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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陸專利司法保護與台商因應

第三節 程式措施

一、專利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

(一)舉證責任的承擔11

11 關於舉證責任的相關內容,在下文的商標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部分也會有所涉及。此處將 對民事案件中的證據制度進行介紹,下文中僅對商標案件、著作權案件及商業秘密案件應予以注

民事訴訟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包括專利訴訟中,證據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打 官司實際上就是“打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舉證責任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 人對自己的主張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否則,將有可能承擔 敗訴的不利後果。

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包括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告對原告訴訟 請求的反駁與反請求、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等。在民事訴訟活動 中,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其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因此,在其行 使權利的同時,就必須同時承擔提供證據來證明其訴訟請求的責任。

當事人提供證據,既是其在法律上主張權利必須履行的行為,又 是其應該承擔的責任。當事人的這個行為責任還要產生一定的結果,

這個結果也必然要由當事人來承擔。這就是說,如果當事人不能舉出 證據或舉出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則當事人將承擔由此造成 的結果,即敗訴的風險結果。在法院也查不到證據的情況下,敗訴就 成為一種現實的結果。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不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的,這就是 說,對同一主張或者事實,不是由雙方當事人同時承擔舉證責任,而 只能由一方來負舉證責任。大陸《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就是舉證責任分 擔的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主張和舉證是前因和後果的關係,主 張是舉證的前提,舉證是主張的後果。如果當事人提出主張,就必須 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意的證據問題作出論述,而不對證據制度的基本內容再做贅述。

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包括權利主張與事實主張,如原告主張自己有 一項專利權、原告的權利系合法取得等,即屬於權利主張;原告指控 被告侵權、要求被告承擔經濟賠償等,即屬於事實主張。在訴訟中,

當事人在提出權利主張的同時,也提出其權利存在所依賴的事實。無 論是對權利主張還是對事實主張,都要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也就是 說,提出權利主張和事實主張的當事人對此都負有舉證責任。

(二)方法專利侵權的舉證責任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涉及方法專利侵權時,有時會發生特殊的舉 證責任,這就是舉證責任的倒置。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有些特殊侵權案件的訴訟中,由於主 張事實的當事人在客觀上難以或者無法提供證據,如果再適用舉證責 任分擔的一般原則,就會使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分擔不均衡,造成 一方敗訴的風險過大。對於這類案件的舉證,法律會作出相應的規 定,根據當事人對證據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證據的難易程度來確定舉證 責任的承擔,即發生舉證責任的倒置。

舉證責任的倒置,是指原告對自己提出的事實主張或權利主張可 以不提供全部證據加以證明,而由被告舉證證明原告的主張不成立,

否則即由被告承擔不舉證的責任。

2009 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新《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這 就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但是,任何民事訴訟都是由原告提起的,所以在訴訟中舉證責任

應首先從原告開始。原告應就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對 於新產品製造方法的舉證雖然法律規定了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並非 原告只提供一份訴狀,而不用提交任何證據。舉證責任的倒置也應在 專利權人提供初步證據之後才發生。作為專利權人的原告必須提交的 初步證據應當證明的事實包括:

(1)原告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2)原告有一項產品製造方法的有效發明專利;

(3)該方法專利使用的結果是產生一項新產品;

(4)被告製造了與其方法專利製造出的新產品相同的產品。

原告只有在完成了上述舉證的情況下,證明未經原告許可而製造 出的新產品不是依原告方法專利所製造出來的舉證責任才由被指控 侵權的被告承擔。這就是說,舉證責任的倒置僅針對原告無法舉證 的、被告使用的製造方法而言,並非一切訴訟證據。

(三)訴前證據保全制度

《專利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專利侵權訴訟的訴前證據保全制 度。

訴前證據保全是指,依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對有可能滅失或者以 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在當事人起訴前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大陸《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起訴後的證據保全措施,但未規定起訴 前的證據保全措施。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往往會出現如不在起訴前進 行證據保全,證據就有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例如被控侵權 人轉移侵權產品等。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1 年頒佈

的《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 定,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 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 全。為完善專利訴訟制度,更為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新 修改的專利法對專利侵權案件的訴前證據保全問題作了規定,即: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 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 據。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 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 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 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根據這一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條件是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 以取得。與申請訴前停止侵權行為必須提供擔保不同,對於訴前證據 保全,申請人是否需要提供擔保問題由法院決定。也就是說,僅僅要 求保全廣告、合同、發票、帳冊以及價值不大的樣品等證據的,法院 可以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反訴專利權無效與中止訴訟

(一)反訴專利權無效

專利侵權訴訟往往伴隨著反訴專利權無效,這種情況在許多國家

都是如此,中國大陸亦然。究其原因,主要是專利權這種財產權的法 律狀態,不如其他有形財產權那樣穩定所致。

專利權是由中國大陸專利局依據法定的程式審查後批准產生 的。而在中國大陸專利局的審批過程中,不可能做到絕對全面嚴格的 審查。例如,在審查一項發明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時,就不可能做到對 國內外的有關出版物進行無一遺漏的檢索;又如,不對實用新型和外 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全面的實質審查,而只進行初步審查或所謂形式 審查。再加上其他一些主客觀原因,使得在已批准的專利權中有極少 數不符合中國大陸專利法規定的條件,這是在所難免的。可以說,中 國大陸專利局的授權過程僅僅是在完成一定的審查程式後,推定某一 發明創造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授權條件,然後授予專利權。顯然,這種 由法律推定而存在的財產權,其穩定性不及一般有形財產。在這種情 況下,為了確保社會公共利益,各國專利法都規定了補救措施,即專 利權無效宣告程式,中國大陸專利法也不例外。因此,在侵權訴訟中,

被指控侵權人如果能夠運用好反訴專利權無效程式,不僅會使自己變 被動為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且還可以維護公眾使用公知技術 的權利。

(二)專利侵權訴訟的中止

大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當 出現“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情形時,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對本案的訴訟。

專利授權後,尤其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後,權利 人便可能提起侵權訴訟。此時,被告一旦反訴專利權無效,人民法院 便處於兩難境地:如果不中止對侵權案件的審理,直接做出判決,很 可能因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未進行實質審查最終被宣告無效,而造成

對被告的不公平;如果中止訴訟,等待專利無效的審查結果,專利權 無效的審查時間又會很長,導致專利侵權案件便被擱置,專利侵權糾 紛無休止地拖延,不僅造成對專利權人的不公平,也會影響了司法信 譽。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3 年 4 月 15 日發佈了{2002}民三他字第 8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宣告專利權無效 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已被提起行政訴訟時相關的專利侵權案件是 否應當中止審理問題的請示〉》的批復中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侵 犯專利權民事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有關宣告專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宣告專利權無效 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已被提起行政訴訟時相關的專利侵權案件是 否應當中止審理問題的請示〉》的批復中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侵 犯專利權民事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有關宣告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