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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納許談判解的角度來看合理權利金基礎

第四章 從經濟分析與納許談判解來看合理權利金的比率

4.2 從納許談判解的角度來看合理權利金基礎

前一小節從經濟分析的角度來看合理權利金的比率,而且其假設前提 是專利權人想要最大化其收益,而且最後廠商也同意支付可以讓專利權人 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授權金。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後面的假設不一定會成 功,因為廠商要完全接受專利權人的合理權利金方案,除非專利權人要有 壓倒性的籌碼,這種情形在實際專利授權中僅佔少數。大多數的專利授權 中專利權人跟廠商各有程度不同的談判籌碼,最後合理權利金的比率,還 跟雙方的談判籌碼與談判技巧有關。

本節想藉由納許談判解(Nash Bargaining Solution)的方式來探討合理權 利金的比率,其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專利授權是一種特殊的談判,而合理權 利金則是談判的最後結果。因此,納許談判解可以用來幫助建構合理權利 金的計算基礎(royalty base),尤其是目前法院所最常採用的假設性協商法 中。採用納許談判解來計算合理權利金的論文以Choi的An Analytical Solution To Reasonable Royalty Rate Calculations最常被引用,在Choi13 6F137的 著作中提到,納許談判解的假設前提有四: (1)談判利益的分配從經濟學上 來看是符合柏拉圖效率(Pareto Efficiency)的,換句話說,在這樣的利益分 配下,無法在不損及一方的利益下,提高另一方的利益。(2)談判的雙方都 是理性的,也就是說談判的雙方所得到的利益應該要比談判破局雙方各自 所得到的利益還大,談判才有成功的可能性。(3)縱使計算談判利益的方式 改變,談判的結果應該還是不變。(4)除了談判破局雙方各自可獲得的利益 (機會成本)外,其他的替代方案都不影響談判的結果。(5)如果談判破局時

137 William Choi And Roy Weinstein, An Analytical Solution To Reasonable Royalty Rate Calculations, 41 J.L.

& Tech. 49, 49-63(2001)

雙方各自獲得的利益是相等的,則談判的結果雙方所獲得的利益也會相等。

在Choi的著作中,談判雙方(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的談判技巧是相等 的,故在最有效率的狀況下,雙方會平分利益。但是在實際談判過程中,

因為資訊與籌碼並不是對等的,因此,在本文中會引入雙方的談判技巧、

談判籌碼與資訊不對等對談判結果的影響。簡而言之,在這些因素的影響 下,雖然柏拉圖效率依然可以達到,但是雙方的利益分配不一定會相等。

首先,假設雙方談判中所獲得的利益為Πp及Πd,其中Πp為專利權人 談判後可獲得的利益,而Πd為專利被授權人所可獲得的利益,而專利權人 可獲得的利益與被授權人可獲得的利益總和為Π。假設談判破局時,專利 權人的機會成本為λp,而被授權人的機會成本則為λd。納許談判解就是 尋求以下的關係式:

Max(Πp − λp)( Πd− λd)………(34) 其中 Π

p ≥ λp ,Π

d ≥ λd且Π

p+ Πd ≤ Π。當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的 談判達到納許均衡(Nash equilibrium)時,

Π

p + Πd = Π………(35) Πp − λp = Πd − λd………(36)

解上述兩式,可以得到專利權人及被授權經過談判後可得到的利益為:

Π

p = λp +12(Π − λp − λd) ………(37) Πd = λd+12(Π − λp − λd) ………(38) 如果考慮雙方的談判技巧與談判籌碼等因素,(37)及(38)會變成:

Π

p = λp + α(Π − λp − λd) ………(39) Πd = λd+ (1 − α)(Π − λp− λd) ……… (40) 其中專利權人的談判能力及談判籌碼可以用一個係數α來代表,且:

0 ≤ α ≤ 1,也就是說α = 0時表示專利權人的談判技巧及談判籌碼等 於零(差到極點),此時Π

p = λp,專利權人拿到的利益就是談判破局時專 利權人的機會成本 ;相反的若α = 1時,表示專利權人的談判技巧及談判 籌碼為最大(最大就是 1),此時Π

p = Π − λd 也就是說專利權人除了被授 權人的機會成本以外的所有利益全部拿走。另外一種狀況就是α = 1/2 , 此時表示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有相同的談判籌碼與談判技巧,在這種情形 下,(39)(40)就會變成(37)及(38)。 換句話說,隨著談判技巧與談判籌碼的 不同,理論上只要專利權人可獲得的利益在�λ𝑝, Π − λd� 都有可能讓談 判成局。相對的,只要談判成局,被授權所獲得的利益應在�λ𝑑, Π − λp� 之間。

因為本文主要探討的重點是專利權人自己並沒有生產產品的情形,也 就是專利權人為非實施機構(NPE)的情況。假設生產專利產品的相關專利 都被某個專利權人所擁有,被授權者要生產專利產品,就必須要取得這個 專利權人的授權。假設被授權人生產的專利產品售價為P,成本(包含變動 成本及固定成本)為C,未支付合理授權金前,被授權人每單位產品的利潤 為𝑃 − 𝐶,此外,假設專利產品的售價為P時,銷售量為Q,引用(16)的結 果,P和Q之間為線性函數,其關係為:

Q = A + 𝑉 − 𝑃………(41) 其中,A為不含系爭專利的產品價值,V則是系爭專利所產生的價值。依 據若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想要達成授權合意,雙方會試著定出一個兩方都 能接受的合理權利金,假這個合理權利金比率為r。若談判成功,專利權人 的獲得的利益為

Π 𝑝 = 𝑟𝑄………(42)

,而被授權人支付完權利金後,獲得的利益為

Π𝑑 = (𝑃 − 𝑟 − 𝐶)𝑄………(43) 而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可以分配的利益為:

Π = Π 𝑝 + Π𝑑 = (𝑃 − 𝐶)𝑄………(44) 將(42)(44)帶入(39)可以得到:

𝑟𝑄 = 𝜆𝑝+ 𝛼�(𝑃 − 𝐶)𝑄 − 𝜆𝑝− 𝜆𝑑� ………(45) 經整理後可以求得合理權利金為:

r = α(P − C) + (1 − α)𝜆𝑝 + 𝛼𝜆𝑑………(46) 此時,我們在討論若談判破局時,專利權人及被授權人的機會成本。

Choi的論文假設專利權人為非實施機構時(NPE)在專利談判的機會成 本𝜆𝑝為 0,也就是授權談判破局時,專利權人獲得的利益為 0,因為專利 權人自己無法透過銷售產品來獲得利潤。但這個假設與實際狀況不符,因 為非實施機構通常會很積極的透過美國聯邦專利訴訟甚至是美國國際貿易 委員會(ITC)的訴訟來威脅被授權人支付權利金,因此,當被授權人不屈服 時,專利權人絕對不會吝於發起訴訟戰爭的,雖然這個方案費用驚人,但 是專利權人往往會選擇對專利權人特別有利的法院,例如東德州地區法院 進行訴訟,此時,專利權人授權談判的機會成本絕對不是 0。

假若談判破局,專利權人想要從被授權人中獲得侵權的損害賠償,只 有透過專利訴訟一途,在專利侵權的訴訟中,假設專利權人獲勝的機率為 β,其中0 ≤ β ≤ 1。而專利權人的機會成本就是打贏專利訟訴,從法院獲 得勝訴判決,並取得收取損害賠償金的權利。因為在本文探討的案例中,

專利權人自己並沒有生產專利產品,僅靠專利授權獲取利潤,此時,法院 通常會採用合理授權金作為損害賠償,假設法院所核定的合理權利金為𝑟̃,

被授權人在訴訟法院管轄所及的區域內之銷售量為𝑄𝐴。而專利權人打贏專 利訴訟所需要的花費為𝐶 𝑙𝑝,則專利權人在談判破局的機會成本為:

λ𝑝 = 𝛽𝑟̃𝑄𝐴− 𝐶𝑙𝑝………(47) 這個機會成本代表專利權人期待專利訴訟所獲得的利益。值得說明的是,

因為全球化的趨勢,故被授權人的產品可能全球主要的國家都有銷售,而 專利權人如果與被授權人達成授權,產品銷售量的計算基礎是全球各國的 銷售量𝑄都要用來計算權利金,但是,透過專利訴訟,專利權人請有權請 求在法院管轄所及之區域的銷售量𝑄𝐴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或合理權利金的基 礎,因此𝑄𝐴 ≤ 𝑄。

而專利被授權人的機會成本就比較複雜,專利權人如果沒有取得授權,

若需要繼續生產系爭產品,有以下的選擇: (i)採用市場上不侵權的替代品,

例如:把系爭專利相關的功能關掉。一般說來,這樣通常會導致產品的競爭 力下降,進而影響產品售價或產品銷收量;此處我們假設採用此方案後的 產品售價及銷售量為P與Q,其中P≦P,Q≦Q,為了簡化起見,

我們可以假設採用不侵權的替代品造成的產品競爭力變差的損失為𝐿𝑝𝑙。(ii) 迴避設計,研發不會親權但是功能與專利技術可匹敵(可能略差、相同甚至 超越)的技術,這個不會讓產品的競爭力變差,但是採用此一方案,需要額 外投入一筆迴避設計的費用𝐶𝑑𝑝,這筆迴避設計的費用還包含用來說服專 利權人的費用,例如:取得中立第三方的不侵權意見,甚至必須就迴避設計 後的產品與專利權人進行不侵權的確認訴訟。為了簡化起見,這些費用加 起來為𝐶𝑑𝑝。(iii)與專利權人進行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此勝訴判決包含專 利不侵權或專利無效;採行這個方案的代價是專利訴訟的費用𝐶𝑙𝑑,這筆費 用不管是勝訴或敗訴都會產生,因為現行的美國專利訴訟體系,除非極少 數的狀況,否則都是原告及被告各自負擔訴訟費用,因此,訴訟費用很難 透過判決轉嫁到敗訴的一方。此外,萬一敗訴,這筆費用還包含要支付專 利權人的損害賠償,一般專利權人為非實施機構(NPE),損害賠償是用合 理權利金來計算,這筆費用為𝛽𝑟̃𝑄;其中β為專利權人獲勝的機率,因此,

採用訴訟的方案時,總費用為𝐶𝑙𝑑 + 𝛽𝑟̃𝑄。總之,若專利談判破局,考慮替 代方案的成本與風險後,被授權人的利益(機會成本)為:

λ𝑑 = (𝑃 − 𝐶)𝑄 − 𝑚𝑖𝑛{𝐿𝑝𝑙, 𝐶𝑑𝑝, 𝐶𝑙𝑑 + 𝛽𝑟̃𝑄𝐴}………(48) 將(42)(43)(44)(45)帶入(40)並且經過運算和簡化後,我們可以得到:

rQ = (1 − α)β𝑟̃𝑄𝐴− (1 − α)𝐶𝑙𝑝 + 𝛼𝑚𝑖𝑛{𝐿𝑝𝑙, 𝐶𝑑𝑝, 𝐶𝑙𝑑+ 𝛽𝑟̃𝑄𝐴} …………(49) 一般情形下,若談判破局,專利權人採取訴訟的策略,被授權人只好 應訴,因此(iii)的情況最有可能發生。在這種情形下,(48)可以簡化成:

𝑟𝑄 = 𝛽𝑟̃𝑄𝐴− (1 − α)𝐶𝑙𝑝+ 𝛼𝐶𝑙𝑑 ………(50) 假設在談判時,雙方都認為彼此的談判能力、談判籌碼都差不多,而且若 談判破局發生訴訟時,雙方也都認為彼此在訴訟中所花的費用也差不多。

這種假設是談判雙方在未進入訴訟前最常見到的假設,為了簡化起見,我 們假設在 (49)中,α = 1/2且𝐶𝑙𝑝 = 𝐶𝑙𝑑,(50) 就可以再度簡化成:

rQ = β𝑟̃𝑄𝐴………(51)

因為β及𝑄𝑄𝐴通常小於 1(最極端的狀況是等於一),因此,法院所最後核 准的權利金往往會高於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在對等協商狀況下所合意的權 利金。而且專利權人受訴訟威脅之產品比例越低,協商後的合理權利金就 越低。因為若被授權人受到訴訟威脅的產品比例低,就比較不願意提高合 意之合理權利金比率,因為就算談判破局專利權人也僅會在幾個專利訴訟 發達的國家發起訴訟,但是被授權人在這些國家的產品銷售量占總量的比 例不高時,被授權人就不會感到很大的威脅,就更有籌碼來降低合意的合 理權利金比率。

此外,專利權人對系爭專利在專利訴訟中獲勝的信心度β也會影響最

此外,專利權人對系爭專利在專利訴訟中獲勝的信心度β也會影響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