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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性協商法與最後的合理權利金間的相關性探討

第三章 假設性協商法的探討與實證研究

3.4 假設性協商法與最後的合理權利金間的相關性探討

我們可以發現:四個因素的判定完全相同的案件(全部判定為正向或全 部判定為中性)的案件占了 49%(17/35),另外有 43%(15/35)的案件是僅有 一個到兩個因素稍微不同(例如:一個因素是中性其他三個因素為正向;或 一個因素為正向其他三個因素為中性)。而四個因素間有衝突的案件也僅 有兩個,佔所有案件的 8%。因此,從敘述統計而言,這四個因素間的連動 性相當高。

在實際案例探討中,Standard Mfg. Co., Inc. v. U.S.中法院認為第八因 素、第九因素與第十因素所參考的事實是相同的,也就是這些因素是重複

1 26F127。此外,在Trio Process Corp. v. L. Goldstein's Sons, Inc.案

中,雖然被告取得專利授權人的專利會有一些技術上的好處,但是,市面 上有其他兩個更好的授權方案,因此,取得專利權人的授權在第八因素上 會導致合理授權金比率的降低,然而第九因素跟第十因素則是會增加合理 權利金的比率。

3.4 假設性協商法與最後的合理權利金間的相關性探討

Georgia-Pacific 中影響最後合理權利金的因素有十五項之多,因此,可

127 Standard Mfg. Co., Inc. v. U.S. 42 Fed.Cl. 748, 758+ (Fed.Cl. Jan 25, 1999) (NO. 641-85C, 95-431C) " HN:

1,5,9 (F.Supp.) “the analyses of factors 8, 9 and 10 overlap, for each factor involves examination of the benefits which the invention conferred upon the licensee.

想而知,法院不容易在這之間找到足夠的關聯性,而且陪審團也不需要同 時考量所有的因素,因此若想要直接進行回歸統計分析,會相當的困難。

目前所研究的案例中,沒有任何一個案例對不同的因素間下不同的權 重,而在 Standard Mfg. Co.案中,法院首先決定基礎的合理權利金比率為 4.31% ,接著法院指出: (1)若某項因素對調整權利金為正向(相當於本文中 的 V),則合理權利金比率往上調整 1%;相反的若某項因素對調整權利金 的影響為負向(相當於本文中的 X),則合理權利金比率往下調整 1%。(2)若 某項因素對調整權利金的影響為強烈正向(相當於本文中的 V),則合理權 利金的比率往上調整 2%;相反的,若某項因素對調整合理權利金的影響 為強烈負向(相當於本文中的 X),則合理權利金的比率往下調整 2%。(3)若 某項因素對調整權利金的影響為超級強烈正向,則合理權利金比率往上調 整 4%;相反的若某項因素對調整合理權利金的比率為超級強烈負向,則 合理權利金比率往下調整 4% 。(4) 若某項因素對調整權利金為中性(相當 於本文中的△),則合理權利金比率不做任何調整。根據本案的相關事實,

陪審團認為假設性協商法的十五項因素對合理權利金比率的影響如下表:

表 23 假設性協商法的十五項因素對合理權利金比率的影響彙總表 相關事實的影響 合理權利金的調整比率

第一因素 中性 0%

第二因素 中性 0%

第三因素 負向 -1%

第四因素 中性 0%

第五因素 強烈正向 2%

第六因素 中性 0%

第七因素 中性 0%

第八因素 強烈正向 2%

第九因素 強烈正向 2%

第十因素 強烈正向 2%

第十一因素 超級強烈正向 4%

第十二因素 中性 0%

第十三因素 中性 0%

第十四因素 中性 0%

第十五因素 中性 0%

而假設性協商法外的因素有一項為正向,會導致合理權利金的比率上 升 1%,其他的因素則為中性。在考量到以上的調整之後,最後的合理權 利金比率為 16.31%,也就是說,最後的權利金 rf 與初始的權利金 ri 之間 有以下的關係:

𝑟𝑓 = 𝑟𝑣 + ∑15𝑗=1𝑤𝑗𝑓𝑗(𝑥) + ∑𝑚𝑗=1v𝑗𝑔𝑗(𝑥)……….(1),

其中𝑓𝑗(𝑥)為假設性協商法的權利金調整比例,若𝑥為正向則𝑓𝑗(𝑥) = +1%,若𝑥為負向則𝑓𝑗(𝑥) = −1%,其餘依此類推;g𝑗(𝑥)為非假設性協商 法 的 權 利 金 調 整 比 例 , 若𝑥 為 正 向 則 𝑔𝑗(𝑥) = +1% , 若 𝑥 為 負 向 則 𝑔𝑗(𝑥) = +1%,其餘也依此類推。

本案僅適用於法院有提示初始合理權利金比例及最後合理權利金比率 的案件,而且在該案件中,陪審團至少要對每一項因素的正向或負向影響 一一判定,而且必須指出合理權利金計算基礎(可從類似的授權、業界的慣 例或一些市場法則來決定)以及引用 Georgia-Pacific 十五項因素進行調整後 的最後權利金比率。經過案例研讀與篩選後,總共有 16 個符合要求的案 例,這些案例並沒有像 Standard Mfg. Co.案那樣提出 Georgia-Pacific 十五 項因素以外的因素進行考量,因此上述公式將會簡化成:

𝑟𝑓 = 𝑟𝑣 + ∑15𝑗=1𝑤𝑗𝑓𝑗(𝑥)………(2) 其中我們在觀察到這些案例的最終合理權利金與計算基礎(base)相去不 遠,因此,我們大膽的假設𝑤𝑗=0.25%,接著我們將合理權利金的正向或負 向的結論量化如下: (1)若某項因素對調整權利金為正向(相當於本文中的 V),

則量化並編碼為+1;相反的若某項因素對調整權利金的影響為負向(相當於 本文中的 X),則量化編碼為-1。(2)若某項因素對調整權利金的影響為強烈 正向(相當於本文中的 V),則量化並編碼為+2;相反的,若某項因素對調 整合理權利金的影響為強烈負向(相當於本文中的 X),則量化並編碼為-2。

(3) 若某項因素對調整權利金為中性(相當於本文中的△),則量化並編碼為 0。根據這樣的量化編碼與計算公式,我們可以比較採用 Georgia-Pacific 十 五項考量因素後,最後預估的合理權利金比率與實際判決出現的合理權利 金比率如下表:

表 24 預估與實際判決出現的合理權利金比較及彙總表

案件名稱 最後合

理權利 金比率

計算出 來的合 理權利 金比率

權利金 比率計 算基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ResQNet.com, Inc. v. Lansa, Inc.,

12.50% 13% 12.50% 0 0 0 1 0 0 0 0 0 0 0 0 -1

Procter &

Gamble Co. v.

Paragon Trade Brands, Inc.

2% 2% 1.35% 0 0 -1 1 1 0 0 -1 2 1 1 0 -2

Finjan, Inc. v.

Secure Computing Corp.,

8% 10% 8% 0 0 0 1 1 2 1 1 0 1 1 0 1

i4i Ltd.

Partnership v.

Microsoft

Chemical, Inc.

v. Lextron,

Ball Aerosol and Specialty Container, Inc.

v. Limited Brands, Inc.,

20% 18% 17% 0 0 -1 1 0 1 0 0 1 1 1 0 -1 Products, Inc.

v. Intradin (Shanghai) Machinery Co., Ltd.,

3.50% 4% 3.50% 1 0 -1 1 -1 0 1 0 0 0 0 0 0

The Boeing Co. v. U.S., Eyewear, Inc.

v. Aspex Eyewear, Inc.,

5% 6% 5% 0 0 -1 1 1 1 0 0 0 1 1 1 0

Mitutoyo Corp v. Central Purchasing, LLC.,

29.20% 30% 29.20% 0 0 0 0 1 0 1 0 1 1 1 0 0

其中第十四項因素專家證人的意見及第十五項因素綜合考量在這些案 例中對合理權利金的比例都沒有影響,故因為篇幅的關係,上表省略第十 四項因素及第十五項因素。

從上表得知的結果我們發現,上述第二式的推論結果與最後合理權利 金的實際結果的切合度相當高。換句話說,Georgia-Pacific 十五項因素之 間的權重基本上是一樣的,而且,陪審團可以根據專家證人的意見及相關 事實與考量因素的切合程度,给與強烈正向、正向、中性、負向、強烈負 向的不同意見。除了 Standard Mfg. Co.案外,其他的案件的最後合理權利 金比率跟初始的合理權利金計算基礎一般相差不大,因此,這也是本文將 權重設成 0.25%而不是像 Standard Mfg. Co.案那樣設成 1%的原因。

此外,此一結果亦相當符合邏輯,因為Georgia-Pacific十五項因素數量 龐大,又沒有任何一個法律見解為其設定不同的權重,因此,使用相同的 權重最簡單也最合理的。至於最後權利金比率與初始的合理權利金計算基 礎相差不遠表示在一般情形下,陪審員僅是用Georgia-Pacific十五項因素略 微調整合理權利金的比率。除了這些案例外,有少數的案例是將原告和被 告的合理權利金取平均 127 F128作為最後合理權利金的比率,也有的案例是直接 採用原告或被告 128 F129的專利證人的全部意見,包含合理權利金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