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分析
第三節 「自力更新」住宅生產方式分析
本節所謂「自力更新」,是指在都市更新體制下,由民間社區為主體所推動的 住宅重建,發起人為社區自身,並委託代理實施者協助都更的推動,因此,代理 實施者提供專業協助,而非以分潤更新後土地與容積之超賣利潤為企圖。實際執 行部分,也加入了權利變換、交付信託等制度規範。由於第四章會進行較為細緻 的自力更新案例分析,因此,在本節暫時以一般狀況進行描述,只就自力更新方 式的基本邏輯進行描述。
一、 生產過程概述
從執行觀點來看,自力更新需經歷以下幾個階段:
(一) 發起、爭取同意階段
都市更新的制度設計,是線性的邏輯。首先由少部分的人發起,並在一連串 計畫的擬定提送之間爭取多數人的同意,以通過門檻,而非先在社區內部形成共 識之後,再進行後續的工作。因此,在最初的階段,即使社區居民沒有完全認同,
還是能夠組織更新會發起都市更新,再進行說服的過程。同時由於都市更新的法 規制度相當複雜,此時通常已經有顧問公司或建經公司協助工作的擬定與推動。
(二) 各項計畫提送審議階段
前一個階段是說服的過程,而可能與此同時進行的,則是制度的過程,它需 要經歷一連串的計畫提送與審查。這些計畫包括有:
1. 都市更新單元劃定申請 2.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概要 3.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4.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由於市政府對於都市更新的推動態度是鼓勵的,因而有些計畫可以合併或省 略。例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申請於 2011 年取消,可與事業計畫共同提送,而概要 計畫若是超過一定同意門檻,也可直接提送事業計畫,權變計畫則可與事業計畫 合併提送等等。即使如此,由於公部門人力經驗經常不足,因此在訪談中,經常 可以聽到審議的進度緩慢、發回修改的時間漫長,而導致都更時程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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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計畫、工程執行階段
事業計畫通過後,許多工作如規劃、設計、拆除、施工等可以開始著手進行。
而銀行貸款也可以開始放款,目前成功或是執行中的自力更新融資配套,主要是 以 100%專案融資、專款專戶運用、交付信託等環節建構。而在實際工程的進行方 面,則由代理實施者協助社區尋找專業者與廠商,並從旁確保委託合約的執行。
(四) 完工交屋找補階段
完工之後,除了社區分回部分交屋、以及各戶差額增減的找補之外,剩下的 部分就是餘屋銷售以抵付共同負擔,不過目前通常採取預售方式。在最後,將都 更實施成果送交市政府備查,自力更新的住宅生產便告一段落。
二、 生產力分析
自力更新的生產力特性,主要在於以下三點:
(一)透過都更法規提供依據、政府政策鼓勵,再加上原有的容積獎勵制度,使 得開發量的限制得到解放,土地擺脫了容積率的限制,得到更大的預期開 發可能性。
(二)由於制度複雜、開發容許量也大幅增加,使得推動更新的資金與專業者需 求也大幅增加。因此,增加的未必就是社區分回的居住面積,而主要是用 於抵付共同負擔,或是建商分回的部分。
(三)由於制度因素影響巨大而複雜,且資金需求量大,雖然說「自力更新」是 以住戶為主體所推動的都市更新方式,然而絕大部分的制度流程、金融往 來、專業要求都是住戶本身無法承擔的。
因此,「自力更新」方式對於住戶而言,雖然提供了不用出錢就能更新住宅、
甚至價值增殖的願景,卻對於實質的生產過程無法掌握,所謂「自力」通常僅及 於發起階段,同意數量跨過門檻後,便由實施者掌握了生產過程。
三、 生產關係分析
「自力更新」生產方式的主要生產關係特性,可用以下三個層面分述:
(一) 社區內部
1. 通常在社區重建共識形成之前,就已經發起推動。
2. 如前一點所述,社區互信若不充分,容易對於實施者與社區領袖的利益交 換與否產生疑慮。
3. 制度牽涉層面的複雜,使得社區內部的專業者影響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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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區與代理實施者
1. 代理實施者並不能包辦所有工作,主要仍是協助社區推動,特別是在引介 貸款方面,因此,與金融機構關係較密切的建經公司也自然開始從事都市 更新的相關業務。
2. 代理實施者事實上是社區委託的代理人,與開發商角色不同。開發商的企 圖是分配更新後的房地利益,而代理實施者僅收取共同負擔中所提列的服 務費用。
(三) 外部關係:公部門與金融機構
1. 在都市更新的生產關係中,這兩股外部力量是決定性的因素。
2. 公部門掌握了審議的決定權,也掌握了給予獎勵、鼓勵措施的權力。
3. 由於資金需求龐大、資金運轉制度複雜,金融體系的放款意願直接影響執 行的可行與否。
四、 生產價格分析
就生產價格的預估而言,在都市更新法系之下的「自力更新」可能是台灣地 區第一種透過制度規定需要事先明確試算、提列住宅生產費用的民間住宅生產方 式,這個試算內容就是所謂的共同負擔。共同負擔雖然不完全等於實際的重建費 用,但是涵蓋項目已經夠完整,足以作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融資的基礎。
而抵付容積對於生產價格內涵的意義,則代表了自力更新與前一節所分析的 協議合建方式有相同的價值觀念:預期的容積,可以轉化為價值,與各種執行費 用進行交換,只需要在最後兌現為資金即可。不過,由於自力更新相較於協議合 建,是一種法規制度高度干預的住宅生產方式,它的重建規模、資金需求、技術 與程序複雜度都超越了一般住宅重建,因此會產生以下幾個現象:
• 高度複雜的機制使得使用者、生產者和生產過程進一步分離。
• 代理人、中介者等專業機構更進一步掌握流程執行。
• 容積貨幣化,更徹底的住宅商品化。
自力更新方式的容積、費用、價值之間互易的概念,可以用下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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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三-3:都市更新價值概念圖(本研究繪製)
從上圖的互易概念圖,可以發現幾個特性:
• 容積增殖是可以預期、可以實現的,它成為融資的基礎。
• 容積增殖的預期來自於制度的允許,以及商品住宅價格的高昂。
• 價值增殖的預期不只在建築的更新,也在於都市土地價格可以兌現。
都市更新制度創造了生產規模的解放,以及規定了分配的規律(權利變換),
但是在台灣,都市更新的執行同時也吸納了「協議合建」的概念與實施方式,因 此,實際上的分配可能不是表面計畫上的分配,這不只是雙方分配量的差異,也 代表了分配思想質的差異。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分配邏輯中,建築容積在銷售、
抵付融資之後,多餘容積的價值是分回給地主的,實施者的利潤範圍僅限於共同 負擔中所提列的合理利潤。而在合建的狀況下,分配方式被化約為簡單的數字以 便溝通,六四、五五等分配比例表面上是市場經驗慣例,但這也掩蓋了實施者評 估成本與利潤的真正邏輯。
總而言之,自力更新是個以社區為主要發動者的住宅生產方式,然而由於制 度設計的複雜、公部門的鼓勵放寬趨勢、高度的開發利益預期,使得社區難以真 正參與執行過程,並且不可避免地捲入商品住宅的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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