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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推動採用 IFRSs 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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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和 IFRSs 接軌方式有二:一種方式為逐步趨同,另一種方式為直接採用。前 一種方式係指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逐號參酌 IFRSs 增修國內會計準則,後一種方式 則是直接翻譯採用 IFRSs。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自 1999 年起即已採逐步趨同接軌方 式與 IFRSs 接軌,逐步修訂財務會計準則公司。後於 2008 年改採用直接採用方 法接軌,直接翻譯採用 IFRSs,並經一定覆核程序後發布,作為企業編製財務報 表之依據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 2009 年 5 月 14 日正式宣佈全面 採用 IFRSs 時程表,正式確立了臺灣全面採用 IFRSs 的方向。根據金管會的規劃,

第一階段上市櫃、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必須自 2013 年開始依照 IFRSs 編制財務報告;至於第二階段的非上市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 信用卡公司最遲也必須在 2015 年開始。此外,金管會尚規定於適用前兩個年度 即需開始揭露 IFRSs 計畫及影響事項。

適用範圍及時程

年度 工作計畫

2008 ● 成立推動我國採用 IFRSs 專案小組。

2009 ~ 2011 ● 取得 IFRSs 翻譯之授權。

● 完成 IFRSs 之翻譯及覆核程式後發布。

● 分析採用 IFRS 可能產生之問題並予以解決。

● 研議相關法令規定及監理機制之修正。

● 加強相關宣導及訓練。

2012 ● 允許第一階段公司提前適用 IFRSs 編製合併報表。

● 分析採用 IFRSs 可能產生之問題並予以解決。

● 完成相關法令規定及監理機制之修正。

8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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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相關宣導及訓練。

2013 ● 要求第一階段公司依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第二階段 公司得提前適用 IFRSs。

● 持續追蹤公司採用 IFRSs 之辦理情形及其影響。

2014 ● 持續追蹤公司採用 IFRSs 之辦理情形及其影響。

2015 ● 要求第二階段公司依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

我國企業採用 IFRSs 之推動架構(98.5.14 公布)

一、 第一階段: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不 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

應自 2013 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自願提前適用:

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大於新臺幣 100 億元之公司,於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得提前自 2012 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 則增加編製合併報表,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報表者,則得依國際會計準 則增加編製本身之個體財務報告(individ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二、 第二階段: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 信用卡公司:

應自 2015 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得自 2013 年開始提前適用。

三、 提 前 於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揭 露 採 用 IFRSs 之 計 畫 及 影 響

(Pre-disclosure):公司為因應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應 訂定採用 Taiwan -IFRS 之計畫且成立專案小組負責推動,並依 下列規定於採用前 2 年度財務報告揭露相關事項:

第一階段採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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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 2011 年度、2012 年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 IFRSs 之計 畫及影響等事項。

自願提前適用者:

應於 2010 年度及 2011 年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 IFRSs 之計 畫及影響等事項。

如於 2011 年以後始決定自願提前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者,應自決定 日後之 2011 年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

第二階段採用者:比照上開方式於採用前 2 年開始辦理。

綜 合 上 述 之 簡 圖 如 下 :

我國採用的 IFRSs 係 2010 年版 IFRSs,業經金管會認可並發布,目前僅 翻譯至 IFRS9,而該版本公報除 IFRS 9 外,其餘公報於我國 2013 年適用 IFRSs 時均須採用。而 IFRS 9 延至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我國 2013 年適用 IFRSs 時,企業不得提前採用 IFRS 9,應採用 IAS39 之規定(2009 年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