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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選定的供需曲線來計算合理權利金的比率

第四章 從經濟分析與納許談判解來看合理權利金的比率

4.1 從經濟分析的角度來看合理權利金的計算方式 .1 市場狀況描述與供需模型的選定

4.1.2 使用選定的供需曲線來計算合理權利金的比率

⎢⎢

⎢⎢

⎡0 0 0 1 0 0

1 1 0 … 0 0

… 0 0

… 0 0

⋮ ⋮ ⋮ 1 1 1

⋮ ⋮ ⋮ ⋱ ⋮ ⋮

… 0 0

⋱ ⋮ ⋮ 1 1 1 … 1 0⎦⎥⎥⎥⎥⎥⎤

,B =

⎣⎢

⎢⎢

⎢⎢

⎡1 11 1⋮ 1⎦⋮⎥⎥⎥⎥⎥⎤

C = I +

1 2

A, D = −

1 2

C

1

A

T

𝐸 = d

2

C

1 B

………(12) 可以將(11)進一步簡化成Q(k) = DQ(k − 1) + E………(13) 將實際數字帶入上述公式中,最後就會得到在 m 個競爭者時,每個競爭者

的產量為Qm(收斂) = m+11 𝑑………(14)

而總產量惟Q(收斂) = m+1m 𝑑………(15) 當 m 接近無限大時,總產量會接近市場的總容量,此時產品的利潤(售價) 會接近零。但是,這個模型假設競爭者的進入障礙為零,這是與現實的狀 況有所背離的,在現實生活中,因為供需法則及其他種種因素,新進 入者 的成本是隨者市場現有廠商的數目而成正比的,換句話說,現有的廠商越 多,新的進入者其產品的行銷成本越高。因此,根據史旗凱、史凱歌,破 解伯川德悖論的新視角——修改前提下的古諾模型分析所提出的修正模型,

修正後的假設前提為:

(1)假設前提 1:新進入的廠商其成本是遞增的,即第一個廠商的進入成本為 e1 ,第 j 家進入廠商的成本為ej = 𝛼𝑗𝑒1(𝛼𝑗 ≥ 𝛼𝑗−1… ≥ 𝛼2 ≥ 1)

(2)假設前提 2: 產品的邊際成本不為零,為了簡化起見,所有廠商的競爭 產品的邊際成本都是相同的cj = 𝑐𝑗−1… = 𝑐1 = 𝑐。

根據以上的修正式前提,史旗凱、史凱歌,破解伯川德悖論的新視角——

修改前提下的古諾模型分析歸納出以下的結論:

(1) 進入市場的廠商是有限的: 因為新進入的廠商之進入成本是遞增的。

(2) 邊際成本 c 的存在會使市場的實際最大需求量(市場容量)變成原來的𝑝−𝑐 而這樣的結論也較符合實際的狀況,在本文接下來的討論中,因為競爭者a

都是有限的,此外,本文已經假設廠商會根據市場資訊調整其產量,以確 保其獲利,因此,市場容量的因素不在以下的討論中進行考慮。

4.1.2 使用選定的供需曲線來計算合理權利金的比率

在這一小節中,本文藉著前一小節所採用的線性供需曲線作為合理權

利金的假設前提。在沒有專利權人來收取合理權利金的狀況下,假設第 j 家廠商的產量Qj與市場價格𝑃𝑗的關係為:

Qj = A + 𝑉 − 𝑃𝑗………(16) 其中,A 為不含系爭專利的產品價值,V 則是系爭專利所產生的價值,假 設該第 j 家廠商生產該產品的邊際成本為Cj

本文接著探討專利權人要出來收取合理權利金的情形,假設要生產該 產品,要取得 N 篇專利的授權,而這些專利所產生的總價值為 V,其中 V = ∑𝑁𝑣=1𝑣𝑣,首先,先從簡單的情況開始推導,假設這些 N 篇專利都是由 同一個專利權人所擁有,這個專利權人打算每台產品都收取 R 的合理權利 金,此時該第 j 家廠商每售出一台產品所獲得的利潤為

Ej = (𝑃𝑗 − 𝑅 − 𝐶𝑗) ………(17) 總利潤為E j(total) = 𝐸𝑗𝑄𝑗 = (𝑃𝑗− 𝑅 − 𝐶𝑗)(𝐴 + 𝑉 − 𝑃𝑗) ………(18) 若要最大化總利潤需要滿足以下的偏微分式:

∂𝐸𝑗(𝑡𝑜𝑡𝑑𝑙)

∂Pj = 0………(19)

將E j(total)帶入後,我們得到:

�𝐴 + 𝑉 − 𝑃𝑗� − �𝑃𝑗 − 𝑅 − 𝐶𝑗� = 0………(20) 此時,對於第 j 家廠商而言,產品的價格為:

𝑃𝑗 =12�𝐴 + 𝑉 + 𝑅 + 𝐶𝑗�………(21)

將產品價格帶入供需曲線公式,我們可以得到第 j 家廠商的產量為:

Qj = A + 𝑉 − 𝑃𝑗 =12�𝐴 + 𝑉 − 𝑅 − 𝐶𝑗�………(22) 而該專利權人可收取的總權利金為:

Rtotal = 𝑅𝑄𝑗 = 12𝑅�𝐴 + 𝑉 − 𝑅 − 𝐶𝑗�………(23)

為了讓可收取的總權利金最大化,專利權人會把合理權利金的比例設定在:

∂Rtotal

∂R = 𝜕�1 2� 𝑅(𝐴+𝑉−𝑅−𝐶𝑗)�

𝜕𝑅 = 0………(24) 整理後我們可得:

�A + V − R − 𝐶𝑗� − 𝑅 = 0 ………(25) 最後我們可得到,專利權人最期待的合理權利金比率為:

R = 12�A + V − 𝐶𝑗� ………(26)

再帶入考慮收取合理權利金之後,第 j 家廠商的產量會變成:

Qj = 12�𝐴 + 𝑉 − 𝑅 − 𝐶𝑗� =14�A + V − 𝐶𝑗� ………(27) 這個結論是古諾模型的一個延伸性應用。換句話說,專利權人收取權利金 的產量,會僅僅是不收取權利金情況下的一半。接著本文繼續探討這些需 要取得授權的專利並非由單一所有權人所擁有,而是分散至 N 各專利權人,

為了簡化起見,第 i 個專利權人想要收取r𝑣的合理權利金,所有的專利權 人收取的合理權利金比率為R = ∑ 𝑟𝑁i=1 𝑣,假如第 j 個廠商不想透過訴訟的方 式去爭辯不侵權,而是支付所有的合理權利金,那麼該廠商會把價格設定 在𝑃𝑗 =12�𝐴 + 𝑉 + 𝑅 + 𝐶𝑗�而產量則為𝑄𝑗 = 12�𝐴 + 𝑉 − 𝑅 − 𝐶𝑗�。接著假設每 篇專利的價值都相等(尤其是每篇專利都是需要使用在產品上時,這個假設 是合理且符合專利授權的現狀的),而且每個專利權人收取的權利金都一樣,

因此,每篇專利的價值 v,與所有的專利的總價值 V 的關係為:𝑉 =

∑ vN i

i=1 = 𝑁𝑣;而每個專利權人每台產品收取的權利金 r 與所有專利權人每 台產品所累計收取的權利金 R 之間的關係為: 𝑅 = ∑ 𝑟𝑁i=1 𝑣,我們先假設兩種 狀況

(1)若每個專利權人事前沒有商定累積的合理權利金 R,想要個別最大化其 專利的收益,也就是讓𝑟𝑣𝑄𝑗最大化,此時:

∂𝑝𝑖𝑄𝑗

∂𝑝𝑖 = 𝜕�1 2� 𝑝𝑖(𝐴+𝑉−∑𝜕𝑝 𝑁𝑖=1𝑝𝑖−𝐶𝑗)�

𝑖 = 0………(28) 於是我們得到:

�𝐴 + 𝑉 − 𝑟𝑣 − 𝐶𝑗� − 𝑟𝑣 = 0………(29) 也就是說,對第 i 位專利權人來說,其要求的合理權利金比率會設定在:

r𝑣 = 12(𝐴 + 𝑉 − 𝐶𝑗) ………(30) 此時,若其他的專利權人想要比照辦理,向第 j 家廠商收取一樣的合理權 利金而且都成功時,那麼該廠商付給所有專利權人的合理權利金就是:

R = ∑ 𝑟𝑁i=1 𝑣 = 𝑁𝑟𝑣 = 𝑁2(𝐴 + 𝑉 − 𝐶𝑗) ………(31) 在這種狀況下,廠商要支付的合理權利金的比率會是專利都集中再其中一 家的 N 倍,換句話說,當專利權人的人數夠多時,就算廠商將產品價格定 再高都不夠支付所有的合理權利金。這種狀況在功能繁多的 IT 或 3C 產業 的終端產品上最為明顯,以近年最為熱門的智慧型手機為例,一個能夠滿 足市場需求的智慧型手機至少要包含以下的功能: 至少第三代行動通訊的 功能(至少支援: WCDMA 或 CDMA 2000 及 GSM)、無線上網功能(至少支 援 Wi-Fi 標準)、線上看電影(至少支援 MPEG 4 及 H.264 解壓縮標準)、聽 音樂(至少支援 MP3 及 AAC 標準),若先不考慮一些只有一兩篇有用專利 卻要產品整體售價 1%-5% 的非專利實施機構(專利蟑螂),光是要支付通訊 及影音解壓縮格式所需要的權利金就至少高達 50 美金以上,對一台售價 300 美金以下的智慧型手機產品來說,是一項沉重的負擔。但是在競爭激 烈的產業生態中,廠商又很難將這些成本轉嫁給消費者,而自行吸收的結 果是,毛利越來越低且利潤都被專利授權機構賺去了。總而言之,這種狀 況會有很嚴重的合理權利金累積(stacking)的狀況,有一些相關文獻也在批 評這樣的狀況,但是在美國聯邦法院的現行作法中,還沒有比較有效的解 決方法。

(2)接著我們考慮第二種狀況,那就是所有的專利權人事先商定一個累積的 合理權利金R,接著成立一個授權聯盟,向所有廠商收取合理權利金 R,

然後再讓授權聯盟的成員進行分配 ,因為本文已經假設每篇專利的價值都 相同,而且每個專利權人同意個別收取的合理權利金比率與專利的價值成 正比,這會導致每個專利權人收取一樣的合理權利金,換句話說

𝑉 = ∑ vNi=1 i = 𝑁𝑣且𝑅 = ∑ 𝑟𝑁i=1 𝑣 = N𝑟,此時,各別授權人的利益最大化就 要滿足以下的式子:

∂r𝑄𝑗

∂𝑝 = 𝜕�1 2� 𝑝(𝐴+𝑁𝑣−𝑁𝑝−𝐶𝑗)�

𝜕𝑝 = 0………(32)

於是我們就會得到,要讓利潤最大化,個別專利權人的合理權利金比率要 設定在:

r = 2𝑁1 (𝐴 + 𝑉 − 𝐶𝑗) ………(33)

此時廠商每台產品所支付的合理權利金與單一專利權人的情況相同,此時 就沒有合理權利金累積(stacking)的狀況,也就是說,廠商所支付的合理權 利金有一個上限,而不會隨著專利權人人數的增加而增加負擔。但是另外 一個問題來了,因為技術的演進,不可避免的相關專利的數目跟專利權人 的數目也逐漸增加,此時,每個專利權人透過專利授權聯盟收取到的合理 權利金會越來越少(餅一樣大,分的人變多了),於是有一些強勢的專利權 人就不願意組成或加入專利授權聯盟,而傾向自行出面向廠商收取高額(讓 自己利潤最大化)的合理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