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住宅生產方式與價格組成
第三節 小結:住宅生產方式與價格組成分析架構
一、 從生產角度考察住宅價格
(一) 住宅價格問題的釐清
在前一節,筆者透過文獻與訪談,對住宅生產方式進行了大致的區分,而在 進入具體之住宅生產方式考察之前,仍需要先處理有關於住宅生產費用與價格如 何分析的問題。
首先是價格論述的理解問題。首先,本研究並非處理商品住宅的市場價格問 題,而且住宅的價格邏輯不同於資本主義體系下大工業生產的商品。在商品世界 中,一種產品透過社會平均的生產力生產出來,其價值中帶有平均的社會必要勞 動時間,並在流通領域透過頻繁的交換,獲得一個公認的價值。而住宅作為商品,
不只具有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的二重性,也具備幾個不同於一般商品的特性:
1. 不完全市場,它是高度被政商體系干預的、資訊相當不對稱的市場。
2. 少比例流通,絕大多數的住宅是庫存,並沒有在市場中流通。
3. 住宅商品的價格依交易價格決定,而非生產成本、再生產的使用價值。例 如以房仲業鑑價基礎來看,同地區內相同鑑定條件下先前兩棟房屋的成交 價,就能決定另一棟房屋的價格。
4. 屬於一次加工的商品(土地-->房屋),炒作可能性高,其價格組成內部有 很多非人類勞動產品、很多中介運動,其價格容易脫離前述的商品價值規 律。
5. 購買時,是逐年兌現其使用價值,但購買者預付了其全部 30 年,甚至以 上的再生產代價。
在台灣的社會的實際情況中,住宅與土地在財產觀念上是聯繫在一起的,租 屋與地上權等其他居住消費手段經常被視為臨時的、甚至次等的居住方案。而在 商品住宅市場中,住宅與相應的土地持分也被包裹為一個物件,這使得已經容易 偏移的住宅價格更為複雜。這不只牽涉到住宅實體作為商品的概念,也已經牽涉 到超額利潤轉化為地租的概念。
因此,如果未將住宅與土地價格分開,只從透過市場所呈現的價格進行分析,
將很難得知住宅產品的真正價格組成。基於這個限制,本研究採取繞過商品住宅 的價格,直接從生產方式著手分析其價格,並且從與商品住宅領域較無關係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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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非商品類型開始。
處理住宅價格思考取徑的問題後,其次必須要處理的是技術的問題,也就是 估價方法的問題。目前的住宅估價若直接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2001)來看,
有三種主要方法,分別是比較法、收益法以及成本法。
比較法正是前文中,筆者所舉出的市場價格邏輯,用既有的、條件相似的住 宅價格決定待估價之勘估標的價格。也就是說,用市場中的交易價格作為基礎。
基於筆者對於住宅市場價格觀點,比較法是容易人為操作的,但是這個操作是在 流通領域中操作,住宅生產成本無法在這種價格現象中充分反應。收益法則是將 住宅商品資本化,將預期收益作為價值推定的基礎。成本法則是是透過計算生產 成本以及開發效益的變化後估算住宅價格。
而本研究在住宅價格方面的考察,並非單純依據上述的估價方法進行。由於 研究焦點在於生產方式對生產價格的作用,因此具體的生產價格分析,仍然需要 透過具體生產方式的考察進行。例如個別自建方式中,是直接為居住者生產其使 用價值,但是若在協議合建或都市更新方式中,仍然需要市場價格的參與。
因此,在對於價格思考方法以及估價方法做一思考後,筆者將後續的研究展 開重新整理如下:
1. 本研究從生產過程,而非在交換領域中考察住宅的生產價格,而非交換價 格。因此,本研究針對非商品類型進行考察,暫不觸及商品住宅以及住宅 流通領域。
2. 本研究的主要內容,在於生產方式對住宅生產價格以及居住需求者財務手 段的作用。筆者會使用一組既有通用、有合理基礎的估價標準進行住宅生 產價格的檢討,以得出足堪檢視的數值。
(二) 住宅價格組成
本研究將住宅生產視為一種使用價值的生產,從生產過程、生產方式探索生 產價格。因此,需要盡可能排除商品住宅涉入所發生的價格偏移,以及所需要考 慮的市場動態問題。而在這個部分,筆者先透過對於商品住宅價格組成的考察,
分離出屬於本研究關注對象的組成部分。根據許坤榮在 1987 年的分析,地產開發 集團的操作與住宅商品價格的關係可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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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二-3:地產開發之成本組合、利潤來源及流向圖(許坤榮,p.92)
依照許坤榮的分析方式,住宅的價格是從最基本的營造產品開始,一步一步 疊加上去的。本研究依據上圖所做的簡化分析如下:
圖 二-4:住宅價格累進圖(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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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的分析,本研究認為,商品住宅的價格組成構造如下圖所示:
圖 二-5: 住宅價格組成圖(本研究繪製)
圖 2-5 中所謂「生產價格」,也就是本研究主要關心的部份。另外所謂「超額 價格」,透過前段對於住宅價格問題的概略分析,可以發現是在台灣主要的住宅 供應體系—住宅流通市場中發生、兌現的。本研究認為,基於住宅市場的不完整 與不對稱,與市場直接聯繫的商品住宅產業整體構成了一個「價格壟斷體系」。
所謂「價格壟斷體系」與住宅價格的關係,可以用以下的關係圖抽象地表示:
圖 二-6: 價格壟斷體系運作簡圖(本研究繪製)
台灣住宅市場價格壟斷體系中,主要的行動者(但並非單一的促成者)--建商,
實際上是如何操作價格的?筆者在與某銀行不動產部門職員,以及一位曾從事建 築開發人士訪談中,他們認為建商操作利潤的途徑不外成本與價格。哄抬價格的
生產價格 超額價格
• 質料成本與利潤
• 勞動力的報酬
• 服務的成本與報酬
• 融資利息
• 國家稅賦
• 價格壟斷體系所創造的價格
• 維持壟斷體系所耗費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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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又可分為兩大類,土地作價與房屋作價。土地作價的主要方法:
1. 轉手炒價。土地從人頭承購開始,逐次轉手給中間投資公司,乃至於建商,
在這樣的轉手遞增差價過程中,土地價格已可增為兩倍。
2. 高價標地。釋出之國有地,建商以高價標售,帶動周邊土地價格提高(當 然,建商已事先搶占周邊土地)。有時利用壽險業出面標地,再轉手給建 商,可視為與第一種方法的組合。
3. 除了創造土地價格之外,土地也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因此,建商取得的土 地除了墊高其「成本」之外,更被運用於建案的財務槓桿中。
4. 原先作為貸款擔保品的低價土地,經過養地、周邊土地價格被有意哄抬之 後,請放款銀行再度鑑價,以取得更高的貸款額度。
5. 如此反覆操作,建商幾乎只用貸自銀行的資金運轉,銀行成為風險的最後 承擔者。一旦建商推案的成交量不足以負擔利息、本金、養地成本的週轉,
頂多將抵押的土地放手,留下土地與呆帳給銀行承擔。
6. 土地融資以往可貸款達八成,目前金管會則規定僅可貸六成,更進一步規 定,素地只能貸五成,且一年內必須開發。但建商也有變通方法,即在期 限內轉向不同銀行貸款。另外,目前銀行放款比例僅能達全部放款的三成
(土地加建物)。
房屋作價的部份,則以預售制度為主體展開:
1. 推案前的一定數量,在預售前就由特定人員(可以是人頭)訂購,接著在 預售期就可以製造供不應求的現象,同時一部分賣斷給代銷公司(預售包 銷),除了代銷本身的利潤,也順便拉抬買氣,引誘購屋者因消費者預期 心理而追價。
2. 預售通常賣出一半,就可以開始建築。下一波是成屋銷售,此時因數量逐 漸減少,土地作價的效應發酵,價格可以進一步升高。
3. 預售制度的特性,是一種不正式的交易約定。因此,使得建商不需事先準 備營造的資金,也容許建商活用於高槓桿操作,將真正需負擔的成本極小 化。房屋的交易加入預售制度的元素後,形成類似期貨的性質,預期性的 影響增加,炒作的可能性與靈活性也增加。預售方式也有利於建商籌集營 建資金,也可以方便消費者變更設計、搭蓋違建。
建商具體的周轉方式,幾乎不需動用自備資金,因此被受訪者比喻為「空手 道」。若將建商預售的週轉方式與生產過程並列,則可以將預售住宅生產方式中 的資金流動過程用下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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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二-7:建商土地開發空手道(本研究整理)
以上是對於住宅價格組成中超額價格的簡單考察。對於住宅的超額價格有簡 單描述之後,接下來將針對本研究的主要對象—生產價格進行考察。
二、 生產方式對於住宅價格之影響
(一) 商品與非商品住宅
從前面的論述,我們似乎可以假設住宅的生產前提是決定住宅價格組成的主 要因素。不過,商品住宅必然包含了生產價格以及超額價格,而非商品住宅的一 部分或全部,仍有可能投入市場,加入商品住宅的邏輯,因此,生產前提的影響 僅限於生產方式的選擇,以及生產後的第一次分配。
(二) 住宅生產力的影響
生產力大致是穩定的、生產關係則越來越被複雜化。同時,生產力也被生產 關係所束縛。
(三) 住宅生產關係的影響
在本研究的假設中,生產關係是影響較大的部份,其內部因素的關係也較為複 雜,生產關係所包含的各種因素,以及其所影響的方式,可以用下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