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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導入 IFRSs 之七大重要稅務議題解析

第一節 使用功能性貨幣公司稅負計算

第一節 使用功能性貨幣公司稅負計算

壹、 功能性貨幣轉換的爭議 一、IFRSs 的規定

在 IFRSs 的規定中,依 IAS21 所述,功能性貨幣為企業營運 之主要經濟環境所使用之貨幣,因此所有包含在財務報表內的企 業個體,無論是母公司、子公司或國外營運機構,均須依 IAS21 規定決定功能性貨幣,而功能性貨幣則應優先參考有影響銷貨價 格及銷貨成本所使用的貨幣。因此若企業係以外銷為主,則有可 能需要將企業本身的功能性貨幣調整為以其外銷國為主的外幣。

而在決定了功能性貨幣後,再將每一報導期間所發生的非功能性 貨幣交易事項,依 IAS21 之規定以功能性貨幣衡量,並計算外幣 未實現評價損益,而當功能性貨幣和財務報表所使用的表達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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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時,企業仍須依規定將營運成果及財務狀況換算為表達貨 幣,而此時換算的兌換損益應認列為其他綜合淨利。

二、現行法令規定:

我國現行係依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29 條及 98 條之規 定,外幣未實現之評價損益不得列計損失或免列入當年之收益,

至於功能性貨幣換算為表達貨幣之兌換差額不列入損益計算,自 非課税所得之探討範圍。然而,我國所得稅法第 21 條規定記帳 本位應以新台幣為主,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仍應將 外國貨幣折合成新台幣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為符合法令之規定,

是以台灣企業通常直接以新台幣為表達貨幣來編製法定財務報 表,每一報導期間期末所有的非台幣交易事項依規定以新台幣再 衡量,計算外幣未實現評價損益。然而在 IFRSs 導入後,這樣的 作法不符合 IAS21 之規定,而且對於以外幣為其功能性貨幣的企 業而言,將無法忠實表達盈餘成果,甚或有企業為了避免外幣未 實現評價損益對財報造成的影響,而採取相對應的避險交易。

三、兩者差異與爭點:

若在 IFRSs 導入後,主管機關不變更規定,則表示企業之法 定財務報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仍以新台幣編製,此時對於 選擇以外幣為功能性貨幣記帳之企業,在依 IAS 21 編製財務報 表時,以新台幣為交易之項目,必須先依功能性貨幣衡量,計算 外幣評價損益,然後再依 IAS 21 規定以財務狀況表日之收盤匯 率或交易日之匯率轉換為新台幣財務報表之數字,然而如此產生 之財務報表將與自始至終以新台幣為原始記帳幣別者有匯率上 之差異。

而稅捐稽徵機關在允許企業以新台幣以外貨幣編製之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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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表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基礎,而稅務機關在審查營利事業 所得稅時,對於費用認列追溯到原始台幣金額之憑證,將如何調 整兌換差額。

貳、 已採用 IFRSs 的其他國家做法 一、韓國:

在韓國現行稅法規定,若採用 IFRSs 後,公司功能性貨幣非 為韓元,於申報所得稅時須將財務報表之幣別轉換為韓元,但可 從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計算其稅負:

(一)以功能性貨幣編製之財務報表轉換為韓元計算稅基。

(二)以韓元重述之財務報表為稅基。

(三)以「表達貨幣」之財務報表為計算。

而資產負債表項目以年底之匯率換算,而損益表目則是以交易日 當天的匯率來換算為韓元。一旦公司於稅務申報採用上述任一方 式,則以後年度必須一致性採用相同方式32

二、新加坡:

允許企業以非新加坡幣的功能性貨幣計算所得稅課稅所得,

再乘以所得稅率及按新加坡 Montetary Authority of Songapore 網站公布之年度平均匯率得出新加坡幣的應納或應退稅額。因遵 循 IFRSs 而變更功能性貨幣所造成的兌換損益,則不列入公司之 課稅所得或可扣抵之損失33

三、建議我國可採行的做法:

我國主要係外銷為主的貿易型國家,在 IFRSs 導入後,依照 IAS21 號的規定,勢必有許多企業將功能性貨幣轉變為非以新台幣為主的貨

32郭雨萍、李嘉雯,借鏡韓星因應 IFRS 稅務衝擊,稅務旬刊第 2140 期,P22-24。

33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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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而借鏡其他許多導入 IFRSs 的國家在導入時也對本身的稅法或相 關規定做了一定的修正,以因應此種改變,可以採行的做法有二:

一、修正相關法令,允許非新台幣之貨幣做為功能性貨幣:

為配合 IFRSs 實行,並使我國企業的財務情形忠實表達而不 增加企業的遵循成本,我國應可允許企業以非新台幣的功能性貨 幣計算課稅所得,再乘一定的匯率來得出所得淨額,再以此種計 算出的所得淨額乘以所得稅率,來計算出企業當年度的應納稅 額。

二、不修正稅法,在期末時換算回新台幣:

在目前各主管機關目前所宣導的情形而言,似乎有採此種做 法的趨勢,在金管會網站上導入 IFRSs 之 Q&A34中說明:「商業會 計法第 7 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記帳本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 國貨幣記帳,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依此,

營利事業平時可依業務需要以外幣記帳,於財務報表決算及辦理 所得稅申報時,應折合為新臺幣並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而 因此建議稅捐稽徵機關應可依一定的匯率來決定換算之匯率。

而究係要以什麼時點的匯率來做為換算的基礎較佳?因若 企業平時係以外幣記帳,換算回本國貨幣時僅為年度申報課稅之 用,因此本文認為有三種匯率可供討論 1.央行年度平均匯率;2.

課稅年度期末的匯率;3. 雙月加權平均匯率或每月加權平均匯 率。

1. 央行年度平均匯率:

34 金管會網站:

http://www.sfb.gov.tw/ch/home.jsp?id=518&parentpath=0,2&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 .jsp&dataserno=43763&aplistdn=ou=data,ou=ifrs,ou=one,ou=chinese,ou=ap_root,o=fsc,c=

tw&toolsflag=Y&dtable=IFRS,2012 年 4 月 23日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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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以用課稅當年度之央行年度平均匯率折算回新 臺幣並以拆算後之新臺幣課稅,此種方式因係採用年度平 均匯率,因此匯率變動較小,也符合會計上的規定。

此種央行年度平均匯率為每日加權平均匯率,以防止 單月起伏過大而生的影響。

2. 課稅年度期末匯率

企業可以用課稅年度期末匯率折算新臺幣並課稅,優 點是企業較為方便,直接以央行當年度年底收盤價即可,

缺點是在央行操縱匯率護盤時,該匯率即難以反映實際價 值。

3. 雙月加權平均匯率或每月加權平均匯率

由於企業平時須申報營業稅,而依企業本身屬零稅率 或一般稅率廠商,而分屬每月申報或雙月申報兩種,為了 配合企業發票的開立及費用的計算,可由廠商依己身性質 選擇雙月加權平均匯率或每月加權平均匯率來換算年底的 費用,以配合平日營業稅發票開立。

四、小結

依各國導入 IFRSs 的情形不同,各國對於功能性貨幣在稅法 上可採行的方式也不同,然而,觀諸我國近年來稅法發展的方向,

是逐漸的走向財稅一致的情形,因此,若循著財稅一致的脈絡發 展,我國對於功能性貨幣的採用,應該要走向開放的態度,因此,

本文建議,主管稽徵機關應修正稅法,若企業選擇採用非新臺幣 之功能性貨幣,則俟年度申報後,只須將最後的課稅所得以央行 平均匯率或是雙月加權平均匯率或每月加權平均匯率換算回新 臺幣課稅,可使企業的遵循成本降低,亦符合目前逐漸走向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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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情形,因此淮許開放功能性貨幣為外幣,應該是較佳的選 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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