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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判斷原則現狀與實務

第三章 大陸專利司法保護與台商因應

第四節 侵權判斷原則現狀與實務

一、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

(一)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法律依據

作為專利權客體的發明創造是無形的知識形態的智力勞動產

14 參見維琪百科:“法律事實"詞條,http://baike.baidu.com/view/21594.htm。

品,所以,不能依發明創造本身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實踐中,

專利產品與申請專利保護的範圍往往有不一致的情況,因此,也不能 依專利產品本身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 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 內容。根據這一規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大小是由權利要求決定 的。當然,權利要求不是孤立的,它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在確定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說明書可以對權利要求中不清楚的描述作出解 釋。

(二)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而不是以權利要求 的文字或者措辭為准。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是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直接依據,說明書和附圖處於從屬地位。一項技術 構思儘管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有所體現,但是,如果在權利要求書中 沒有記載的,就不在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內。

因此,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說明書至少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 發揮解釋功能:

(1)在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不易理解時,可以根據專利 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給其以清楚的解釋。

(2)在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較大時,根據專利說明書對權利要 求作出的適當縮小的解釋,以使權利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否則將可能 損害公共利益。

(3)在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較小或者不確切時,根據專利說明 書對專利權利要求作出的適當的解釋。在實踐中,主要是有些專利檔 將明顯的、非必要的附加技術特徵寫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內容,與 專利說明書中描述的主要技術內容相對應。

二、專利侵權判定的原則

大陸《專利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專利侵權的 構成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而法院在處理專利糾紛的實踐中對專利侵權 的認定還涉及到一些更為具體的判斷標準。這實際上是法院在適用有 關專利侵權的原則性規則時對此進行裁判解釋中所形成的一些更為 具體的確定專利侵權的規則。實踐中,法院往往通過“特徵分析法”

進行分析對比,如果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將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全面覆 蓋或者全部實現了,則構成侵犯專利權。反之,則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全面覆蓋原則”

在全面覆蓋原則下有幾種情況:

(1)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完全相同

所謂完全相同,是指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 特徵相比,其專利權利要求中要求保護的全部必要技術特 徵均被侵權物的技術特徵所覆蓋,在這種情況下,侵權成 立。

這種顯而易見的侵權,實際上就是仿製專利產品。其 仿製的產品包含了屬於專利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全

部必要技術特徵,這些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文字 之間存在著一一對應關係,基本上不存在差異。這種情況 在專利法實施之初較常見,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類侵權 行為將逐漸減少,因為侵權者為了逃避侵權責任,將千方 百計通過改頭換面的方式來實施他人的專利。

(2)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

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相比,不僅包含 了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而且還增加了 新的技術特徵。在這種情況下,侵權成立。

在實踐中,與專利技術相比,增加了技術特徵的侵權 物有的也許也獲得了專利權。這時,應注意查明侵權物是 否屬於附屬專利。當然,儘管屬於附屬專利,未經允許的 實施行為也構成對基本專利的侵權。

所謂附屬專利,又稱從屬專利,是指一項專利技術的 技術特徵包括了前一項基本專利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該 項專利技術的實施必然會落入前一項專利技術的保護範 圍,它的實施也必然有賴於前一項專利技術的實施。附屬 專利的形式主要有:在原有產品專利技術特徵的技術上,

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在原有產品專利技術特徵的基礎 上,發現了新的未曾發現的新的用途。

附屬專利的特徵在於保留了基本專利的必要技術特 徵。因此,附屬專利的實施亦應得到基本專利權人的許可,

否則構成侵犯專利權。

(3)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必要技術特徵不同部分屬於等同 手段替換

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相比,雖然構成 二者的技術特徵內容有所不同,但經過比較,如果侵權物 與專利技術所不同的技術特徵屬於等同手段代替,仍然構 成侵犯專利權。

在專利侵權判斷中確立等同原則,其目的在於防止行 為人採用與專利技術顯然等同的要件或者步驟,以取代專 利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從而避免在字面上直接與 專利權利要求相同,以達到逃避承擔侵權責任的目的。

(4)缺少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徵對權利要求的整體內容不 構成侵害,也就是說,獨立權利要求中各個技術特徵全部 被利用的行為才構成侵犯專利權。如果專利技術的獨立權 利要求記載了 4 項技術特徵來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那麼,

被控侵權物僅利用了其中 1 項乃至 3 項技術特徵,就不構 成侵犯專利權,只有當 4 項技術特徵全部被利用時才能構 成侵犯專利權。因為,實施者能用較少的技術特徵達到了 專利技術的目的和效果,這本身已是一種創新,是技術的 進步,顯然不能視為侵犯專利權。在這裡強調的是必要技 術特徵,是指缺少一項將不能完成專利發明的技術任務。

他人在缺少專利技術必要技術特徵的情況下,仍完成了同 樣的發明任務,當然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5)有一項以上技術特徵不相符

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相比,其必要技

術特徵有一項以上不相等,且不屬於等同物代替,則不構 成侵權。

大量的改進性發明創造都是在現有產品或者方法的基 礎上完成的,通過增加新的技術特徵或改變原有的技術特 徵,使技術不斷完善,使各項技術向前發展。如果認為侵 權物與專利技術之間有一部分是相同的,從而認定構成侵 犯專利權,將會限制技術的發展,而且將不可能再有新的 技術出現。當然,這裡講的技術特徵不相等,必須是有本 質的區別,有實質性的改進。

(二)“等同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 定》第十七條規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 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 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 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准,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 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

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 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 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等同原則”中的“等同”,指的是技術方案中具體特徵的技術 功能、作用的等同,而不是指侵權物和專利兩個技術方案的等同。因 此,必須將使用了等同物的侵權物整體與專利技術比較來判斷其技術 效果是否相同,如果從替代技術手段與被替代的專利技術的某個必要 技術的特徵來比較,儘管技術效果相同,但是,由於某個技術特徵被

替換後,發明整體的技術效果與原專利技術的效果不同時,也不能認 為是等同物。

在具體運用這一原則時,法院必須認真分析對比,慎重作出判斷。

(三)“禁止反悔原則”

在判斷專利權的效力和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時,專利權人對 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前後一致。不允許專利權人為了獲得專利 權,而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狹義或者較窄的解釋,

在侵權訴訟中為了證明他人侵權,又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廣義的或者 較寬的解釋。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對其申請專利過程中,在與專利局 之間的往來檔中所做的承諾、認可或者放棄的內容,專利權人在侵權 訴訟中不得反悔,這就是禁止反悔原則。這是專利侵權訴訟中的一項 重要原則。

任何發明人申請專利都試圖得到一個較寬的保護範圍,但是,如 果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範圍過寬,就會侵害公眾利益,就得不到 專利權。因此,專利申請人為了獲得專利權,有時不得不按照專利局 審查員的意見,對專利權利要求中一些保護範圍過寬、模糊的技術特 徵以及相似技術方案、技術特徵作出說明,在說明過程中不得不放 棄、修改一些技術內容,不這樣做就可能得不到專利權。對專利權人 在申請過程中已經放棄的東西,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允許專利權人 再撿回來,即不允許專利權人出爾反爾。

任何發明人申請專利都試圖得到一個較寬的保護範圍,但是,如 果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範圍過寬,就會侵害公眾利益,就得不到 專利權。因此,專利申請人為了獲得專利權,有時不得不按照專利局 審查員的意見,對專利權利要求中一些保護範圍過寬、模糊的技術特 徵以及相似技術方案、技術特徵作出說明,在說明過程中不得不放 棄、修改一些技術內容,不這樣做就可能得不到專利權。對專利權人 在申請過程中已經放棄的東西,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允許專利權人 再撿回來,即不允許專利權人出爾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