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分析
第二節 「協議合建」住宅生產方式分析
本節將進行協議合建的生產方式分析。不過,由於協議合建並非有明確法規 架構的住宅生產方式,而是以各方關係人契約精神為主軸的合作方式,因此在台 灣有許多不同的呈現方式。本研究將以較為單純之合建分屋、地主以地換屋的形 式進行分析,除了盡可能避免商品住宅邏輯的影響之外,也希望對於協議合建的 基本邏輯有較清楚的描述。所採用的案例,則以一位地方型合建推動者的經驗與 計算習慣為主。
王先生,台南人。1953 年時 16 歲,進入台南市某糖商當店員,在約兩年間協 助該糖商家族土地整理、建築營繕等事宜。兵役結束後,回來繼續幫人叫工、管 理工地,逐漸自立。1960 年代,開始在台南縣市一帶經營合建分屋的事業,直到 1990 年代,範圍早期在台南市區與市郊,後來逐漸向郊區與鄰近鄉鎮移動,都市 土地與農地皆有經驗。目前在新化關廟之間的土地,以合建的變形方式,推動住 宅社區的建造 ,操作方式以農地持有變更、分割後,以合建名義興建農舍,用預 售方式招徠買家。
一、 生產過程概述
比起前一節的「合作自建」方式,「協議合建」生產方式較為不同的是在於事 前的協商、委託過程,以及在實務上,執行途中主要事務多半交由承造者執行。
大致上,協議合建區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 發起、協商階段
發起者可能是地主想要將自家土地改建房屋,也有可能是承造者想與地主合 作開發土地。但不論發起者是哪一方,都需要透過彼此的人際網絡或是中介 者媒合、取得互相信任的基礎,因此協議合建方式的地域性較強,也相當依 賴地方的人際與消息管道。以王先生為例,他本身也是依附在大商行之下逐 漸累積經驗、人脈後,才開始以個人身分進行合建事業。
(二) 規劃、設計階段
此階段對於實質住宅產品影響較大,但是隨著住宅生產規模的變化,這部份 的工作內容與費用也隨之變化。在一定規模的建築物需要建築師與相關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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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設計、簽證,但是在本案例中,由於個別的建築規模小,僅為兩層透天住 宅,且基地較大、不具特殊限制,因此本身就具有設計施工經歷的王先生便 繞過委託建築師設計的程序,直接與地主溝通設計內容,甚至使用一般的標 準圖面即可開始推動。在這種狀況下,建築師或技師的工作,僅是代為處理 建管行政程序而已。
(三) 施工階段
對地主而言,施工階段的監督,在協議合建方式下已經委託給承造者負責。
而雙方通常會在此階段就開始房、地的交換。就一般而言,在結構體完成之 後,地主就會將許諾的土地持分轉移給承造者,而在建築完工、取得使用執 照之後,承造者將部分建築物登記於地主名下,不過這隨著合約角色內容的 不同有所差異。
(四) 完工後續階段
完工之後,地主與承造者分別取得協議之土地持分與建築物。本節所探討之 王先生案例,是採取「合建分屋」方式,地主與承造者各自分回並處置所得 部分。不過如同前述,隨著起造人身分與合約內容的不同,合建方式在稅費、
保障程度方面有相當差異。
二、 生產力分析
「協議合建」方式的生產力,由於已經有足夠專業的承造者參與,因此營造 規模可以擴大,至少擴張到足以分配給地主以及承造者。原本對於居住者負擔極 大的資金籌措管理、工程監督等事務,也轉移給承造者承擔。不過正如同筆者先 前所提的「協議合建」方式特性--契約精神的影響,生產力與生產價格,也相當程 度地束縛於生產關係。例如以王先生的狀況,就會為了閃躲法規與稅賦,而避免 興建較大規模的建築物。
另外,由於「協議合建」住宅生產方式藉由非制度化的模糊性,擁有極大的 彈性,也因此,地主本身的特殊需求,例如家族土地的區分整理或合住與否等居 住構想,也有可能透過合建實現,不過在另一方面,也由於其規範的模糊性、合 約本身的解釋空間,再加之以土地開發所產生的利益爭奪,也可能導致地主內部、
46 分類標準,尚可區分為下列五種合建型態(黃瑞禎,1995:10):
1. 地主提供土地,建商建築房屋,雙方就其預定分得房屋,各以自己名義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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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類型三 建商為起造人 建築完工後,將部分 之房屋轉移給地主,
同時地主將部分土地 移轉給建商或其指定 人。
屬於合建分屋
類型四 雙方共同起造 雙方僅就分配比例達 成協定,暫無確定位 置分配,於房屋完工 後再行協商分配。
完工後,地主將建商應 得部分移轉給建商。亦 稱為合建分屋。
類型五 建商為起造人 建商建築房屋並銷 售,雙方依一定分配 所得價金。
屬於合建分成
表 三-3:合建分類(資料來源:黃瑞禎 p.2;馮先勉 1993 土地開發實務 p.149。)
(二) 生產關係影響生產價格
從上表可知,就「協議合建」的生產關係而言,需要釐清的,不僅是實質行 為上的角色區分。法律、契約上的角色區分,才是影響生產過程與生產費用的主 要形式。因此,我們可以說,協議合建方式透過實質房屋興建交換行為與法律定 義相分離,製造出操作費用變化的空間。
四、 生產價格分析
(一) 房地互易的基本邏輯
「協議合建」住宅生產方式與前一節的合作自力建屋方式,在價值概念與財 務手段方面,已有重大差異。在合作自建方式中,土地、建築工程的取得,仍然 需要資金與之交換,因此,申辦貸款是必要工作,也是社區主要負擔的形成。換 句話說,社區需要具備一定的貨幣儲備以及足夠的信用,才能籌措建屋資金。
然而在「協議合建」方式中,土地與房屋在生產之前就已經被設定為可與貨 幣相比較的價值,並且以預期的、未興建完成的價值為基礎進行交換。也就是說 只要社區擁有具開發價值的土地,可以不需要另外籌措資金、貸款,就能夠與承 造者合作,推動住宅的生產。而對於承造者而言,執行勞務所獲得的也非資金收 入,而是需要兌現的土地與房屋,這使得住宅必然成為市場上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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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築生產費用與非建築費用 1. 建築生產費用
由專業者,或是像王先生這樣的非正式專業者執行,營造勞務的利潤是無法 避免的,但是在王先生的案例中,則充分運用了各種非正式方法,不僅節省 了建築生產相關費用,也簡化了應有的行政程序或要求。不過,這些方法並 非完全違法,主要是利用了各種規定,例如:
(1) 以個人為起造人可節約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2) 買賣轉手部分運用親友人頭,以規避買賣相關稅賦。
(3) 運用自耕農身分,向農會申請優惠貸款,減輕資金壓力。
(4) 不向外委託營造廠發包,而是以王先生個人主管營造事務。也因此,
地主或王先生可以依據個別需要或理念,嘗試不同的工法或材料。
因此,這樣的非正式手法也限制了王先生所能開發的規模。王先生在 4、5 戶
~20 戶(也是一期 5 戶)之間操作,更大規模者,則是營造廠與建商的操作範圍。
2. 非建築費用
這部份的費用,受生產關係的影響較大,特別是契約角色所牽涉到的稅費不 同。以不同合建契約為例,其稅賦差異如下表所見:
類型一、五 類型二、三、四
地主 建商 地主 建商
收益 土地收益 ●(出售) — ●(出售) ●(出售)
房屋收益 ● ●(出售) ●(出售) ●(出售)
成本
原始土地成本 ● — ● —
土地買賣成本 — — — —
建物興建成本 — ● — ●
建築設計費 — ● — ●
廣告銷售費 ● ● ● ●
行政管理費 — ● — ●
移轉增值稅 ● — ●(比例) ●(比例)
利息費用 ● ● ● ●
營業稅 — ● ● ●
中人費、補償 — ● —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
表 三-4:合建非建築費用比較(資料來源:馮先勉(1993)土地開發實務 p.14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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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王先生的節稅規劃而言,採取第一種類型各自起造,又運用親友人頭,幾 乎可以規避所有稅賦。
(三) 基本模式試算
王先生提出一份以習慣操作方式經驗為基礎的試算,這組試算不僅是概念性 的,也是王先生用以分割土地的基本規模依據。
1. 假設地主提供土地 200 坪,每坪地價 3 萬元,土地成本合計 200*3 萬=600 萬元。
2. 土地蓋 5 棟房屋(每棟地坪 24、建坪 50),地主分得 2 棟,建商分得 3 棟。
3. 每棟建物售價 300 萬元(建地 24*3 萬+建坪 50*4.6 萬售價=302 萬)。
4. 地主得 300 萬*2=600 萬元(拿回與地價相等價值)
5. 建商部分,成本為 50 坪*3.6 萬營造費*5 棟=900 萬元,收益為 3 棟*300 萬元。
依據以上的試算,可以初步觀察到:這個模式是以 5 戶為基礎的小規模開發,
在土地成本略低於營造成本(3 萬元對 3.6 萬元)的情況下,以四六分作為分配方 式。根據王先生的描述,當他處理較大的土地時,也是以 5 戶為一單位,分期開 發,因此我們可以認為,這個算式是在王先生本身的條件下「最佳化」的結果。
必須注意的是,這套算式裡的預估價值,只是所謂的「生產價格」,雙方就生 產過程中的損益平衡狀況考慮。而承造者所獲得的利潤,主要是營造工料的利潤,
利潤/成本的比率在此算式中為 1/3.6,約 27.78%。
假設地主分回的房地是自用,而另外一部分承造者所獲得的房地,通過市場 銷售兌現的超額價格則是外加的。就這一點而言,這和後來較複雜、以商品住宅 為出發點的協議合建,以及用市價估算抵付共同負擔的都市更新方式有所不同。
後兩者的價值估算,一開始就是作為市場中的商品住宅價格考慮,而不只是生產 價格。
若我們以上述試算的模式為基礎,將數字抽象為各個變數重新整理,可以得 出,在以非商品住宅生產為前提的合建模式(也就是說,承造者只獲得承造工作
若我們以上述試算的模式為基礎,將數字抽象為各個變數重新整理,可以得 出,在以非商品住宅生產為前提的合建模式(也就是說,承造者只獲得承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