
住宅建築狀況部分,本案的周邊大多已改建為十二層以上的電梯大樓,只有 少數基地與本案例仍屬於四、五層步登公寓。而在本案例下方的基地,已於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