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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著作權保護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釋

第五章 大陸著作權司法保護與台商因應

第一節 大陸著作權保護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釋

中國大陸著作權保護法律制度同樣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

現行《著作權法》自 1979 年開始著手組織起草,經過長達 11 年 的努力,直至 1990 年 9 月 7 日才最終獲得通過,並於 1991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為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要求以及中國大陸社 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大陸組織對《著作權法》進行了大規模 修訂。2001 年 10 月 27 日,經第一次修正後的著作權法頒佈實施。

修正後的《著作權法》擴大了著作權的保護客體,完善了著作權的權 利內容,對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作了規定,確立了著作權集體管 理制度,並強化了執法措施。2010 年 2 月 2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 准了《著作權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幅度不大,主要是為了執行 WTO 影響保護和執行知識產權的措施案(DS362)的專家組報告的相關內 容。經第二次修正的《著作權法》於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此外,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刑法》中也都有涉及著作 權權保護的內容。

二、國務院頒佈的法規

為配合《著作權法》的實施,國務院先後制定、頒佈並修訂了若 干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包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電腦軟體保 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從 各個方面對《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中也有關於著作

權邊境措施的相關規定。

三、最高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

為了及時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一 系列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全國統一司法起到了積 極的作用。其中與著作權司法保護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2002 年 10 月 12 日)【法釋〔2002〕31 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 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 年 11 月 11 日)【法釋

〔2004〕19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 年 11 月 22 日)【法釋〔2006〕11 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 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7 年 4 月 5 日)【法 釋〔2007〕6 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 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1 年 1 月 10 日)【法 發〔2011〕3 號】

四、國際條約

中國大陸加入的國際公約同樣也是著作權司法保護體系的有機 組成部分。到目前為止,中國大陸締結或加入的與著作權相關的國際 公約包括:《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與 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 馬公約》、《保護唱片製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複製公約》、《保護錄音製

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 權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等,並與一些國 家和地區簽訂了雙邊或多邊協定。這些國際公約及雙邊多邊條約,在 大陸法院審理的涉外糾紛案件中,有些也是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

上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中國大陸加入的有關知識產權國際 公約構成了大陸的著作權法律保護體系。

第二節 管轄與立案標準

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案糾紛案件同樣包括著作權行政案件、著作權 民事案件、著作權刑事案件三種類型。

一、著作權行政案件及訴訟管轄

中國大陸的著作權實行自動保護原則,這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以 及國際公約的規定是一致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行政糾紛案件主 要指的是不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著作權的具體行政行 為的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 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 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一般情 況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

共同用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而原告可以選擇其中 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著作權民事案件及訴訟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包括以下 三類:(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二)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 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 益糾紛案件。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及司法檔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原則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審案件則由相應的省、自治 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 情況,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若干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 事糾紛案件,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則作為第二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的 管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2011 年 4 月 20 日發佈的《中國法院知 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0 年)》,截至 2010 年 12 月底,具有一般 知識產權案件(含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達到 101 個。

具體而言,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件主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轄。著作權侵權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 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是指 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複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 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複製品所在地。對涉 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 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 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著作權合同糾 紛案件,合同有約定的,由合同約定地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約定管轄,主要是 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

約定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而互聯網著作權侵權案件 的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6 年 11 月 12 日修訂的《關於審理 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 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服務器、電腦終端 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 權內容的電腦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三、著作權刑事案件及管轄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 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 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 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 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 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 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 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 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 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 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 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 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 品、錄音錄影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

定的除外;(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電腦軟體 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體艾利》第十 八條和第十九條也有關於侵犯著作權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刑法》的規定,與著作權相關的刑事犯罪案 件主要有兩種:

第一,侵犯著作權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 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 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 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

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

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