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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權利金的比例及其探討

第四章 從經濟分析與納許談判解來看合理權利金的比率

4.3 從賽局理論的角度來看功能複雜產品的合理權利金

4.3.5 合理權利金的比例及其探討

本小節會就弱專利(𝛽 < 𝛽𝑝)及強專利(𝛽 ≥ 𝛽𝑝)來分別探討合理權利金的 比率。假設專利權人再發現疑似侵權就通知被授權人,而被授權人一收到 通知後就於合理的時間內回應並開始協商,而這個時間點專利權人還沒發 動訴訟,這樣的假設與假設性協商法的條件非常近似,因此用這個情況推 導出來的合理權利金極有參考價值。

首先要探討的是弱專利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被授權人的最佳策略 是 (vi)繼續販賣原有產品且不做迴避設計。此時專利權人透過發起專利訴 訟來威脅被授授權人,而被授權人採用繼續銷售產品不進行迴避設計的方 式來進行回應,雙方就這樣的條件下進行協商。此時專利權人的期待獲益 為

Π𝑝(𝑣𝑣) = 𝑃𝑝− 𝐶𝑝 = 𝛽𝑋𝑙�𝑟𝑙𝑇𝑙 + 𝛼𝑣�𝑇𝑝𝑝− 𝑇𝑙�� + 𝛼𝛽(𝑚 − 𝑣)𝑋𝑙𝑇𝑑𝑝 + 𝛼𝛽𝐶𝑑𝑝 − 𝐶𝑝………(70)

142 Id.

而被授權人的期待利益為:

Π𝑑(𝑣𝑣) = 𝑚𝑋𝑙𝑇𝑝𝑝− 𝑃𝑝(𝑣𝑣) − 𝐶𝑑 = 𝑚𝑋𝑙𝑇𝑝𝑝− 𝛽𝑋𝑙�𝑟𝑙𝑇𝑙 + 𝛼𝑣�𝑇𝑝𝑝 − 𝑇𝑙�� − 𝛼𝛽(𝑚 − 𝑣)𝑋𝑙𝑇𝑑𝑝 − 𝛼𝛽𝐶𝑑𝑝 − 𝐶𝑑………(71) 若在訴訟前雙方就達成授權協議,那麼雙方就可以個省下一筆訴訟費用𝐶𝑑 及𝐶𝑝,而總共省下來的訴訟費用𝐶𝑝+ 𝐶𝑑,這筆費用可以用納許談判解來進 行分配,假設專利權人的談判技巧為𝛼,而被授權人則為1 − 𝛼,故省下的 訴訟費用專利權人分配到𝛼(𝐶𝑝+ 𝐶𝑑),加上專利權人原本期待的利益Π𝑑(𝑣𝑣), 專利權人可以分配得到的總利益為:

Π𝑝(𝑣𝑣)𝑝𝑜𝑝𝑝𝑙 = 𝑃𝑝(𝑣𝑣) − 𝐶𝑝+ 𝛼�𝐶𝑝 + 𝐶𝑑� = 𝑃𝑝(𝑣𝑣)− (1 − 𝛼)𝐶𝑝+ 𝛼𝐶𝑑

= 𝛽𝑋𝑙�𝑟𝑙𝑇𝑙 + 𝛼𝑣�𝑇𝑝𝑝− 𝑇𝑙�� + 𝛼𝛽(𝑚 − 𝑣)𝑋𝑙𝑇𝑑𝑝 + 𝛼𝛽𝐶𝑑𝑝 − (1 − 𝛼)𝐶𝑝+ 𝛼𝐶𝑑 ………(72) 這樣的利益,是透過合理權利金的方式進行收取,也就是

Π𝑝(𝑣𝑣)𝑝𝑜𝑝𝑝𝑙 = 𝑟𝑋𝑤𝑇𝑝𝑝 = 𝛽𝑋𝑙�𝑟𝑙𝑇𝑙 + 𝛼𝑣�𝑇𝑝𝑝 − 𝑇𝑙�� + 𝛼𝛽(𝑚 − 𝑣)𝑋𝑙𝑇𝑑𝑝 + 𝛼𝛽𝐶𝑑𝑝 − (1 − 𝛼)𝐶𝑝+ 𝛼𝐶𝑑 ………(73) 在此處我們要注意的是,在談授權協商時,通常被授權人談的是全球性的 授權,而之前專利權人的期待利益則是透過專利訴訟的國家所產生的期待 利益,因此,專利權人的收取利潤的計算方式為協議後的合理權利金𝑟乘 以被授權人單位時間內的全球銷售量𝑋𝑤再乘以專利權人可收取權利金的最 大期間𝑇𝑝𝑝,透過這樣的方式,我們就可以求得弱專利的合理權利金為:

𝑟𝑤 = 𝑋𝑋𝑙

𝑤𝛽 �𝑟𝑙𝑇𝑇𝑙

𝑝𝑝 + 𝛼𝑣 �1 −𝑇𝑇𝑙

𝑝𝑝�� + 𝛼𝛽(𝑚 − 𝑣)𝑋𝑋𝑙

𝑤

𝑇𝑑𝑑

𝑇𝑝𝑝 +𝛼𝛽𝐶𝑋 𝑑𝑑

𝑤𝑇𝑝𝑝

(1−𝛼)𝐶𝑝−𝛼𝐶𝑑

𝑋𝑤𝑇𝑝𝑝 ………(74) 將𝑟𝑙 = 𝛼𝑣帶入,弱專利的合理權利金可進一步簡化成:

𝑟𝑤 = 𝑋𝑋𝑙

𝑤𝛼𝛽𝑣 + 𝛼𝛽(𝑚 − 𝑣)𝑋𝑋𝑙

𝑤

𝑇𝑑𝑑

𝑇𝑝𝑝 +𝛼𝛽𝐶𝑋 𝑑𝑑

𝑤𝑇𝑝𝑝(1−𝛼)𝐶𝑋 𝑝−𝛼𝐶𝑑

𝑤𝑇𝑝𝑝 ………(75) 首先要探討的是強專利(𝛽 ≥ 𝛽𝑝)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被授權人的 最佳策略是 (v)繼續販賣原有產品且做迴避設計。此時專利權人透過發起 專利訴訟來威脅被授授權人,而被授權人採用繼續銷售產品並進行迴避設 計的方式來進行回應,雙方就這樣的條件下進行協商。此時專利權人的期 待獲益為

Π𝑝(𝑣) = 𝑃𝑝(𝑣)− 𝐶𝑝 = 𝛽𝑋𝑙�𝑟𝑙𝑇𝑙 + 𝛼𝑣�𝑇𝑝𝑝− 𝑇𝑙�� + 𝐶𝑑𝑝 − 𝐶𝑝 ………(76) 在此情況下,雙方也可以透過納許談判解的方式分配節省的訴訟費用,因 此,專利權人的總期待利益會變成:

Π𝑝(𝑣)𝑝𝑜𝑝𝑝𝑙 = 𝑃𝑝(𝑣) − 𝐶𝑝 = 𝛽𝑋𝑙�𝑟𝑙𝑇𝑙 + 𝛼𝑣�𝑇𝑝𝑝 − 𝑇𝑙�� + 𝐶𝑑𝑝 − 𝐶𝑝+ 𝛼�𝐶𝑝+ 𝐶𝑑� = 𝛽𝑋𝑙�𝑟𝑙𝑇𝑙+ 𝛼𝑣�𝑇𝑝𝑝− 𝑇𝑙�� + 𝐶𝑑𝑝 − (1 − 𝛼)𝐶𝑝 + 𝛼𝐶𝑑

= 𝑟𝑠𝑋𝑤𝑇𝑝𝑝………(77)

將𝑟𝑙 = 𝛼𝑣帶入,強專利的合理權利金可進一步簡化成:

𝑟𝑠 = 𝑋𝑋𝑙

𝑤𝛼𝛽𝑣 +𝑋𝐶𝑑𝑑

𝑤𝑇𝑝𝑝(1−𝛼)𝐶𝑋 𝑝−𝛼𝐶𝑑

𝑤𝑇𝑝𝑝 ………(78)

本小節最後探討專利權人超收合理權利金的狀況,假設理想上的合理權利 金為𝑋𝑙

𝑋𝑤𝛼𝛽𝑣,且(1 − 𝛼)𝐶𝑝− 𝛼𝐶𝑑 = 0 則 𝑝𝑠

𝑋𝑤𝑋𝑙𝛼𝛽𝑣

𝑋𝑤𝑋𝑙𝛼𝛽𝑣 或 𝑝𝑤

𝑋𝑤𝑋𝑙𝛼𝛽𝑣

𝑋𝑤𝑋𝑙𝛼𝛽𝑣 代表強專利跟弱專利的情形下,專利權人超收合理 權利金的狀況,其中,在弱專利的情況下

𝑝𝑤𝑋𝑤𝑋𝑙𝛼𝛽𝑣

𝑋𝑤𝑋𝑙𝛼𝛽𝑣 = 𝑚−𝑣𝑣 𝑇𝑇𝑑𝑑

𝑝𝑝 +𝑣𝑋𝐶𝑑𝑑

𝑙𝑇𝑝𝑝………(79)

換句話說,在弱專利的狀況下,非侵權的替代品的毛利𝑚 − 𝑣越高,迴避 設計所需要的時間𝑇𝑑𝑝越長,迴避設計的費用𝐶𝑑𝑝除以專利價值的比率𝑣越 高,專利權人超收合理權利金的情況越嚴重 14 2F143

而在強專利的狀況下,超收的比例為:

𝑝𝑠𝑋𝑤𝑋𝑙𝛼𝛽𝑣

𝑋𝑤𝑋𝑙𝛼𝛽𝑣 = 𝛼𝛽𝑣𝑋𝐶𝑑𝑑

𝑙𝑇𝑝𝑝………(80)

從公式上來看,在強專利的情況下迴避設計的費用𝐶𝑑𝑝除以專利價值的比 率𝑣越高,專利強度越低,專利權人超收合理權利金的情況越嚴重14 3F1444.3.6 納許談判解與假設性協商法的比較

在本節的最後,將對納許談判解與假設性協商法所考量的事實做一個比較,

其結果如下表所示:

表 26 納許談判解與假設性協商法的比較表 GF 十五項因素 納許談判解

可參考的權利金 1, 2, (12) NA 授權的性質、政

策、專利權人與被 授權人的關係

3,4,5 𝛼(專利權人的談判技巧(籌碼))

專利技術的價值 8-13 𝑣 (系爭專利對產品的貢獻) 專利的強度 NA 𝛽(系爭專利在訴訟中獲勝的機

率)

143 Carl Shapiro, “Injunctions, Hold-Up, and Patent Royalties”, p16

144 Id.

衍生性產品的效應 6 NA

專利期限 7 𝑇𝑝𝑝系爭專利可以主張的期限

(從開始協商起算) 不侵權替品的存在

(9)(11) 假設存在,而且價值比系爭產 品少𝑣

不侵權替代品的價 值

(11) (𝑚 − 𝑣)系爭產品的不侵權部分 的毛利

採用不侵權產品的 代價

NA 𝐶𝑑𝑝𝑇𝑑𝑝迴避設計所需的費用 與時間

訴訟的費用 NA 𝐶𝑝、𝐶𝑑原告與被告的訴訟費用

假設性協商法會考量到的其他可參考的授權金(第一因素、第二因素 甚至第十二因素)以及對衍生性產品銷售上的幫助(第六因素),在納許談判 解中並沒有做任何的參考與討論。而這方面要列入納許談判解的考量事實 中,還有相當的困難。但是相反的,假設性協商法假設專利是侵權,而實 際上是否侵權在開始協商的時點是不確定的,這點假設性協商法本身為人 所詬病之處,此外,納許談判解有考慮到雙方訴訟的費用及被授權人採用 迴避設計所需要的時間與費用,很明顯地這樣的因素其實會影響到雙方談 判的籌碼,甚至影響最後的合理權利金比率,但是,在假設性協商法中,

對這些因素的討論都付之闕如。

4.4 小結

不管是用經濟分析或納許談判解來分析合理權利金的基礎,都有一個 嚴重的缺點,那就是過於複雜,陪審團接受的程度也不高,而訴訟當事人 的專家證人也少用,故在實際的訴訟上,用處不大。不過,在整體市場價 值法則跟經驗法則都不適用的 IT 或 3C 產業,如果專利權人又缺乏一些可 參考的授權紀錄的話,那麼在談判時,採用經濟分析或納許談判解來推導 出一個合理的授權金基礎,倒不失一個合理的參考依據,而且談判的雙方 因為是當事人,也較願意去仔細分析與理解經濟分析或納許談判解的複雜 推理過程。

從以上的分析與討論中,其實可以很明顯的看出美國的專利訴訟制度 (包含美國專利局審核專利的部分)有很大的問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ederal Trade Committee)在 2003 年的報告明確指出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精 神在美國已經受到很大的破壞,因為美國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e Office, USPTO)核准了過多有問題的專利,也就是專利範圍過

廣或應該是無效的專利。

美國國家科學院在 2004 年的報告中認為很多核准的專利其實是顯而 易見的,明顯不符合美國專利法第 103 條的要求,並建議美國專利商標局 提供一個行政程序,讓任何非專利訴訟的第三方都能夠提出專利異議的行 政程序。美國國會根據這些意見提出了修改法案,最後雖然在國會中通過,

但是最後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違憲而暫停執行。

美國專利制度的尺度該改變至何種境界,美國各界還在爭論不休。不 過這個部分不是本章的重點,本章的重點主要在點出專利權人在美國聯邦 訴訟體系所獲得的利益,就統計上而言,其實高於其應得的部分。這種情 形在非實施機構的情況更是明顯,雖然 eBay 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調整了 禁制令的核准標準,使得非實施機構沒像以前那樣容易獲得禁制令,導致 這些專利權人在授權談判協商時獲得很大的籌碼來提高合理權利金的比率。

但是這樣的威脅其實並沒有完全消失,因為,美國除了聯邦法院以外,還 有一個可以核准禁制令的機構,那就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這個機構本 來用來保護美國國內企業不受專利侵權的廠商的不正競爭威脅,但是在美 國製造業外移之後,把案件進入門檻調到很低。如果一個非實施機構(NPE) 有雇用五個以上的員工,並且其專利有授權給其他在美國有販賣商品的製 造商,此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會受理非實施機構(NPE)的案件。以 目前非實施機構的現狀,要滿足這些條件其實並不難,因此,非實施機構 對於被授權人的談判籌碼在實質上沒有很大的變化。

對於功能複雜、價值高而且受歡迎的IT或 3C產品而言,除了以上的 問題外,還遭受超額支出合理權利金的情況,這些產品光是支付標準及通 訊協定的基礎專利的合理權利金外,還要面對一些想要最大化權利金收益 的專利權人,例如: 高通(Qualcomm)、Sysvel、Tomson等專利權人積極的 向這些廠商收取高額的權利金。此外,有一些廠商因為受不了惡質的競爭 環境,退出產品市場並把手上握有的少量重要專利賣給專利非實施機構,

這又造成更多的災難,因為這些非實施機構就拿著這些專利到處去收取權 利金,雖然其專利比一些重量級廠商,例如:Nokia、Motorola要少很多,

有的僅有一兩篇專利,但是專利協商時,要的合理權利金比率也是可以和 這些重量級的廠商差不多。導致這些被授權的廠商得要支付明顯過多不合 理的「合理」權利金。長此以往,美國消費者能夠選擇的產品會越來越少,

而且最後活下來的被授權廠商,為了維持一定的利潤,會選擇改用過期的 技術,而不是提供更新更好的功能給消費者。這些狀況並不是危言聳聽,

一些技術成熟的產品,例如筆記型電腦就慢慢出現這樣的狀況,美國大廠 (如:HP、DELL)這幾年推出的規格往往都遜於一些較小的外國廠商,主要 原因是這些廠商也受不了合理權利金的剝削。

換句話說,為了在專利訴訟氾濫的美國市場生存,被授權的廠商一定

要設法提高美國以外市場(尤其是新興市場)所占的比率,以免萬一專利訴 訟敗訴時,付出高額的賠償金,甚至被專利權人拿到禁制令。發展歐美以 外的市場有助於降低專利權人訴訟獲勝所能夠得到的損害賠償或合理的權 利金,在專利協商時也能夠有效地降低合理權利金的比率。在Carl Shapiro 的論文中歸納了幾個被授權人在現行專利訴訟制度下面臨的困境 14 4F145: (1)系爭專利的有效性是不確定的: 因為現行的制度下,美國專利商標局無 法投注足夠的資源來審核專利的有效性,最後,專利是否有效的把關者,

還是法院,很多專利權人的專利進入訴訟後,其專利範圍的一 部分或全部

還是法院,很多專利權人的專利進入訴訟後,其專利範圍的一 部分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