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分析
第四節 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比較
一、 三種住宅生產方式的財務模式分析
圖 三-5: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比較(本研究繪製)
從以上三節針對各種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的分析,本研究認為以民間為 發起者的住宅營造推動,基本上有兩種財務模式。
第一種是較為單純的「付費自建」模式,本研究所分析的合作自建方式就屬 此類。此財務模式的特徵,在於營造住宅所需的材料、勞務、甚至土地,都是透 過籌集資金以支付的。因此,這是一種比較直接的模式,對於居住者而言,也比 較容易理解。不過,其困難在於社區基本上不是專業人士或地產開發業者,因此 直接申請土建融資較為不利,特別是在沒有土地可以抵押的狀況。例如在 M 園的 案例中,就運用了人際關係,動用建設公司作為申請融資的窗口。然而對於社區
合作自建
FA-1FA-1 FA-2
FA-1 FA-2
• 容積全歸居住者所有
• 規模固定
• 生產價格固定
協議合建
都市更新
• 由地主、承造人分配
• 「生產價格」大致固定,
但銷售與分配用「市場價格」
• 總生產成本 ≥ FA-2 的市場價格
• 由地主、實施者分配
• 建造規模可變(容獎因素)
• 總生產成本 ≥ FA-2 的市場價格
• 分配方式 1(都更條例§3): 地主與實施者按比例分配(合建)
• 分配方式 2(都更條例§31): 扣除共同負擔後,分回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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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這是一種比較容易參與、掌握生產過程的財務模式,因為各個環節都是有 可能自己執行的,雖然其負擔相對較重,而且執行品質可能不易控制。
圖 三-6:「付費自建」模式(本研究繪製)
而當居住者已經持有土地時,他們有另外一種財務模式選擇,也就是「容積 抵付」模式,包含協議合建方式以及自力更新方式都屬於此邏輯。這種財務模式 的主要特徵是:土地價值、資金、以及各種材料與服務被抽象化為可以互換的價 值,因此,可以用地主所持有的部分土地以及建造多餘的容積,用預期的市場價 格為基礎,抵付生產所需的各種費用。而地主所委託的實施者/承造者,或是處於 中介的金融單位,則將獲得的多餘容積投入市場銷售,從而將預期的價值兌現,
完成這個價值抵付的循環。因此若執行得當,地主很有可能不需出資就能獲得新 建房屋,不過這也意味著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有辦法運用此模式。
圖 三-7:「容積抵費」模式(本研究繪製)
「容積抵費」模式所雖然為社區發起的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所運用,然而這 種財務模式所生產的住宅,至少有部分是真正的商品住宅,而生產的前提也不能 不受影響,生產者必須建造出市場上可接受、價格好的商品。另外,這種財務模 式意味著生產過程較為複雜,且牽涉較廣,使得居住者委託了承造者或實施者進 行生產過程,因而居住者本身的角色重要性與參與程度就下降,甚至可能退縮到 只是授權給實施者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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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推動過程中的社區負擔與所需協助
(一) 社區的資金與非資金負擔
在生產方式的考察中,本研究發現,雖然住宅營造的資金負擔相當龐大,籌 措資金對於非業界人士的社區而言也非易事,不過仍屬技術上可解決的負擔,特 別是已經持有土地的有產者,可以透過「容積抵費」模式解決財務問題。
不過,非財務的負擔並不容易討論,而且若社區決定親自主導生產過程,則 可能是影響住宅生產推動之成敗與品質的重要因素。也因此,社區確實需要不同 類型的專業者協助,而這些專業者協助的方式與代理的程度,則相當程度地影響 了住宅推動成果,以及身為委託、授權者的社區需求與期待能否落實。
(二) 專業者在不同模式的不同表現
從上述兩種財務模式來看,專業者所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在「付費自建」
中,專業者依其職能,可能在不同的階段介入或退出,也有可能全程參與,甚至 協助社區的前置作業與共識形成。
不過在「容積抵費」中,各別專業者雖仍然執行各別職能,卻多出一個新的 中介者,它與社區直接聯繫,也代理社區遴選其他局部的專業者、推動具體的住 宅規劃設計、營造、銷售等事務,在一般的狀況中,它是真正統籌住宅生產過程 的角色,而且這些專業者也存在著立場的不同,它可能是單純提供專業服務的專 業者,也可能是希望與地主合作開發土地的土地開發者。在合建方式中,這個角 色並未被清楚規範,而在自力更新方式中,這種專業者有個正式名稱,叫做「代 理實施者」。
經由上述分析,本研究確認了專業者角色在微觀角度的住宅生產過程之重要 性,因此,這部份也是本研究後續調查、分析的要項之一。
三、 後續進行構想
在後面的研究中,筆者將以這兩種財務模式為基礎,思考兩種可能的非商品 住宅生產方式提案,並且與實際案例條件結合進行試算,與案例正在推動的自力 更新住宅生產方式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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