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住宅生產方式與價格組成

第一節 國內住宅生產的演變歷程

第二章 住宅生產方式與價格組成

第一節 國內住宅生產的演變歷程

本節回顧將以台灣地區為範圍從戰後開始,但由於大部分的前人研究以及社 會現象均集中在台北地區,而台北在戰後也確實一直是台灣地區都市與住宅發展 的領先區域,因此,文獻部分較集中於探討台北地區的住宅狀況。

回顧的主要目的是歸納出台灣地區曾出現、有一定程度發展的住宅生產方式,

並且從中指出由居住者作為主要發起者的類型,因此,在後續的分析中,並不會 深入探討每一種住宅生產方式,而是將依據研究目的,選擇特定方式與案例進行 分析。

因此,本章首先以時間順序,歸納一份國內住宅生產相關事件年表(附錄一), 依據年表敘述整體發展的演變,並在後續章節中歸納曾出現於台灣的住宅生產方 式之各種類型。

一、 台灣地區住宅生產的演變歷程

(一) 戰後至 1950 年代被動回應居住需求

戰後的台灣人口數量與結構產生巨大變化,大量的新移民移動到台灣,產生 迫切的安置需求,再加上戰後就存在的重建需求,住宅的供應嚴重不足,不過在 政治體制更迭混亂、經濟環境不安的狀況下,不動產市場幾乎沒有發展的基礎。

但就在不久之後,資本主義國家與共產陣營迅速升高的對峙,使得台灣地區再度 成為重要戰略據點,在 1953 年韓戰爆發之後,美援重新挹注國民政府,因此有少 部分美援分配到住宅供應方面,例如 1953 年基隆碼頭工人住宅、災後重建住宅等 建屋行動,便是透過美援的資金、材料與技術,居住者用以工抵貸的方式取得所 需的建設資源。但是一般而言,大量的都市居住需求,仍需要透過佔地、違建的 方式紓解。

米復國(1988)認為,1957~1975 年的台灣公共住宅政策是以《興建國民住宅 貸款條例》(1957)為主要的指導法規。而實務上,國家供給住宅的手段,主要是 鼓勵人民購買私有住宅,用貸款方式,透過市場機制,以連動經濟發展。這呼應

8

了美國等先進資本主義國家的意識型態,卻忽略了台灣經濟發展的特性,只是順 應資本主義發展需求。《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1957)18 年間興建 12 萬餘戶,

以包括自建或代建等模式,提供了以下幾種對象的居住需求:

1. 災難重建(26.5%),鄉村地區為主

2. 一般住宅或低收入工農漁民、公教(44.7%),可貸款八成 3. 整建住宅(10.2%)配合違章拆遷,建坪較小(6~12 坪)

4. 平價住宅(8.4%)配合社會福利基金計畫

5. 公教住宅(6.2%)貸款給學校機關興建員工宿舍

6. 投資住宅(4.0%)鼓勵私人投資興建供租售之住宅,1963 遭批評停辦,1967 因中南部屋荒重辦

不過在這裡必須注意的是,其中的整建住宅並非增加住宅供應量,而是取代 舊有違章,真正的意圖是協助都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米復國,1988:60)。因此,

國宅貸款條例並未提供足夠住宅,基金也經常被挪用至別的經濟發展部門。

另一方面,商品住宅市場在這個階段似乎尚未成為支配性的住宅供給方式,

主要的住宅供給是透過包含了違建的自力造屋,及委託匠師、包工頭、營造廠所 建造。另外筆者訪談得知,在此時的台南地區已有協議合建的案例出現,因此可 以判斷協議合建作為一種住宅生產方式,在此時已經在台灣固定下來。

隨後國民政府的治理體制逐漸恢復,但是公部門本身的資源依然嚴重不足,

無法直接供應國民住宅,住宅供應主要以《國民住宅貸款條例》(1957)引導、鼓 勵民間部門發起興建。在這段期間,政府固然提供了若干市民住宅、整建住宅、

軍隊機關的職員宿舍、眷村,也以美援為基礎對零星案例進行支援,但並未將資 源投注在發展完整公營住宅體系,而是透過資源的分配,將供應住宅的任務轉移 給民間部門擔負。而此時民間部門的住宅生產方式,又大略可以分為兩條路線:

商品模式以及合作社模式。

合作社同樣也是在政府與民眾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所進行的路線嘗試。透過集 合民眾個別力量以購買土地、建材的經濟規模,以及較為簡易的金融集資方式,

達到集體興建住宅的目的。1957 年頒佈的《合作建屋貸款辦法》即表明了政府曾 有意將合作社方式納入住宅供應的一環,後來則較全面地訂定了《合作社推進辦 法》(1969),以鼓勵合作社這種民間經濟互助模式。台北市是較早進行合作建屋

9

方式嘗試的地區,例如台北市市民住宅興建委員會曾與市民合作興建一系列三樓 公寓住宅,包括 1958 年破土的南京東路市民住宅,以及 1962 年水源路一期整宅 等。而在台北市之外,1956 年完工的台中市合作新村也是地方人士運用信用合作 社的組織號召民眾進行住宅社區營造的例子。

但合作社模式後來因為制度不健全造成弊端叢生,而且由於民眾經濟能力好 轉,對於以合作社等共同體制推動住宅營造的意願低於自行購置或建造住宅。合 作社模式曾一度成為居民合作建屋的住宅生產選項,但仍隨著商品住宅市場的興 起,而逐漸消失在住宅生產方式的系譜中。

至於後來 1980、90 年代以合作建屋為號召的零星案例,也在蔡毓玲(1995)

的研究中被歸類為合作建屋類型。雖然其互助合作的精神是相似的,但筆者認為,

這並不表示與 1950、60 年代的合作社模式有制度上、以及住宅生產方式內涵上的 延續性。倒不如說這些晚期的合作建屋構想,是在不動產全面商品化、資本化的 趨勢下,運用個別資源與特殊條件所推動的民間自主住宅營造行動。

另一方面,商品住宅的供需體系,此時則處於萌芽階段。《國民住宅貸款條例》

(1957)運用美援資金與土增稅收,作為國民興建或購買住宅的貸款所需,在民 間財富不足的狀況下,補充了民眾的購買力,逐漸促進了住宅興建或買賣的發展。

但是在商品住宅的主要行為者--建商,在此時還未正式登場,住宅生產者主要還以 施工營造者為面貌,而土地、建築的交易也還較少以商品為前提進行。《國民住宅 貸款條例》(1957)規定僅地主得以興建住宅,因此這個條例雖然協助了住宅的生 產與供給,但對於住宅市場的發展與成型並無直接的幫助,不過隨著 60 年代的經 濟起飛,台北市住宅市場發展開始加速,企業型建商出現,私人市場逐漸成為住 宅供應主力(石振弘,1999:178)。

(二) 1960 年代商品住宅市場快速進化

1960 年由中國打撈公司興建的士林華僑新村是為了吸引歸國華僑購置而生產 的,可說是台灣地區以出售為前提的商品住宅濫觴。之後數年,國泰、華美等建 設公司相繼成立,台北市的住宅市場逐漸運轉並擴張。1969 年的華美大廈則是使 用預售制的首例,但因預售狀況不如預期,又導入了由台北房屋執行的代銷模式

10

而獲致成功,從此以預售為主要特徵的商品住宅成為台灣住宅生產方式的主流。

因此,1960 年代的住宅市場不僅是規模的成長,也催生了許多與本地住宅市 場運轉相關的特殊機制,例如預售制度便是其中之一。由於缺乏國家融資及補貼,

建商一開始僅能憑有限的資金作小規模投資,此時台灣民間部門便發展出「預售」

方式來集資,表面上預售制度減輕了購屋者的付款時間壓力,也使得建商容易籌 集資金,但是這也是建商轉嫁風險的方法,使得原本包含鉅額資金運轉的建設業 吊詭的成為一種十分容易進出的行業(曾旭正,1992:95)。同時,1968 年台北市 升格為直轄市,進一步開始都市化,而城鄉移民潮也逐漸出現,使得台北市的住 宅市場與居住需求開始繼戰後國府遷臺之後另一次的高度成長。

在這裡,我們暫時轉向建築型態的敘述。此時住宅建築型態(特別是在台北 市)的特點是,四、五層步登公寓(walk-up apartment)開始大量出現,逐漸取代 了早期的市民/勞工住宅、港樓式公寓,成為主要的都市意象元素,也深刻影響了都 市人的家居生活型態甚至家庭結構。而就生產方式的意義而言,四層公寓也可謂 台灣都市建築物大量以商品為前提複製生產的第一種類型。根據張哲凡(1995)

的研究,四層公寓的產量在1960~1976 年間,佔了集合住宅生產量的 79%,已可以 總結為繼「街屋」之後,台灣(特別是台北)都市地區住宅的主流之一。依林君 安(2011)的研究,可能是第一批台北集體建造的四層公寓住宅包括有:

1. 1961 年聯合新村(沈祖海建築師曾受訪表示其為台灣第一批集體住宅)

2. 1962 年光武新村(數十位起造人,可能是地主合建)

雖然本研究並不著重於分析住宅建築形式,但仍必需提及步登公寓的出現與 興盛,因為它不只是一種普遍的空間形式,也象徵了台灣住宅生產的演變中,幾 個重要的發展脈絡(林君安,2011:105):

1. 公寓的區分所有權觀念有別於傳統觀念,土地與建築樓地板進一步被抽象 化為可分割的數字,價值的操作也更加靈活。

2. 城市中的共同居住行為與空間開始立體化、制度化。

3. 就市場發展而言,四、五層步登公寓的出現與普及代表了住宅商品化的第 一次高潮,許多台灣住宅市場的特殊制度與文化是伴隨著這個現象出現的。

例如預售制、民間購屋貸款,以及銷售現場的平面圖、透視圖等資訊,甚 至如「三房兩廳」這樣符號化的商品術語。

11

住宅市場在這段期間蓬勃發展,但是國家此時對於私人住宅市場幾無任何協 助,而是希望透過經濟成長,國民所得增加,自然解決居住問題,在這個政局逐

住宅市場在這段期間蓬勃發展,但是國家此時對於私人住宅市場幾無任何協 助,而是希望透過經濟成長,國民所得增加,自然解決居住問題,在這個政局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