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大陸商標保護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釋

第四章 大陸商標司法保護與台商因應

第一節 大陸商標保護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釋

大陸商標保護法律制度亦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

現行《商標法》於 1982 年 8 月 23 日通過,於 1983 年 3 月 1 日 正式施行。之後, 為了施行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全國人大 先後於 1993 年 2 月和 2001 年 10 月分別對《商標法》進行了兩次修 訂。修改後的商標法在保護水準上已經達到了國際商標保護的要求。

目前,《商標法》第三次修訂也已經被提上議事日程。

此外,在《民法通則》、《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都有涉 及商標權保護的內容。

二、國務院頒佈的法規

與《商標法》相配套,國務院於 2002 年 8 月 3 日頒佈了《商標 法實施條例》,並於 2002 年 9 月 15 日實施。該條例是對《商標法》

的細化,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此外,國務院頒佈的《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特殊標誌管理 條例》以及《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中,也涉及關於商標權保護的 內容。

三、最高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

為了及時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了一系列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全國統一司法

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中與商標權司法保護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 釋》(2001 年 1 月 2 日)【法釋(2001)1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民事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 年 7 月 17 日)【法釋(2001)

24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 題的解釋》(2002 年 1 月 9 日)【法釋(2002)1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 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2 年 1 月 9 日)【法釋(2002)2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2002 年 10 月 12 日)【法釋(2002)32 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 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 年 11 月 11 日)【法釋

〔2004〕19 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 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7 年 4 月 5 日)【法 釋〔2007〕6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 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 年 2 月 18 日)【法釋(2008)

3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 年 4 月 22 日)【法釋(2009)3 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 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1 年 1 月 10 日)【法

發〔2011〕3 號】

四、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同樣構成了大陸商標保護體系的組成部分。大陸締結或 加入的與商標有關的國際公約包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TRIPs 協議》《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商標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並與美國等國締結 了互相保護知識產權的雙邊條約。這些國際公約及雙邊多邊條約,在 大陸法院審理的涉外糾紛案件中,有些也是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

上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中國大陸加入的有關知識產權國際 公約構成一套完善的商標保護法律體系。

第二節 管轄與立案標準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受 理的商標糾紛案件的種類有十類,商標案件包括商標行政案件、商標 民事案件、商標刑事案件三種類型。

一、商標行政案件及訴訟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 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行政糾紛案件包括兩類案件,分 別(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 定或者裁定的案件;(2)不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 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在上述商標行政糾紛中,第(1)類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 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第(2)

類案件則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 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 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一般情況 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管轄。此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 同用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而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 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標民事案件及訴訟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包括:(1)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2)侵 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3)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4)商 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5)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7)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8)其 他商標案件。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及司法檔的規定,不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 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原則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審案件則 由相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 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相應的中級人 民法院則作為第二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 院《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0 年)》,截至 2010 年 12 月底,具有一般商標案件(不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 轄權的基層法院達到 101 個。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

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 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 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 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 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 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 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三、關於馳名商標的管轄

在中國大陸,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實行指定管 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 問題的通知》,從 2009 年 1 月 5 日起,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 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以及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類 民事糾紛案件,需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經批准的中級人民法院 不再受理此類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狀況(2010 年)》,截至 2010 年 12 月底,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 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為 41 個。

四、商標刑事案件及管轄

根據《商標法》、《刑法》的規定,與商標相關的刑事犯罪案件主 要有四種,

第一,生產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 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 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 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偽造、擅自製造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商標標識 罪。《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 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一十 五條規定,“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 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並處或者是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四,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商標註冊證)罪。《商標法實 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或者變造《商標註冊證》的,

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 2004 年和 2007 年 發佈的司法解釋對起刑點做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種犯罪案件均由犯罪行為發生

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節 程式措施

一、關於商標訴訟的主體資格

在實踐中,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經常是申請商標註冊並獲

在實踐中,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經常是申請商標註冊並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