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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釋

第六章 商業秘密司法保護與台商因應

第一節 大陸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釋

當前,中國大陸商業秘密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較為分散,主要包 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

如前所述,中國大陸並沒有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有關商 業秘密保護的法律主要是 1993 年 9 月 2 日通過,自 199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其第十條對商業秘密的概念作了界 定,並列舉了幾種常見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侵 犯商業秘密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儘管侵犯商業秘密僅是作為該法所 列舉的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但這也是中國大陸法律中第一次 比較明確地對商業秘密提供保護。

此外,《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勞動 合同法》《公司法》《審計法》《律師法》中均有關於保護商業秘密、

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中則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的 審理作了程式上的規定。

二、國務院相關部門頒佈的法規

1995 年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了《關於禁止侵犯商 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該規定於 1998 年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

關規定進行了修改。該規定使商業秘密的保護制度進一步得到細化,

更便於行政執法。

三、最高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相關的司法 解釋中,與商業秘密司法保護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 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 年 11 月 11 日)【法釋

〔2004〕19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2007 年 1 月 12 日)【法釋〔2007〕2 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 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7 年 4 月 5 日)【法 釋〔2007〕6 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 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1 年 1 月 10 日)【法 發〔2011〕3 號】

四、國際條約

入世後,中國大陸加入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協議》(TRIPs 協定),其第 7 節對“未披露的資訊的保護”作出了規定。作為世界 貿易組織的成員,該規定對中國大陸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節 管轄與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糾紛案 件包括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三種:

一、商業秘密行政案件及訴訟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行政糾紛案件主要指的是不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涉及商業秘密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根據 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 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行政案件是 由被告(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用出具體行 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而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及訴訟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民事糾紛案件主要包括:(一)

商業秘密轉讓及許可合同糾紛案件;(二)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及司法檔的規定,涉及商業秘密的民事糾紛第 一審案件原則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審案件則由相應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 區的實際情況,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若干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商 業秘密的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則作為第二審商 標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2011 年 4 月 20 日發

佈的《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0 年)》,截至 2010 年 12 月底,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案件(含涉及商業秘密的民事糾紛案件)管 轄權的基層法院達到 101 個。

具體而言,商業秘密權屬糾紛案件主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轄。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 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 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商業秘密合同案件中,由於商業秘密權利人一般與他人以合同或協定 的方式約定保密義務,當發生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時,商業秘密權利人 既可以選擇提起侵權之訴,也可以選擇提起合同訴訟。當事人應該根 據具體情況,選擇有利於自己的訴訟類型。當選擇合同訴訟時,則適 用有關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相關判決認為,根據《反不正 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製造的侵權產品並不 屬於該法所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通常情況下,使用商業秘密 的過程就是製造侵權產品的過程,當侵權產品製造完成時,使用商業 秘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因此,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地和結 果發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將侵權產品的銷售地視為使用商業秘密 的侵權結果發生地。38因此,銷售侵犯商業秘密產品的銷售地法院對 於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沒有管轄權。

三、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及管轄

根據《刑法》的規定,與商業秘密相關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是“侵

38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終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書。

犯商業秘密最”。《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 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 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 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 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 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 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 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 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 2004 年、2007 年發佈的司法 解釋以及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 的《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起 刑點做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均由犯罪行 為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節 程式措施

一、關於侵犯商業秘密訴訟的提起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根據法律規定有權提起商業秘密侵權之訴。商 業秘密的權利人首先是其所有者,但又不限於所有人。根據《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 定,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糾紛,商業秘密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可以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權利人共同提起 訴訟,也可以在權利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 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權利人共同提起訴訟,或者經權利人書面授 權單獨提起訴訟。

對於單位與職工(包括離職)之間所發生的有關商業秘密的勞動 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向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的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必經程式,當事人對仲裁結 果不服的,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 15 內,向法院提起違反勞動合同之 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對於存在商業秘密侵 權行為的,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商業秘密侵權的不正當競爭 之訴。

侵權人在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承擔了刑事責任後,仍然應當承擔 侵權所帶來的民事賠償責任,權利人可以選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其中,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 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如果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 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則不能在刑事訴訟中再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關於舉證責任

和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一樣,在侵犯商業秘密民事糾紛中,當事 人需要向法院提供如下幾方面證據:(1)權屬證據;(2)侵權證據;

(3)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4)有關侵權人情況的證據。權利人根 據侵權人的具體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策略和方案,確定訴訟方案和 確定管轄法院。

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 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資訊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 對方當事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

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 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資訊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 對方當事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