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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

第二章 大陸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律制度

第二節 大陸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

一、大陸法院

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國 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 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中國大陸現行法院組織體系分為四級,各級法院數量分別為:

(1) 最高人民法院:1 個,設於北京;

(2) 高級人民法院:32 個(含 1 個解放軍軍事法院),設於各 直轄市及省、自治區省會(首府);

(3) 中級人民法院:409 個,設於地、市、自治州;

(4) 基層人民法院:3117 個,設於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

市轄區。

另,為了便於當事人訴訟,在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幹人民法庭,作

法官、高級法官、法官。目前,全國共有法官 19 萬餘人,其中高級 人民法院共有 0.7 萬人,中級人民法院共有 3.6 萬人,基層人民法院 共有 14.6 萬人。

三、大陸的知識產權審判制度

(一)四級兩審終審制

《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均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 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兩 級人民法院審判後,訴訟程式即告終結,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的訴 訟制度。由於大陸法院系統實行四級建制,即人民法院劃分為基層人 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因此,

這種訴訟制度又稱“四級兩審終審制”。

如前所述,大陸現行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分為四級,而上下級人 民法院之間是審級關係,即審判監督關係: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 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 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 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高級人 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 和軍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 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合議庭制度

合議庭又稱合議制法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兩種組織形式之 一,在大陸司法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實現司法民主、抑制 司法專橫、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 制,除第一審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都要組成 合議庭進行。合議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審判員或三人以上審判員和人 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的制度,又稱合議制,它是與一個審判 員獨任審判相對而言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一般為三人,

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可以保留少數人的意見,但須記入筆錄。

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有同等的權利。

一般而言,法院對第一審刑事、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除一部分 簡易案件實行獨任審判外,其餘的案件都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 行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議庭審判;第二審案件、再審案件 和死刑復核案件全部由合議庭審判。 合議庭是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 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 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 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 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三)再審制度

民事審判監督程式,也叫再審程式或再審制度,是法院對已經發 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依法重新審判的一種特別的審判工作制 度。審判監督制度是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的一個補救,是大陸民事訴訟 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調解,

因本院法院院長或上級法院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定程式決定再審、提審 或指令再審,因當事人或其他有權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人的申訴或 申請再審符合法定再審情形,或因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裁判符合法定 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訴,進行再審所必須遵循的步驟和方式。該程式強 調無論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只要確有錯誤即應通過再審制度加

以糾正,貫徹了有錯必糾、有錯必改、事實求是的司法理念,對於保 障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具有重要 作用。

(四)執行制度

執行是訴訟程式的最後階段。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 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 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 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 利得以實現的行為。一般由執行庭負責。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 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 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2 章的規 定,大陸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查詢、凍結、

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 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 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強制加倍支付 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工作無法繼 續下去,從而結束執行程式,稱為執行終結。而在案件執行完畢後,

因據以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由執行人員採取措施,強制 一方當事人將執行所得到的利益退還給原來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 式開始前的制度,稱為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

四、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概述

民事案件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它是在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和確定某級或者同級 中的某個法院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問題。將法院主管的民事 案件,在法院組織系統內部確定其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才 能使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實,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

特殊管轄、指定管轄等。

就知識產權案件而言,大陸知識產權案件實行指定管轄。2010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 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全面調整和統一明確了各級法院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在嚴格控制技術類案件和馳名商標 案件管轄權法院的同時,適當增加管轄一般知識產權案件的基層法 院,鼓勵中、基層法院開展跨地區劃片集中管轄,探索指定部分基層 法院管轄部分專利案件。截至 2010 年 12 月底,具有專利、植物新品 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和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 民法院分別為 76 個、44 個、46 個和 41 個,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案件 管轄權的基層法院達到 101 個。3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級人民法院對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均具有管 轄權;各中級人民法院對除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案 件及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以外的知識產權案件均有管轄權,因 此,對於不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侵犯商標權案件來說,各中級人民法 院均有管轄權。

3 詳見最高人民法院於 2011 年 4 月 20 日發佈的《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0)》。.

就專利民事糾紛案件而言,該類案件的級別管轄實行特別指定管 轄,76 個中級人民法院對專利糾紛案件有管轄權:包括北京、上海、

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各有兩個中級法院,共 8 個;27 個省、自治 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4 個經濟特區中級法院,包括深圳、

珠海、汕頭、廈門;36 個指定管轄的中級法院包括:泉州、佛山、

東莞、江門、中山、溫州、金華、寧波、台州、紹興、嘉興、湖州、

蘇州、南通、青島、煙臺、濰坊、淄博、東營、洛陽、宜昌、襄樊、

鎮江、鹽城、無錫、常州、株洲、綿陽、景德鎮、宜春、大連、葫蘆 島、齊齊哈爾、包頭、昆山以及新疆兵團農八師、農十二師中級人民 法院。

就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而言,從 2009 年 1 月 5 日 起,只能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 院,以及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此類民事糾紛案件,需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經批准的中級人民 法院不再受理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4

五、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類型

大陸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類型包括:

(1) 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案 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其他著作 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案 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其他著作 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