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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企業及主管機關在導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簡稱 IFRSs)所面臨困境與挑戰,探討主要七 大稅務議題,並針對各項議題的爭點做出解析並在本文中提出本文認為主管機關 應採取的做法。本章分為: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研究架構,分別敘 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近 年 來 各 國 積 極 與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簡稱 IFRSs)接軌,自歐盟於 2005 年開始採用國際 會計準則(IFRSs)以來,越來越多國家開始採用或宣布即將採用 IFRSs,

2009 年 5 月 14 日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第一階段,上市 上櫃、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強制於 2013 年依 IFRSS 編製財務報 表,並得自 2012 年起提前適用。由於財務報表皆以兩年度並列方式表達,

2013 年度與 2012 年度並列,因此須於 2012 年 1 月 1 日開始雙軌使用。

第二階段適用公司,包括非上市上櫃、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 及信用卡公司,自 2015 年起,強制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表,並得自 2013 年起提前適用。

因此從 2013 年開始,臺灣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業將全面採用 IFRSS,其中 IFRSS 1 規範企業首次採用 IFRS 時,除若干可選擇性豁免或強制性例外可 不追溯採用 IFRS 外,其餘資產負債科目皆應視為自始即採用 IFRS 而追溯 調整其帳面價值,並將該會計政策變動之影響金額調整保留盈餘或其他權 益科目。因此企業改採 IFRS 編製財報後,損益表的當期損益可能因此產生 變化,當期損益可能增加或減少。其次資產負債表的保留盈餘,如果因 IFRSs 採行增加,是否會影響企業的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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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在 2011 年 3 月 8 日參加「導入 IFRS 重大稅務議題與解 決方案」研討會,財政部提出初次採用 IFRSs 依規定認列、除列、重分類 及衡量資產及負債,相對應調整之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項目,應評估調整 之性質判斷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已實現或未實現、應稅或免稅所 得區分,財政部並以不動產依公平價值重估舉例,土地評價損益屬未實現 損益、免稅所得性質,即不予計入課稅所得。 而針對未分配盈餘稅,現行 未分配盈餘之計算係以「商業會計法」之當年度稅後盈餘為計算基礎,未 來採用 IFRSs 之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排除商業會計法適用,依 IFRSs 計算之盈餘與商業會計法不同認為未分配盈餘計算以可供分配盈餘為基礎,

對保留盈餘增減數是否計入應衡平考量,是否意謂當首次適用保留盈餘增 加,未分配盈餘稅有可能要加徵?然而企業導入 IFRSs 期初保留盈餘若調 增,乃是因為追溯適用 IFRSs 所導致,企業極可能並無實際現金可供分配,

而首次適用保留盈餘減少,亦可能列為可供分配盈餘之減項?然究竟是屬 於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減項第 2 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第 7 款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或第 10 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仍有待澄清。

在現行稅法下,IFRSs 的導入,勢必會造成徵納雙方的衝擊及挑戰,

目前這個議題,不僅是企業單方面的,更是主管機關應積極面對並尋求解 決之道。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在我國金管會發布我國企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際,這對我國的企 業來說,是明顯的變化,而在國外實證的結果也顯示,企業據此所編製的 財務報表,在損益表的淨利及資產負債表的淨值上,和原編製的報表有顯 著差異1

而歐盟在導入 IFRSs 後,稅法也均配合修正。在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

1 Elaine Henry, Stephen Lin, and Ya-wen Yang, 2009, The European-U.S: GAAP Gap ”IFRS to U.S.

GAAP Form 20-F Reconciliation, Accounting Horizons. Vol.23, NO. 2.12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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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查核準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 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廢 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 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 則、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本準則 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而後經濟部於 101 年 1 月 9 日以經商字 10052403720 號函說明,商業得因實際需要選用經金 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因此,在導入 IFRSs 後,此會計所得應以 商業會計法或 IFRSs 之財務所得為基礎,依公司規模不同及選用的會計準 則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引發各種不同的議題。

而各國在採用「財稅一致」或「財稅分離」上,也各有不同,如德國 傳統係「財稅一致」而在導入 IFRSs 後,因考慮企業稅務負擔及稅基決定 的政治自主權,改採部分財稅分離2。而英國傳統採財稅分離,在決定導入 IFRSs 後,卻改採財稅一致,以避免企業在提高所得享受資本市場利得的同 時,利用稅盾等各種租稅手段降低課稅所得。

台灣的財稅系統,在面臨 IFRSs 的導入下,勢必應重新檢視我國的財稅 關係,在租稅公平及避免增加企業過多的稅務遵循成本下,取得一個平衡。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共分為五章,架構與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架構

2 The Old Couple: A Common Future for financial and Tax Accounting, 58 Tax Law Rev.2005), 1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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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探討,探究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沿革、我國上市櫃公司採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