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租稅原則及財稅關係的探討
第二節 財稅關係
目前各國財稅關係,可約略分為兩類:財稅獨立及財稅一致。
財稅獨立係指務會計所得和稅務上所得為獨立的兩系統,企業對於財 務和稅務上,可採不同政策。而稅務上採用特定的架構計算,和會計所得 的計算不相連結。惟會計準則可能會影響稅法規定,而在較小型的公司中,
稅法規定也可自願適用至會計所得。
財稅一致則是指會計所得同時決定課稅所得,或財務會計遵循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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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22。因理論上預期企業會最小化所得稅或盡可能延後繳納所得稅,因此,
此種方式通常會導致較低的盈餘,而即使是稅務遵循財稅會計的情形,也 會事實上受到稅務上的影響23。
壹、 財稅獨立國家-英國 一、財稅分離的歷程:
1930 年末期,英國會計界開始探討有關財務報表針對所得稅 的揭露,而在 1939 年,因計算財務所得及課稅所得,存在相當多 差異項目,諸如:壞帳費用、投資損失及其他永久性差異科目。
因此英國決定維持兩套系統,一套為稅務會計使用,而另一套則 為財務會計使用24。
英國認定稅務所得及財務所得不同,但彼此交互作用。因英 國稅法缺乏對於所得的明確定益,因此爭議也較多。英國課稅所 得的計算實務上採會計帳上的所得為起點,再依稅法規定對特定 科目進行調整,惟稅法上並無「財務一致」的一般性要求。而會 計和稅法上的認列不同,兩種所得間存有重大差異。
而在英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制度係由民間專業性機構制定,
而英國法院接受英國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當成稅務會計的基礎。
而 1998 年英國財政法案則表示,若稅法沒有例外性規定,則必須 要遵守「真實及公平觀點原則(true and fair view principle)」25。
22 林忠翰,2011,導入 IFRS 所引發之稅法議題-查核準則移向 IFRS 靠攏,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23 Martin N. Hoogendoorn,1996, Accounting and taxation in Europe-A Comparative overview, The 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 5:supplement,783-794, 783-785
24 Margaret Lamb,1996,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ccounting and taxation: the United Kingdom, The 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 5: Supplement, 933-949
25 Judith Freedman, 2004, Aligning Taxable Profits and Accounting Profits: Accounting Standards, Legislators and Judges, 2 eJournal Tax Res. 71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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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導入 IFRSs 之改變:
隨著 IFRSs 的導入,英國本身對於是否仍然維持財稅分離的 做法,引發了論戰。而英國財政研究學會於 2002 年委託 Grameme McDonald 研究結果,則強烈建議課稅所得和會計所得應一致26,而 英國政府於 2003 年發布之「公司所得稅改革法案」的諮詢報告也 採一樣的看法;但代表會計師公會的 Christoper Nobes 則主張稅 務和財會各自獨立,其理由是擔心租稅政策的議題受到資本市場 導向的會計準則影響。
然而英國政府最後決定向財稅一致的方向前進。在 2004 年英 國議會發布,英國所得稅法衡量課稅所得時亦採用 IAS。
貳、財稅一致的國家-德國:
一、財稅合一的歷史背景:
德國法律是被認為計算稅法之課稅所得及財務報表之會計 所得,最具有全面性連結的國家27。在 1919 年,德國的部份邦將 基準情準則第一次明訂於所得稅法中,所謂基準性準則係:
適當會計準則不但編製財務報表需要遵循,計算所得稅時亦 須遵循。財務報表不僅為商業目的編製,同時可使用於稅務申 報。
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更發展了所謂的反向基準性準則,即指 選擇依稅法所提供的優惠時,財務會計也必須採一致的處理方式,
才可享受租稅優惠。即使因依循稅法而編製的財務報表和一般原 則的財務報表結果不一致,仍可使用於資本市場而無須調整。而 於 1969 年 2 月 3 日的聯邦財務法院甚至降低會計原則的允許的
26 Grame McDonald, The Taxation of Business Income: Aligning Taxable Income With Accounting Income 瀏覽網站 http://www.ifs.org。
27Wolfgang Schön, Eine Zukunft für das Maßgeblichkeitsprinzip,2005, in Steuerliche Maßgeblichkeit inDeutschland und Euro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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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空間。
此外德國會計準則的制定系統是由國家或法院控制,政府不 承認任何民間準則制定機構。無論證券交易所或會計師協會均無 法制定準則。而課稅所得依德國商業會計法規定必須要依據適當 會計準則處理,且會計事項的爭點,主要由稅法法庭進行判斷。
二、導入 IFRSs 後之改變
德國為因應停止適用原來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德國廢棄原 來通用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改採 IAS/IFRSs,因此德國財政部 委外進行「導入 IAS/IFRSs 對於德國稅務會計的影響」研究結果
28。而科隆大學的研究結論為:為維護稅法上嚴格衡量所得,需 要獨立存在的規則,將會切斷傳統上和財務會計的連結。其主要 原因為:
1. 準則設定機構 IASB 屬於民間機構之特質:若採取財 稅一致,代表德國稅法立法機關,需要遵守由位於倫敦的國 際性民間協會所制定的原則或規則,違反一般法律優位的認 知。
2. IAS/IFRSs 適用範圍的侷限性:由於這國際會計準則,
只約束上市公司,不含私人擁有之未上市、合夥組織及獨資 組織,因此不能當成公司或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計算基礎。
3. 會計準則的目的在提供資訊:IFRSs 準則的制定目的 在於提供投資人決策有用的資訊,並沒有預期移轉到公共部 門使用。再者,如同會計準則目的在於提供資本市場關於企 業未來經濟發展的指標,因此必然留給管理人員對於未來經 濟資源流入或流出評估上的自我裁量空間。這種迴旋空間及
28 Norbert Herzig, 2004,IAS/IFRS und steuerliche Gewinnermittlu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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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Martin N. Hoogendoorn, Accounting and taxtation in Europe-A Comparative
overview, The 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 1996, 5:supplement,P786
而在導入 IFRSs 後,因政經環境改變,故財稅關係亦有不同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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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Martin N. Hoogendoorn, Accounting and taxtation in Europe-A Comparative
overview, The 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 1996, 5:supplement,P786
肆、我國之財稅關係:
30 黃士洲,2006,稅法對私法的承接與調整,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P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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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僅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核課所得稅時,其帳載事項與相關 法令(含查核準則)之規定未符者,方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所指『與 查核準則之規定未符者』,自以與查核準則之明文牴觸者為限,倘查核 準則漏未規範者,依查核準則第 2 條第 2 項前段,即應參照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此應為所得稅之稅基。
而主張我國為財稅分離係主管稽徵機關與行政法院較常採的見解。
如最高行政法院 2003 年度判字第 1647 號判決:「再上訴人所稱商業會 計法、相關法令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等規定,係會計上關於公司帳務處理之方式,規範會計項目之記載及如 何計算,與所得稅法規定之課稅原則,二者本屬不同範疇。」
而依行政法院判決多屬認我國為財稅分離31,而稅務會計和財務會 計計算基礎原即有異且目的不同,故一般也認為主管稽徵機關係採財稅 分離之見解。然而我國近年來亦逐漸走向財稅一致,而且依稅捐稽徵法 第 12 條之 1,明定稅法之認定應該要「實質重於形式」,而對原則和財 務會計的目標不謀而合,因此,本文認為在導入 IFRSs 後我國應向財稅 一致靠攏。
31: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283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445 號判決、最 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570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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